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到期交费有通知却无领钱通知?

2020-09-25
保险规划有哪些功能

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领域都在往服务范畴扩张,银行的短信通知这项增值服务就开发得很成功。在保险行业里,许多保险公司也效仿了银行的该做法,在下一期缴费日即将到来之前,会通过客户留下的有效手机号码,向其发送提醒短信,既防止了客户遗忘缴费造成后续不便,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但是就是这个小小的短信通知,却引来了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家住南京的许大妈在2000年的时候就购买了一款养老保险,多年来她一直都很按时缴纳保费,去年2月10日是她六十周岁的生日,当时保单上有一个规定,在她六十周岁后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可是许大妈年纪大了,一直到今年她才想起来这个事情来。而后才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补领取了养老金就可以了。可老太太不高兴了,她觉得为什么十年缴费期间每年公司都有短信提醒,可到该领钱的时候就没有人提醒了,而且自己的手机号一直都没有换过,很明显是保险公司故意不提醒客户取钱的。她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不提供这个服务,钱留在他们那多一天,至少可以多收一天利息。对于许大妈的愤愤不平,保险公司也觉得自己委屈:提醒投保人领钱并不在保险法规定必须要做的范围之内。这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领钱是客户自己的权益,客户自己都不去维护,难道还要公司一一提醒?

据了解,许大妈购买的这种产品,属于可返还生存金的保险产品,一般约定每年或数年领取一次。因数额不大或返还周期较长,不少投保人在领取时间到的时候都会忘记,甚至还有少数客户根本不知道有生存金可以领取。保险公司一概是不进行领取通知的,对于只有交费通知却没有取钱通知的回答,大多数保险公司口径都一致:“目前我们的后台运营管理系统还做不到对领钱一一提醒。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问题不再纠缠,但是我们不禁生疑:如果保险公司的系统能做到对交钱一一短信提醒,领钱时同样也做提醒会有多困难呢?

从渠道了解到,某省的保险公司在每年发放生存金的时候,都有近50%的投保人没领,几百上千万的生存金无人认领都是很习以为常的事了。保险公司在通知领取的服务上要做到位,否则会给很多消费者带去不便甚至是损失。不过目前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有所改进,虽然没有短信通知领取,但是会在消费者购买前与其约定好将产生的生存金自动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样到期款项自然就达到消费者的账户里,可随时支取。

扩展阅读

投保后个人信息更改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_保险知识


缴费时间到了,投保者却没有按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从而失去保障,引致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口水战”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在保险公司看来,在约定时间内没按时缴纳保费或者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续期保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在投保者的观念里,保险公司没有及时通知到客户,这是保险公司的失责,理应由保险公司来买单。总之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一些寿险公司正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应对。比如新华保险云南分公司去年7月1日正式启动的“清澈行动”便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除了赢得客户的赞誉外,更是在行业内起到了模范示范的作用。

个人信息更改常忘记通知保险公司

与在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信用卡不同的是,同一个客户,当其手机丢失或换号时,第一时间会想到通知银行,却容易遗忘保险公司。“银行卡对我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大,当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发生变更时,一定会想到要通知银行。”市民余小姐表示,买保险的话,每年就交一次费用,收一次短信,有时收不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也无所谓。

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很多消费者将其长期搁置甚至遗忘,有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都没有及时对保单信息进行调整,导致自身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

数据显示,200多天的“清澈行动”,累计清澈个险老客户10万余人,对其中22%的客户信息进行了变更登记,5177名客户累计加保续保7757件,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专家提醒保单失效受伤的是自己

人身险缴费方式一般分为趸缴和期缴,趸缴是一次性缴纳全部保费,期缴需要定期缴纳保费。而期缴的寿险缴费期短则5年、10年,长的可达20年。在漫长的缴费期内,部分客户会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宽限期内缴费,导致保单失效。如果投保人没有在宽限期过后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活”,该保单将彻底“死亡”。为此,投保客户应关注每期保费的缴纳时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续期保费,避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保险公司通常会提前通过信函或短信通知消费者缴纳续期保费、领取年度红利或生存保险金等保单权益。因此,如果投保客户的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客户联系。

保险知识汇总,受益人变更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案例:2006年,张先生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并指定妻子赵女士为身故受益人。1年后,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并与李女士结婚。婚后他打算将这份保险保障新任妻子,于是他与李女士办了公证,写明该份保单受益人由前妻赵某变更为李某,但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年初,张先生遭遇车祸身亡,李女士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却向张先生的前妻赵女士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这一赔付遭到了李女士的质疑,她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人。

解答:保险专家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但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将这一情况予以批注。

