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红双喜金钱柜保险利益

2020-09-04
保险合规知识

钱先生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亲身经历和见证了这几年跌宕起伏的资本和房产市场,他充分认识到一个有责任感的家庭顶梁柱不仅要考虑到家庭理财方面的短期安排,还应该为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做一个长期的人生规划。经过比较,钱先生决定为其35岁的太太投保20年期的“金钱柜”年金保险。交费5年,年交保费2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4560元。

钱太太作为被保险人,享有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月月增值的金账户、身故保障和豁免保费等利益。

钱太太的保险利益如下:

1、关爱年金。犹豫期结束次日,首期关爱年金200元立即进入金账户,20年共计返还21次,合计4200元。

2、生存保险金。每5年返还生存保险金(26140元+分红),返还4次,合计(104560元+分红)。

3、金账户月月增值。关爱年金和生存保险金进入账户后,按累积利率以复利形式进行累积。中途若有急需,每年可免费领取一次(剩余金额不低于100元)。未领取部分仍可继续复利累积。

4、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后,若因疾病导致身故,最高可领取11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交保险费2000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最高可领取220000元+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5、双重豁免,人性关怀。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豁免续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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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红双喜金钱柜保险 双重保障变身“摇钱树”


产品特色

(1)累积生息金账户

公司为每位客户建立金账户,既能灵活领取,又能累积生息,每月结算,复利增值,长期享受,利益最高。账户设立及时,在犹豫期结束次日、首期关爱年金给付时即成立。后续每期关爱年金及生存保险金进入账户,根据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进行累积生息。

(2)即交即返摇钱树

关爱年金:从首年犹豫期结束次日开始,每年按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给付,即每年一小返。

生存保险金:每五年返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的25%,即五年一大返,一次更比一次多。

年度分红增保额,终了分红添一笔。

(3)双重保障安全柜

疾病身故给付=所交保险费1.1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意外伤害身故给付=所交保险费2.2倍+累积红利保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给付所交保险费)。

选择期交交费方式的,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身故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全残,豁免后续保险费。

(4)可申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可申请保单贷款

适用人群

主要是30-45岁、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具有较强家庭责任感、有意识地对子女教育、婚嫁、创业、养老进行人生规划的人群。被保险人年龄:30天-60周岁。

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豁免保险费。

保险合同生效条款 免责条款应着重提示


2009年12月14日,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金杯”中型客车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单重要提示一栏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物流公司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

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经查保单上重要提示部分字体,与保险单的其他打印部分相同,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上述规定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作出了上述明确说明。

因此,保险条款第九条之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理赔金。

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处于优势地位,其提供的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因此法律要求其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和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如此规定,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类似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对法律赋予其的特别责任予以关注,并履行到位。否则将承担责任,蒙受损失。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对于保险人而言,其缔约能力表现为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目前,除少数国家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为法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依法定程序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而且对其经营的范围亦有严格的规定。此外,还对保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经营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由于保险人不具有法定资格或超出其经营范围,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一致,民法理论称之为“意思表示无瑕疵”。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保险合同的另一个生效要件,意思表示真实与意思表示一致不同,后者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们所说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针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及保险合同的内容而言。不具备此项要件,则合同当然无效。

此外,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以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等为其法定形式。但如欠缺这种形式要求,并非导致保险合同绝对无效,而是影响证据法上的效力,导制合同不可强制执行。

保险知识,浅析“交费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法律风险


新闻股票基金爱股爱基

简析“交费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条件”的法律风险

新《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据此条款,许多财险公司通过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交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方式来解决应收保费的问题。本文对“交费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的法律风险作一简要分析,以期起到提示风险的作用。

一、交费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能要承担责任。

投保人交费前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人以保费未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1.本附加条件无效。民法专家王泽鉴认为:条件系于债务人之一方意思的生效条件无效。如果约定“投保人交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交费行为则完全取决于投保人即债务人单方意思,故此生效条件无效。

