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保费不等于保单生效?你不知道的保险知识_保险知识

2021-06-17
保险的知识

日常,由于不同保单生效日期各异而导致的保险纠纷问题不断增多,有些投保人由于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保单的“生效日”为何时而遭到拒赔,你是否在意过保单生效的时间点呢?保险专家提醒,它可能并非你签订保单之时,也并非缴纳保费之日,在投保前要格外留意,以免影响出险时的理赔。

车辆保险注意“真空期”

一些车主可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为爱车买了保险、缴纳了保费,却因为一句“事故发生时不在车险的保险责任期内”而无法获得赔偿。实际上,车险的保险责任期一般都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近期,在南京发生了两起投保后却无法理赔的案件。巧合的是,两起案件均是由于保单未生效而引发。

据了解,车险和财产保险一般都没有即时生效的概念,一般当天办理完手续后,保险责任正式生效要等到第二天零时,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是无法理赔的,可以说是保险的“真空期”。所以,广大车主还应该特别谨慎驾驶,避免出险。

人身险生效时间有规定

在新《保险法》中,对人身险合同何时生效有所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才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者其他凭证,保单或者其他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属条件或者附加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核保通过了,那么这份保险合同生效日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那天,也就是投保人签名递交投保单之际。反之,如果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后,无法通过保险公司核保认可,那么保险合同就无法成立,更无法生效。这一条款对确定寿险产品的生效节点至关重要。

健康保险要留意“观察期”

健康保险产品会设置“观察期”,这一特殊的时间段应引起被保险人重视。观察期的设置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普通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90天,部分长期重疾险的观察期可能达到180天甚至1年。在保单条款中,能清楚知晓产品观察期的长短。

在观察期中即便发生保险事故,也是无法获得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只会退还被保险人保费。但同一起保险事故发生时,若投保人投保了不同健康险产品,且各自观察期不同,那么是能获得区别对待的。只要事故发生时已超过某个产品的观察期,就能获得该保险的相应赔偿。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你不知道的险商


“智商”、“情商”、“财商”等概念相信大家早就耳熟能详了,但是“险商”你听过吗?据了解,为倡导科学寿险消费观,南开大学商学院和恒安标准人寿已联合设立“险商”课题组,希望通过对行业寿险指数及个人寿险指数的进一步研究,建立科学的寿险观念检测和识别模型(即“险商”模型),发现个体消费者对人寿保险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为其提出个性化的引导和建议。

“所谓科学寿险消费观,就是建立一个科学的理论框架,把与寿险消费相关的主要观念进行系统梳理,从而引导消费者对家庭财务规划进行系统思考,科学确定目标,高效利用寿险理性消费,最终实现个人和家庭生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据课题组负责人、南开大学商学院教授李桂华介绍,过去两年来,恒安标准寿险指数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消费者(被调查对象)普遍存在对寿险功能及行业认识上的误区,这直接导致了消费者虽然主观上爱与责任的意识较好,并存在对家庭财务安全规划和安排的需求,但由于缺乏对寿险功用的深入了解,常常不能充分利用寿险做好家庭财务规划的科学安排。同时,市场上各种指导消费者的寿险规划观点种类繁多,莫衷一是,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客观上增加了消费者对寿险消费的畏惧心理。

误认为保险等于投资

一个国家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观念的进步,而若落实于现实微观中,主要表现在民众的消费观念上。就民众的寿险消费观而言,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国内寿险业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对于寿险的认知也在不断加深。然而时至今日,消费者在寿险认知上仍存在诸多盲点与误区。“

保险知识,拥有社保不等于不要商业保险


首先,社会保险只是对参保本人给予医疗及退休后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不对参保者本人以外的责任或负担承担保障或补偿.即社保是不保意外伤害,以及由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的,而意外事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是无处不在的。这就需要商业保障来提供保障。

其次,社保的大病保险属于报销型(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就是说如果一个家庭有人患了大病,自己先要拿出钱来垫付,最后再根据发票病历按比例报销。还有养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以及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一系列的费用,都是社保不会解决的高额支出。

商业保险的大病一般属于提前给付型,简单说就是根据保额赔,比如一个人购买了25万额度的商业大病保险,如果患了大病,保险公司就根据当时购买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赔付,买了25万就赔25万(不是根据钱花的多少来报),赔付只需要医生诊断证明书和病例等资料就可以了,这样患者就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而不是面临四处筹钱的困境。

