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清镇市社保局大力推动工伤保险

2020-09-11
工伤保险知识

日前,从清镇市社保局获悉,今年前3月清镇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1068家,参保职工42162人,占贵阳市下达全年目标任务42000人的100.39%;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52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400万元的25.14%,实现一季度“开门红”。

抓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是重点。今年来,清镇市社保局加大宣传力度,在确保原有企业职工应保尽保、单位正常续费无拖欠的同时,努力拓展征收渠道,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无缝覆盖。及时督促断保、未全员参保以及未参保企业参保;对已经参保的企业敦促其全员足额缴费。加强稽核,一方面核实参保人数,另一方面核实缴费工资,防止出现少缴、漏缴现象。同时,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在清镇务工期间工伤问题出发,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积极与住建、安监等部门进行协调,通过设置行业“门槛”,督促其参加工伤保险,抓好特殊行业职工参保,密织农民工“工伤网”;主动与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做好衔接,及时完成全额单位保费以及老工伤资金纳入财政统筹拨付等办法积极探索新途径、开辟新领域,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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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特殊关照”农民工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20多天,4900多人次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浏览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但多名社会保障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行政执法和司法界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要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整体偏低、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不佳的现实条件下,改变劳动者工伤维权艰难的现状,征求意见稿中的许多细节有待完善(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确实,单靠一部法规想一揽子解决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的确有些勉为其难。但笔者认为,对其中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有关方面还是需要“特殊关照”为好。

农民工工伤保险一直面临参保率低、覆盖面小、工伤认定程序漫长、维权成本高、行政执法部门缺位等尴尬的问题,亟待在立法和执法层面予以倾斜性解决。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也在不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但收效甚微,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依然很难提高。对此,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从准入机制要监管、处罚力度要加大、缴费方式要灵活、法制宣传要普及、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等多方面着手。

准入机制要监管。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监管,特别是高危行业,建筑行业,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用的农民工投了工伤保险,才发放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察和加大惩罚力度,督促雇主或承包人为雇佣人员及时办理工伤保险。

处罚力度要加大。农民工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不参加工伤保险。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标准的赔偿金。

缴费方式要灵活。流动性强是农民工的主要特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在工伤保险费缴纳方式上增加了一个条款:“对于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行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行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作出变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各地就可以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特点来收取工伤保险费了。例如,除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原则外,针对建筑行业、服务行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可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足,凡是在该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均可享受工伤保险;餐饮等服务行业可以按照固定数额来缴纳。针对家政工的职业特点,可打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门,建立灵活参保机制,让家政工能够有选择地参加社会保险。

法制宣传要普及。要将与农民工有关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加大对用人企业和农民工的劳动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重点普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法律知识。遗憾的是,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及各种各样的商业保险。为此,必须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义的认识,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知识,为促进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法律援助和司法建议要紧跟。要加大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法律援助律师要为农民工工伤当事人热情提供法律援助,积极地向用人企业和农民工广泛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知识,向有关部门积极呼吁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同时,法院要及时、高效、公正地审理有关农民工工伤案件,同时要结合司法实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执法监察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一言以蔽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要予以“特殊关照”。

参加工伤保险,兰州强制要求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昨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发布后,辖区内所有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需切实执行,维护好员工,由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面掌控意外伤害险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很多人会问,有必要意外伤害险吗?答案是肯定的。意外风险无处不在,天灾人祸最是无法避免,一份意外险显得格外重要。本文介绍了意外伤害险中比较细致但是很重要的知识,帮助人们擦亮眼睛,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人每年遇到的危险中,最容易发生的是受伤。发生概率是1/3,其中,在家受伤的概率是1/80。 意外险很便宜,年费率最低为0.2%左右,也就是说200元可以买到一年期10万元保额的意外险。不过, 有一个现实可能会让投保人不爽,那就是,一旦真发生了什么意料之外的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不在少数。当然,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是有意推卸赔偿责任。意外险有它的保障范围,它承保的“意外”可能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意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在买的时候,最好把意外险的“意外”搞明白。

意外伤害险中的“意外”含义

有个条件叫做“突然的”,因为中暑是“可预见的”,就没法称为“意外”。一般来讲,花的钱越多,能买到的东西也就越多越好,在保险中,保费和它的保险责任也是呈正比的关系。意外伤害险的保费以低廉著称,这就决定了它所能提供的保障会比较少,有多项条款限制了意外伤害险中“意外”的外延。

它首先要满足4个必要条件―“突然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引起的”,此外,保险合同中还会有多项免责条款,来规定哪些情况不属于意外,如醉酒,自杀,户外活动等等。这个定义看起来比较容易理解,难就难在如何判断现实情况是否属于意外,就像美剧《1000种死法》一样,真实个案总是复杂而独特的。