本案中,张先生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所以他有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在变更受益人时只是办理了公证书,而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所以对保险公司而言,该变更是无效的。根据当初的保险合同看,前妻赵女士仍为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因此赵某获得了2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这一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强调变更受益人的法定程序的必要性,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该案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受益人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户外保险,社区户外保险怎么办理的通知


社区户外保险怎么办理通知

首先说明一下办理户外保险的必要性,第一,虽然社区的活动尽可能规避高风险的运动,但谁都不敢保证每次活动都能确保100%的安全,磕磕碰碰、人员伤亡在户外运动中是不可避免的,买一份保险就有一份保障。

第二,社区所有活动都是AA制活动,尽管如此,如果人员出了事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作为组织者就有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保险范围、承包金额:

1、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将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5万元

2、被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意外医疗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在事故发生180天内的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额,保险金额内)。2万元

保险费:每人每3天内5元

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不在此保险范围内,所以当社区组织攀岩、速降等活动时将另行投保,同样的保险金额高风险活动的投保金额要高于普通的户外运动险,大约是每人30元

新要求:

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替朋友、家人报名也请把你朋友的姓名、身份证提供给当地保险公司。

对于一些社区活动,这些户外保险怎么办理的通知的的确确起到很大的作用,让人们都投保。

保险公司合理拒赔13万,不料却栽在自家人手里


这几天没少和大家讲保险产品、保险知识,想必大家也看的乏味了。今天咱们就来讲个故事吧。

2016年2月23日,高xx于在保险业务员仲xx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基本保额13万元。

2018年3月21日,高xx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瞳孔闭锁,左眼视神经萎缩,其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手动,符合合同规定的“双目失明”重疾定义。

因此向保险公司发出重疾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作出了拒赔处理。

理由有三:

1)高xx于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部疾病,被诊断“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证实在此次住院前即右眼视物不见,投保时也未如实告知,实属带病投保;

2)高xx所发生的重疾并不符合“初次发生”的理赔要求。

初次发生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而早在2013年高xx就已经出现“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不符合重疾理赔条件。

3)本案并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责任(即“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对于该保险人带病投保的情况,不属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三条理由,条条致命,拒赔有理有据,看到这里,我们也不禁为高xx捏了把汗,这下该是赔不了了。。.

结果如何呢,继续往下看。

02、转折

虽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充分,却没料想被自家人挖了坑。

经法院查明,高xx确在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疾,被诊断为“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视神经萎缩(右)”,而高xx申请理赔的时候的依据为“因青光眼术后双目失明,伤残评定为二级”,并不属于同一个病况。

因此,法院认为,该重疾应认为系初次发生,符合保险合同应予理赔的约定。

保险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拒赔通知,已经有解除事由,而至本案开始审理(2019年9月20日)前未解除合同,早就超过了30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因此,保险公司早已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解除合同,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挖下了第一个坑。

保险公司实力,出行选保险有讲究


选择旅游险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首先,保险公司实力与品牌。毕竟是为 “险”而投,生命财产无小事,所以所参保的保险公司实力必然是首要考量的要素,一般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险种功能齐全且保障性高,比如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

 其次,需要考虑的就是保期,一般春节假期为7天,有的读者朋友可能会结合年假或请假来延长假期,不管用何种方式,依然属于短期保险,在短期旅游保险产品的选择上,保险期最好应等于或大于出行期,一般情况下,保险起始期是从一天的零时开始,如要在1月30日至2月7日出游,则保险期是从1月30日零时开始至2月7日24时止。然后,以购买出行自驾游保险为例,就需要格外关注车载财物与车上亲属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车主平时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车损险,那么,车上财物与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意外则处于无保障状态,一旦发生风险车主要自行“埋单”。而在长途旅游中,财物损失与车上其他亲朋发生意外的风险是存在的,这一点要充分考虑。

同时,对于许多年轻朋友来说,出行旅游期间,可能会参与一些高风险的娱乐项目,对于这类特殊风险,有许多旅游保险产品并不包含在保障范围之内,因此,出行期间有意参与这些项目的游客,最好看清保险条款是否包含了此类责任。而对于以轻松休闲游为主的游客,也要看清保险条款,避免保障范围过大而多付不必要的保费。例如人保财险,其针对此方面的内容完备,而且有多重选择,结合自身的情况合理地选择,必将为你出行保驾护航。

保险公司


最近,小编发了很多关于理赔的文章,有不少人在下面留言吐槽到:保险就是骗人的!我买的保险就不赔我!买的时候说什么都赔,真等我申请理赔的时候就这也不赔,那也不赔等类似的说法。

当然,在用户的这种反馈,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因为保险业务员的误导;另一方面是用户自己的误解所导致的。

下面小编把一些比较坑的地方给大家说一下,大家千万要注意哦。

1.买保险,到熟人那边去买!

