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退役士兵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2020-03-13
保险种类

正式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下称条例)对退役士兵的保险关系接续做了规定,服现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

条例对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了累计计算(第四十四条)。

二是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四十五条)。

三是退役士兵应当依法参加相应类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附: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m.bX010.cOm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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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关系,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 区县内转移。 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来源:考试大-保险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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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险关系是可以随人转移的,保险关系不会因户口的迁移而中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区县内转移。

一、迁出。

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

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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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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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出。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区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社保所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社保所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区县级管理机构。区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区县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区县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区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

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区县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区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区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区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三、区县内转移。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关系可在省内转移接续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明确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以转移接续。值得注意的是,市民若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就要注意连续缴费时间必须满一年,中途不能中断超过三个月。

生育保险简单地说,即国家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但实际上,职工如果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别以为生育保险和男职工就没关系了,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本人可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

《办法》明确,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享受生育保险有两个条件:符合政策与连续缴费期满12个月。

如果生育保险缴费中途中断了,只要不超过3个月是可以补缴的,不影响生育保险的待遇;但如果中断超过3个月的,就需要重新计算缴费时间了。

根据规定,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改变或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生育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不同地区的职工参与缴纳生育保险费,总面积应相互确认。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杭州怎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步骤方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四个关键环节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

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第二个环节就是拨电话

如果劳动者是要把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杭州或者是打算从杭州转到其他城市,如有不清楚的可以拨打杭州市劳动保障咨询专线12333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第三个环节就是办手续

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还要将劳动者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生育保险,职工换了工作 生育保险关系省内可转移接续


我省日前出台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可以跨制度、跨统筹地区、统筹区内跨单位转移接续生育保险(统筹)关系。但是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

职工换了新工作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具体指的是,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统筹的缴费时间,以及原参保地执行生育福利制度的工作时间,统筹区之间应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时间(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该怎么计算?《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且缴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具体计算方式是: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未申请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缴费时间从新参保地申请参保之月起算。

职工生育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且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工资基数补缴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中断期间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经办过程中出现其它情形需对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加以明确的,由市级或以上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市级生育保险行政部门应将新确立的连续缴费时间计算标准向省人社厅医保处报备。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注意事项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可以这样办理: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统筹地区,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被保险人转迁。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實行属地管理的规定,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也就是说缴费单位和被保险人在直辖市的应参加所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设区的市的应参加设区的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非设区的市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参加所在县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在这種情况下,缴费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者被保险人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条例明确规定随被保险人转签。《失业保险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无论是单位城建制转移还是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在流动前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其失业后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应因其跨统筹地区的流动而受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跨统筹地区流动后,原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收。单位城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失业保险金是否转移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沒有作出统一规定,實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失业保险条例》基本精神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的實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浙江省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出新招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切实维护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今年9月18日开始施行。

据了解,《办法》主要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称领金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单位转迁

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接续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如下:

参保单位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向转出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参保单位在领取转移证明后60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及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接续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如下:

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明、与转入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职工并及时办理接续手续,提供相应服务;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职工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未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失业保险关系和参保缴费记录。

领金人员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其中,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跨省转移的,同时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划转相应失业保险费用。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促进就业补贴等所需资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促进就业补贴等资金按领金人员剩余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领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按下列程序转移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领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填写《个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转出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即时受理,核定应转移的失业保险缴费享受信息,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接续的决定。决定接续的,告之领金人员并通知其从准予接续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予接续的,在作出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领金人员不予接续的理由。同时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告之接续结果。

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复函》后,按规定办结或终止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在今后无论是职工的离职还是跳槽,相关的失业保险保障均能“跟着走”,充分保障到了职工的工作安全问题,促进失业保险更好的为广大参保人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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