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保险市场结构及运行: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一)

2020-07-25
保险的组织发展规划

保险市场的主体包括保险商品的供给方、需求方以及中介方。虽然作为需求方的个人和组织也是保险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本节不作讨论, 而重点介绍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中,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为: 投资者的单一性, 财产的全民性, 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为只有一个股东, 即出资者只有国家一人, 故而也称为“一人保险公司” 。从组织机构上不设立股东会, 只设立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财产具有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的优点为: 资金雄厚, 给被保险人以可靠的安全感; 多为大规模经营, 风险较分散, 业务稳定; 一般采用固定费率, 且费率较低; 在公平经营基础上, 注重社会效益, 有利于实施国家政策。我国完成股份制改造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原苏联、朝鲜等国家所设立的国家保险局, 也具有国有保险公司的性质。

由于国有保险公司其产权不明晰、筹资能力有限、效率较低等原因, 对商业保险而言,国际上存在一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逐步股份化的浪潮, 一些则转为国家控股的保险公司; 而对从事政策性保险业务的, 则仍然适合采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形式。

(二) 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的经营机构是董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 各国保险业法对其实收资本的最低限额, 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 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 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分散风险、规模庞大、筹资能力强、效率高的优点, 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 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较大, 因而, 许多国家的保险业法也规定, 经营保险业者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份保险公司的不足之处在于: 第一, 公司的控制权操纵在股东之手, 经营目的是为投资者攫取利润, 被保险人的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第二, 对保险金的赔付, 往往附以较多的限制性条款; 第三, 对那些风险较大、利润不高的险种, 股份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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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组织,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一)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是指在一国或一地区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经营保险。一般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 由于财产所有制关系不同, 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一) 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政府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政府机构直接经营, 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 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如日本健康保险组织、办理输出保险的日本输出银行等就属于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 在有些保险市场上, 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 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 既是保险管理机关, 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1988 年以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属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而在有些国家, 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 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 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 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另外, 在许多国家, 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 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 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 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最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如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格局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国营保险组织。

(二) 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 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三) 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政府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 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 另一种是本国政府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 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 已有三家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 它们分别是 1996 年 11 月由中化集团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与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合资设立的中宏人寿保险公司; 1998 年 10 月 16 日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安泰人寿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内涵和结构(一):保险市场的内涵


 保险是个历史范畴,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充当风险转嫁、 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 必然会伴随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间经济交往广度和深度的拓展, 而涉足世界经济体系, 并进而形成专门的保险市场。现时的世界经济体系不仅涵盖了各国商品的交易关系、 资本融通关系、 外汇兑换结算关系, 以及技术、 劳务、 信息交换关系, 而且也必然包括了保险交易关系。事实上, 世界保险市场乃是各国保险市场的总汇, 也是世界各国保险交易关系的总和。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内涵

 市场是一个基本经济范畴, 从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分析, 市场与交换领域以及交换的组织形式有着必然的联系。如若交换仅局限于某个区域, 其只能称为区域性市场; 而当其范围扩大至全国, 乃至冲破国界,进入世界范围, 才冠名其为全国市场或国际市场。因此, 国际保险市场的含义是指世界范围内各国保险界进行保险交易活动的领域。保险市场的发展往往是从局部走向全国, 又从一国拓展到世界的。世界近代保险产生于意大利经济繁荣的北部城市, 从最初分散的交易, 发展到其他区域,并以一日两市的集散形式进行交易, 而后走向成熟并扩展至英国, 直至最后普及于各国, 并形成世界范围的保险市场。

 市场不仅是交易活动的领域, 而且也是交易行为的总体, 其基础是交换关系。任何交易活动的具体方式是会随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变化的, 它可以从固定时间、 固定场所当事人双方面对面地直接交易发展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随时进行交易。历史上的英国劳埃德咖啡馆曾经就是早期典型的海上保险市场,承保人与各种商人、 航海家直接洽谈达成协议。而今, 保险的交易已经发展到用电话、 电讯、 电传, 乃至电子网络方式进行国际间的业务洽商。可见市场的核心是交易行为, 但不是单个的行为,而是交易行为的总体才可构成市场的含义。而且, 这种交易还必须是自愿的、 大量的平等洽商, 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交易。世界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往往是保险人之间的交换, 是以各国保险交易行为体系为基础的, 然而在国际保险交易活动中, 同样体现了上述基本特点。

 人们通过自愿交易, 必然会形成一定的交换关系, 即确立起保险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价关系。这种关系采用合同形式, 运用条款内容得以贯彻实施和规范, 而作为交易行为总体所构成的市场, 理应是交换关系的总和。

 现代意义的保险市场含义还体现在以市场机制调节保险供需双方经济活动的关系上, 市场运行的价值规律、 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 制约着保险形式、 保险组织和机构的运行过程。世界保险市场同样受这三大规律的调节。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1 . 保险市场主体

