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及作用

2020-07-21
保险规划的必要性

一、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

竞争的范围很广, 诸如人类社会的政治竞争、军事竞争、经济竞争, 以及“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的自然界竞争。正是因为有了竞争, 动物得以进化,人类得以发展, 社会得以进步。当今社会表现更为白热化的竞争是在经济领域、高科技领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生产时曾经指出: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 它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 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因此, 社会发展到今天, 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回避竞争, 而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保险市场的竞争, 主要是参与市场的保险人为了取得较好的环境, 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 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必然要在费率、实力和服务上展开竞争。这里有一个朴素的道理, 就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并存, 要生存就要竞争。当然, 这也是保险市场发育的一种客观需要。从市场垄断到市场竞争是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我们说竞争是一种社会进步, 是因为社会进步不仅表现在物质丰富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的要素上。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 强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这种强者既包括某一企业团体, 又包括社会精英而组成的群体, 也包括在平凡工作岗位作出卓越成绩的某些个人。就保险公司会积极学习采用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 吸纳优秀管理人才, 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降低成本, 并通过潜心经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 立足市场, 驾驭市场。同时,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成本的降低, 会在更大程度上吸引客户, 使保险市场得到更快的发展。

(2) 保户能够享受更为优质的服务。保险市场竞争的最大受益者应该是保险客户。事实上, 保险企业间的竞争除了价格竞争, 最能吸引客户的应该是服务的竞争, 通过提高服务水平而赢得客户, 占领市场。所以, 当市场趋于成熟、竞争较为规范时, 竞争的焦点则集中在各家保险企业服务水平上。真正能够感动客户, 使客户成为名副其实的“上帝”的是一流的服务。这正是市场竞争所倡导的, 当然也是竞争的结果所在。

(3) 保险员工在竞争中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这一点不容置疑。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就整个社会而言, 永远为强者准备一份丰厚的馈赠, 只为弱者留下一份同情。每一个保险员工要在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 必须不断地更新观念, 追求知识, 克服惰性, 完善自身, 不断迈向成功的新阶梯。这是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过程, 是人生境界的一种升华。

当然, 我们在看到保险市场竞争积极作用的同时, 还必须清醒地看到, 由于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同, 市场管理还不完善, 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和违规行为不可避免。对此, 保险市场主体应采取积极的态度,着眼于长远利益, 切不可以短期行为处之, 以共同促进市场的健康发育, 把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保险人应自觉遵守市场规则, 规范自身行为, 以健康的心态, 规范的运作立足市场。保险人还应努力在经营管理上下功夫, 在改进服务上比高低, 练内功, 求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应对保险市场严格监管, 保护正当竞争, 打击非法竞争活动。同时, 逐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搞好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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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三)


 三、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垄断竞争模式

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亦即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选择。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正如在第一章所介绍的,世界上各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有许多类型。完全(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在目前世界几乎不复存在。寡头垄断型模式在日本比较典型,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尤其在近几年日本多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从而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事实上,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主流,这是因为,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

 至于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完全竞争型模式则是非常个别的现象。

 中国1985年前的保险市场属于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1986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到2000年底,30家保险公司中,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占市场份额的69.67%,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为30.33%。

 基于上述分析,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理想选择;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其危险模式是自由竞争型模式。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因此,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第二,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而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第三,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趋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第四,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其他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否则,保险公司本身就不保险了,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保障,从而带来社会问题。

 第五,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需要打造保险“航空母舰”。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竞争,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产业组织上将会注重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同时,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本公司的竞争力,也将通过公司的股份化改造、公司购并浪潮来增加其资本量,通过打造保险“航空母舰”来提高其竞争力。

 第六,中国国情。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决定了保险公司规模的多元化,以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同时,中国保险市场发育尚欠完善,也决定了完全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竞争模式不适合中国。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1 . 保险市场主体

 指保险商品的占有者, 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等。之所以称之为主体, 首先是因为人是市场活动最活跃的因素, 保险商品买卖离开了买卖的任何一方, 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离开了市场的主体, 市场也就无从考察。其次, 市场主体在市场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 其他两个要素是市场主体活动的载体, 它们不能离开市场主体独立走进市场。就保险市场主体条件而言, 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能够按照主体本身的意志独立自主地进行保险商品的买卖活动; 二是保险市场主体必须对保险商品、资产、自身行为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的权力。占有是市场买卖的前提条件, 而占有与所有完全不同, 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使商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 以适应市场日趋频繁的交易需要。这就是保险市场中介人之所以成为市场主体的原因所在。

