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保证和条件(三):保险合同中的条件

2020-08-12
保险人的未来规划

 一、保险条件的概念

 在保险法中,“ 条件”( conditions) 似乎不是一个非常清晰和完全独立的概念。所以, 在保险法里往往很少单独谈到“ 条件”, 条件常常出现在与保证进行比较的时候, 或者是在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的义务的时候。因此, 有的西方保险学者就认为,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和条件从实务的角度看, 是一个一般可以互换的概念。

 一般而言, 保险条件是一种保险合同条款( provisions) , 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条款都可以构成保险条件。保险条件是指任何那种只有被保险人履行该条款内容才可以使强制执行保险人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换句话说, 如果被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他对被保险人承诺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承诺当发生承保风险造成承保损害时, 保险人将赔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者提供其他辅助服务。不过, 这种承诺并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只有发生了承保事件, 并且, 被保险人履行了“ 保险条件”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 保险人才需要履行其具有约束力的赔付、抗辩或提供服务的承诺。

 保险条件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 保险条件是保险人履行承诺的前提; 第二, 保险条件所规定是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三, 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

 在保险合同中, 保险条件可以标明“ 保险条件”的字样, 成为保险合同的单独部分; 也可以没有“保险条件”的字样, 分别载于保险合同中的各个部分, 甚至出现在附加条款中。无论保险条件以何种形式出现在保险合同中, 它们都和其他保险条款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保险条件的种类

 保险条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先决条件( conditions precedent ) 和后决条件( conditions subsequent )。

 先决条件是指必须发生在履行义务之前的那些事件。一方对先决条件的不履行可以解除另一方的合同责任。在保险合同中, 绝大部分先决条件都是要求被保险人完成某些规定的事项, 而后保险合同才告成立或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或履行赔偿责任。例如,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保险人的批准或首期保费的交纳等等。再如, 一般保险合同都规定, 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人发出损失通知, 这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先决条件。在被保险人履行发出损失通知的先决条件之前, 不产生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后决条件是指合同生效后那些将来可能发生或不发生都会终止合同项下权利的事件。例如, 以被保险人具有“ 可保性”( insurability ) 为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规定, 保险自被保险人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起生效, 但被保险人如在完成体检或交纳首期保费之日不具可保性,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再如, 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如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则可能不承担或减少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这里, 保险期间内发生了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后, 虽然已经产生了保险人应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义务, 但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还要受到某些后续条件的影响。

 由于先决条件和后决条件往往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确定一项条件是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就是非常重要的, 这常常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和条款的措辞。保险合同是一个包含有多种条件的合同, 确定一项条件是被当事人打算作为先决条件还是后决条件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 在人身保险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支付保费通常被看做是产生保单项下责任的先决条件; 而这在财产保险中就不一定构成先决条件。

 三、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

 由于“构成保险条件的条款必须使用明确的语言表示被保险人不履行条件的后果”, 因此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一般就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保险条件具体的规定。以先决条件为例, 如果保单规定发生承保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否则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被保险人必须在每次损失发生后履行规定的先决条件, 违反这种条件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但是, 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如果先后发生了两次损失, 第一次被保险人没有及时通知, 保险人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未能获得赔付; 而第二次损失发生后, 被保险人及时履行了规定的通知义务, 他可以获得赔付, 保险人没有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 。再如, 在海上保险中, 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在海事发生后, 过了海商法和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后才向保险人索赔, 因而损害了保险人代位追偿的权利, 违反了保险条件, 保险人并不能因此解除保险合同, 而是要依被保险人损害代位追偿权的程度相应减少赔付的数额。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条件只是被保险人没有履行该条件规定的义务, 对与此义务有关的保险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应限于这一部分; 不应波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否则, 对被保险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由此可以看出,违反保险保证与违反保险条件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保险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违反保证就是破坏了保险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 保险人使保险合同无效就成了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保证的必然结果,即使承保损失的发生事实上与保证事项并无联系。例如, 船东投保船舶定期保险, 保单条款中包括关于印度煤炭的装运保证, 保险人正是基于这种保证出具 保单的,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在规定不能装运期间到印度港口装运了煤炭,保险人就可以宣布该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无效, 假定在此之后承保船舶发生了碰撞损失, 与该保证毫无关系, 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被保险人破坏了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

 保险条件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除了某些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具有与保证相似的法律后果, 一般保险条件并不是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 而是使自己享有某种权利或使对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违反这种条件就使自己不能享有规定的权利, 或者, 使对方可以不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给予对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二)


3. 保险合同的其他有关方

1)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Agent)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指依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各项行为, 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 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 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 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 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 者, 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另外,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 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 保险经纪人 (Insurance Broker)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要在被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经纪人的行为无法约束保险人, 但可以约束被保险人。

