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飞机保险合同(上)

2020-08-28
保险上班规划

一、飞机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险别

飞机保险合同又称航空保险合同,是交通工具保险的一种。

它是以飞机作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飞机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险别:1.飞机机身险。2.第三者责任险。3.旅客责任险。4.货物责任险。

5.战争险。此外,有些保险人还经营如下的飞机保险险别:机场责任险(又称机场及操纵人员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飞机制造责任)、机组人员人身意外险、丧失执照险(承保飞机驾驶员丧失驾驶执照的风险)、飞机表演责任险等。

我国的飞机保险与国外的飞机保险不完全相同。表现在险别设置上,我国的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内航线飞机保险、国际航线飞机保险和飞机试飞保险。而按照保险责任范围,则分为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别和承运货物责任险与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别。

二、飞机机身保险

飞机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飞机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飞机机身、推进器、机器及设备。根据各国保险公司适用的飞机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机身险的责任范围除少数采用指定危险方式外,多数为一切险。我国现行的飞机机身保险都是一切险方式。

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飞机不适航而飞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机身保险最初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选择现金赔付或换置相同类型的飞机。但是,面对着飞机机型的不断更新和价格的上涨而旧型飞机价格下跌的情况,被保险人按旧型飞机原价投保后所得到的保险赔付,不能满足其购买新型飞机的需要。因此,现在的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我国的机身保险也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机身保险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据飞机的型号、用途、事故记录、历年的损失率、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厘定具体的保险费率,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数额。

机身险的保险赔付因保险标的的全损和部分损失而有区别。

飞机机身全损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不扣除免赔额。飞机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按实际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付,此外,不论是全损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施救费用、救助费用、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修理后的试飞和政府检验费用、飞机修好后运往出事地点或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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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基础9】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行为。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其内容的产生体现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

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

(三)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订立合同的方式多种多样。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是国际惯例,它可以使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易于保存。

(四)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五)保险合同是诚实信用合同

鉴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对于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大于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说,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因此,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合同。

(七)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保险费或其他实物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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