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按照该实施方案,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为我市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该实施方案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新策解读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随着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行,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引人关注。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低收入家庭遭遇突发性困难怎么救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改革?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有何政策规定?这些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出现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会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此作出详解。
为避免专题询问“一问了之”,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年初听取报告、年中开展询问、年底跟踪追问的方式,跟踪监督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专题询问会中答复和承诺事项的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革拟10月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情况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昨日有委员询问,我市这项工作目前进展如何?
“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即哪些人要缴、怎么缴、怎么领?”市人社局局长林中在应询中说。
据了解,缴费的群体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缴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职业年金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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