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2020-09-09
知识产权保险

产品创新是改变目前保险市场低水平竞争的关键。而只有严格保护保险产品创新成果,保护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才能形成鼓励创新的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提高保险产品的劳动含量和科技含量。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平等主体间因无形财产而产生的专有权,是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表现为包含有新技术方案的产品、方法。保险产品中的创新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的定义,应该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产品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上。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产品数量虽然很多,但产品的同质性很高,许多都是把国外和其他公司的产品简单拿过来,真正根据社会需求和消费习惯自主开发的产品很少。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必须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各保险公司之所以满足现状,不在保险产品研发与创新上下大功夫,开发能力有限只是表面的原因,其真正症结在于我们还没有规范有效的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新条款一经面市,其他公司效仿跟进,占据了产品创新形成的利润空间,大量的研发投入得不偿失。

同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的发展也有阶段性和渐进性的特点。如果说在刚起步时期确实不具备自主研发的能力,卖别人的产品尚在情理之中的话(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中应通过购买获得使用权),那么,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入,保险市场也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由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的转变,对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认为:首先要建立保险产品创造的激励、引导机制。这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有的最基本的机制,也是知识产权法的最高目的。它通过在法律中确认知识产权关系、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法律地位来实现。知识产权法为保险企业提供了实现其利益的最有效的行为方式。通过规定权利授予、禁止性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来实现对主体行为的引导。m.BX010.cOM

其次,应建立保险产品创造的保护机制。包括权力主体对其保险产品知识产权的使用、让渡的规定,以及对侵权行为认定和制裁的规定。知识产权法一方面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和肯定,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制裁,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尽可能恢复到未被侵害时的状态。

同时还应建立保险产品知识产权权利独占性的限制机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与社会性是一对矛盾,为了解决矛盾,需要建立一种平衡机制,主要通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性规定来体现,包括对权利保护期的限制、地域范围的限制以及权能限制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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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诊无忧”社保补充个人医疗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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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管服务专业呵护

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通过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预防疾病的发生,让您未雨绸缪,提升生命质量。

【产品形态】

适用人群:已参加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销售方式:个险

保险期间:5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缴清

续保方式:无

投保年龄:18-60周岁

等待期:因疾病引起的住院,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无等待期。【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保险金额)

保险知识,保险促进科技创新


要调动科技人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降低或转移新技术开发应用中的各种风险。增强各方面人员对开发应用新技术的安全感,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放心地从事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保险可以为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与推广起到保驾护航的经济补偿作用。例如,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发是一种高科技、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的作业项目,特别是海上勘探和开发作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极为集中,在作业过程中任何一次事故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为配合中国石油勘探部门与外国石油公司合作勘探和开发中国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解除石油勘探作业人员的后顾之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起开始承保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及开发作业,为石油勘探作业提供保险保障。除此之外,我国保险公司还承保了核电站建设、卫星发射等高科技领域的项目,一方面保障了高科技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业务范围。

保险公司能够为生产安全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提供广泛支持和服务。例如,199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上海第七棉纺厂共同研制成功XLF90?型无火花细纱落纱机电源滑动装置,解决了棉纺行业落纱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爆火花引发火险的技术难题,并获得国家专利。

保险为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服务的同时,也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因为开展这类保险业务需要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要求,这在客观上对保险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推动中国保险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如卫星发射保险、海上石油勘探保险、核电站保险等高科技领域的保险业务,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而且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以卫星发射保险为例,人造卫星是一个精密、复杂的航天器,卫星一经发射,任何微小的局部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飞行任务的失败,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要有能力根据发射卫星的不同要求,明确保险责任,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费及保险期限等,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拥有一定的专门人才以及技术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于1985年为国内的实用通信卫星、遥感卫星提供保险。其后,中国各保险公司的卫星保险业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如199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中国长征三号运载火箭发射亚洲一号卫星,保险金额为1.2亿美元,期限为点火后365天,这是中国第一次承揽发射国际商用卫星,标志着中国保险业在卫星发射中的服务范围、承保、理赔技术等方面达到了一个新高度。又如1995年1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香港亚太通信卫星公司承保了亚太二号通信卫星的发射保险。该卫星在我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时突然爆炸,卫星火箭全损。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分保、技术评定、风险评估、保单设计等方面,严格按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进行,由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建立了可靠的分保渠道,这一财产险和责任保额分别为1.6亿美元和1亿英镑的卫星理赔工作在短短的50天内完成,极大地提高了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声誉。

保险知识,离婚后保单下的财产权如何处置


在人们印象中,夫妻双方关系续存期间双方的工资、财产以及投资收益均属共同财产,但作为较为特殊的保险金是否也属于共同财产呢?法律人士认为,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很多时候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但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后保单下的财产权如何处置?

