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保险制度_保险知识

2021-06-11
保险的知识
公务员的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建立的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务员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公务员保险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够尽快恢复劳动能力,这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益的。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和逐步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无疑也是有利的。

(三)健全的公务员制度还可以使公务员体会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工作。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与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一样,都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辅助形式,都是公务员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一是公务员保险的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以及应当由他们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或待业原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保险的组织与实施都是社会化的。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这些特征看,公务员保险制度所遵循的是社会主义的物质保障原则。

我国公务员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公务员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2.公务员非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保险待遇;

3.公务员疾病的公费医疗和保险待遇;

4.公务员生育的保险待遇;

5.公务员退职退休的保险待遇;

6.公务员待业期间的保险待遇;

7.公务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保险待遇;

8.公务员集体保险待遇。

对上述公务员保险项目的实施范围、待遇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办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具体明确的予以规定,以便于使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

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对策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务员法》开始施行时研究和探讨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是使国家依据法律和法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国家公务员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中断收入时,在一定时期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当前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建立并完善中国特色的、符合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求和国家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

(一)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下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通过职业培训达到安置就业的目的。

根据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68号文件《促进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失业保险对象为: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这样,失业保险对象也涵盖了工作比较稳定的公务员。而在我国,依据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对象仅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所以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将公务员这一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失业保险范围。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失业保险的法规,由此建立起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雏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有待进一步拓宽,如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等等。

二、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前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建国初期,“文革”期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作为其重要配套工程,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受到了政府的重视,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为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务员法》颁布前,我国对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还没有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国以来,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提供了充分、完善的国家保险和就业保障。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可以领取辞退费和享受待业保险”。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务员失业问题做出了部分地方性法规。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八十五条还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如何享受、怎样操作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

三、建立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促进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

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一个重点就是“精简机构、精简公务员”。1982年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各部门从100个减为61个,公务员编制从原来的5.1万人减为3万人。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组成部委由40个减为29个。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启动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五次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数目由29个缩减为21个。

政府机构改革,注定要有一批公务员会离开国家机关,而目前政府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一旦离开政府,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公务员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及落实《公务员法》的需要

公务员制度是由多项具体制度组成的。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实现其合理流动,充分调动在职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三)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解除和部分解除其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公务员辞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机会辞职。当一个人把精力放在某一职业中,就失去了在其他职业中获得财富和人生价值的机会。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是谋求生存和人生价值的手段。作为公务员,应该执行国家公务,为政府、为人民服务,但是其直接动机还是为了生存。公务员有选择辞去公务员职务、谋求适合自己发展平台的权利。

2、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针对政治责任而非过错责任。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者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一种无明文规定、抽象的政治责任,能够导致引咎辞职的原因主要有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成一定政治影响、政绩平平、能力平庸、经济危机以及私生活不检点等方面。

此外,辞退也会使公务员失去现有工作岗位。公务员的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法》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做出的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公务员法》规定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应结合这一规定,从而确保辞退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促进我国人力资本合理流动,体现以人为本的需要

如果让公务员从事他所不愿意、不爱好、不喜欢的工作,那势必影响公务员的精神面貌、工作士气,使公务员的才能受到制约,继而影响到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运转受到影响。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健全,为公务员再次择业提供了缓冲的物质条件,使公务员能够更现实地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水平、志愿及其发展的潜力等,适当地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这样,有利于社会人力资本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使之各尽其才,各展所能。

(五)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

实施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方面给予适当帮助,加强公务员职业培训服务:二是促进重新就业,公务员本人应提高自身素质,为再就业创造条件。

(六)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健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并有助于最终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建立和发展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路

(一)尽快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公务员目前尚无专门的失业保险制度。目前,我国仅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1)要加快制定《社会保障法》:(2)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公务员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3)要明确和制定《失业保险费收缴和增值条例》及其违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

的威慑力。

(二)促进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和配套改革

1、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改革完善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保证他们患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3、建立完善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做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

4、深化公务员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职工的住房制度已取消实物性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的分配政策,已经推行职工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可为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推行奠定基础。

5、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完善“再就业工程”。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应积极开辟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活动和就业渠道,为失业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保险知识,公务员是否需要保险?