我们举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中暑死亡,够离奇了吧?但对于意外险来说,中暑死亡就不算是意外。第一,它不是突发的状况,因为从中暑到导致死亡需要一段时间;第二,天气炎热导致中暑是可以被预见的事情,人们大可以减少外出或者在阴凉的地方活动,便能规避掉中暑死亡的风险。所以,在保险条例中,中暑是可以避免的,不是个突然的事,所以不属于意外。

即便是划分到保障范围内的“意外”状况,保险公司也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食物中毒属于意外,但如果是因个体体质关系诱发的疾病,那就又不是意外事故了,因为,这是您自身的原因。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哲学里的诡辩?很多时候, 普通人还真辩不过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因此,在办理保险时一定要多问,保险销售都知道多说多错的道理,一般不愿多解释,只有投保人自己多发问,才能准确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

意外伤害险获赔条件——伤残到一定程度

能获得理赔的伤残程度,最低要达到七级,才能获得10%的保险金。

当意外险发挥作用时,意味着你已经遭遇重大不幸,因为它只对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者残疾负责。保险公司可以说是“不死不伤”不赔,伤势最轻也得要断根手指。在保障期间内,如果意外身故,投保人获得全额保险金,且合同终止。如果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投保人可获得不同比例的保险金。

比如至少一根拇指与食指缺失,才能获得10%的保险金,而烧伤面积至少要达到头部体表面积的5%或躯干及四肢体表面积的10%,才能获得赔偿,赔偿比例最低为50%。赔偿金额=保额×给付比例,如保额是200万,给付比例为10%,那么赔偿金额为20万。

理解意外伤害险免责条款的奥秘

每个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时,就承认已了解合同的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而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为避免事后争议精心设计出来的。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案例中,保险公司常常重新解释免责条款,以此来证明,它们可以对意外不负担责任。比如有的免责条款说,“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在这些环境中出现意外,都不在理赔范围。

有些事后的补充解释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曾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过特殊说明,那么免责条款便是无效的。

保险公司对此也有自己的应对策略,它们会让投保者事先在保单上签字,承认自己已经了解合同里的所有内容。因此,投保人在签字前一定要慎重地问清楚免责内容,并且还要将解释的内容写在书面合同里,以避免保险公司事后根据模糊的条款大作文章。 如果在并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便签字,那么便可能失去了事后能打赢官司的唯一筹码。

制定意外伤害险组合有利于权益的保障

既然我们知道意外险特挑剔,不妨做个保险搭配,比如再买个意外医疗险、意外后停工误工险。

遇到了意外伤害,通常都需要进行医疗诊治,但意外险却无法报销医疗费用,仅赔付一笔赔偿金便再无其他。所以说,在购买意外险时,一般还应同时购买意外医疗险,15元能购买一年期保额5000元的意外医疗险,这样便能获得住院补贴或者医疗报销费用。尽管前提都是意外,但比起意外险,意外医疗险要更温暖一些,不要求达到伤残的结果,也就是说只要受伤入院治疗,便可能得到赔偿。

当然,意外医疗险同样也有自身的限制条件, 比如必须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能报销的药品也有所限制等等。比较容易让人忽视的情况是,疫苗类药物是不在可报销的范围内。如果被狗咬伤,抗菌消炎、包扎等诊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后期打狂犬疫苗的费用则需要自己负担,这其中的原委是,打狂犬疫苗主要是为了预防以后发生狂犬病,与此次咬伤意外无关。

另外,在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之外,还可以再搭配意外后的停工误工险,补偿请假带来的收入损失。3种险的共同特点都是保费低廉,加起来不过数百元,但由此便能获得比较全面的意外保障。当然,购买怎样的保险组合,还取决于投保人对自己可能面临的意外风险的预期。

可以看出,意外伤害险的选择非常有技巧,只有对症下药,合理选购,才能在风险到来时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全面掌控意外伤害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切尽在知识小讲堂。

农民工,中国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共分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

1.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3.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保险知识汇总,泰州农民工获工伤保险


农民工是工伤事故的高发人群。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力度,截至今年10月底,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已经达到289万人,参保人数全国领先;但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商贸、餐饮、住宿等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服务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强、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工伤保险参保率一直很低。

泰州市根据服务业农民工就业特点,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参保。在该市,每位农民工都可以领到一个工伤保险“小本本”,这个“小本本”可随民工“流动”,无论新雇主是谁,都必须为农民工续缴保费。该市规定,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定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6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参保职工流动到新单位,则由新雇主续缴。若雇主不主动缴纳,劳动部门将通过请税务部门代扣的方法,要求雇主为每个民工的工伤保费埋单。

该政策推出短短3个月,泰州就实现服务业3.2万人参保,其中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定员定额参保的1.3万人。在这一典型带动下,苏州、淮安等地也相继开展了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并取得成效。

保险索赔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


保险索赔是我们每个人必须拿起的武器。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手段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所以学会保险索赔需要我们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保险索赔是我们在加入保险后必须拥有的常识,在我们发生意外不能得到及时赔偿的时候我们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来保障自己的生活权益。我们要学会运用这个简单而有力的武器去保障我们的利益。

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

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有的人丢了车,损失也不是很大。首先记得先肴肴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如果没有?那你认倒霉吧。如果你上了盗抢险,就好办了。不过这里也是有技巧的哟!首先要保针好各种文件资料,盗抢险中规定,你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公司少赔0.5%。丢失车钥匙少贻5%。如果是在你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你记住一定不要讲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你自己扛定了!