很多人买保险怕被骗,总会走向这么一个拐角,心里有个信念:我找亲人、熟人或者关系比较铁的朋友买呢?他会从我的角度出发,也不会骗我的,这样推荐的产品也比较靠谱!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一点,你和保险业务员很熟有能怎么样?杀熟的事情被曝出来的还少吗?即使他告诉你别家的产品好,你又怎么分别好与更好、差与没那么差这些程度上的差别呢。

所以,小编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保险的购买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不是从产品出发来匹配自己的需求,而是从需求出发找寻对应的产品,千万不要本末倒置。所以亲戚会被利益所驱使,我们也很难找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保险产品。

2.大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是比小公司的好,还是得买大公司的保险产品!

小编想要先声明一点:保险公司是所有公司成立中最难的,所以保险公司无论大小,只要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在保监会下面经营的,都是非常靠谱的!

保险公司可靠性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讲,保险公司不管大与小,只要它是一家正规的保险公司,可靠性就不是问题。其实,保险公司的大与小的区别在与实际操作和使用上。简单讲,大公司的服务会更好一点,小公司的产品性价比会更高一点。

比如: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一次性赔付的产品:只赔付一次,保险合同终止,服务体验差,忍下即可,但是在保费上的差距可不是一星半点,有时候会相差一两万还不止(指每年保费),所以此类产品更多的是关注性价比的问题,而不是保险公司大小的问题。

所以,买保险并不一定非要找大保险公司,以及只要符合理赔条件,无论是大公司产品还是小公司产品,赔款该多少就是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反倒是有些大公司,因为广告费花的多,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价格反而比小公司贵不少。

3.用不到返本,用得到给钱,还是这样返本的保险好!

关于返本型保险,小编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

其实,关于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小编说了很多次了。但是今天还是想要强调一下。返还型保险的最大的坑在于保费贵!

一般是以两全险、万能险主险,以健康险险作为附加险以此捆绑的一种组合保险计划。一般缴费时间为3年、5年或10年,保障期限为20年或30年,到期返还保费或再加点利息返还,类似于分红险,但是收益不会那么高,但保费却不是一般的高!

你可能会觉得,有病治病,没病返本,这样多好,我也不亏!

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返还型重疾险的本质是:我们多交了很多的保费,然后保险公司拿去进行理财,几十年后把其中一部分返还给我们,而且收益并不高。

换个角度,我们拿出上涨的保费去购买点大额医疗险也是足足有余了,所以在用户想买一款返本型保险的话,真的不划算!

4.买什么都保的保险产品最好,这样省心!

很多人喜欢一劳永逸的事情,小编也不例外。比如在淘宝买个东西,总想着在一家店,全部把想买的东西全部买完。相同的,面对保险,也是希望一款保险就什么都能保,自己不用在操心多选什么的。

对于这样的想法,保险市场上是有这样的产品的。但小编要提醒你的是:如果你真的买了这类产品,可能要花费很多冤枉钱。原因这类产品,保障项目非常全面,意外、医疗、重疾、身故等项目豆包,但是每一个保障项目的保额确是非常低的,对我们用户来说,大多起不到真正的保障作用,甚至有些保障作用是公用保额,你以为你买了两项甚至更多项的保障责任(加起来120万),其实,其实只要赔付了其中一项(30万),保险合同就终止了,你不觉得太坑了吗?

同时,把多想保障责任打包在一起卖,你以为会比一个一个买便宜,有这种想法,真的是大错特错了,要知道,保险公司不是零食店,这样卖,会更贵,我们付出的保费更多,而得到的实际保障的作用却很少,某安福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以此为噱头,促使用户购买。

5.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真得好好了解一下保险了。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一般情况下,医疗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重大疾病保险有些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点击>>>保险生效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你想多了!了解下。

般情况下,寿险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等待期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6.生了病保险就要赔,不赔我就是骗子。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买了重疾险,就什么大病就都赔。这是我们的认知错误,但事实并不是如此。重大疾病保险都是有疾病保障范围的,大多保障的疾病种类为40-60种,目前,也有不少产品保障百种以上。

举个实际的例子:

所以,如果你得的大病并不在你所购买的疾病范围保障内,保险公司也是不承担保障责任的。这也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之一。

最后,小编想说:购买时了解保险条款很重要,只有了解清楚,才能在理赔的时候不出问题。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7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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