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获悉,该区率先在太原市推行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一站式”服务,该区农村贫困群众报销医疗费用将更加方便快捷。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借助新农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新农合补偿、农村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统一管理,同步结算,简化了申报程序,减少了报账环节,农村困难群众可以更及时、便捷地享受到“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据介绍,患22种慢性疾病的农村低保群众,在指定门诊接受治疗后,先交纳相关费用。每半年,指定合作门诊与新农合救助同时现场办公,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报销环节非常简便。此外,杏花岭区低保中心还向新农合办公室提供了农村低保花名册,新农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电脑资料库内备注人员类别,确定享受救助的人员范围。该区低保中心还与市级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指定合作医院按照所规定的报销比例予以结算。住院接受治疗的农村低保群众凭低保证即可直接享受优惠,无需事后报销。杏花岭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区农村低保对象与新农合结算后,提交个人申请及所有单据复印件给区低保中心登记造册,还能享受到一定比例的救助优惠。
农村医保一站式的服务不仅方便了居民进行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还实现了居民医疗就诊。对于医疗费用的结算以及报销大大的缩短了使用时间,让村民进一步的感受到医疗保险的好处。
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宜春市出台并实施《宜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地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上为医疗救助重点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简称“六类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简称“两类人员”);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费用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门诊及住院发生的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
《办法》针对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作了具体规定。
门诊医疗救助方面。日常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根据特困供养人员中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重大疾病门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六类对象”按6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万元。上述三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当年门诊救助金额已经超出年封顶线,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可将门诊和住院救助封顶线合并计算给予救助,但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加常规住院救助封顶线之和。
住院医疗救助方面。单次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下的按常规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重大疾病住院标准给予救助。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低保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年度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于5万元的部分,可继续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常规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六类对象”“两类人员”按7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3万元;14周岁以下贫困家庭(主要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按80%的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扣除家庭财产后,按4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上述两类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均按100%给予救助。
专项医疗救助所涉及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以及救治费用按照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执行。
根据《办法》规定,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和经市、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社会需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返贫户(因病返贫户仅享受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一定标准给予救助。不同的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不同。
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对于医疗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院外治疗或药物维持的救助对象以及特殊病种患者,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不同救助对象给予不等额救助。
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按当年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6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在县级医疗救助机构非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照住院票据个人承担部分不低于50%给予救助。
其中,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20类大病不受定点医院的限定,可适当提高救助比例。
同时,经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巨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城市3万元以上、农村2万元以上,按类别或比例给予救助。
此外,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救助对象和身患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放弃治疗的,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在材料审核方面各个地区也应当加大审核的力度,简化不必要的繁琐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担家庭的经济负担,并真正的做到大病支援简化,高效。
日前,唐山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
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此前,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等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意见》则在重点救助对象之外增加了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具体为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现医疗救助方式多样化。医疗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方式;其中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标准。依据《实施意见》,该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年度限额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明确医疗救助的结算程序。《实施意见》对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了更加明确规定。重点救助对象在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即时结算,这极大方便了困难群众及时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要按照《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实施按病种(22种大病)救助,救助最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更大程度减轻患病困难群众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据了解,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出台后,该市还将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解民困、救民急、暖民心的重要作用。
南京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南京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全市没有固定收入的重残人员每月也可拿到与城市低保金相当的生活救助金,发放时间是从今年1月开始算起。在申请时,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等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残疾人证等材料。经公示、调查、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月发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本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生活救助金。据统计,目前南京经测算符合申领救助金条件的估计有5000人左右,该政策将惠及这部分人群。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
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脑外伤、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
救助涵盖30多万人
“考虑到低保边缘人群由于没有享受到诸多的低保优惠政策,其实际困难更大,生活更为艰辛,因此,我们将边缘困难人员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鲍意华介绍说,《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救助病种主要是大重病及门诊慢性病,规定的救助对象扩大到三类人群,涵盖南京30多万城乡居民:15.3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5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如城市低保330元×2=660元以内)的居民,并且1.1万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也首次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新增日常医疗救助300元
考虑到《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门诊待遇起付标准为300元。为实现政策对接,民政部门在《救助暂行办法》中规定:“对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门诊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本年度日常医疗救助累计不超过300元。”
南京市民政局低保处副处长张顺翔解释说,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是有300元门诊门槛的,当居民看病超过300元以上部分,医保才会报销。300元以内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下个月起,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就可以不花钱看门诊了,300元的门槛费由民政部门买单。
还有一项利好是,如果低保人员没有钱看病,可以凭医保定点医院诊治证明或住院通知单打申请“借钱”,即本年度可申请享受一次性1000元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共同计入年度医疗救助总额。
医疗救助标准最高报8000元
《暂行办法》一方面提高救助比例,对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从原先救助30%提高到救助50%;另一方面提高救助的封顶标准,对已参加医保的困难居民,根据病种本年度的医疗救助从原先的3000元、2000元、1000元提高到8000元、4000元、2000元(见上表)。
算账:以一名接受尿毒症透析住院的低保人员为例,今年他花了1万元医药费(这里忽略属于个人自费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劳动部门的居民医保政策,他是低保人员,每年450元的居民医保缴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今年他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除去1000元门槛费用后,9000元部分居民医保先报销55%,即9000×55%=4950元。享受了这项报销后,他还可以再申请重大病救助二次分担报销,即个人自付的45%部分加上之前自付的1000元门槛费,再享受50%的救助,即还可报销(9000×45%+1000)×50%=2525元,最终两次报销7475元,这就大幅减轻了他的医疗负担。
近日,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社会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献爱心”式的单纯救助将停止,而是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改为与社会保险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救助。
政府可出资帮低保家庭参保
《意见》提出,要做好社会救助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针对不同救助需求,研究分别设定准入条件的专项救助新模式,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吕海燕介绍,目前北京市的社会救助模式已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衔接。以医疗保险为例,对于一些没有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政府将先出资金支持其参加医疗保险,一旦低保家庭发生疾病产生费用的时候,将先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再进行社会救助。而对于有工作的低保人,单位会为员工上保险,政府就无需出资支持其参加保险。这也是对低保家庭进行分门别类救助的一种方式。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说,以前社会救助是有困难就救助,类似献爱心,现在救助是放到社会保障的大框架里,和保险、福利等衔接,不是有困难就救助,而是由医疗、养老先救助,然后再进行有针对性的救助。
收入不定家庭可每月核查
《意见》还提出,要定期跟踪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其中,对于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的家庭,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核实。
此外,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城乡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收入增加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告知村(居)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的;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不履行应尽公益义务的都将予以批评教育并取消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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