2.不利解释原则。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单与保单中约定了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的始期即为合同的生效日期。如果约定“投保人交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保险合同生效就有两个起始点。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法院将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加重投保人责任条款无效。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该义务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将投保人的此项义务限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完成,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按照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二、投保人交费晚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日后的,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能承担责任。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后交费,由于生效时间推迟,保险责任期间也应当顺延,那么发生在保险期限后的事故,保险人也应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有:2002年3月28日,张某将桑塔纳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单与保单上约定的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28日至2003年3月27日。合同签订后,双方特别约定:交费生效。张某于2002年5月30日向被告交纳保险费3859元。张某车辆于2003年3月31日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与保险人联系,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时间超过保险期限为由拒不赔偿。张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后经法院一审与二审程序。一审与二审法院判决均认为:保险期限应从投保人交费的5月30日起计算,期限一年,故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3]当民初字第959号;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宜民终字第664号)

综上所析,如果在财险条款中约定“交费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公司将面临投保人交费前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投保人交费后保险合同期限顺延的法律风险。

红双喜,双重红利复利递增 红双喜保险收益有惊喜


过去几年社会大众的首要理财目标是“创造更多财富”,如今这一观念正在发生变化,“财富安全”的重要性迅速提升,成为首要财富目标。

一、财富安全选择很重要

存款、股票、基金等曾经是家庭理财的首选工具,但随着市场波动,这些理财方式离老百姓越来越远。专家建议,在动荡的市场背景下,稳健增值是理财首要考虑的因素。适当地投资具有分红功能的保险产品,不仅能抵御通货膨胀,还能应对人生各种突发事件,避免家庭发生事故陷入入不敷出的窘境。它可以缓解因意外收支失衡对家庭的冲击,做到科学合理的理财,确保手上的资产稳健增值。

二、华夏红双喜理财金管家

保额分红和万能账户完美结合,实现中长期收益的稳健增值和资金的灵活领取,并兼顾完善的风险保障,是当前中国市场最受欢迎的保险理财产品。红双喜全能理财保险计划就是这样一款经典之作,收益高、领取活、保障全。

红双喜:保值增值专款专用

红双喜全能理财保险计划是一个组合计划,包括主险红双喜两全保险,可选择附加金管家万能账户、附加重疾和附加医疗。主险红双喜可一次交费,亦可分三年、五年、十年交费,保险期间为二十年或三十年满期。作为分红型两全保险,其最大的好处就是:稳定的保值增值、资金专款专用。

收益高:双重红利复利递增

红双喜全能理财保险计划配置了两大增值动力。一方面,主险采用保额分红,红利保额逐年增加,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合同期满或生效满一年后合同终止时根据业务盈余情况额外派发终了红利,获得高额回报。附加的金管家万能账户,让客户闲散资金实现日计息月复利年滚存,真正高收益。

领取活:万能账户领取灵活

传统保险理财困扰消费者的是投资时间长、领取不灵活;传统的万能寿险则是初始扣费高、管理成本大。但创新型的红双喜附加金管家彻底解决了客户这一担忧:零初始费用,零保单管理费用,零风险管理费用,且领取灵活。客户购买金管家的所有资金进入金管家万能账户,享受华夏人寿投资专家团队带来的稳健回报。

保障全:疾病意外保障全面

红双喜全能理财保险计划在保障财富的同时,特设了双倍意外身价保障,为客户的保障再添一道防护网。该理财计划还可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提供40种大病保障;独立保额、额外给付,重疾赔付后主险仍然有效。同时,还可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为客户提供住院医疗保障,与社保实现无缝对接,尤其适合少年儿童。

风险提示:红双喜为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或者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金管家为万能保险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额分红,“息涨船高”抵御通胀

保险的分红方式有两大类:保额分红和现金分红。前者深受广大客户的厚爱,主要原因在前期见利快,中期保障高,满期利益大;不仅满足了客户理财投资的心理,同时也为客户提供高额保障,真正实现财富和人生的安全、稳健。

保额分红基数大

保额分红与传统的现金分红相比,分红基数更大。现金分红保险按照所交保费的现金价值为基数分红,保额分红以保险金额为基数分红,客户在前期即享受高额分红,且每年分得的红利滚入到上一年度的保额中。随着分红基数的不断“长大”,客户享受的分红也水涨船高。

例如,某客户交纳5000元首期保费后,获得10万元为分红基数的基本保额,假设第一年分得1000元的红利保额,此红利滚入到10万的基本保额中,第二年按照101000元为基数进行分红,以此类推,让客户享受到年复利带来的高额回报。

