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一):英国保险代理模式

2020-06-18
发达国家家庭保险规划

 (一) 英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 保险公司的业务绝大部分是通过中介办理的。在财产险领域, 代理人涉足较少, 约2 /3 的市场被经纪人控制, 尤其是再保险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 都是由经纪人来实现的。法律上财产保险没有必须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 其管理主要是依据英国保险协会的各项规定, 而且财险代理人也不必专属单一公司, 最多甚至可跨越六家保险公司, 但若要从事人寿保险业务就必须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依金融服务法办理注册登记。

 在寿险领域, 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选其一, 而不能兼任, 这就是英国的两极化原则。寿险市场上经纪人一般涉足较少, 代理人充当了主要角色。1986 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公司代理人做了极化界定, 公司代理人只允许销售所代理公司的寿险产品, 既使该公司没有适合顾客需要的产品, 公司代理人也不能把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介绍给顾客, 公司代理人可以把顾客指引给独立的经纪人( 金融顾问) , 由独立的经纪人为顾客提供最佳服务, 但公司不能把顾客指引给另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寿险公司对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在确定代理人之前, 公司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这包括查阅“ 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管理组织” ( LAUTRO)对代理人的记录( 代理人来自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情况) 。

 LAUTRO 对所有公司代理人都有专案记录, 只有在案的代理人才能从事销售活动, 公司其他可能向客户提供保险信息或建议的雇员也被登记在案。法律对寿险代理人从事销售财产保险商品业务活动没有给予特别限制。就代理人是否负佣金告知义务及行业内是否应存在统一佣金协议等问题, 1990 年1 月1 日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SIB) 作出统一规定, 即公司代理人无须告知被保险人其收取的佣金比例, 除非公司代理人的个别客户提出这样的要求, 至于寿险中介佣金的比例应由市场决定, 但它仍是SIB 对寿险公司定期检查的一项内容, 保证它不至于引起对产品的偏见。

 英国保险市场还有不少兼职代理人, 他们在本职的基础上,给保险公司介绍业务, 银行、住房协会或其他个人如会计师、律师、修车铺老板、杂货店老板都很有可能成为代理人, 这些人虽不是专业的保险人员, 但要求他们懂得保险的基本知识, 以便投保时办理必要的手续。过去他们以独立的金融顾问身份出现, 由于1986 年英国金融服务法对独立的金融顾问的规定过于严格,使许多指定代理人转而依附某一家公司。此外, 劳合社内部也有保险代理人, 每一个辛迪加指定各自的承保代理人代表劳合社及其利益在辛迪加内进行承保活动, 他负责指定每个主要险种的承保人, 辛迪加的事务性工作由管理代理人承担, 无论是承保代理人还是管理代理人, 他们的报酬由薪金和成员的部分利润构成。

 劳合社的代理人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代理人, 他们不从事保险推销活动。

 (二) 英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 经过长期发展, 其保险代理制度特色鲜明:

 1. 代理人在寿险市场上占据着主导地位, 而在财险领域,则主要由经纪人控制, 代理人涉足很少。据统计, 在寿险市场上80% 以上的业务是通过代理人完成的, 在财险市场上通过代理人完成的业务量不及业务总量的1 /3 , 其他绝大部分是通过经纪人介绍的, 尤其劳合社的内部业务基本由经纪人所垄断。

 2. 兼职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兼职代理人的来源非常广泛, 类似于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以及如律师、会计师等个人均可以成为兼职代理人。兼职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扩展阅读

代理人,部分发达国家的保险代理模式(二):美国保险代理模式


(一)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美国的保险市场发育相当成熟, 保险公司众多, 消费者保险意识比较高, 保险中介制度很健全, 作为保险市场中心角色的保险代理人在不同的险种领域作用不同。

 在寿险市场上, 主要由代理人开展保险业务( 同时还兼用一些经纪人) , 其队伍庞大, 形成了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络, 这是促进美国保险业发达的原因之一。美国代理人制度比较完备, 可以分为机构代理制和无机构代理制, 无论那种代理制,代理人的授权从两方面获得, 一是根据代理合同, 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 即公开授权原则, 显然这种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非专业的广大公众, 并从另一方面促使代理人更认真、更完全地为投保人负责。

 机构代理制又可细分为普通代理制、多险种代理制和上门服务代理制。普通代理制包括总代理制和分公司制。总代理制是由总代理人作为独立的合同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在合同界定的地区和范围内办理代理业务, 总代理人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承担经营管理费用, 享受公司支付的费用津贴。分公司制是通过保险公司在各地的代理处开展业务, 代理经理管理代理处, 且他要与公司签订合同, 成为公司成员, 虽然代理处的办公费用全部由公司提供, 但代理经理仍要负责财务管理。多险种代理制是指代理人可以将寿险、健康险、财险和意外伤害险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一并提供给客户, 在这种制度下, 代理人是独立合同方而不是公司雇员, 他们有自己的办公室, 并且自己承担办公费用。上门服务代理制最早起源于简易寿险的推销, 这种代理制的特点是保单的保额一般不高, 保费按周、双周或月缴, 承保的手续简单, 代理人在客户家中收取保费并提供服务。

