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限期”是保险法人性化的体现,规定投保人如果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可以享有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效力依然存在,也就是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旧需要理赔,而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
不过,宽限期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60天宽限期仍未缴费,保单效力就会中止,之后客户不受保险合同的保障。
当然,保单效力“中止”与“终止”的概念又有不同。从字面上看,中止就是有复效的可能,的确,在保单效力中止后2年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对失效的保单提出复效申请,在办理一系列复效手续后,保单效力恢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超过2年以上未缴费者,保险合同将彻底失效,想要延续保障,只能重新投保。
保单完全失效即终止后再重新投保时是很不划算的,一来被保险人年龄上升,很多按投保年龄厘定费率的保险会变得更贵,而若超出了投保年龄的规定,还可能无法再重新享有保障。此外,一些健康类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经过体检后确认保障范围及保费,随着年龄的上升,疾病发生的概率会更高,此时被保险人已经患有的疾病很可能被保险公司作为除外责任剔除,或即便纳入保障范围也要收取更多的保费。
因此,保险专家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应该做好保单的管理工作,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保证保单的效力。
2008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了定期人寿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险,缴费至2009年1月1日。当第2期缴费日临近时,由于赵先生业务繁忙,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去办理缴费。
今年1月18日,赵先生骑摩托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经过近1个月住院治疗,赵先生想起去年曾买过保险,但第2年保险费至今未交。赵先生担心起这次事故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赵先生主要的担忧,是未缴下一年度的保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理赔。这首先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费后,如未按时缴纳以后保费,按合同约定会给予一定“宽限期”,以缴付逾期保费。宽限期一般为自应缴纳续期保费之日起计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费提供一些保护,也给经济有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根据规定: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以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保费。在列入宽限期条款的寿险合同中,如果停缴保费,保险合同并不是自应缴未缴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失效。
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的合同中,宽限期为60天。可知虽然他忘记缴纳了第2年保费,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仍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内,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在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赵先生欠缴的保险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电最近,一些买了长期寿险的消费者因收入下降,承担不起高额保费而选择退保。但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需承担退保费用,而保险公司只退还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长期寿险,第一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极少,若投保人选择退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第二年度保单的现金价值为所缴保险费的20%左右。随着保险年度的增加,保单现金价值会逐年增多,但投保人要承担一定的退保损失。
为此,保险专家说,消费者购买长期寿险后,如果无力负担保险费用或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规避退保损失:一是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
二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缴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三是缩短保险期限。重庆保险专家说,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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