保额递增保障高

保额分红不仅仅局限于财富的稳健增值,更深刻地诠释了保险的意义。生命的价值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下,原有的保障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求,而保额分红自动增加保额,递增的保额无需核保,避免了客户身体状况变化带来的核保麻烦;保障递增保障高,有效抵御了通货膨胀。

万能账户,“保证收益”灵活领取

“万能保险”,意为全能的保险产品,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任意调整给付金额。她主要提供两方面的功能:投资理财和保险保障。其特点在于:交费自由、费用透明、保证收益。“重保障型”的万能保险,保险金额高,前期扣费高,投资账户资金少,前期退保损失大。红双喜附加金管家是“重投资型”的创新型万能保险;其特点是一次性投资、无相关费用、客户资金100%进入投资账户,保证收益、安全灵活。

红双喜附加金管家具备以下三大优势:第一,“三费”全免。无初始扣费、无保单管理费、无风险管理费。第二,预期收益高。根据保单规定,前五年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第三,领取灵活,退保损失小。前三年内退保或部分领取,收取部分手续费;满三年退保或部分领取,无任何费用。

新华保险红双喜c款


分红保险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中后期。英国公正生命保险社建立15年后,于1776年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保险金所必须的责任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还给了投保者,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寿险分红。

您买的是新华人寿的保险产品,C款红双喜其实就是零存整取,每年存一笔钱,到期时一起领取,可以安排养老,子女教育,旅游计划。

因为银行现在的五年期利率是3。6%,是单利。而要是这笔钱你在这几年不用,存红双喜肯定比单存银行要合适。但要是你本来去银行是要存一年,三年或五年,你的这个钱要拿出来用的话,就不要买这个险种了。

这个保险是规划理财类险,零存整取,满期领取。可安排未来养老,子女教育,旅游计划。银行存款定期最长五年,利率为3。6%,单利。如果您存的钱超过五年不需要用,就可以考虑,这个是长期规划,但要是你的这个存款,在一年,三年,或五年需要用。这个就不是很合适。

新华保险红双喜c款

新华保险红双喜c款新华保险针对中青年人群的养老推出新产品———“红双喜新C款”分红险,69周岁以下的人均可购买这款产品,领取时间可选择10年,缴费期限也可选择3年或5年缴,较短时间内就可积累一笔稳定的养老金。

红双喜新C款两全保险产品特色

缴费期限短

分期投入三五年,快速积累早规划

分红优势多

年度分红基数高,终了分红多回报

保障责任强

提供双倍意外保障

产品功能全

适用于教育、婚嫁、创业、养老

保单红利

1、年度分红

2、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致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增加到身故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转换条款、合同效力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中予以退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所缴保险费(不包括利息)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至缴费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

(3)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身故时保单年度数/缴费期间

(2)被保险人于缴费期满至本合同期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新华保险红双喜产品介绍


为了抵御生活中的风险,保险已经成为了很多人选择的规避风险的工具之一,如何选择保险?新华保险红双喜怎么样?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8月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专业寿险公司,经营业务包括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000年8月,公司成功地向瑞士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日本明治生命保险公司、荷兰金融发展公司4家国外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增发了总股本24.9%的股份,而且入股资金已在2000年底全额到账,使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亿元以上。在国内保险企业中率先实现了资本国际化,这标志着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与国际保险业接轨的进程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并真正驶入了国际化发展的快车道。

新华保险红双喜·养老无忧

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兼具理财与保障功能的分红保险产品。

一、产品性质: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本公司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置独立账户,实行单独管理、独立核算。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至少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通过银行、邮政储蓄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兼具理财与保障功能的分红保险产品。

二、产品特征:(一)两全保险保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时,将获得满期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二)双重分红。本公司采取保额分红方式进行红利分配,该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三)收益免税。本产品的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复利增额。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形式实现,即在上一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公布的年度分红率增加保险金额,所增加的保额一经确定则与原保险金额同样得到保证,并同时计入下一次年度红利分配的基础,也就是说,年度红利是按照复利方式分配的。本公司将承担提供上述保证带来的一切风险。