当今,做为国家公务员是令一些人羡慕的,除了公务员工作本身的性质以外,拥有比较于其他行业更稳定的基本保障是一个诱人的方面。

但是,从国外很多国家的公务员购买商业保险的事实来看,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是无止境的,换句话说,保单再多、保障再全也压不死人,拿日本来说,一个人一生都拥有很多的保险单。特别是到了晚年,人从不会因年轻时买了很多保险而后悔的。再说,当我们万一突然去了,现在的社保抚恤金的数量并不能解决我们死后的家人经济问题,从家庭责任角度来说,也应该多留些身后的钱。另外,晚年的养老金当然越多越好,公务员一生为国家工作,老了也应该过上体面的生活,充足的保险养老金是享受晚年幸福生活的基础。

有的单位为员工购买了一年期的意外伤害和定期一至几年的短期及中期寿险,一旦单位人事变动,经营决策思路改变和经济状况变化,不可避免地殃及短期寿险,无形中影响了续保,如果这时段员工发生意外,很可能得不到理赔。原因是短险一年有效,次年无续保者失效。再者,单位所购买的保险,只为本单位员工所有,一旦你辞别原单位,或自行创业,也就自然失去了保障,怎么能理解终身有福利保障呢?

公务员养老金制度详细介绍


公务员养老金存在着一定的误解,社会上普遍认为公务员养老金非常高,并且不用缴费就可以享受保障,事实情况是这样的吗? 公务员养老金又是怎么构成的呢?以下进行详细的介绍。

公务员养老金分类

目前我市公务员分两类,一类是公务员改革前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其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一类是聘任制公务员,则与企业员工一样,购买社保,但其社保属于单独建制,也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同样也需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但领取的养老金不从企业养老金中拿钱,并不影响企业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公务员养老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务员养老金=(退休前工资+岗位津贴)×X%+各地方退休福利待遇+住房补贴。

其中X%的规定是:

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年限满30-35年的,按85%计发年限满20-30年的,按80%计发年限满10-20年的,按70%计发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计发

其中,退休前工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前两者只是退休前工资的小部分,通常公务员养老金主要支持部分还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所以,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是全额计发,而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则需要按工作年限进行一定比例换算后计发,也就是X%.

公务员工资不存在波动性

相对企业员工工资存在的较大波动性,公务员工资不存在波动性。对此,企业则按其职业生涯中的缴费工资水平来衡量和计算,而不仅仅按其退休时的工资水平计算,而公务员养老金待遇主要按其退休时工资水平来核定。

男女退休年龄均应延至65岁。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的,被广大网友戏称为“馊主意”,更有网友称,退休年龄延至65岁以后,一半人到死都拿不到养老金,还有部分人拿了没几天就拿不到了。也有网友称:存银行吧,至少还拿的到钱。

尽管为公务员建立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但公务员养老金与已有的基本保险制度相互关系应如何设置,当下方向仍未确定。

50%的国家尚存在独立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计划

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截止到2006年在有资料的158个国家和地区中,略超过50%的国家尚存在独立的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计划。换句话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在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替代率、退休金发放指数、筹资方法等方面,仍与普通国民相异。

公务员养老金之专家声音

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王延中介绍,就全球范围来看,公务员养老金制度多是现收现付制的属于待遇确定制,退休待遇更高。许多国家对二者的基本制度设计都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

吕学静表示,就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来看,为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比例、待遇计发等方面,可以有自己的设计。目前的公务员养老金制度不尽合理,将公务员强行并入不见得是最优选择。在她看来,制度的整合乃是必然,但现阶段可以先建立单独的制度,并为不同制度的转移接续留出通道。

事实上,各国近年来也发起了将公务员养老金与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相融合的改革。王延中介绍,支持融合的理由包括,将公职人员养老保险计划特殊化有违社会共识,有碍公平;一国存在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阻碍了劳动力流动,提高了管理成本。

然而中国当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公务员养老金,不同区域及群体间,制度差异大,统筹层次低。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在大规模空账的情况下,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实质性运营,在通胀风险下保值增值压力巨大。在唐钧看来,此时将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毫无意义”,将财政未来将要支付的金额提前按月缴纳进社会保险基金,反而加大了基金保值压力,成为负担。

保险知识汇总,公务员养老金 “碎片化”制度要改革


■现在的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事业单位要高出0.8倍

■公务员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方案也在讨论,征求意见稿也在多次讨论,是不是跟企业或跟事业单位同步,可能有一点差异,但公务员肯定要改的

■事业单位改革向企业看齐,到底看齐什么?现在企业的养老制度,就说得不是很清楚,它叫社会养老保险,也叫基本养老保险,但它到底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养老金?还是把他一辈子职业生涯的职业养老金都加进去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广东是试点省份之一)举国关注。4日晚,央视《新闻会客厅》邀请两位研究养老保险的专家: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主任杨燕绥教授、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教授,剖析此次改革的方方面面。

事业单位养老金将缩水一半?

