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保险的分类: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2020-06-03
保险规划风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 可以把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这种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 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其一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 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这种保险, 其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直接由法律或法规规定。例如建国初期我国的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就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条例的规定而开办的保险。凡乘坐火车、飞机和轮船的旅客, 不管其愿意与否, 都由国家指定的保险部门予以保险。相应的保险部门也不能选择承保。显然,在保与不保这一问题上, 双方即被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选择的余地; 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也都要接受相应条例规定的约束。

 这种强制保险, 不需要双方另外签订书面合同, 凡符合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内旅客, 在国内搭乘火车、飞机和轮船的, 其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已附加在车、船、机票内。买票旅客在搭乘火车、轮船或飞机过程中, 如发生意外致使人身伤亡时, 被保险人(即旅客) 或其受益人凭票由保险公司按照上述条例给付保险金。

 强制保险的另一种实施形式是: 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行政法规或命令, 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 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活动。这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然而对保险人来说, 保险关系的产生仍需要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例如,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 雇主雇用员工时, 必须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有关法规也规定, 私营企业雇用职工的, 必须为被雇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我国目前有些省市还规定, 凡拥有机动车船, 都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否则, 不准使用。

 很清楚, 法律的强制性, 是强制保险最根本的特征。

 自愿保险就不大一样了。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 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其自愿当然是双向的。一方面, 投保人对于自己的财产、人身等保险标的既有投保的权利, 也有不保的自由, 法律不作硬性的规定, 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强迫某人投保; 另一方面, 保险人也有决定承保与否和如何承保, 或承保多少的选择余地。

 自愿保险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实施形式。目前, 无论是国内或国外, 绝大多数保险业务都采取自愿形式。

 二、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保险标的, 包括经济生活客体和主体, 即财产和人身。当然, 现代保险, 其标的不仅以有形财产与人身为限, 各种无形的权利及责任, 亦包括于保险标的范围之内。因此,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进行分类, 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无形利益保险三类。由于各种无形权利及责任无不与财产、人身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所以, 根据此种分类标准, 一般仅分为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其中的损失保险, 习惯称之为“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狭义之分。就狭义财产保险而言, 其标的仅为有形的, 处于静态之中的财产, 例如企业的房屋、设备, 家庭的工具及衣物等即是。广义财产保险, 其标的除有形的、处于静态中的财产外, 还包括无形的权利与责任,处于运动中的财产, 如运输中的货物、运动中的船舶、车辆, 正在生长中的种植物和养殖物等等。在我国, 目前保险公司开办的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三: 一是国内财产保险, 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二是农业保险, 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产品的保险、牲畜保险和家禽保险等。三是涉外财产保险, 包括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投资保险( 政治风险) 及国际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其种类亦不少。国际上主要将其分为以下几种: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老年保险、残废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教育保险等。在我国, 保险公司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主要包括: 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涉外人身保险等。

 三、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 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两大类。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相互对应的, 原保险也称“ 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任的保险。我们平时所说的保险, 多指这种保险。当然, 就某一具体保险关系而言, 如果没有再保险关系, “ 原保险” 的称谓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再保险也称“ 分保”, 是指将原始(即第一次) 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28 条规定: “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以承保形式, 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为再保险。” 再保险以原保险即第一次保险的存在为前提, 所以也叫第二次保险。

 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一种业务, 通过再保险而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 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 故而对于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的作用。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 保险标的越来越大, 危险也越来越集中, 再保险已成为保险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其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再保险业务的开展。

 再保险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 二是以赔偿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但无论是哪一种, 都须通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签订合同来确定。这种合同最明显的特征是: 再保险人仅对原保险人负责, 与原被保险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基于这一点, 它的性质应当是责任保险, 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的保险。但是, 由于再保险的特殊作用, 人们通常所说的责任保险并不包括再保险。

 此外, 基于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而将保险划分为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两大类, 也是较为常见的一种保险分类。营业保险, 又称商业保险, 它是以营利为目的, 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都属营业保险。社会保险, 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 它不以营利为目的, 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本书论及保险, 仅指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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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分类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 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四大类。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 或者在保险期满后,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 担保被保险人履行经济合同的一种保险。

(二) 按经营主体分类

保险按经营主体来划分, 可分为公营保险和私营保险。

公营保险, 可分为国家经营的保险和地方政府经营的保险两种形式。

私营保险, 是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保险, 它的组织形式较多, 如公司保险、合作保险、个人保险。公司保险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保险, 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保险合作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经营保险, 目前只有英国的劳合社一家。

(三)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原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在原保险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再保险, 也称分保, 是保险学原理目录

保险标的,保险的分类(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和契约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再保险,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临时再保险合同(一)


再保险同原保险一样,也是通过合同来明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再保险项目、条件、期限和手续费等等。再保险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临时再保合同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公司提出分保建议,简要说明有关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期限、费率、险别、保险金额等,并且标明原保险人的自留额以及分出的数额;如果是火险则要说明防灾设备等情况;如果是大的工程项目则还要介绍周围环境,并附送图纸。临时分保的建议可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信件的形式来通知对方。对于较大的项目,通常的做法是递送一个详细的说明图样、照片和其他资料。分入公司收到建议以后,对有关内容,包括保险利益、所保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出人的自留额、分保额等进行审查。如果同意,则由分入公司签署一式两份再保险单,一份退给分出公司。只要分入公司签发了再保险单或正式用函电或文书对分出公司所提出的分保建议表示了接受,临时再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临时再保险的优点在于:不论是分出公司还是分入公司都具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但这种分保形式也有很明显的缺点:

1.由于分保业务必须征得分保接受人的同意,只有在全部临时分保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因此有可能失去机会,影响业务的开展。

2.由于必须逐笔安排业务并到期续保,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营业费用的开支。

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临时再保险一般适合于那些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合同分保中规定除外的或不愿放入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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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险的分类介绍


房屋保险是什么

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房屋保险与家财险的区别

第一、保障范围不同。

房屋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房屋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决定了风险不同。房屋的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房屋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一般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

第三、赔偿处理不同。

房屋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容易确定,而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尽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出现保险损失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例,以免赔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保险 国内一般分二类

A.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一切险为一类。主要适合企业投保。

1.基本险只承保火灾、爆炸、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综合险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一切险责任为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B.家庭财产保险。承保 房屋及其附属物、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陷或下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等。

保险知识,保险的分类


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二)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三)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四)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

(五)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

(六)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保险人,保险的分类(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 一 ) 原 保 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二 ) 再 保 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 三 ) 重 复 保 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四) 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人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然后每一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按比例分担责任。

 共同保险是直接保险的一种,因此,共同保险人在联合承担保险责任以后,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再保险,与再保险人建立起再保险关系。虽然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都有分散风险的功效,都是保险人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一种措施,但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反映的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

 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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