三、费用率:本公司制定合理的费用率及费用核算办法,将合理使用、有效控制并合理摊销各项费用,每一会计年度核算后的费用摊销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新华保险 “红双喜盈宝顺”:新华保险专为喜欢投资理财的客户设计推出了一款具有返还功能的中长期期缴产品“红双喜盈宝顺”。它的显着特点在于实现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可以帮助消费者实现理财安全性、规划性与灵活性的统一,且中短期缴费、长期受益、快速领取的创新设计更符合消费者的需要。“红双喜盈宝顺”的特点有几个方面:首先是能够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从交费的第5年末开始,客户就可以每年领取生存保险金,堪称“利益看得见,明明白白消费”。而且保险期满后,客户还可领取高于所缴保费的满期保险金。其次,能够帮助客户灵活有效地进行理财规划。再次,能够给客户提供稳健持续的利益。秉承新华保险独特的保额分红优势,通过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双重设计来缓解社会经济周期性起伏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红双喜盈宝顺”设立了“累积生息账户”,所有返还的生存保险金都直接进入这一账户,每月底以复利来结算。实现了资金的“二次增值”,从而提高了资金累积的速度。除理财功能外,“红双喜盈宝顺”还可以给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包括因疾病、一般意外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而导致的身故、全残,并可附加红双喜重大疾病保险。

新华人寿红双喜保险


红双喜系列产品根据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的不同,分别有红双喜A(趸交10年期)、C(期缴10年期)和D(趸交5年期)三款。

红双喜系列产品(A、C、D)是在目前低利率时代针对老百姓投资需求增大而设计的分红型理财保险产品,这几款产品都有保底的收益,采用保额(利滚利)的分红方式,每年可以享受公司分配的年度红利,末了公司赠送终了红利,还可以享有一定的保险保障。

目前,央行加息压力日益增大,如果加息,购买红双喜岂不是亏了?不会的,红双喜由于是分红产品,可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如果央行加息,红双喜在分红方面肯定会有所体现的,客户不会因为购买红双喜系列产品而丧失得到更好收益的机会。

红双喜系列产品自2001年上市以来,全国已经累计销售200多亿元,可以说,在目前投资环境下,红双喜系列产品因其稳定性、保障性和较好的收益性而成为普通老百姓较佳的投资理财工具。

主打产品红双喜A款:这款产品是针对客户中长期投资而设计的,客户购买后可以享受长达十年的保险保障,且由于保险期限长,公司的分红有所倾向,分红较相对要高一些。这款产品收益性较好,适合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资金、寻求稳定、长期投资方式的人群。

新华人寿新华红双喜A款产品特色:

1、收益=保证收益+年度分红+终了分红;

2、独特保额分红,分红基数高且逐年递增,复利增额;

3、另有终了分红,分红更充分;

4、年度红利一经分配即为保证,且继续参与未来红利分配;

5、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6、人性化减保,保单质押贷款解您燃眉之急;

7、可以概据需要附加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红双喜C款:则是刚推出的一款期缴型的新产品,购买此产品的客户需要每年向我们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结束后,公司将保证收益、分红、终了红利一起结算给客户。此产品类似银行的零存整取,特别适宜工薪一族理财,客户可以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选择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费,积累的资金适用于自己养老、孩子教育金、创业金、婚嫁金等等,由于采用的是期缴方式,客户在几乎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轻松理财,轻松享受美好未来生活。

红双喜D款:是一款趸缴五年期的产品,一次缴费,保障期限较短,只有五年,适宜寻求稳定投资的中期投资的客户。

新华人寿保险红双喜分红查询点评

1、银保升级产品,特色就在于保障较为全面.这款险种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因此不同于普通的银保产品保障限于生存和死亡保障。这款险种适合既需要获得保障又想积存一笔金额的人。

2、保障满足普通大众的基本需求。作为分红型保险产品,这款保险产品有10年的保险期间,一方面起到了长期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强制储蓄,作为一种强制储蓄,其分红的功能还是可以起到抵御利率调整的作用。保障满足普通大众的基本需求。

这款险种的保障包括:满期生存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从保障内容上看,已经基本覆盖了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的风险。如果消费者还需要加强保障的话,可以再投保医疗类的险种。

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既具有风险保障功能,又具有一定的储蓄属性,其产品说明书中的高、中、低档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您未来的实际收益。不同分红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不同,请不要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或银行存款作简单比较。

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10日内)。请在犹豫期内充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符合您的需要。犹豫期内退保,您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将承担较高的退保费用。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4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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