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治疗费属不属于保险责任_保险知识

2021-06-18
不属于在制订保险规划
2007年3月,刘女士为自己的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保险,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一年。刘女士交纳了保费。

2007年6月24日晚,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上的女乘客受伤,经过治疗经司法鉴定,该女士构成9级伤残。女乘客将刘女士告上法庭索赔,经过一审判决,市中院终审判决,判令刘女士赔偿该女乘客。刘女士赔偿后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9年9月,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交通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给付残疾保险金6万余元。此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该女乘客经过继续治疗后又发生了二次治疗费1.8万余元,女乘客再次状告车主,法院判令车主赔偿女乘客1.8万余元后续治疗费。

乘客后续治疗费,保险公司不赔

车主刘女士支付完赔偿费后找到了某保险公司交涉此事。刘女士认为,按照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上一次官司法院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6700余元,但按照保险金额上限2万元,该伤者又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减去上述赔偿后保险公司尚应赔偿1.3万余元。但是,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刘女士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金1.3万余元。

拒不出庭应诉被缺席判决赔偿

中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某保险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辩解材料,法庭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保险单,其中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双方保险合同成立,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上的乘客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发生了后续治疗费,因为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约定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上限为2万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该2万元减去已此前支付的6700余元,被告还应支付理赔金1.3万余元。中山区法院于去年12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交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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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疾范围


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大疾病

原位癌属重大疾病范围吗?有很多客户都在问?既然是原位癌,有癌字,那他就属于重大疾病范围,为什么原位癌就不给理赔呢?

那到底原位癌属不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呢?我们来看一下,原位癌一般指粘膜上皮层内或皮肤表皮内的非典型增生(重度)累及上皮的全层,但尚未侵破基底膜而向下浸润生长者。多发生在生殖系统。例如:子宫颈、食管及皮肤的原位癌。常见的原位癌有皮肤原位癌、子宫颈原位癌、胃原位癌、直肠原位癌、乳腺导管内癌和乳房小叶间原位癌、膀胱原位癌、前列腺原位癌。

因为原位癌没有形成浸润和转移,不符合癌症的特点,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癌”.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切除或给予其他适当治疗,完全可以达到治愈的目的。所谓癌症的早期发现,最理想的也就是发现原位癌,这时治疗效果极佳。例如,最早期的子宫颈癌是原位癌,病人没有自觉症状,肉眼也看不出癌变,通过子宫颈癌普查,采用宫颈细胞涂片的方法可以发现它,如果及时予以治疗.治愈率可达100%。

从2007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就将原位癌排除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之外,这在投保人中引起广泛争议。

《规定》同时表示,在恶性肿瘤一项中,有6种情况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其中包括原位癌。

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大多数投保人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其容易产生以下两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未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二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以前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

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从原位癌到浸润癌大概要5-10年的时间;原位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原位癌的治疗也相对简单,如子宫原位癌通常的治疗方法是把子宫切除,而无需做化疗,因此原位癌属于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所以原位癌一般都被列在免赔范围内,但现在也有的公司把原位癌作为轻症重疾进行理赔,重疾保额的20%.

所以亲爱的业务伙伴们及客户朋友们,现在应该知道为什么原位癌不属于重疾范围了吧?

猝死,陪客户喝酒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


案情简介: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岁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工作,但在一些诶情况下,自身的生命安全还需要自己保障,陪客户喝酒是为公司效力,但同样不被保障。

广州限制公积金二次贷款


市民最关心的“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二次贷款”的相关条款在这次二次征求意见中予以了保留。公积金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广州累计共有36.6万职工贷款,约占全部缴存总人数的9.2%。这部分贷款职工不但提取了本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同时使用了结余资金843亿元,占总结余资金的82%。