 2 . 保险市场客体

 指保险市场买卖的对象或标的物, 即保险单。保险属于一种特殊商品, 保险单则是保险的一种物化形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过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 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某种需要的物。这种物是用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 商品离开了使用价值, 买卖就不能实现。同样, 保险具有转嫁风险, 获得经济补偿的使用价值。保险市场客体具有很多属性, 其中一点就是它的有限性, 即保险品种受社会发展、认识水平和技术条件的影响, 不可能满足主体的所有要求。这样一来, 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尽可能多地开发新险种, 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风险转嫁需要; 另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经济合理地选择市场客体, 最大限度地转嫁风险和节约支出。

 3 . 保险市场交换行为

 指保险市场主体为买卖保险而表现出的外在意志行为。我们说任何企图参与保险市场交换的主体, 尽管双方有保险商品或货币, 如果“ 让渡行为” 不存在, 或者说交换行为没有发生, 那么保险市场依然不能成为现实。这就是说,保险商品的买卖首先表现为人的具体活动, 受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故交换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保险市场的基本要素。交换行为由简单到复杂, 也同市场一样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 起初它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十分有限, 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 交换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目前不论是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 对市场行为的研究都越来越予以高度重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在现代条件下, 保险市场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险商品和货币占有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及其意志行为。在这一市场上,具有独立人格和主体行为的多个保险当事人和被保险人都存在让渡商品和货币的意志并实施了买卖行为。因此, 一个保险市场的存在, 必须具备保险主体、保险客体和交换( 买卖) 行为三个要素, 否则就不能称之为保险市场。

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选择: 垄断竞争模式

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 亦即保险产业组织政策的选择。它直接影响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稳定, 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

正如在第一章所介绍的, 世界上各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模式有许多类型。完全 (独家) 垄断型保险市场竞争模式在目前世界几乎不复存在。寡头垄断型模式在日本比较典型, 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 尤其在近几年日本多家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下, 由于有大型保险公司的接管, 从而保证了保险市场的稳定。事实上, 垄断竞争型模式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主流, 这是因为, 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一方面保险公司数量增加, 另一方面购并浪潮的掀起, 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规模化经营。

至于市场份额由众多规模相对偏小的保险公司共享的完全竞争型模式则是非常个别的现象。

中国 1985 年前的保险市场属于独家垄断型保险市场, 1986 年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成立, 到 2000 年底, 30 家保险公司中, 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占市场份额的 69.67% , 其余公司的份额仅为 30.33%。

基于上述分析, 在封闭型经济条件下, 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理想选择; 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 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 其危险模式是自由竞争型模式。中国保险市场竞争模式的选择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 由于竞争可以促进产品的创新、服务的改善、费用的降低, 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 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 这就要求具有一定的保险公司数量。

第二, 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 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而加入时营业许可证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 未来中国保险市场将是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局面。

第三, 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 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趋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 从而促使一定程度的垄断。

第四, 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 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 才能在其他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 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 否则, 保险公司本身就不保险了, 被保险人也就缺乏保险营销目录

险种,保险市场:竞争内容


 1 . 险种质量和价格

 我们常说,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同样如此, 没有高质量的险种, 就不被保户认可, 就难以立足市场。保险企业的险种质量主要表现在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办法上。也就是说, 不同保险企业的同一险种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 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大小、赔偿标准的高低是保户最看重的。保险市场日趋发育成熟, 不同公司的相同险种大量增加, 保险消费者自然也要货比三家, 而险种的质量就成为选中与否的主要内容。险种价格方面的竞争是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质量相同的前提下, 谁的险种价格低廉, 谁就有强劲的竞争力, 反之就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事实上, 险种质量和险种价格都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具体地说是保险经营成本的集中表现。如果一个企业注重风险管理, 内部有较为健全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定损方法, 财务开支能够得到合理控制, 且资金管理运用成效明显, 经营业绩很好, 那么, 经营的险种不仅可以在扩大责任范围, 提高赔付标准方面胜人一筹, 而且可以较低价格面向市场。这样就会被更多的消费者认可, 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例如: 在我国航空意外险市场的竞争中, 2002 年可谓风起云涌,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100 元买断全年航意险的新举措, 旋即在中国人寿则可以50元买断全年的飞机、火车、轮船意外险, 美国友邦也不甘落后, 将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改为飞机起飞前和降落后2 小时之内。