 指保险商品的占有者,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之所以称之为主体, 首先是因为人是市场活动最活跃的因素, 保险商品买卖离开了买卖的任何一方, 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离开了市场的主体, 市场也就无从考察。其次, 市场主体在市场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其他两个要素是市场主体活动的载体, 它们不能离开市场主体独立走进市场。就保险市场主体条件而言, 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能够按照主体本身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保险商品的买卖活动; 二是保险市场主体必须对保险商品、资产、自身行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占有是市场买卖的前提条件, 而占有与所有完全不同, 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使商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以适应市场日趋频繁的交易需要。这就是保险市场中介人之所以成为市场主体的原因所在。

 2 . 保险市场客体

 指保险市场买卖的对象或标的物, 即保险单。保险属于一种特殊商品, 保险单则是保险的一种物化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过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 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某种需要的物。这种物是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 商品离开了使用价值, 买卖就不能实现。同样, 保险具有转嫁风险, 获得经济补偿的使用价值。保险市场客体具有很多属性, 其中一点就是它的有限性, 即保险品种受社会发展、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影响, 不可能满足主体的所有要求。这样一来, 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尽可能多地开发新险种, 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风险转嫁需要; 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经济合理地选择市场客体, 最大限度地转嫁风险和节约支出。

 3 . 保险市场交换行为

 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买卖保险而表现出的外在意志行为。我们说任何企图参与保险市场交换的主体, 尽管双方有保险商品或货币, 如果“ 让渡行为” 不存在, 或者说交换行为没有发生, 那么保险市场依然不能成为现实。这就是说,保险商品的买卖首先表现为人的具体活动, 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故交换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保险市场的基本要素。交换行为由简单到复杂, 也同市场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起初它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十分有限, 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 交换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目前不论是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 对市场行为的研究都越来越予以高度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现代条件下, 保险市场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险商品和货币占有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其意志行为。在这一市场上,具有独立人格和主体行为的多个保险当事人和被保险人都存在让渡商品和货币的意志并实施了买卖行为。因此, 一个保险市场的存在, 必须具备保险主体、保险客体和交换( 买卖) 行为三个要素,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市场的一般概念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 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 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 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 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 尤其在现代社会里, 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 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 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 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 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主体, 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 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 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 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 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 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 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 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 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 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等等。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类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


 保险市场具有的这种选择功能,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这种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

 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不是单纯的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更不是投保人被动地选择保险人,而是双方处在平等、主动的位置上相互选择。这种选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质上这种双向选择是一种利益选择,即以满足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需要为目的的选择。

 2.这种选择是发生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如由于地域条件、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实力、保险市场范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不可能满足投保人转嫁所有领域内的所有风险的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一切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在一定的资源数量和技术知识下,生活标准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

 3.保险市场选择主要表现为横向间的选择

 即对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细分(二):保险市场细分的依据


 一、个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

 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不能仅靠一种方式, 保险营销人员必须尝试各种不同的细分变量或变量组合, 以便找到分析市场结构的最佳办法。对个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 主要有地理变量、人口变量、心理变量和行为变量等四类。

 ( 一) 地理细分

 所谓地理细分, 是指根据地理区域( 如国内、国外、城市、农村、沿海、内地等) 以及所处地区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风土人情、城市规模、人口密度、风俗习惯、不同气候等因素对保险需求产生的不同影响, 对保险市场加以细分化的举措。根据地理细分, 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市场、城市保险市场、农村保险市场、沿海保险市场、内地保险市场等等。这种划分的依据是由于上述条件的差异, 产生了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例如, 地处沿海的人们, 由于经常受到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袭击, 因而他们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会具有较大的需求; 生活在城市的人们, 往往对教育金保险、健康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家庭理财型保险等有较大的需求; 农村则对养老保险具有强烈的潜在需求; 等等。保险营销的任务就是具体了解各地区的不同需要, 集中有限的资源, 首先为重点地区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 二) 人口细分

 按照人口统计因素来细分市场叫人口细分。一般可根据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教育、家庭人口、家庭生命周期、宗族、种族、国籍、社会阶层等进行市场细分。保险是为人提供服务的行业, 因此从其中任何一个角度展开分析, 都有可能发现新的市场机会。仅以人口中的女性为例, 市场调研人员针对女性不同的人生阶段, 提供了以下市场细分结论: ( 1) 单身期。时间: 从20 岁至30 岁。( 2 ) 家庭形成期。时间: 结婚至新生儿出生。( 3) 家庭成长期。时间: 从新生儿出生到孩子学业完成参加工作。( 4) 家庭成熟期。时间: 45 岁到退休前。( 5) 退休期。时间: 55 岁以后。保险是为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 通过对女性一生需求的细化研究, 如果能分别设计开发出具有适应不同时期女性需要特点的新产品, 将会为保险营销提供又一个新的广阔空间。