对于公积金贷款而言,一次、二次并非问题的关键,而应该针对各种不同的购房需求有的放矢,把目光聚焦于厘清刚性需求、改善型需求和投资投机性需求,为首次置业的刚需买家雪中送炭,为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改善型买家助推一把,而把指望着资产价值飙升获利的投资投机性需求拒之大门之外。

贷过不能再贷

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36.6万职工中,仅不到1万人使用两次或两次以上贷款。因此,该项规定的执行影响范围约为2.7%,影响面较小。

“以前买房的时候用过公积金贷款了,不过那是房价还不太贵,用的贷款额度也不多。”市民周女士表示,因为小孩快要上学,打算“卖一买一”换个带学位的房子,“现在房价比以前高很多了,要是贷过不能再贷,就不得不用商业贷款,利率高真的负担很重。”她认为,现时的房价令大多数人不能一次到位买好大房子,“小孩上学要学位,父母养老搬来同住需要换大屋,工作地点变化也可能牵涉到重新置业。”所以,“贷过不能再贷”对改善型换房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新计算公式调低可贷额度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积金额度的计算方式调整为“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强调了账户余额的重要性,缩小了退休年龄月数的倍数。也就是说,按照新的计算方式,可贷款的总额更加少了。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公式的调整是为了突出累计缴存公积金的重要性,减少类似通过短期缴纳公积金、待贷款审批通过后而断缴的现象。

对此,张先生认为,“其实都不用详细算,从总额控制就可以看出来,公积金贷款新的计算公式肯定是把可贷的额度往低算的。”他也为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新的计算公式,他个人的可贷额度降低了9万多元,“对于刚需买家来说,9万元真的不是小数目了。”

环顾北上广,在这一线城市的三大代表中,北京、上海的做法便是不单纯盯着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而是果断叫停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早在2010年就叫停了非改善型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则停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日前发布公告,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1.31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也就是说,一个北京的三口之家,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94平方米,才能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当前,房地产市场正在发生变化,改善型住宅市场正是当下楼市最大的考验。限购、房贷等对改善型买家的限制与束缚,是刚需市场所不用面对的。广州能否向北京、上海学习,给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改善型买家留一条出路,值得考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州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资讯,请关注网广州住房公积金专题。

癌症二次赔付有必要选吗?癌症二次赔付有什么用?


癌症二次赔付是一个我们在买保险的过程中经常会见到一个专业术语。最近,新上市的重疾险很多都有这个责任。那么癌症二次赔付到底是什么意思?到底有什么用处呢?我就利用这篇文章来给大家好好普及一下!

一、癌症二次赔付是什么意思?

身为万能讲解员的我来给大家简单解释一波:

如果您选择了单次赔付的重疾险,如果确诊为恶性肿瘤,首次赔付后合同终止。

而如果您投保时选择了癌症二次赔付,就意味着:

除了首次确诊癌症赔付之后,经过N年间隔期后,如果癌症依旧存在,或复发或转移、或新发其他癌症,可以再获得1次保额的赔付。这就是总共的二次赔付。

补充一点:我上面说的N年间隔期通常是5年或3年,你买的产品间隔期到底是多久?具体要看产品啦,产品和产品之间是有差异的。

间隔期长达3年-5年,很有朋友就问了:如果真得了癌症,估计没几个能活过3年或5年吧。如果这样说的话癌症二次赔付还有什么意义呢?

二、癌症二次赔付真的实用吗?

证据一:

众所周知,现在的重疾险保障病种动辄100种。恶性肿瘤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从保险公司年度理赔数据看:

我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癌症占了所有重疾理赔的70%以上。也就是说,我们购买的重疾险,未来如果发生理赔,70%的概率是癌症。由此可见患癌症申请理赔的人数量占比挺大的。

我么再来看看癌症理赔数据中的高发癌症包括哪些,理赔top10癌症如下:

真理:癌症高发,赔付率高达70%。这种情况下,癌症二次赔付怎么能没有实用呢?

