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保险强强联手打造银行保险业务

2020-07-22
保险业务新手必备知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人们精神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未来的打算越来越长久,保险在人们生活中已经必不可少了。我们国家保险公司也在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借助现有的媒介一起发展,共同造福人类,银行保险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银行保险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银行保险是不同金融产品、服务的相互整合,互为补充,共同发展;银行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概念,在金融合作中,体现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强强联手,互联互动。 这种方式首先兴起于法国,中国市场才刚刚起步。与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相比,它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实现客户、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三赢”。

一般而言,根据销售方式和销售对象的不同,保险产品可分为个险产品——通过保险公司代理人向个人客户销售、团体保险产品——通过保险公司员工向企业客户销售以及银行保险产品。通俗地说,银行保险产品就是通过银行、邮储等金融机构向个人客户进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目前,银保产品涵盖了投资、保障、养老、子女教育等各个方面,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产品。以太平人寿银保产品为例,偏重于投资的有太平财富投连,偏重于保障的有定期寿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重疾险,还有兼具投资与保障的万能险如太平盈利多2007、分红险。此外,还有专门为子女教育设计的太平小当家教育计划,专门为养老设计的太平财富年金等。

客户通过银行购买保险,除了方便快捷之外,一般而言,其售后服务也较为稳定可靠。以太平人寿为例,购买了银保产品的客户,在需要办理资料变更、保险金领取、理赔等事项时,既可以通过拨打太平人寿客服热线020-61073888咨询,也可以直接到与太平人寿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网点办理。从收费方式来说,保险公司对银保产品实行银行缴付费,即客户可委托银行从自己的银行账户上扣缴保费,客户领取的保险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账户发放,这提高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性,也节约了客户的时间。

银保产品种类繁多,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所有的客户,因此客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保障需求选择相应的保险产品。一般而言,对于中青年,最应该购买的首先是保障型保险,其次才是投资型保险。老年人不适合风险高的产品,而比较适合风险低、保本的产品。另外,产品的风险高低也不是固定的,很多公司给客户提供了转换的权利,客户可以根据自己年龄和风险偏好的变化,对产品进行调整。以太平人寿财富投连为例,提供了低、中、高三种风险属性的账户,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来决定账户资金的分配比例,5年后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申请将险种转换成年金,每年领取。

由于中国的富裕人口急促增长,故随着保障意识提高,顾客应接受关于保险知识及政策的教育,以更理解保险解决方案如何能满足其需要。中国的银行保险已发展接近十年,保险及银行监管机构于2012年共同收紧银行保险的监管,以加强市场秩序。此举解决了风险披露不足、银行将保险产品当作储蓄存款产品的误导销售手法以及贿赂风险等问题。

延伸阅读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否存在风险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简单的讲就是通过银行出售部分保险业务。银行可获得一定的手续费,增加收入,成为中间业务,丰富产品体系。

自银行业涉足保险业务以来,出现了诸如问题,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不规范经营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整治这一现象,重庆银监局发布消息称,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据了解,目前在银行误买保险产品的人很多,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保费一般都在万元以上。

针对此种情况,重庆银监局将在银行窗口禁止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保险产品;如果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销售资格,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销售行为,严禁误导购买和不实宣传等。

同时,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暗访银行基层网点,对发现的违规营销宣传行为,约见违规银行机构高管人员,责成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问责。

加强银行代理保险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银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带来的收益自不待言,然而与高收益对应的是高风险,他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开展此项业务主要可能包括的风险

第一,宣传广告的风险。在具体实践中,县级部分金融机构的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广告词往往存在被扭曲、被夸大的风险。尤其是所谓的“联合推出”、“银保理财业务”等,引发了购买人对保险产品的误解,也使金融机构陷入购买人与保险人之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银保合作的风险。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如果相关合作协议规定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特别是对代理人的职责、风险的承受、代理产品的合规合法等问题把握不准,银行就容易陷入与保险公司、投保人间的纠纷。

第三,市场准入的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属于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须要经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时,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也对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一些具体条件。但笔者发现,县域金融机构在代理保险的实践过程中,尚存在一些保险代理业务没有获得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这也使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面临风险。

第四,角色混同的风险。“银保”角色混同主要是基于“银保”产品的雷同。大部分寿险产品套用银行存款本金、存期、利息等概念。这种套用使寿险产品与金融机构存款产品极其雷同,容易使客户混淆保险产品与金融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雷同、客户认知不高及银行人员宣传模糊,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后,并不明白自己就变成了保险公司客户,而认为自己还是金融机构的客户。

第五,不当承诺的风险。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在向客户介绍和宣传保险产品时,过于强调保险的分红增值功能,疏忽对保单条款的介绍,甚至可能出现不实的口头承诺,这使得一些客户误认为买的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出现问题可以找银行,这些都为银行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纠纷埋下了隐患。

当前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风险,而存在这些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内部管理失范,也有外部监管不力,当然还包括制度层面的问题,以上几位专家也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防范风险的对策。防范各种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这项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如何更好地达到以上目的,还需要业内人士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保险业务,技能训练::保险业务训练(一)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 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 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 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 按照业务性质( 或经营技术的不同) 分为寿险和非寿险, 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即第三领域) , 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 因此, 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 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 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 常称第三领域) 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改为: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从理论上说, 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 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 二者业务性质相同, 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 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 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 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 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 第一, 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 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 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 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 第二, 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 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 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 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 第三, 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 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那么, 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 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 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 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 均有重要意义, 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 三盈” 策略。

 (资料来源: 中证网, 2002 年11 月4 日, 作者: 王绪瑾)根据上述资料, 结合前面所学内容, 请思考下列问题:

 1. 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 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颁发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后, 经审查认为符合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作出批准设立保险公司的决定, 同时应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 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 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证,也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之必备文件之一。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业务许可证能核定的保险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险许可证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保险许可证分为《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保险机构经批准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须持有关批文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中国保监会更换其许可证。中国保监会依法统一设计、印制、颁发、扣缴、注销或吊销保险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扣押保险许可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将保险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 以备查验。保险许可证每3 年更换一次。如有丢失, 应于发现之日起15 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 并书面说明情况, 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保险机构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保险许可证。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0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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