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如何计算我的美满一生保险收益

2020-07-21
人的一生怎样来规划保险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分红型)[具体条款][费率表][专家点评]

咨询内容:我买了国寿美满一生5年交费,我每年交2千,老公交1千,75岁时我能得到多少?我今年38岁,老公和我差不多。

咨询网友:疏于 (重庆)

专家解答:

重庆 太平人寿 杨丽华

您购买的这个国寿这个产品应该说是一个两全产品,小晏给您精心的找了关于这个产品的一些内容,可以做一个参考。其实保险是一种保障的作用,保险当然也有储蓄养老年金的功能。更重要的一点保险体现的是一个保障意外医疗疾病方面的一个内容。

您现在的家庭其实可以合理做一个规划!做一个保单年检,可以给您合理的配置家庭资产,做好保障风险转移。

重庆 华康代理 晏鹤凯

保险责任 关爱年金 保单生效起至被保险人七十四周岁,被保险人生存则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75周岁时,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身故保险金,保单生效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重庆 平安人寿 王惠敏bx010.Com

恭喜你们很有保险意识。但是从你们所交的保费来看,保障还是较低的。不知保障计划设计全面不?虽然说我不是中国人寿的代理人,但从我进入保险行业来说,对此深有感触。对于分红险来说。除了固定返还是确定的以外的收益都是有风险的,只能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盈余的70%来分给该险种的所以客户,再看你自己占了多少份额来确定的。最担心的就是客户对预期收益想象得太高,简单地说就是以建议书来说明的。也只是为了客户好理解条款。实际的没确定。

延伸阅读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买保险和了解保险更多信息,请参考保险知识网站。

被保险人,保单一定要被保险人签名吗?


 案例:张老伯是政府机关退休干部,考虑到他38岁的大儿子收入不够稳定,通过老邻居介绍,他从一家寿险公司的代理人那里悄悄为儿子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并在上周一拿到了正式保险合同(保单),准备作为礼物送給他儿子。一位老朋友得知他为儿子买了份保险后,提醒他:投保单需被保险人自己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沒有他儿子签字,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张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分析:投保单一定要投保人亲自签名吗?一定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名吗?

前一问题答案很明确,投保单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亲自签名,但如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如投保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后一个问题稍复杂些,可按以下三種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单必须投保人签字,这也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已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種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給付责任。在这種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給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實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

明白了上述原理,张老伯的这種情况,只要搞清他保单有沒有死亡給付责任,如有,则其大儿子(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必须亲自签名,如无则无须签名。

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人的免责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杀是否构成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保险界的意见曾不统一。有的主张应一概作为免责事由, 原因是不是非本意的, 而是人为的、故意造成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不论出于什么动机, 都应该反对。有的主张应对自杀的动机及时间作具体分析, 不能完全加以否定。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属及受益人的利益,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给付保险金。因为, 第一, 保险条款将故意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的目的在于防止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骗取保险金, 滋生道德危险。但是, 自杀是一种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自杀造成的死亡已经统计进整个的死亡率中, 根据死亡率计算的保险费已经包含有自杀的因素, 由它而造成的赔付金额因素已经摊到全体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中, 因而对保险人不会造成损失, 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核算, 除了防止道德危险外, 没有必要把自杀作为免责事由。第二, 人寿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 如果对发生的自杀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给付保险金, 势必影响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的生活。

 本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被保险人自杀的, 除本条第2 款规定外,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自成立之日起满2 年后, 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这样一方面防止发生道德危险, 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家属的利益。首先, 把自杀的免责事由在时间上限制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2 年内。在这一免赔期限内的所有自杀, 保险人都不负给付责任; 超过这一期限后的自杀, 保险人都应负给付责任。在签订合同或合同复效2 年之内自杀的, 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之所以把自杀的除外责任时间限制在2 年以外, 这是因为, 在正常情况下, 很难想像一个人有可能在2 年以前预谋自杀, 并于2 年以后付诸实现, 即使在2年前有过这种企图, 届时也不至于轻生。为此, 条款规定2 年后的自杀作为保险责任, 对此, 保险公司仍应给付死亡保险金。这样,既能适当防止道德危险用以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又能保障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家属不致因亲人自杀而不能正常生活。其次, 对自杀的性质作了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等致其自身或残或死亡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也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不过,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中, 不适用意外伤害, 在以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合同中, 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责任。

 此外, 与自杀相对应的是他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05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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