证据二:

我接下来会提到一个医学概念,叫“癌症5年生存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

它的意思是:癌症患者接受治疗后,生存5年以上的比例。而它是用来评价癌症治疗效果的重要指标。

那么目前中国的癌症5年生存率是怎么的一个情况呢?我们来听听中科院院士、国家癌症中心主任赫捷怎么说吧:

2018年赫捷表示:恶性肿瘤5年生存率已从10年前的30.9%提升到40.5%。

这可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啊!细分每种癌症也有质的飞跃。

生存率显著提升的癌症有:

子宫癌:从55.1%提升至72.8%。

甲状腺癌:从67.5%提升至84.3%。

宫颈癌:从45%提升至59.8%。

骨癌:从17.1%提升至26.5%。

食管癌:从20.9%提升至30.3%。

当然,40.5%的5年生存率,是平均后的结果。这样一看,5年生存率的差别还是蛮大的。

可以看出,尽管过了几年,中国癌症5年生存率提升很大呢!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未来医疗技术的进步,中国癌症5年生存率一定会得到更大的提升的。

癌症≠死亡。

很多癌症生存率还是挺高的,再加上日新月异、迅猛发展的医疗研发和治疗技术,未来有一天,癌症对我们来说只是如同感冒一般的小病,很多人真的可以带着癌过一生的。

我真理:看着日渐增高的癌症5年生存率,癌症二次赔付怎么能没有实用呢?

证据三:

细心的网友们可能发现了一个问题。

癌症二次赔付,并不是得了癌症之后,只要活过3到5年就可以获得赔付的。

想要获得癌症二次赔付要满足的前提是:癌症持续存在,或复发,或转移,或新发。而且还有间隔期的要求哦!

我找到了一款市面上非常优秀的某产品为例,癌症二次赔付约定如下:

依据条款来看,首次重疾为癌症,间隔期则需要3年。如果三年之后,癌症持续存在、复发、转移、新发,则可以获得癌症的第2次赔付。

所以呀,我们要探讨癌症二次赔付责任是否是必要的?我们还得再探讨一个问题:那就是3年间隔期过后,癌症持续存在、复发、转移、新发的概率大么?这一项确实挺重要的。

我并没有查到此项官方统计的数据,但是我做了一些研究和整理可以说明一定的问题,大家可以来参考哦!

3年后癌症存在的情况:

不同的癌症,发展进程各有不同。

有的癌症从早期到晚期,跨度可能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

有的发展速度则较慢。以女性高发的乳腺癌为例子,从早期到晚期的跨度则长达5年——10年的时间。

3年后癌症复发或转移:

以实际情况来看,肿瘤患者治疗后的1-3年是癌症复发转移的高发期。在1-3年复发转移的患者高达70-80%,这个比例还是很吓人的。所以说只有20%-30%的患者癌症复发或转移是在3年之后,所以这类人是可以顺利拿到二次赔付的。

3年后新发癌症

第一次患癌之后,三年之后又新发癌症,这也太倒霉了吧!我非常心疼这类患者!

先后得两次癌症的人概率简直不要太低了。但概率低不代表这种情况不存在!

设想一种情景:

年轻时,不幸患上治愈率较高的乳腺癌、甲状腺癌,因发现比较早,已经治愈。多年后,又患上了其他类型的癌症,譬如说胃癌、肺癌等等。这种情况的话,如果保险保障期比较长,是完全可以获得癌症二次赔付的。

我真理:3年间隔期过后,癌症持续存在、复发、转移、新发情况存在,癌症二次赔付怎么能没有实用呢?

三、总结

说了这么多,我觉得是时候该展现一下我的归纳总结能力啦!简单总结下我的观点供大家参考。市面上支持癌症二次赔付的产品间隔期要求在3-5年,二次赔付的标准有持续、复发、转移和新发这4种。只要您购买的包含癌症二次赔付的重疾险价格不是太贵,可以放心大胆的选择,还是很有用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0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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