保险知识,保险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2020-09-25
保险在理财规划中的

2005年5月,陈先生投保了生死两全人寿保险,投保时,考虑自己大儿子家庭生活困难,便指定其为受益人。2009年初,陈先生患癌症住院,大儿子只是偶尔去医院看望父亲,而小儿子日夜在医院护理,陈先生知道自己不久于人世,考虑到小儿子对自己很孝顺,且尚未成家,就立下遗嘱指定保险受益人为小儿子。陈先生去世后,两个儿子为10万元的保险金发生争议,大儿子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自己是父亲指定的唯一身故受益人,应当由自己来领取保险金;小儿子则认为父亲临终前已立遗嘱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自己才是合法的受益人。但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大儿子,小儿子不服,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对于保险合同争议,应当特别适用《保险法》。根据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同时,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陈先生遗嘱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认定是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小儿子请求保险金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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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关于延迟退休的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会就人口问题、就业状况、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研究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前几年,有关部门就曾抛出过“延迟退休”的话题,因招来众多的反对而暂歇。而今旧话重提,虽然只是“研究”,而且是“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但无疑向公众传递了国家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较为积极的信息。

对于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尹部长没有过多地阐述,只从应对老龄化、长远发展以及和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回应。的确,凡此都是“延迟退休”的理由。然而,离开现实和国情来研究延迟退休年龄,恐怕要“跑偏”。

我们首先是目前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问题,而是就业严重不足。不时出现的“用工荒”只是一种“结构荒”。假若延长退休年龄,“爷爷”、“奶奶”级别的员工估计没多少单位愿意雇佣。另外现在男50、女40的下岗职工,几乎都无法实现再就业了。他们没了工作,却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负担,本已是恨不得再提前几年拿到退休金的他们,如今却要“延长退休”,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我们其次是当前公务员社保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实行的是“双轨制”。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有资料显示,由于“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

我们其实,有关部门也毋须回避,旧话重提的一个“动力”,是因为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甚至巨大亏空。仅就上海而言,近年来财政每年就要拿一百多亿元填补这个窟窿。之所以这样,虽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养老双轨制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却享受着高退休金待遇,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此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来源,不亏空才怪。

我们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因此,在公务员社保试点即将展开之际,取消社保“双轨制”,消除公务员与普通群众社保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正公平的阳光,远比研究“延迟退休”来得迫切。

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保险赔付争议多,主要原因是,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认识与理解不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列典型死亡保险赔付的争议典型案例。

案列一: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仍需理赔

2011年1月21日下午,陈某醉酒驾驶货车由崇左市区往板利乡方向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黄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黄某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陈某已为其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2252.4元,被告陈某赔偿经济损失205116.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害人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江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不足部分按照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对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江州支公司认为被告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某死亡,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列二:

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赔偿15万

马某的丈夫徐某,靠从事焊接工作维持全家的生活,单位为徐某购买了意外身故险。徐某在工作期间突然病故,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的范围,为此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5月,徐某在工作期间突发腹痛,遂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医院诊断为横截肠破裂致多器官衰竭死亡。徐某所在单位曾为职工投保意外身故险,马某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15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持原审判决。

案列三:

死亡日期对保险赔偿的影响死亡日

2002年6月14日冷水江市南郊石槽村山洪暴发,冷水江市以南20公里石槽村的肖铁华夫妇到河边,清洗溅到妻子刘晓红身上硝酸,被突发的山洪卷到水里,夫妻2人,不幸遇难。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离去给双方的老人留下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难题。儿子出事后,肖家老两口得知儿子生前还有一笔保险金,于是就来到保险公司讨要。保险公司说,肖铁华和刘晓红的确在他们那里保过险,肖铁华投保了4万元,刘晓红投保了6万元,夫妻二人相互指定了受益人。但是,保险公司告诉肖家父母,虽然两个人现在都死亡了,但是这两笔保险金不能给他们,都得归刘晓红的父母所有。

