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多数人都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其实大家的想法都是希望在遇到疾病或医疗事故时,通过保险理赔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那么,实际理赔时,两份保险如何发挥作用呢?
费用报销型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保已经赔付的额度,得到的就是赔付数。
例如:发生的医疗总费用10000元,都是在可赔付范围内的。商业保险的赔付率是90%,免赔额100元。那么,商保可赔付数为(10000-100)*90%=8910元。社保报销80%后,还余2000元,在8910的赔付范围内,所以两千元全赔。
不论是社保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的。所以要注意,在申请报销社保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
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
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
也可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这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如果是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不同系列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上诉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这两个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都不会冲突。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被保险人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证证明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即时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这样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保证了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被保险人可以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还可以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费用报销。
两险共存时如何报销?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一般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会再对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保险专家表示,保险公司会先根据保险条款确定可以赔付的项目(一般和社保的理赔范围一致),再扣除社会医疗保险已经赔付的额度,然后得到实际的赔付数。保险专家提示,不论是社会保险机构还是保险公司,都是凭发票报销,尤其是社会保险机构在报销时会要求出示原件。
所以,市民在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时,要提醒工作人员开分隔发票,供之后商业险报销申请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人会投保额外补充重大疾病保险和津贴型保险,但是其实,这两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在理赔时并不冲突。”保险专家称,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一般是确诊即给付的,即使申请时还没有开始治疗,被保险人可凭借医院开具的确诊证明,一次性获得保险金额,以保证投保人在第一时间能够有充足的治疗经费,使后续治疗可以顺利进行。
“同样,津贴型的保险也不是凭发票进行报销的,投保人只要提供发生手术或是住院证明(具体产品规定),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作为误工费或营养费的补偿。”专家提醒,被保险人在得到重疾保险金或津贴后,仍可凭借医疗费用的发票向社保机构申请治疗费用的报销。
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双重赔付是否合法合理?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统筹费用,同时企业或劳动者又购买了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结果商业保险公司以劳动者已经从社会保险中获得支付医疗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赔偿,这样的案例和纠纷屡见不鲜。
在我国,由于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采劝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二分法”体制,因此我国保险法界之通说认为损害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生命或身体,生命无价,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所以医疗保险不能适用补偿性原则。并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因此,从保险法律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来看,法律不承认补偿性原则在医疗保险领域的适用,也即劳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中都享有完全的权利,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已经从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里获得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商业保险赔偿,除非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不支付。
而商业保险界的看法是,根据补偿性原则,被保险人不应从承保损失中获利。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后的财务状况不应该比未发生时更好。所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都应适用补偿性原则,以劳动者在疾病或意外事故中所受损失为限进行补偿,劳动者在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里享受的权利成互补关系,对于已经在社会医疗保险中补偿了的部分,那商业保险则不会再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不能重复补偿,不能让劳动者得到额外的收益。
从法律精神和法律的规定来讲,商业保险公司仅对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剩余的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做法,违背保险法律的宗旨和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这一条里,法律不限定被保险人从保险方和第三人处分别获得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充分体现了生命无价,对被保险人以充分的保护。同理,医疗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法律上对此也不禁止重复保险,也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长假期间又一次掀起了旅游市场的热潮,很多人选择了出国旅行。旅游签证保险也成了众多旅行者咨询的问题。那么在办理签证保险时需注意些什么呢?该如何办理呢?
初次境外游签证
对第一次出国旅游的游客而言,旅游签证是极其关键的部分。
一,选好目的地国家。
出国旅游办哪种签证要看你所要去的目的地是否是旅游出境目的地。目前已同我国建立旅游出境目的地关系的国家和地区有新、马、泰、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澳门和日本等,去这些国家或地区旅游,可以直接申请旅游签证,不过日本是目前只对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本地居民开放。
二,办理签证。
办理旅游签证需要文件:有效护照、两张一寸免冠照、签证申请表、旅行及在该国逗留期间费用担保证明(担保人或银行存款证明)、无不法滞留可能性的情况证明、已预定的往返机票的复印件;可能需要的材料:旅行计划书、国外旅行社邀请函、国内结婚证明书、国外亲友邀请信。
办理签证注意事项:1、所需文件不齐备的话,申请会不被受理。2、所有材料最好为原件,并随附复印件一份。3、利用伪证或欺骗手法企图获得签证者,可能导致永远被拒签或禁止进入该国。
三,如果不是特殊情况,尽量考虑随团出国旅游。
由于许多旅行社与一些国家都有相关的旅游合作协议,对于旅游者来说,由旅行社统一办理旅游签证,自然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不过,由于现在旅行社多如牛毛,在选择时一定要挑选那些是政府授权办理自己旅游目的地的大旅行社。
四,首次出国旅游者,一般可以选择那些相对容易申请签证的国家作为出行的目的地。例如东南亚等国。这样,以后再申请到欧美等国,就会比没有出国记录的人把握更大一些。
五,在填写申请材料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国家对申请入境人的特殊要求。
比如说,一些欧美国家对具有移民倾向的人会毫不犹豫地加以“封杀”。这样,准备材料时就应该做好精心准备,充分体现你根本没有任何企图移民的倾向是很重要的。当然,不同国家对申请材料的不同要求也要认真加以研究,以免漏掉其中的每一个环节。
由于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对申请人往往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如果仔细加以研究,我们会发现,其中的很多情况都值得申请人注意。
旅游签证保险注意事项
旅游签证保险也称之为申根签证保险或者境外保险。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专家表示,热衷于境外旅游的人士在出游前一定要考虑一份包括意外和紧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的签证旅游险。由于旅游者对选择的出游地点大多不是很熟悉,意外和紧急救援医疗双重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双重保障将更有利于境外旅游者应对在国外的突发风险,保障出游的质量。
办理签证旅游险时,要充分考虑购买保险的保障期限。游客应当按自己的旅游行程,根据所需保额和天数投保,为自己选择一份量身订做的保单。要认真了解紧急救援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此项服务的境外救援公司的服务水平。包括境外救援公司在全世界的机构网点情况,在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状况等。
另外,计划去欧洲申根国家旅游的游客要特别留意旅游签证保险金额。根据欧盟理事会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且最低保障金额为3万欧元。有些游客就曾因为购买的境外旅游险保障额度不足3万欧元,而不得不重新购买保险。
境外游吸引了大量游客的目光,专家提醒外出旅游时签证保险不可少。对于不同国家的不同要求,应该在事先尽量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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