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康宁终身寿险保障计划

2020-09-11
保险规划的保障

黄先生是一个个体户,月均收入3500元,平时做生意需要到处奔波,对自己的健康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想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以后的利益。综合黄先生的情况,推荐其购买康宁终身寿险保障组合。

原创作者:厦门 中国人寿 蔡建明

被保险人资料:黄先生,28岁,制造业,个体,月均收入3500元

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金 意外险 医疗保险

保障方案:

黄先生的投保计划

被保人姓名:黄先生 性别: 男 年龄: 28

险种名称 交费方式 份数 保额 首期保费 领取年龄

康宁终身保险 20年期 30.00份 30000元 2100元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 5.00份 5000元 153元

附加定期保险(B) 20年期 10.00份 100000元 697元 65岁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 100.00份 100000元 10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 6.00份 6000元 18元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20年交 20.00份 20000元 700元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50.00份 50000元 400元

首年总计:4168元

黄先生的保障权益

康宁终身保险

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90000元,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0000元,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高残保障: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90000元,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缴费期内重疾,免交以后各期保费。

保单权益:

保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

国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B型)住院治疗: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保单生效九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九十日内发生的,对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和材料费,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每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5000为限。跨二个保单年度时,以开始住院日当年度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定期保险(B)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额给付保险金100000元,本附加合同终止。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意外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给付100000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 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残疾,按有关规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限额100000元。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医疗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6000元范围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本合同终止。

保单权益: 保单借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生活津贴保险生活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按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最高限额500元。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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