主持人李小萌:现在改革方案最让人关注的其实是那句话“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按照企业模式计发”,那就请两位算一下:一名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工资是每月5000元,若按现行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计算,他退休可以拿到多少钱,假设他的工龄是35年吧。

杨燕绥:按现行制度,如果这5000元是最后的基本工资,那他退休后最少应该拿到4000元。

主持人:跟现有工资差距不是很大。但如果改按企业的方式来计发,退休后能拿多少?

杨燕绥:目前企业养老金平均是2000元左右。

主持人:差距非常大。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养老金就面临一半的折损?

郑秉文:这种理解应该是对的,现在的社会平均工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大约是50%,机关要比企业高出1.1倍,事业单位要高出0.8倍。

公务员“肯定要改”但有差异

主持人:现在改革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不是就是要让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之后的工资拉下来这么多,真相是什么?

杨燕绥:我觉得目的主要有三个,现在事业单位养老金跟企业比较,有一些不协调。其一,事业单位员工不交养老金,不缴费领养老金这总是不公平的。其二,身份壁垒,大家都是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差距就这么大,他们之间互相流动也没有办法。其三,待遇差距,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养老金确实比企业高很多,影响社会和谐,需要改革。

主持人:既然说公平是改革的目的,那为何公务员不纳入进来一起改呢?

杨燕绥:我想公务员会改的,这个一定要改。因为公务员的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方案也在讨论,征求意见稿也在多次讨论,是不是跟企业或跟事业单位同步,可能有一点差异,但公务员肯定要改的。

主持人:还有一个关注点就是,当企业退休人员说,我的待遇不如事业人员时,他并不是希望把事业人员的待遇降到跟他一样,而是希望自己能够升上去,但现在结果跟大家期望的不一样,这又怎么解释?

杨燕绥:事业单位改革向企业看齐,到底看齐什么?现在企业的养老制度,就说得不是很清楚,它叫社会养老保险,也叫基本养老保险,但它到底是一个人最基本的养老金?还是把他一辈子职业生涯的职业养老金都加进去了?企业的养老金本身就不太清楚。我觉得,如果我们有一个基本养老金制度,再有一个职业养老金制度,分开说,问题就没这么难了。

“碎片化”制度要统一也不难?

主持人:目前针对不同的人群,有多少种不同的养老方式?企业是一种,事业单位是一种,行政单位是一种,农民或者农民工又是一种,这说明什么样的问题?

郑秉文:说明我们的养老金制度不是统一的制度,是一个“碎片化”的制度,这必然会出现待遇差距。

主持人:这种制度的“碎片化”,怎样解决,能不能把它统一化?

杨燕绥:我认为,咱们现在讲“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如果我们的社会统筹能真正变成叫“社会统筹国民化”,由政府承担责任来给每一个退休的老人发一份吃饭的钱。这是最基本的养老金,大家都一致,不管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抑或企业职工、普通居民。

而另一部分,我把它叫做“个人账户全民化”,每一个人当他有收入的时候,他都得择时、酌情地去储蓄养老金。到退休时,我们自己又创造了一份养老金,你工作30年,他工作40年,那就应该他高,这样没什么不公平的。

公务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业务办理流程


公务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

(一)、政策依据:

1、《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广东省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二)、所需资料:

《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1张(A4纸)、填写《惠州市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2份(加盖单位公章)、如拨入单位,提供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拨入个人,提供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张(惠州市内开户的工、农、中、建、广发、邮政银行)。

(三)经办流程: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退休;

2、审批通过并缴清至当月社保费后,凭所需资料到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退休失业申报”(18-20号)窗口申报;

3、申报成功后,凭《惠州市公务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到地税部门办理除基本医疗保险外的其它险种的停保业务。

(四)办结时间:

经审核,资料齐备即时受理,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入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保险知识汇总,公务员的养老保险该如何操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正在按照法律的授权和国务院的规定,加强和加快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

此前,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纪念公务员法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内容,其中强调,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要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

人保部回应

关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呼声不断。目前,不仅城乡之间社保福利不一,即使同在城市,普通企业职工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相异。时至今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国家财政和单位按退休前工资70%-90%的高比例支付,而且任职期间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为此,中央在2007年就做出部署,要求促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胡晓义介绍,这几年人保部一直在进行有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既研究了很多国内的实际情况,也参考借鉴了国际上的很多做法和经验。

