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的区别

2020-08-26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在生活中,人们惯称车上人员责任险为“车上人员险”,称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为“第三者责任险”,以区别:前者适用于“机动车本车人员”,而后者适用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实际上,“车上人员责任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均系“第三者责任险”,二者并非并列关系,“第三者责任险”并不等同于“交强险”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既包括“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又包括机动车“车下人员险”,或者说,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和“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适用于后者。而且,投保人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投“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外“交强险”,还可以另行向保险人投保非强制性的、商业性的“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法律并不强制投保人投保“机动车本车人员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均为商业保险。

“机动车本车人员险”和“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险”,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向除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该赔偿责任的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须向除自己之外的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承担该赔偿责任的保险。故,“机动车本车人员险”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责任险。

“机动车本车人员险”与“机动车本车人员以外人员险”均系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车上人员”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系第三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车下人员”,相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也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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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强险?

买车后就要买车险,而车险中必须要投保的一个保险是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

在交强险实行之前,现实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的社会责任

与普通商业车险相比,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实行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

交强险的强制性

按照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交强险赔偿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私家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私家车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在于:

区别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区别二: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区别三: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交强险与三者险两者如何理赔?

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不论在投保时是否对每个险种的保险范围是否清楚,但无一例外,这样投保的目的是希望将未来的潜在风险尽可能的规避,这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对保险这个概念的认知。

从司法判例及法理上来讲,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理赔方式,即交强险的特定承保事项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优先赔付,三者险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能以该项损失不属其三者险的承保范围而拒赔。被保险人一旦投保了交强险,交纳了相应保费,就有权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相应损失承担赔付义务,这是保险人全面履行交强险合同的必然。同样,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三者险,除特定损害赔偿等属于三者险的免赔事项外,其他合理损失均属三者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赔付义务。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3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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