 ( 三) 心理细分

 心理细分是指根据人的心理因素对保险市场展开分析的方式。心理因素包括动机、认知、个性、生活方式等。认真研究会发现, 所处的经济环境、地理环境等都大致相同的人群, 他们的心理特征却多种多样: 如有的直率、有的含蓄、有的外向、有的保守、有的崇尚时尚、有的喜欢传统等等, 不一而足。由于个性心理的差异, 会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因而也会产生不同的投保动机、选择不同的投保形式, 热衷于不同的保险服务方式等。为了使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加贴近客户, 营销人员对客户这种心理的差异应予以关注和理解, 这样才能设身处地为客户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 提供更加周到的保险服务, 把保险营销与人文关怀进行有机的融合。这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举措。

 ( 四) 行为细分

 行为细分是指按照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态度把客户分成的群体。

 行为是各种要素的综合反映, 因此行为变量是建立细分市场的最好的出发点。

 例如, 经过长期总结, 根据投保人的行为特征将投保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基本需求客户。这类客户的特征是要求交费较少, 以获得保障为主,只寻求基本权益的保障。他们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希望手续简便、交通方便可靠、理赔容易迅速。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属于被动接受型, 不要求保险工作人员有过多的礼节, 上门找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也能认可, 只要方便、规范、效率高就行。这类客户占客户的绝大部分。

 第二类是较高层次的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 有一定的主见和社会地位, 个人收入和文化修养都达到一定水平, 办事比较理智, 不盲目追潮。这类人群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 对险种搭配的灵活性、保障范围的实用性有明显的需求倾向。

 他们希望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 参加公司的联谊活动, 喜欢舒适的境界。对保险服务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他们对保险服务的需求, 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处于被动需求和主动需求之间。这类客户目前所占比例不大。

 第三类是高层次需求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事业比较成功; 保险意识较强;收入丰厚。他们约占投保客户的三分之一以下。需求的内容为家庭的保险; 卫生、医疗上门咨询; 保险、证券、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 要求享受保险公司的应急服务和优惠服务; 大多数有特殊保密的需求; 强调实现自我, 对保险服务挑剔, 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鉴于不同客户的行为特点, 保险营销人员必须注意区别对待, 分层次进行保险服务, 以服务的“差异化”, 提高本公司的竞争能力。二、团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许多用于细分个体投保市场的依据, 也可用来细分团体投保者市场。例如按地理因素, 可以将中国的团体火灾保险分为农村团体火灾保险市场和城市团体火灾保险市场。农村团体火灾保险市场的投保团体, 主要是乡镇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经营者等; 城市团体火灾保险市场的投保团体, 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等。除此以外, 对团体保险市场的细分, 还要依据以下原则:

 ( 一) 团体的需求

 不同的企业团体对保险有特殊的需求, 因此应按不同的需求将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以便寻找适宜的目标市场, 如团体人寿保险市场、团体意外保险市场、船舶保险市场、货物运输保险市场、航空保险市场、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等。

 ( 二) 团体的规模

 团体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其对保险需求的状况, 如对保险产品需求的种类、保险金额的大小等都不尽相同。为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要对不同规模的团体市场进行细分, 如将投保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和少数中型企业归类为高端客户; 将投保潜力一般的大多数中型企业归类为中端客户; 将投保潜力较小的众多小型企业归类为低端客户。针对不同的团体客户, 保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的服务策略, 以便抓住重点, 有效地控制和占领市场。

 ( 三) 团体的性质

 以企业为例,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已突破国有独资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共存的局面。不同性质的企业, 其经济实力、文化背景不同, 它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也不尽相同。

 因此, 保险营销人员应该根据企业性质, 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工作。

 ( 四) 团体的投保途径

 不同的团体其投保途径不同, 如有的团体通过上级统一“ 招标”、“ 竞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有的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的企业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根据这种不同的投保途径将团体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有利于较有效地找到本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以便顺利占有市场。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概念及保险市场的类型


市场的一般概念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有商品的地方, 就必然有市场。市场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 指买卖商品的场所。其特点是具备一定的地点和设施。广义的市场, 则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 商品交换关系及其意志行为的总和。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 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 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 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 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 尤其在现代社会里, 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 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 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 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 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主体, 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 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 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 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 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 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 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 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 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 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等等。

保险市场的类型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 保险市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1.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 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人身保 险业务, 包括 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营销目录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是指从事经济保障劳务交换活动的经济形式, 它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从保险市场的基本构成看, 一个简单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三个要素, 即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客体、保险市场交换行为。

1. 保险市场主体

指保险商品的占有者,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之所以称之为主体, 首先是因为人是市场活动最活跃的因素, 保险商品买卖离开了买卖的任何一方, 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离开了市场的主体, 市场也就无从考察。其次, 市场主体在市场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其他两个要素是市场主体活动的载体, 它们不能离开市场主体独立走进市场。就保险市场主体条件而言, 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能够按照主体本身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保险商品的买卖活动; 二是保险市场主体必须对保险商品、资产、自身行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占有是市场买卖的前提条件, 而占有与所有完全不同, 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使商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以适应市场日趋频繁的交易需要。这就是保险市场中介人之所以成为市场主体的原因所在。

2. 保险市场客体

指保险市场买卖的对象或标的物, 即保险单。保险属于一种特殊商品, 保险单则是保险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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