如果你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背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锌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贵赔偿。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贻,所以,梅次停车时要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而印若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囚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贵任,你尽管放心大胆地告他好了。

某君丢车,爱心人替他出了一个馊主意:如果停车场是你的朋友开的,或者你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你的爱车,你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

如果你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账物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你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你的车偷走了,你猜到会是他干的,你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告诉你,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贻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的,不赔!怎么办?爱心人替你出了一个鬼主意。你可以暂时忘记你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安局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你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那就麻烦了。

如果你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就丢了,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回答是:不。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有关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人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只贵险。所以负责丢车贻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如果你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你,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权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贵贻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你,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你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保险索赔流程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对于消费者来说,在发生事故之后,保险能够减轻我们的经济损失,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保险索赔恰恰是不可忽视的一环,需要得到我们足够的重视。

农民工,杭州:下月起建企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从7月1日起,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昨天(6月18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缴费数额这样计算

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按照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乘以1.1%。之积计算(缴费基数以建设工程造价的11%作为工资总额,按1%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计算)。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对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建设工程造价×1.1%。×〔(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开工起10日内报农民工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建筑施工合同截止之日止。如建筑施工工期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于合同到期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工伤保险期限可相应顺延。

工地显著位置标牌予以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的,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级至4级伤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实行一次性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农民工参保工作后,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工地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依法予以处罚。

农民工,工伤保险怎样才能“保险”起来


"现在好多小煤矿根本不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政府应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3月7日参加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议时,针对委员提出的如何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作了如上表述。

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确是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迫在眉睫的重要问题。据统计,如今有上亿农民离开了土地,其中3500多万进入了高危行业,可是,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表明:中国上亿农民工中,有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不到1/3。很多时候,对保险的诉求反而成为他们求职的障碍。许多重大矿难事故发生后,老板往往会“销声匿迹”,善后工作推给政府的“雇主发财、政府发丧”现象屡禁不止。

或许是这种现状,让李毅中局长作出了“政府应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的表述。可是,我担心的是,我们靠啥来强制为高危行业民工上工伤保险?

不错,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可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却是那么苍白和无力——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仅是“责令改正”,如此刚性不足的法规,显然不能保障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能落实到位,让每一个高危行业农民工都带戴上“安全帽”!

众所周知,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期也就是事故易发期,全国每年因为安全生产所影响到的家庭有100万个。因此,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急需强硬的法规来保障、“助力”。加大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行为的严惩力度,让企业主心有余悸,不敢“造次”,才能使强制为高危行业农民工上工伤保险更加“保险”。

农民工,秦皇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买单”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将不必再为就医而苦恼不已,今年秦皇岛出台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有了可靠的就医、理赔保障,为在秦皇岛务工的农民工撑起了一片天。

《意见》要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秦皇岛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外地注册在秦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都要为其招募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费用以农民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施工单位较多、人员流动较大的工程项目,开工前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15%作为人员工资总额,按2%的费率,由总承包单位一次性向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保协议后,在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按参保职工对待。以工程项目参保的,竣工验收前的时间作为农民工的参保有效期。

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经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外地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如果农民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若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亲属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照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农民工在建筑施工工地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之内,以事故伤害快报表形式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劳动保障部门将按未参保对待,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一律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贵州省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金阳时讯日前,我省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通知》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参保方式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根据职工人数(包括农民工)多少选择不同的缴费方式。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下的,农民工可按照“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定额缴费”即按照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纳税定额的1.5%费率缴纳;“分段费额”即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人数,分段确定缴费额度。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农民工缴费不再另行计算,其费率标准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行业风险类别费率执行。《通知》下发前用人单位已参保的,原缴费方式在本年度维持不变,从下一年度起可按照新的缴费方式参保。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性企业费率和费额的调整,由各统筹地区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农民工选择“定额缴费”或“分段费额”的方式缴费参保的,可按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的方式趸缴。因人员增减变化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费率和费额重新核定后,从下一趸缴周期起变更。用人单位解散注销的,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还。

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所有职工名册和基本信息,人员变动情况应按月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用人单位提供网上、电话、传真等便捷的报备传送方式,及时更新用人单位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提供参保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用人单位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工办理工伤救治的相关手续及费用支付办法,按照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将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方便用人单位农民工工伤救治。

待遇享受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农民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农民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其本人工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不以农民工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工伤保险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因工死亡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为1—4级,经本人或亲属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规定执行。农民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的,或者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统筹地区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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