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征?

2020-07-25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视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但在法律史上,早在罗马法时期法律就有对射幸合同调整的记录,而且在现代各国民法中,也多有对射幸合同进行明文规定的。且在现實生活中,随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種类的射幸合同如有奖销售合同、金融期权合同等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射幸合同应在法律上取得一席之地应为理所当然之事。由于射幸合同的许多副作用,也由于例外从严的法律原则,我国也应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以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種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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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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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什么样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无效保险合同的特点是:1、违法性,即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2、自始无效性,即因其违法而自行为开始起便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3、无效性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无效。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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