最新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与原来法律相比,变化较大的是《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此案例发生时,新的保险法还未出台,而在原来保险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经过法院调解,最后的结果是保险金归刘家所有,房子和大部分财产归肖家所有。虽然肖家并没有拿到总财产的一半,但是肖家接受了这个结果,调解一次成功。这个案件有特殊性,当时的法律调整起来很费力。法律是硬邦邦的,人是讲情感的,可以说双方父母那个心情起码是一致的。都是很悲痛的。最终的双方父母互相理解,使案件比较圆满的被解决。

启示

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对失踪人宣告死亡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个人长期失踪,生死不明,会给周围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会带来婚姻、赡养、抚养、财产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必须给失踪人一个生死的定论。那么在无法明确认定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就只能以法院宣告时间为准,这种规定不单单是为了遗产分配而制定的,而是关系到更多其他的法律问题。而本案是法律遇到的一个特殊情况,夫妻两个人同时落水,但尸体一个找到一个没找到,就给遗产分割带来了难题。另外,现在公民的家庭财产比从前有明显的增多,家庭财产体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化,那么在分割遗产时,就容易造成较大差距。这才出现本案当中让人感觉不合理的情况。所以,新出台的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如何继承保险金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是法律不断完善的表现。

家财保险在理赔中的常见问题


与以往许多人不知道该为“家财保险”防护做些什么不同的是,现在各大保险公司接到百姓咨询家财保险的电话骤然多了起来,市民家庭保险意识有所增强,一些上班族更是主动打探如何更好地给家庭提供保障,有的年轻人干脆在网上操作,直接在网上给父母家购买了定额的财产保险。目前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都有家财险销售,如太平洋产险大连分公司目前销售的家财险产品主要有“家财无忧”、“家事无忧”和“安居综合”三款家财保险产品,均以一年为保障期限。

太平洋产险人士介绍,如果家住一层、低洼处或靠山而居,应重点考虑家庭财产的安全,建议购买“家财无忧”保险产品,这款产品重点是针对房屋内的财产,不涉及第三者责任;如果家住高层,建议购买“家事无忧”或“安居综合”保险产品,这两款产品都包含第三者责任,一旦家里水管爆裂或暖气管爆裂连累了楼下的邻居,都在保险责任里了。

其实家财保险的承保范围很宽泛,既可以包括房屋本身,也可以针对房屋内财产,比如可包括房屋装修、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和家具等其他家庭财产。还可以附加选择盗抢险、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现金及金银珠宝险、水暖管爆裂险、家庭住户第三者责任一切险等。目前市场上出售的保障型家财保险一般都是按照不同保险责任分项或组合保险的,大多数产品可以按照具体保险项目提供弹性选择。这类险种费率低保障程度高,一年一两百元、三五百元的保费投入,就可获得几十万元甚至百万元的保障。

家财保险理赔也有一定的范围

通常家用电器电压不符、自燃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在家财保险赔付范围之内。另外,目前家财险保障条款一般都不支持室外财产,如空调外挂机、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等。除非投保时事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公司同意后才能纳入承保范围。

家中不慎发生火灾,救火时的施救费用(比如使用家中自备的灭火器)可以赔偿吗?太平洋产险人士表示,可以予以赔偿。一般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都会给予赔偿。用家中自备的灭火器灭火是为了有效防止火势的蔓延或扩大,属于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认清保险范围和保险责任

专业人士表示,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财产范围,不属于家财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赔,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也不赔。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邮票、油画、珠宝玉器等无法估值的收藏品或艺术品,保险公司一般不接受投保。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些物品本身的价值难以准确估计;另一方面,万一发生部分损坏,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赔付或只赔付修复费用,而实际上物品价值已大打折扣;此外,难以防范道德风险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专业人士提醒,在家财保险的投保中,许多客户都会犯保不全的错误。他们在投保时总以为交了保费就万事大吉,以后家里财物受损了保险公司就都会赔,一旦出了险,再拿出保单仔细一看,才发现这也未保、那也未保,很多损失都要自己承担。

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家财保险的套餐式服务,在主险之外附加电器责任险、水管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客户在投保时一定要咨询清楚,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选择合适的附加险种(例如家里是老公房的,就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这样如果因自己家中漏水导致楼下邻居受损时也可获得相应赔付,而家里如果是别墅的就不会发生这种情况,无须投保该险种。),尽量保得全一点。