 2 . 险种品种的竞争

 当今社会是丰富多彩的, 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是多层次的。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保险能力的增长, 会不断提出投保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险种。消费者的需求就是保险企业开发新险种的动力, 以争夺保险消费者为目的的保险企业, 就应不遗余力地开发、引进新险种。为了保持市场的占有率, 在险种经营上要努力做到“开办一代, 储存一代, 研究开发一代”。一种观点认为, 保险公司在保险险种开发上应成为百货公司, 让各个层次的消费者都能各得其所, 这样的公司才能在竞争中取胜。此话不无道理。

 3 . 服务的竞争

 同购买其他商品一样, 保险商品的消费者不仅期待买到称心的商品, 还希望得到良好的服务。严格地说, 这是保户的一种权利, 也是保险人的一种义务。纵观日本产业界的市场竞争, 大致经历了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和企业文化的竞争这样三个阶段。其中的经验对我们不无启迪。许多有识之士提出:

 “服务是企业的第二次竞争。” 国外有一种产品销售理论, 叫做“1∶25∶8∶1” 规则, 即服务好一个用户可以影响25 个消费者, 会诱导8 个人产生购买欲望,其中一个人会产生购买行动。服务好老用户, 是一种胜似有声的宣传、渗透。

 这种现象称为“ 口碑效应”。所以, 我们说保险服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无疑也是保险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事实上, 保险服务历来为保险人所重视, 所谓保户是上帝就足以体现这一点。

 一般来说, 保险服务有三种境界, 第一种是让保户过得去, 第二种是让保户满意, 第三种为最高境界, 就是要感动保户。当一个人被别人的行为感动时, 会对感动源经久不能忘怀并会在自身的活动范围内加以渲染。因此, 保险服务要让保户高兴而来, 满意而归, 应该是每个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所追求的。当然, 保险服务不能在口头上, 亦不能仅仅停留在微笑服务等表面形式上, 而应善于站在保户角度不断改进服务, 深化承保、理赔、防灾等环节上的服务。展业承保上, 不仅能讲清保险常识, 讲清某一险种的实质内容, 为保户答疑解惑, 而且能为保户设计出合理的投保方案, 做保户的保险顾问; 理赔上, 合理、公正地定损, 不克扣保户, 同时在时间上要快速; 防灾上, 通过保险防灾工作, 减少保户财产损失, 降低赔付。通过保险防灾也让保户真正感到保险人不仅仅是收取保费, 灾后给予赔款, 而且对其财产安危也十分关心。保险服务工作加强了, 保险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发展前景将会是十分喜人的。

 4 . 实力和信誉的竞争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一种特殊行业, 作为被保险人, 无论是单位或个人,参加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在遭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及时得到足额补偿。

 因此, 要求保险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才足以担当起补偿重任。正因为如此, 保户才特别看重保险人的经济实力。保险人欲达雄厚的实力, 除了扩大市场占有额, 增加业务规模外, 当前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管理, 降低经营成本,向管理要效益, 加速保险基金的积累, 壮大实力。应该说, 这是取得保险经营实力的主要途径。可以说, 保险企业的实力与企业信誉是相伴而生的。保险人要在竞争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就必须讲求信誉, 以信为本。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 如果以随意违规提高回扣、降低费率来赢得保户, 即使一时见效, 也是不能长久的。保险人的实力是信誉的基础, 而信誉则是天长日久形成的, 而影响其信誉高低、形象好坏的, 主要是企业对社会承诺及保险合同履行的情况。所以, 取得好的保险信誉, 除具有经济实力做后盾外, 要靠每个保险员工从一点一滴规范行为, 赢得保户, 造福社会。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类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


 保险市场具有的这种选择功能,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这种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

 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不是单纯的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更不是投保人被动地选择保险人,而是双方处在平等、主动的位置上相互选择。这种选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质上这种双向选择是一种利益选择,即以满足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需要为目的的选择。

 2.这种选择是发生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如由于地域条件、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实力、保险市场范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不可能满足投保人转嫁所有领域内的所有风险的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一切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在一定的资源数量和技术知识下,生活标准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

 3.保险市场选择主要表现为横向间的选择

 即对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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