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年起实行

2020-09-23
工伤保险知识

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四种情况将被视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实习生也可参加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首入条例。

根据新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同时,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实习学生两类群体,《条例》第三十九条特别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条例》还专门新增了“工伤预防”一章,细化了工伤预防的有关责任部门、对用人单位与职工的相关要求和相应预算处理等。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可以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两块内容。市民若有关于工伤保险和工伤待遇的疑问,可以拨打人社热线057112333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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