 无机构代理制采用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制度。个人业务总代理人的主要工作不是招集代理人, 而是重在推销保单。无机构代理制与机构代理制的区别是: 保险公司不承担培训责任和办公费用, 而只需向个人业务总代理和经纪人提供有关产品的目标市场、法律解释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信息。

 在财险市场上, 代理人同样充当中心角色。产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有独立代理人和专门代理人两种。独立代理人通过代理网进行活动, 他通常可以代表几家保险公司并将他所接受的业务在他代理的公司里进行分配, 即独立代理人具有业务的最后决定权;专门代理人代表承保公司的利益进行活动, 没有业务选择权, 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代理公司服务, 而且直接承保人只支付极少的续保佣金。有效的专门代理人使近年直接承保公司的业务增长十分迅速。财产责任险市场上的代理人权力受限较少, 代理人有鉴定、变更、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力, 他们对保险公司的行为有很大的制约。而寿险领域的代理人权限则小得多, 是事先约定, 并不能约束保险人的承保行为。

 美国的法律规定销售保险的任何人, 无论是代理人还是经纪人都必须在他所开展业务的每个州获取执照。就代理人而言, 他向保险管理部门申请执照时, 必须详细填写个人自述, 而且要有保险公司资助交纳执照费, 陈述公司委托代理这一事实及证实代理人的业务能力和诚实性。许多州要求代理人领取执照前通过资格考试, 不同的执照, 如寿险执照, 健康险执照等有不同的考试。有的州还要求代理人在领取执照前必须得到州保险部的正式培训。许多州的代理人执照是永久性的, 有的州要求定期重新申请, 大约四分之一的州按国民保险委员会代理人持续教育法规的模式, 要求新领取执照者每年必须完成一系列的课程或参加相当于25 课时的研讨会, 四年后每年接受相当于15 课时的教育。

 (二) 美国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是由英国人培植起来的, 因此保留有许多欧洲的商业习惯和做法( 包括保险) , 至今已有200 多年的历史。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主要呈以下特征:

 1. 完善的保险代理制度, 庞大的代理人队伍

 经过多年发展, 美国保险业已相当成熟, 保险代理制度也以很完善, 目前有近100 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2. 健全的监管体系, 规范的代理人行为

 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当完善, 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州的法律都规定, 由一个部门( 保险监管局) 负责监督保险业并执行有关法律。对于保险代理人, 各州都有专门的法律或保险法律中专门的章节予以管理。

 3. 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 较高的代理人素质美国有众多的涉及保险代理的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 如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 NAIA) , 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 NALU)等, 这些协会、机构大多是为保险代理人相互交换法律和展业等方面的知识而设立, 其宗旨多为通过协会的一些教育、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另外, 保险代理人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其中,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展业方式灵活,为众多寿险公司广泛采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持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公司,获得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国家对上述三类不同的保险代理人都分别规定了其各自应具备的条件。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的人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所有的百经营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保险及手续三者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能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国约有8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招揽的。在我国,《保险法》专门以一章的形式阐述了有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问题,并且于 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两次出台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这些无不说明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说:

第一,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险费,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我国通过各种保险代理人所获得的分散性保险业务收入占保险业务总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险费收入的60%是通过保险代理人获得的。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活动渗透到各行各业,覆盖了城市乡村的各个角落,为社会各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险服务,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提高和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四,保险代理人的运行机制,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机制转换,有着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作用,对领导有启发,对员工有触动。大家都从中深刻地认识到,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需求的营销机制。另外,保险代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发展能容纳大批人员就业。日本从事保险代理的人,约占国民的1%,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兴旺发达,保险代理人的队伍将日益扩大,从而在安置就业方面,将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保险代理人的作用

以下是保险代理人各种类型的具体描述:

1、专业代理人

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总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个人资本总和的50%;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懂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2、兼业代理人

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2)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

3、个人代理人

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地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代理人,怎样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


人寿保险展业主要通过直接展业和代理展业两种方式进行。

直接展业是指寿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向投保人开展业务;代理展业则是指寿险公司通过订立代理合同,由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人寿保险业务期限较长,业务种类分散,使展业工作面临很大困难。特别是个人寿险业务,投保人多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寿险,人员分布极为分散,因此寿险公司通常聘用大量代理人推销个人寿险业务。寿险营销员是个人代理人,是保险中介人之一。

选择一个保险代理人很重要。

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可以为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传播专业概念,提供一系列迅捷而专业的服务,如签约、保全、理赔等等。

在选择代理人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看代理人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和《工作证》,以确定代理人是否是一位合法的代理人。

第二,要看代理人是否诚实可靠和有责任心。代理人能否把险种的优缺点讲清楚。

第三,要看代理人是否专业。当今的保险条款功能有许多,诸如:借款、可转换权益、自动垫交等等。如果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有限,也许保险有些功能就介绍不清。

第四,要看代理人的售后服务。寿险多为长期险,需要保险代理人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联系。

一个负责任的、售后服务良好的代理人要能及时告知自己公司的新条款和新信息能及时提醒客户续交保费,对客户的要求能及时回应,并且要协助保户做好保单的变更及理赔。

第五,不要因为回佣来选择代理人,不要因为情面而匆匆投保。因为您所签署的是一份不能马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合同,不要因小失大,终致后悔。

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他们与保险人订有代理合同,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具有身份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和保险公司颁发的工作证的营销人员,保户可以放心地在他们那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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