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2.0保险金受益人如何指定和变更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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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大麦2.0保险金受益人如何指定和变更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和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相关知识

华贵大麦2.0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呢?

一、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二、保险金的申请

1.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或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三、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且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华贵大麦2.0如何交纳保费


华贵大麦2.0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如已发生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您无需再交纳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之日起的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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