10. 2. 2 保险合同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保险合同的客体, 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害, 但能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受到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 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在火灾险中, 投保了这种保险并不是说就能保障财产不受火灾的损害, 而是在财产受到火灾损失后,保险人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火灾损失进行补偿, 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这就可以看出,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所保障的对象实际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的经济利益。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被保险人,保险适用的有关条件


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

(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______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蒸气、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____________(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________________(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________________(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________________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终止原因多多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维护自己的利益


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纠纷和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有关。本文结合两个真实案例,向读者介绍被保险人只有了解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一:骑马意外受伤,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浩为某学校的学生,该校为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后小浩在外出旅游时,在景区骑马游玩,马意外受惊将小浩摔下马,致小浩受伤。后小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合同免除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从事骑马等活动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为理由拒赔。小浩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因此在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保险事故均给予赔偿,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均规定了不予赔偿的免除条款,只有在保险事故不属于免除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因此,作为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在发生事故时被拒赔,就必须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的规定。本案中,显然小浩不知道保险条款中有关于骑马受伤免责的条款规定,如果其能够很好地了解保险条款,则在骑马前便会三思而后行。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案例二:无驾驶证驾驶意外死亡,符合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拒赔。

小刚购买了国家邮政局发行的有奖明信片一张,中三等奖,奖品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2006年4月25日,小刚前往邮政局兑奖。2007年2月21日,小刚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小刚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小刚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刚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008年10月22日,保险公司以小刚无有效驾驶执照发生交通意外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赔。小刚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向小刚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因此该条款应不产生效力。小刚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万元。

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向投保人进行。本案中,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刚是被保险人,国家邮政局才是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无义务向小刚说明合同内容,小刚无驾驶证驾驶符合合同免责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被保险人,不记名的保险合同 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对不记名保险合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保险人则应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细化,比如:被保险人的认定条件方面可加入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要求。

案情简介

投保人某建筑施工公司(甲方)、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乙方)、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丙方)签订《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

合同内容包括:1.甲方作为该保险的投保人。甲方按约定时限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4.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保险单明细”、“第二章……特别约定条款”。如本合同承保的工程有关事项发生变动,经甲方提出申请,丙方负责办理相关批改手续,乙方以出具批单的形式予以确认,批单也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保险单明细内容包括: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综合费率、总保险费。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等均在本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期限为2009年10月24日起至2011年10月23日止;保险责任部分包括:1.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过程中,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为20万元/人。

2010年2月21日,甲方向乙方报案并提交了《张某触电事故经过》,其内容表明张某2010年2月21日在施工过程中意外触电死亡,张某家属向乙方提出索赔20万元。对于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甲方和乙方各执一词。

双方争议焦点

甲方认为:本案双方所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一,本案双方所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公司都予签字、盖章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案所涉《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书》就是甲方执行《建筑法》规定,保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企业的业务险种之一。该险种基本上都是不记名、不计人数的投保方式,即保单上无具体的被保险人姓名和人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被保险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时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以工程合同总价计算保险费。

第二,这种保险合同类型,由于不记名、不计数,投保人按规定进行投保,如何做到让被保险人同意没有法律规定,如一味强调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此类保险合同都变成无效合同,显然不符合此类保险合同的设立初衷,也无法保护建筑从业人员合法利益。

第三,此类保险一般都是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施工现场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的都是被保险人,具有不确定性,乙方作为专业保险公司,应当清楚地了解让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字是不现实的。

第四,甲方认为,招聘员工的启示中表明员工依法享有相应劳动保障,其中自然包括为员工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无法证明该案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经过张某书面签字同意,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甲方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包含以身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部分的保险。然而,在乙方与甲方、丙方签订《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3个多月后,甲方的员工张某到工地工作,甲方并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更谈不上书面同意)为其投保。甲方以张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部分依法应被确认为无效。

分析

笔者以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关于该保险合同无效的看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第一,解决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是首选。因此,首先应从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内容来展开分析。

(1)在涉案保险合同书“保险单明细”中,投保范围一栏已明确将本保险界定为“无记名投保”,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并不是某个特定的张三、李四或王五,而是满足投保范围一栏中关于年龄、劳动能力、工作关系的限定,以及“保险责任”中有关工作地点、时间限定的任何人。

(2)“投保范围”部分、“保险责任”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书面部分,均没有“其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是该人得以被认定为本合同被保险人之必备条件的明确约定。

第二,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规定。接下来,根据《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字面通常含义展开分析。