保险知识汇总,社保深入实施 费改税引争议


近日,社会保障“费改税”问题再次掀起波澜,在财税部门主持的两次会议上,专家对于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争论呈现截然不同的观点,总体来看,无非是一方认为费改税必须进行,另一方认为社会保障税不适应当前国情。事实上,关于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问题,已经历了十多年的讨论,认为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观点逐渐占据主流。然而,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到复杂的制度、技术和社会因素,并且影响多个部门和组织的利益,因此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就目前各界的观点来看,无论支持还是反对社会保障费改税,都大多把着眼点集中在社会保障体系自身合理运行的角度,探讨如何实现社会保障的功能以及资金的安全性、效率性。当然这是考虑社会保障税费改革合理性所必不可少的,但我们认为,当前的改革已经不是社会保障体系自身的问题,而应该放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政府政策战略导向的地位来看待。从促进国家和谐、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民众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等角度来看,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必须经历的财政制度变迁。

一方面,社会保障改革将成为应对未来“人口红利枯竭”危机的关键所在。这种危机来源于两方面,一是老龄化的结果,据分析,中国养老金体系在未来几十年中除了短暂的“人口红利期”略有盈余外,将长期处于赤字状态,如果不能应对未来抚养比例上升带来的压力,社保体系的崩溃就引发深层危机。二是伴随着对劳动力价格的低估,劳动者所应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也严重不足,通过影响劳动者的健康、教育、幸福感等要素,这部分“人口红利”被严重透支,导致劳动力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现有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加重所述危机的主要因素,在于资金监管的分散与管理的非法制化。鉴于税收形式比缴费形式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说征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实现法制化管理,而从效率、公平、权力制衡等方面考虑,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征收社会保障费,也会比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行政规章征收的优势多一些。

另一方面,“费改税”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社会保障体系的透明度。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要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往往就需要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产生机制,同时要使税收真正能够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收入角度看,如果进行费改税,以统一的税率和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更能体现公平性。从支出角度看,目前社保资金统筹层次太低,有时导致资金过于分散和容易被滥用,以税法为核心来把其纳入公共财政改革框架,有利于提高资金支出的安全、透明和效率。

有学者认为,国际经验表明,社保体系经历了以费为主、费改税、税改费这三个阶段,当前中国进行费改税不合潮流。但应该看到,目前国外的税改费倾向,是与发达国家的社会变迁相对应的。对此,我们看到,税收为主的社保体系是与“福利国家”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现在,“普救式”福利国家在国外逐渐被放弃,补救型社保成为主流,这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但重点在于,社会保障是伴随社会进步而演进的,或许普遍型的社会保障现在对成熟市场经济体已经是弊大于利,然而,在它们向后工业社会转型中却发挥了重大作用。我们现在距离成熟市场社会还很远,因此,不能希望跳跃性地借鉴目前西方国家社保发展主流模式。在现代社会发展历程中,普遍福利是维持市场伦理与长期经济效率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这样的发展阶段是无法逾越的,与这个阶段相适应,只有通过社会保障税收法制化,在此基础上建立全民低保、高覆盖范围等基本要素,才能奢谈社会保障税运作体系对效率的影响,而费改税的效率损失也是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社会所应该承受的。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问题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2007年(编者注:本保险条款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中保协条款20062号同时废止。本条款适用于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大地保险、华泰财险、大众保险、阳光财险、永安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保险、安邦财险、中国人寿财险、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财产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保险中的意外指什么_保险知识


保险中的“意外”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而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

比如,在路上行走的时候,被不知哪里飞来的异物砸破了脑袋,或者是在坐公交车的时候不幸发生了车祸,这些都符合保险中“意外”的定义。

这个定义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人们平时认为的意外则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日常生活中,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但在保险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会严格界定引起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险中的“意外”。例如: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并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因为疾病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内部的异变,并不符合“外来的”标准。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对某些引起伤害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外”的界定可能会有困难。特别是当被保险人本身患有疾病同时又遭受了外来伤害的时候,就会比较难以判断伤害是来自外部还是内部。所以,保户应该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配合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这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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