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住房公积金面临的尴尬现状,六安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做出了一些探索,以推动公积金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安徽省在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在不久前发布的《安徽省“十二五”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加大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力度。在未来,租赁住房的居民,将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的方式来支付房租,解决住房需求。
而六安市在公积金管理方面也做出过相应的调整,例如去年就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做出调整,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到现在的30万元,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到现在的35万元,贷款年限则延长至退休后5年。
另外,今年2月份,六安市还对公积金贷款实行了“限二禁三”的政策,即对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值得注意的是,调整方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低于月工资总额的5%(单位和个人各5%),有条件的单位不高于20%(单位和个人各20%),同一单位所有职工缴存比例保持一致。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低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保的缴存基数,“以去年社保基数2305元计算,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为230.5元,由于这几年社保基数没有变化,所以公积金月缴存最低额度也没有变化。”
在上限方面,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六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人均工资为38624元,因此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9656元,即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862元(单位部分为1931元,个人部分为1931元),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去年的月最高缴存额为3692元,今年提高了一百多块钱,变化不大。”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公积金缴存基数跟随上年度人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缴存额的多少也是影响市民可贷额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缴存额度的提高,也意味着可贷额度的提高。
以上是六安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的情况,六安公积金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对市民解决住房需求一定会有很大的改善。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网六安住房公积金专题进行了解。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西安住房公积金转移办事指南
西安市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位为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程序:
公积金转移是指因职工工作变动,而由原工作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到新工作单位为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1、转出单位在职工停发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将职工账户予以“封存”。
2、转入单位在职工发放工资当月,向承办银行办理单位缴存人员变更手续,为该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该账户通知该职工。
3、转出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随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折到省直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4、转入转出单位在办理转移手续七个工作日后,到承办银行领取转移凭证单位联,职工可持公积金存折查询转移情况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和办理指南
(一)借款申请人咨询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借款申请人等待电话通知
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五)银行放款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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