该条第一款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未明确限定被保险人应当以何种方式“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本案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意思表达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特别约定。保险人在既无法律明文规定,又无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将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意思表示的方式限定为书面,而且还进一步将“本人亲自签名”限定为唯一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表现形式,实际是对《保险法》第34条的狭义曲解。

第三,保险特别法没规定的,以一般法的规定来补充。

《建筑法》第48条规定中的“必须”二字,表明:

(1)对于劳动者而言,这一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律赋予他享有的、最基本的劳动安全保障,无论他本人同不同意投保(更何况不需劳动者自己交费就可多一层保障,为何不同意);

(2)对于用人单位(施工单位)而言,其承担的是一个不能以劳动者未签字同意投保为借口而不履行的强制投保义务;

(3)对于保险人而言,除了前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外,还应考虑到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临时性强、流动性大等特点,因此,不能将劳动者的签字同意投保设定为其承保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险的前提条件。

第四,从证据角度来分析。

保险人以“无本人书面签字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来支持自已的保险合同相关部分无效的观点。那么,“本人未书面签字”就可推出“本人不同意投保”以及“本人不认可保险金额”的结论吗?

实际上,本案中的乙方并无充分证据表明死者张某生前“未同意投保以及未认可保险金额”。理由:

(1)书面签名并不是表达同意及认可的唯一方式;

(2)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也未将书面签名定为唯一能被承认和接受的意思表达方式;

(3)相反,甲方有可能举出有利证据以证明张某生前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比如:招聘员工的启示中表明员工依法享有相应劳动保障,而张某应聘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同意的意思表示。

本案提示

对不记名保险合同,在实务中,如何贯彻落实现行《保险法》第34条规定?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注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劳动者订立内容详实、约定明确(特别是劳动保障方面)的书面劳动合同,以取得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书面证据。保险人则应对保险合同条款加以细化,比如:被保险人的认定条件方面可加入相应书面证明材料的要求。而承担司法裁判之责的人民法院,则应注意对该条款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链接

《保险法》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夫妻离异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吗?


案例情况:林某为其妻子李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康宁终身寿险”;同时,林某又为其女儿投保了“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3万元,但是均未指定受益人。 后来被保险人李某与女儿遇车祸身故。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之母几乎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到:被保险人李某及女儿死亡情况属实,构成保险责任,但投保人林某与被保险人李某已于车祸发生前协议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于是想请问夫妻离异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吗?

专家分析: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获得保险金给付利益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投保人不会因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意义。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后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负有保险金给付责任。

此案中,投保人林某在为被保险人李某投保时,作为李某的丈夫其对李某是具有保险利益的。所以说夫妻离异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吗?这个可以很肯定的回答你,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但由于本案中并未指定受益人,因而本案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订立(五、六):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必须具有依法达成合同的能力。在达成合同时不具法定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可以宣布所达成的合同无效。具有达成保险合同的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通常包括: 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现代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一般都是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法人, 责任有限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可以不受公司所有权人的寿命和所有权变化的影响。这就为保险业, 尤其是人寿保险业提供长期保障奠定了基础。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 。同时, 大多数国家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均采取了分业经营的方针, 即“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在美国, 商业保险受各州法律的管辖, 保险公司的设立由各州政府依法批准, 跨州经营必须取得经营地州政府的批准。保险公司越权经营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合同, 保险人不得以自己的错误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能力很少成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须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为保险诉讼中的争议对象。这是因为本人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指定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为本人开展业务是本人自己的责任。

 即使代理人是未成年人或因精神残障不具行为能力的人, 只要代理人能执行本人的指示, 本人就要受这种代理人为其签订合同的约束。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讲,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只要能够证明他在签订合同时因精神不健全、未成年或受药物毒品酒精影响, 他可以以不具行为能力为理由使保险合同无效, 并可以要求保险人退还其全部已缴保费, 只要退还保费能够超过诉讼费用。但是, 在实际业务中,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不具行为能力为理由撤销保险合同的情况极为少见。这是因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可以以协议撤保或停止交纳保费的方式使保险合同无效。协议撤保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按规定获得退费, 在人身保险中取得已经产生的现金价值。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合法目的一个具有约束力可以依法履行的合同, 其合同的目的必须合乎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 保险人收取保费, 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这显然是合乎法律规范的, 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为合法目的服务的。那么, 保险合同是否就不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了呢? 不是。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保险标的( legal subject matter ) 。例如, 承保非法获得或违禁走私物品的保险合同无效, 承保责任明显违反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可能产生鼓励投保人/ 被保险人错误行为后果的保险合同无效。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301.html

上一篇:使用医保卡,门诊和住院报销都有起付线吗?

下一篇:签证保险,什么是签证保险?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