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论述的深化和凝炼,突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要义,阐明了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可靠的社会保障与保障制度的内在关系;确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和检验标准。
一般说来,较为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平性、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等基本属性,而且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个人(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待遇与责任)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等基本原则。但就其最本质、最重要的环节而言,公平与可持续则是核心要义。核心要义虽不是医保制度的全部内涵和充分条件,但它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纲”,纲举才能目张。
《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实状况,借鉴国际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切不可等闲视之,掉以轻心。完善医保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公平与可持续进行,扭住了这两个中心环节,就是抓住了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的“总开关”“牛鼻子”。否则就是不得要领,就是没有找到“窍”,要嘛事倍功半,要嘛“一步向前一步错,几分用力几分差”。
昨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社会保障卡正逐渐成为厦门市民享受各项公共服务的一卡通,厦门市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10多个部门和单位已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网系统实现了后台信息共享,老百姓终于可以实现享受公众服务“一卡在手、办事不愁”。
厦门已发百万张社保卡
据了解,厦门是全国第二批医疗保险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于1997年7月建成了国内先进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结算发行了医疗保险IC卡。社会保障卡是在原来医疗IC卡系统上升级而成,于2005年11月份开始发放,至今年9月底已发放了101.99万张。我市将用两年半的时间,将原医疗保险IC卡全部换发成新的社会保障卡,在此期间,市民持有的原医疗保险IC卡可继续使用。
社保卡功能一览
目前,市民持有的社会保障卡不仅可以就医、购药以及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合同鉴定等全部劳动保障业务和公积金等业务,还可以作为医院的“就诊卡”和“电子病历卡”。市民还可以凭借社会保障卡到市文化艺术中心借阅图书。
此外,市民凭借社会保障卡还可在我市部分医院查阅自己的档案,不仅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一定程度缓解了看病贵的问题。持有社会保障卡也可以减少排队等候的时间,市民看病缴费有两种方式选择,在各个科室看完病分别刷卡,或者将各个科室的项目记录在社会保障卡上最后一起缴费。目前这一功能已在我市各大医院全面推广。
如何办理社保卡?
市民如果首次办理社保卡,需在地税部门办理投保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后,到参保单位或户口所属的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制作社会保障卡手续,制作期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同时,市民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照片参照二代身份证标准),有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单位社保卡办理情况能否在社保系统里面查询?现在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制卡信息,查询方式:网上申报系统→社会保障卡管理→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打印制卡清单→(进入到制卡系统)制卡查询管理→企业制卡查询(或个人制卡查询)。
使用厦门社会保障卡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障卡的,由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给予批评并收回已发社会保障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恶意攻击、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更换发生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提要:本文将“资产建设”这个社会政策的新概念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联系起来,在社会保险方面,既借鉴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经验,也参考了上海市的“小城镇社会保险”模式,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改革思路。在城市低保方面,则借鉴了美国、台湾和香港的经验,对运用“资产建设”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提出了框架性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资产建设,个人发展账户,穷人与资产
在2004年9月我们第一次接触资本建设后,我们做了两个规模较大的课题,一是世界银行委托的研究课题,“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评估”;二是中国社科院重大研究课题(A类),“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在这两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尝试着融人“资产建设”的新思想。这对我们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本文所述,便是我们设想中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有关“资产建设”的框架性思路。我们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以收入为本”和“以资产为本”
改革开放以来,在有关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中,中国的研究者关注的重点显然是“收入”而不是“财产”。显而易见的是,在学术讨论中,支持批评“收入分配不公”的实证研究比比皆是,而关于财产方面贫富差距的研究却显得格外单薄。
发生上述畸轻畸重的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在上个世纪后半期,对于中国人,尤其是对于城镇居民来说,个人或家庭的“财产”或者“资产”已经是一个久违了的概念。在中国城镇居民中,从50--70年代“平均主义大锅饭”式的社会分配给予人们的劳动报酬只具“生活费”的意义,即使略有剩余,也只能存入银行,“支援国家建设”。至于住房,则是国家的或企业的公共财产,一般的城镇居民家庭只有租住的权利。是时,“个人资产”或“私有资产”是一个在“旧社会”才存在的过时了的名词。而且由于意识形态的重压,人们对其惟恐避之不及。
是改革开放使个人和家庭的资产从客观现实、意识形态到法律制度逐渐地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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