再次,社保参保人在参保期间身故,社保是不会有身故赔付金的,也就是说参保人所交的养老费用基本等于无偿捐献,更重要的一点是参保人的家人,孩子,父母的生活将会由于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困境。如果购买了足够的寿险的话,就算是才缴费一年,保险公司也会按您当初购买的保额赔付给你的家人,您的家人的生活,学习将会得到保证。所以说购买足够的寿险就是对家人的爱,责任的体现。

最后,就是退休以后,社保只能发放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费用,这笔钱想保持以往的高品质生活显然是不够的,如果想让自己的老年生活幸福美满,显然还需要另外的补充,单纯的银行储蓄增值太慢,投资股票是一种手段,但有可能亏损,这就需要从年轻时候强制储蓄,购买一份商业养老保险。到年老时按时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作为社保的补充。

另外如果是自由职业者自己购买社保的话,需要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而只有部分进入个人养老帐户(还有一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而出现较早身故,或领取养老金不久身故时,退回的将是个人养老帐户部分,另一部分则进入了养老基金,这样来说有一定的“不合算”风险。

以上这种个人独立缴费的情况,更需要配合购买一份商业终身寿险,这样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商业寿险得到一大笔补偿,如果健康长寿,也有一笔丰厚的养老金,这样无论什么情况都是“赢家”。

假如说社保是我们冬天里的一件线衣温暖贴身,那么商业保险就像是穿在线衣外面的风衣外套,有了外套无论刮大风下大雪都不怕。您是要线衣还是要外套呢,当然是两者都要。

保险知识,不计免赔不等于全额赔付


“我买了不计免赔险,为什么还要承担30%的损失?”近来,有关不计免赔险的理赔纠纷成为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对于不计免赔险,车主有哪些需要了解的呢?下面,车险专家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不计免赔”的小知识。

找不到第三者

绝对免赔率30%

刘先生最近乔迁新居,由于小区车位紧张,他只好每晚将车停在小区外的路边,可没过几天就发现车身上赫然有几道划痕。肇事者是谁呢?四下没人,也没有摄像头,刘先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询问了刘先生事件经过后,答应赔7成的损失,刘先生需要自己承担30%的费用。根据保险条款:发生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找不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因此,专家提醒车主,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的地方,这样可以保障汽车的安全。

超出投保约定

增加免赔率10%

车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驾驶人或其他内容做约定,如果超出了约定内容,则会增加免赔率。比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驾驶人,而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指定驾驶人在开车,增加免赔率10%;如果投保时约定了行驶区域,但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全车被盗抢

绝对免赔率20%

车辆被窃,但车辆并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即使该车已经上了盗抢险,也不能获得全额赔付。按照保险条款:车辆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另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汽车自燃损失

绝对免赔率15%

附加险“自燃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附加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知识汇总,没出险并不等于白交钱


人寿保险和佛也有相似之处,既能帮助自己,也能帮助别人...不同的结果,只因为当初正确的选择

河北张家口黄女士:我总感觉买了意外险,如果没出什么事就像是白交钱。

答:像意外险这类的“消费型保险”因为没有储蓄功能,更没有投资收益,不容易被消费者所接受,尤其是中国人。中国人普遍重投资轻保障,对于消费型保险产品,很多人抱着投出去的钱如果没出事,就再也拿不回来了的心理,在买这类保险时总是心有不甘。

其实,很多人对保险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了解。保险是什么?是保障,是按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由于人的一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未知的、不可预料的风险,意外事件一旦发生经常会引起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法之一,通过它,人们可以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花较少的保费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使保险成为人们防范风险的一种屏障。

就保险的产品种类来讲,保险既有消费型的,也有储蓄型的。然而消费型险种投入相对较小,最能体现“以小搏大”的保险本质。人们在购买消费型保险以后,得到的是某一特定阶段特定金额的保障,如果平安无事,自然就消费掉了。但在大数法则的现实面前,肯定会有遇到风险的人获得赔偿,他得到的超过他所交保险费的部分其实是其他人为他凑的,从这个意义上看,买消费型保险就好比慈善募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如果我们把保险真真正正看成是一种保障,而不是纯粹的投资、赚钱工具,就没有所谓的划算不划算问题了。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50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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