案例:市民李男和丁女是夫妻,李男为丁女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000元,受益人为李男。该保单已经缴纳3年保费时,丁女与李男准备离婚。此时,丁女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李男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丁女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最后法院判决,该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李男,但由于保费即90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李男有权获得4500元的补偿;至于该保单项下的保险金,李男无权主张。

湛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认为,保险单下的财产权包括保单已缴纳的保费和保单所载明的保险金。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所有权属于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退保,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的该项权利就消失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对方投保而缴纳保险费,离婚时另一方获得保险单而更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应补偿先前一方缴纳的保险费。

意外伤残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市民刘女士与丈夫邓先生结婚已4年。刘女士由于经常在外出差,去年4月,张女士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是她自己。今年2月,刘女士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从保险公司获得一笔几万元的保险金。后来夫妻关系紧张,7月,刘女士提出离婚,其丈夫邓先生也同意,但却不愿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原因是邓先生要求将几万元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记者电话咨询了理财师,西安平安保险理财师认为:刘女士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取得的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对其的伤残补助,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只能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邓先生没有给其妻子投保意外伤害险,因此无权分割他妻子的保险金。所以,该保险金不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个人财产,该财产不能分割。

保险知识,创新资金支持养老社区建设


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总裁杨超向“两会”提交五项提案,其中一项涉及“大力支持养老社区建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老龄化进程加快,截至2007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49亿,而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仅有3.9万多个,养老床位只有149.7万多张,是老龄人口总数的千分之十,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占有养老床位数50-70张的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杨超认为,“养老社区作为居家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具有医疗服务专业化、社区规模体系化、资源配置成本低等优势,能够更好地满足我国基本养老的需求。”

他提出,应该加大政府税收优惠力度,在对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统一暂予免征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赋,甚至永久性取消这些税赋。

其次,应加大政府融资支持力度。杨表示,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银行贷款等渠道还远远不能满足养老社区建设的资金需求。应进一步加大养老社区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养老项目建成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一次性返还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二是政策性银行对于养老社区建设项目的贷款给予利率和期限优惠;三是鼓励实行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养老社区建设。

此外,杨建议,应该重点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社区。

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机构在发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同时参与养老社区建设,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延伸服务链条,增加附加值服务;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点的保险资金,也是养老社区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

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总资产已逾3万亿元。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金融30条”中明确提出,“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

“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出资建设养老社区的具体优惠政策,促进养老社区快速发展。这既有利于扩大投资,又有利于改善民生工程,还有利于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一举多得。”杨在其提案中称。

保险知识,续期保费的问题


佛山市民陈某近期经历了一次让他颇感意外的理赔体验。原本只是申请重大疾病理赔,却在拿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重大疾病全额理赔金和千元红利外,还意外收到了保险公司退还自己在当年度缴纳的3220元保费。难道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理赔金,还应该退还保费?

为什么在支付理赔金的同时,保险公司还退还了陈某最近缴纳的保险费呢?据某人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分析,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责任宣告终止。”因陈某在确诊后近半年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此前已根据自动转账协议扣缴了该客户下一期保险费。而按照合同约定,陈某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在重大疾病确诊的当日即已终止,陈某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因此,某人寿保险公司依据规定主动退还了已扣缴的3320元续期保费。

专家指出,保险合同的责任履行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为准,与客户申请理赔或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日期无关。若被保险人的出险日期在该保单的缴费日前,且保险合同因客户此次出险情况而终止,则客户无需继续缴纳保费,对于客户已缴纳的下一年度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予以退还。此外,专家还提醒,若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则客户在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中国人寿学生险推出新产品


“学生险”如何选择?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推出的学生保险,家长该如何选择呢?专家称保险公司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因此家长选择应慎重,选择市场上信誉比较好的保险产品。对此,专家推荐中国人寿“国寿新学生险产品体系”。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在校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全体学生统一参加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

目前各保险公司推出的学生保险的种类,基本是三种: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专家推荐保险产品:

产品名称:国寿新学生险产品体系

发行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类别:少儿保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公司同意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保险期间为半年的,分期交付方式为季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季的生效对应日;保险期间为一年的,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和季交两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和季的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半年或一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国寿新学生险产品体系共包括8款产品,其中:主险2款,附加险6款。

保险知识,保险购买中的问题


社保养老是基本保障,养老金的领取完全与交费对应,多交多领、少交少领,即使得了重病也不能特殊;当发生人身风险时补助十分有限,而且养老金领取仅限本人,本人不在了,家人不再能够领取养老金。

目前收入较高,但将来退休时能领到的社保养老金与其他人没有太大区别,只怕到时候生活水平下降而难以适应。

社保医疗能大体上解决医疗的问题,但美中不足的是:

1.还有些部分需要自费,算下来也可能会有几千元;

2.还有“目录”的限制,而有时候恰恰是“目录”外的药能让患者较快地康复,以便尽快回到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状态;

3.万一发生重大疾病,“目录”外的项目需要多少钱,更是未知数;

4.不能直接到同济、协和、武大人民医院、武大中南医院和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否则医疗费就得全自费。

想办一份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的医疗险是附加险,而所提供可供选择的主险的回报率比物价上涨指数低多了。要办医疗险,

除了要付出医疗险的保费外,就一定还要承受所谓的主险的低回报率的隐形损失吗?

刚毕业参加工作,花的比赚的多,但做一份医疗保险动辄上千,好像贵了点;不办保险,万一生个病,花得更多。

现在年轻,身体很好,但花钱的地方太多,能不能用较少的投入保到较高的保障?

万一不幸在一年内发生多次意外,能不能多次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保少了没用,多保交费又太高,希望用较少的钱保到较高的保障。

万一发生重疾,在重疾险赔付后,保险公司能不能继续在一定年限内每年无条件补助客户一定数额的钱?

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交费不菲,而且一般要交20年,必须等到发生重大疾病或到终身时才能拿到钱吗?中途能不能取出一部份用用,而保险保障仍然有效?

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4月公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范围》,客户的利益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有没有更加宽松一点的赔付标准呢?

人的一生中要面临多个财务问题,比如:重大疾病、养老、子女教育、买房以及职业转换期间收入可能中断等。这些问题中的每一项都可能需要大笔资金,而且由于其不可回避而可能影响到其他计划的持续实施。能不能用一份保险中同时解决这几个问题?而且能够灵活存取,不必每年交费,需要时能取出来用,条件具备时又允许多存一些?

现在的生活得以正常运行,完全靠着能正常地工作,万一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时,可能一切都会面目全非。

两个人一起赚钱,万一其中一人彻底罢工,另一个人就要做两倍甚至几倍的工作。

家庭收入完全来源于一个人,万一有什么闪失,家人无人照料。

经常出差或旅游,总在跟飞机、火车、轮船、轻轨、地铁、汽车打交道,就是在家,也常常会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出门在外,家人牵挂,自己也感到“责任重大”,有没有专门针对这类情况的专项保障方案?

生意很成功,但钱都在帐上,万一经营中出现问题,有多少可以拿回来?现在真正属于自己的钱又有多少?

钱赚了很多,花得也不少,个人资产的金额长时间基本没什么变化。

事业成功,工作很忙,没有多的时间和精力打理个人财务。

物价上涨指数较高,想作些投资以求保值、增值,又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怕风险太大或没有好的项目。

自己也进行了一些投资,但常常是该赚的没赚到,不该赔的赔了;或是由于反复地进出,结果赚的钱很多都交了手续费和各种税。

尽管办保险的首要目的是保障而不是投资,但目前中国经济高速成长,股票和基金市场兴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能不能让客户也能分享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成长,同时风险又能有所控制?

投资市场有涨有落,投资型保险是不是收益较小,风险较大?

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越来越多了,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投资渠道会有不同的行情和收益表现,通过将资金在不同投资渠道间转移,常能起到“趋利避害”的效果。能不能让客户更多、更直接地分享这种多渠道投资的优势?如要分享这种优势,收费如何?

保险条款看不明白。

为什么有的人保险办得很顺利、很简单,有的人办起来却很“麻烦”,又是要病历、又是体检,还可能被加费、除外责任、延期甚至拒保?

办保险时什么都好,到理赔时才被告知当初根本就不该投保,没拿到钱还怄了一肚子气。

保险办了一大堆,也不知道保了些什么,到了要理赔时才发现:有些东西保重了,有些东西还没保到。

办保险的业务员离职了,服务谁来做?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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