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宁波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2020-09-19
保险大病相关知识

一人得大病,全家有可能会因病致贫。笔者昨日从宁波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从今年9月1日起,该市将建立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再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偿。市区统筹范围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政策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该市范围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病保险共分为市区、余姚、慈溪、奉化、宁海和象山6个统筹地区,其中市区包括了市本级和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在这些统筹区范围内,市民只要参加了居民医保或者新农合,就不必再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手续。Bx010.Com

大病保险的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各地的支付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区统筹范围内最高补偿额为50万元。

据介绍,为了方便市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大病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进行支付,参保人员仅支付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参保人员无论是参加居民医保,还是参加新农合,对大病保险而言,实行统一的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这也是该市医保在城乡统筹一体化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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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大病患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起付线的部分,大病补偿比例不低于50%,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这是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最新工作目标,其中,市区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30万元。

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

根据《意见》,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大病保险的实施对象、补偿水平、承办方式、监督管理等基本政策,统一规范并组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资格招标。市区和各县(市)负责当地大病保险工作。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保。记者昨天在宁波保监局网站上看到,在一份《关于宁波市保险机构首批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的公示》中,一共有10家保险公司入围。据了解,承保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将从这10家公司中产生,中标的保险公司将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余率。

市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为每人每年30元

《意见》称,我市大病保险资金将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可在年度筹资时提高筹资标准予以解决。

筹资标准方面,市区和各县(市)分别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以及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并由人力和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市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各县(市)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资金管理上,我市将设立大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核算渠道,大病保险基金以市级和各县(市)区为单位单独核算、分级管理、分级平衡,不足支付时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补助渠道,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

大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根据《意见》,我市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合)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支付5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0%;市区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50万元,各县(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30万元。

大病保险实施时,补偿起付标准确定为2万元。今后,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和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

就诊时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费用如何结算,《意见》也有规定:参保(合)人员持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就诊人基本信息,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按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计算顺序一站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医疗救助支付的费用记账,参保(合)人员仅需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现金部分。

即:将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支付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参保(合)人员费用,其结算明细信息需定期发送给承办保险机构,并由承办保险机构进行医疗费用审核,再通过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和清算。

保险知识汇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基本覆盖农村居民


通知提出,各地要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同时,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据了解,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大病保险,江西省计划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旨在解决因病致贫


9月18日召开的江西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从现在起,江西省将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这将大幅提高江西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

大病保险制度弥补“基本医保”的明显“短板”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3项制度,撑起了江西省“全民医保”的大伞。现在城乡居民住院后,都能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让很多群众尝到了参保的甜头。但一场重大疾病,可能花费几十万元,即便拥有了医保,罹患大病还是看不起,成为实现“全民医保”之后的明显“短板”。

据省医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对象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的情况下,对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要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它既能解决当前基本医保力所不及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对供方和需方的监管作用,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均为大病保险受益人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对于城镇居民中的大病患者,在他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按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对于农村居民中的大病患者,他们在获得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还可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还可再享受规定范围内不低于50%的补偿

江西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高了大病保障待遇水平。

如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超过了起付线,剩余的部分将会按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超过50%。此外,提醒您,还可以选择商业保险进行补充。

合肥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问与答


近来有不少合肥市民资讯医保大病保险的相关问题,这里小编总结了一下大家共同的疑问,下面详细给大家解读,具体如下:

问: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答:大病保险具体报销范围是参保居民住院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超过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即16万元以上的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医保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指的是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这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问:报销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一是患者本人报销,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居民医保卡原件、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二是代办人员报销,需携带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参保人居民医保卡原件、参保人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代办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报销网点办理报销款项转账支付手续。三是18周岁以下患者报销,其父母还需携带户口本或关系证明,方可将报销款项转入报销人员其父亲或母亲的银行(工商、农业、中国、建设、邮政)有效活期存折或银行卡。

问:看病费用高,能否提前结算?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最多可报销两次。参保人员可选一次或两次报销。“一次报销”即选择在年度结束后所有费用一次性报销;“两次报销”即在年度结束前报销一次,余下的费用在年度结束后再报销一次。单次住院报销申请的应在20日内完成补偿;年度报销申请的应在30日内完成补偿。

问:哪些人能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答:享受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加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人员,二是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住院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

问:起付线标准是多少?

答:起付线标准依据合肥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2013年度(享受待遇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

问:具体到何处报销?

答:本市有四个报销网点,(1)庐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寿春路柜面(庐阳区寿春路90号,电话62637378);(2)蜀山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金寨路柜面(蜀山区金寨路384号金融大厦,电话62646571);(3)包河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新都会内柜面(包河区马鞍山路1000号新都会22楼,电话62687364);(4)瑶海区:中国人寿合肥市分公司长江东路柜面(瑶海区长江东路1005号,电话64695751)。合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办,可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提高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以上是有关合肥医保的相关问题,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网合肥医保专题。

医保政策转向——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并提出要"建立大病保障制度,要把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医保政策发生转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避免因病致贫。“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作为大病补充保险”模式有可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有可能成为今后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重要制度。据了解,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旗下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在太仓合作运行了一年多的大病保险模式与官方认可的方案最为接近。

医保的新方向: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7月19日,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表示,大病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准。业界认为,这次会议的标杆意义在于,提出了医保的新方向:实现保基本之后,要谋划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向大病患者倾斜,报销超过80%

据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陆俊介绍,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有2604名住院的大病患者像顾女士一样拿到了大病保险的补偿,占当地医保参保人员的千分之四。受益最多的一位患者拿到10.4万元的大病保险补偿。陆俊提供的另一组数据是,2011年医保资金使用年度,太仓市住院费用超过15万元的有207人,由于实行了大病保险制度,这些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几乎都在80%以上。而在此前,由于不少大病所需的药物都是自费项目,大病患者报销的比例只有50%,甚至低于当地医疗费用报销的平均水平。在陆俊看来,通过大病保险提高大病患者的报销比例意味着医保要在普惠的基础上实现特惠,向大病患者倾斜,减少他们因病致贫的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在一些学者看来,保险公司未来的空间是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帮助参保人群提升健康水平,帮助其预防疾病、少得病,同时也利于减少基金支出。也有学者预测,国家如果推行"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模式的话,一定会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遴选优质的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那么未来大病保险是否也会成为各家保险机构非理性争夺的领地?对此,也有业界人士建议,国家层面也应该同步出台大病医保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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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频频“报警”的河南省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基金大幅超支现象得到控制:先行试点的省直医保基金超额率呈逐月递减趋势,从2月超支63.23%降到6月超支11.28%。这缘于该省自今年起启动的省直医保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同样的改革也在全省10个省辖市试点,均取得明显效果。近日,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河南省医保中心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支付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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