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怀孕也可享受生育险

2021-06-28
财险保险规划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异常繁忙,咨询新政策的实施、办理以及社保相关热点问题的市民特别多。今年1月咨询服务中心接到的18万人次的电话总量中,按照咨询热点排名依次为:医疗、养老、工伤、劳动关系以及城乡医保,同时,以下四类问题成为当月用人单位及职工最为关注的政策。

2011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新标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咨询最多的就是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标准、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

据悉,2011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1720元和93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60元。按照426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4260元与182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100元。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82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72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100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能享医保待遇

王先生日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他听邻居说现在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可以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于是拨打12333咨询是否有此规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每年年底年初咨询此类问题的市民比较集中,据悉,按照本市规定: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应与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签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书》,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门急诊医疗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不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应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时,同时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社保卡申请,凭社会保障卡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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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能报销多少 可享受哪些待遇


女性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女性生育保险的目的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险报销范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险保险时限

1、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2、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4、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保险知识汇总,外来配偶也可享受上海医保


上海市的外来人口一直对如何解决自己的养老、看病问题非常关心,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省市户籍配偶的养老、医疗保险作出了新规定。

彭女士是结婚近十年的外来媳妇,今年36岁,她的先生是上海市城镇户口,在公司里担任保安,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由于彭女士的收入也不过1800元左右,夫妻俩一直为养老问题烦恼。

而就在最近,两人看到了希望,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页上,“关于本市居民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张贴了出来,从今年11月24日起,符合参保规定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就可以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了。这无疑为彭女士和先生增添了一份安全感。

了解参保细则

同彭女士有着相同处境的人不在少数,那么符合怎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配偶才能够参加社保?参加后的养老、医疗待遇又是怎样的呢?

首先,参保的条件是外省市户籍配偶必须是上海市灵活就业并有着合法经济收入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一方为城镇户籍。

其次,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30%,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或14%。

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月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不符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外来配偶,可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额支付给本人。如果外来配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本人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的,则可以继续缴费。

此外,在医疗待遇方面,外来配偶按照8%比例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参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若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无论按8%或14%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满15年,实际按月缴费满5年的,在按月领取养老金后,可按照本市退休人员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外来配偶可以向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所要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提出申请。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夫妻二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户主和本人信息业复印件及本市颁发的外省市居住证复印件等材料。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参保申请后,再向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据劳保咨询热线客服人员介绍,每月5日至26日是外来配偶申请社保的受理时间,在申请被批准后,外来配偶可每月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缴费。若需要查询缴费情况及相关信息,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查询密码,凭密码可登录社保网站或拨打社保热线咨询。

另外,申请社保获批后,在城保正常缴费第二个月的15日,外来配偶的医保账户将正式开通,若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外来配偶没有社保卡,可凭身份证件在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直接领取,之后就可以刷卡看病了。

生育津贴,女方若为晚婚初育 可享受晚育津贴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均可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即晚育津贴)。但这一规定在洛阳市民梁先生家却没得到落实,由于他是再婚,前几天去洛龙区社保中心为老婆申领时,工作人员以二孩就是二胎为由拒绝为其爱人发放晚育津贴。“我老婆是晚婚初育,为啥不给发晚育津贴?”

事件|再婚二孩生育,被告知不能享受晚育津贴

昨日,记者在洛龙区社保中心大厅见到了梁先生。“为老婆晚育津贴的事,我来回跑了好几趟。”梁先生说,他跟前妻有个孩子,前不久有了现在的女儿,而且女儿出生的时候领的是二孩生育证,但洛龙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以二孩生育为由不给他老婆发晚育津贴。“我老婆是晚婚初育,而且达到了晚育标准,为啥不发晚育津贴?”

据了解,有规定明确指出,女职工符合相关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此外,如果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可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此规定,梁先生与其爱人符合相关条例,应享受晚育津贴。

政策|女方若为晚婚初育,可享受晚育津贴

对此,洛阳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梁先生的爱人符合“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标准,属于晚育。而且梁先生夫妇属再婚夫妻,如果其爱人是晚婚初育,就应享受晚育津贴。

对于以“二孩”为“二胎”为由不予发放晚育津贴一事,该工作人员说:“‘二孩’不同于‘二胎’,二孩是按夫妻双方子女数量算的,二胎是按生育胎次算的。‘二孩生育证’并不等于‘二胎生育证’,并不代表是女方本人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不能以此认定女方不能享受晚育津贴。”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河南省计生委政法处,一许姓工作人员受访时称,只要女方是晚婚初育,根据政策法规,就应该享受晚育津贴。

回应|情况核实后,会尽快为其办理晚育津贴

随后,记者跟随梁先生前往洛阳市社保局反映此事,该局一李姓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梁先生出具其爱人的晚婚初育证明、女儿的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卫计委开具的准生证申请(男再女初)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生育保险申请表等,并表示会和市卫计委、省社保局沟通解决此事。

目前根据生育险政策,只要女方若为晚婚初育,可享受晚育津贴。如果是再婚,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要是晚婚初育即可享受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男职工可享受生育险待遇 公司不办理可合理要求


案例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公司必须为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的“职工”,并没有限定为女性职工,即意味着包括了男性职工,故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则不分男女,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公司未为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明显与之相悖。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即,鉴于小丽的丈夫系公司职工,小丽作为没有就业的全职太太,同样有权获取生育医疗费用补偿。

再者,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应给小丽的丈夫办理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但未办理,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男员工可享受的生育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此外,在某些地方比如天津,男职工交了生育保险而其配偶无生育保险的,配偶可以用其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具体规定:

在其配偶生育前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普遍做法是:

生育保险由公司按工资总额缴纳,如果男女双方都缴纳了生育保险,则生育保险待遇由女方单位办理男方不享受;

若女方没有生育保险,则可以用男方单位的名义到社保部门办理报销,享受生育保险50%的待遇。

保险知识汇总,北京九类特殊人群也可享受医保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下发通知,对参加“一老一小”医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界定,包括“小留学生”在内的九类特殊人群可参加医保。此外,市级福利机构的福利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在福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其财政补助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九类特殊人群分别是: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可由学校开具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子女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持父母《结婚证》和与父或与母关系证明,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可在所在区县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由学校开具就读和无医疗保险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可持当年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和复读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按照本市规定办理农转居以及户籍进京手续并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90日内办理大病医疗保险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本医疗保险年度的截止日。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按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对待,可自愿选择参加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持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持单位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或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医疗保险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职业病,退休后查出职业病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李涛付小红7月22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职工退休(职)前从事过具有尘肺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退休(职)后未继续从事此类工作,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职业病存在一个潜伏期,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能确诊。而这些退休(职)人员与单位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按照山西省的规定,退休(职)后被诊断患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以被诊断时本人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高于被诊断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同时,治疗尘肺等职业病的医疗、康复费用,可按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后被确诊职业病人员中,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山西省还规定,本通知发布前,如果确诊人员已死亡,经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四级的,其直系亲属也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已享受因病死亡抚恤待遇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新核定的待遇补足差额。退休(职)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的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0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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