“去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第10条当中关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也是多年研究的成果。”胡晓义表示。

由于制度改革肯定会触及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的利益,因此政策制定者会慎重行事。

胡晓义透露,在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已经开始安排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

“我们希望通过不断深化改革,使各个群体都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胡晓义表示。

同一天,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保障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记者会上建议,应建立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的统一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攀比。

宋晓梧表示,这种统一国际上已有先例,美国、日本及部分欧洲国家实施的效果都比较好。

逐步缩小差别

在每年的两会上,类似的话题都会成为热议的对象,并呼吁取消退休金“双轨制”。

“退休金双轨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双轨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从2000年至2005年间,机关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收入年均增长仅有6.92%。

养老统筹分为两部分,一个是基础养老金,这个是企业单位或行政部门应该给的钱,第二部分是个人积累的那块,多交就多享受。由于钱的来源不一样,加上中国的财政体制造成的原因,现在我们很多工作难推动。

3月7日,胡晓义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发展规律,都是从少数群体向多数群体向全民推广,在这个过程中,原来有差别的,逐步缩小这个差别,我们国家也会遵循这个规律。”

养老金,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 廉洁年金制度成重点


最近,我国政府第一次向社会大众公布了中国在三中全会上制定的改革方案,方案中很详细的从社会各个方面进行规划。对于我国事业性单位,方案中也提出相应改革方案,即廉洁年金制度,只要这些公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内没有什么贪污违纪情况,在其退休后可正常领用年金。率先从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新提拔干部做起,加快官员公布个人财产进度。

此前几天,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显然,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很可能会建立,用以“赎买”养老金双轨制的并轨。

有评论尖锐地指出: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与公费医疗改革后的补充医疗补助一样,都是以并轨之名建立新的双轨,让双轨制以一副新皮囊继续存在。这样的质疑非常有道理:为什么涉及少数既得利益的改革,总要通过这种“赎买”的手段?为什么舆论千呼万唤的“公平”,历经阻挠后换回来的,却往往只是“新瓶装旧酒”?

当然,廉洁年金性质似乎有点不一样,因为,要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退休后方可领取。接下来的问题是,何谓“未犯重大错误”?又何谓“未发现腐败行为”?评价的标准在哪里?评价的权力又该由谁来掌握?如果仍旧只是由“权力评价权力”,则“官官相护”的潜规则,难免会继续流行。需要纳税人掏钱的公务员廉洁年金,绝不能只为建立而建立。

其一,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官员财产公开作为前提。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连官员财产都不公开,如果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官员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所谓“未发现腐败行为”,其实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问题上,不应该是只要“未发现腐败行为”,就被认为清廉,而应该是凡不肯自证廉洁的,公众都有理由怀疑腐败。

其二,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养老金彻底并轨作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洁年金,作为特权存在的机关养老金,就必须彻底废除,公务员和普通民众享受一样的社保权利,履行一样的社保义务。说白了,社保缴费公众缴多少公务员就缴多少,退休金公众拿多少公务员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洁年金,必须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作为前提。众所周知,比起内地腐败分子动不动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惩治力度要逊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贪污1元也是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这个人就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我们既然也要建廉洁年金,就也必须对贪腐行为零容忍。

廉政年金实际上就是一种养老保险,有利于与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接轨,但也并不等同于社会大众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设立廉政年金制度,旨在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为民,是防腐工作的有利手段,促进营造廉洁社会氛围的宗旨。

事业单位,山东省实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新政策


28日,我省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意味着我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开始正式缴纳养老保险,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印发实施细则的省份,也是首个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的。29日,省人社厅召开发布会,对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近年来,养老“双轨制”成为社会诟病的不公平因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只进不出”,造成不少企业职工呼吁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初期,想过难,但没想过这么难。想过复杂,但没想过这么复杂。”29日,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在发布会上连用两个“难”和“复杂”来形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

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这次改革把单位养老转变成社会养老,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不再单纯依赖单位,而是纳入社会保障的大盘子。改革之后,体制内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单独建账,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式计算待遇,与企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一样的。”山东省人社厅副厅长房波介绍。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而是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并且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由省政府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正常调整机制。此次改革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职业年金,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将原来依靠退休费保障的制度,改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结构。

保险知识汇总,公务员养老保险 不宜另起炉灶


复旦大学教授王克忠认为,公务员社保另立标准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他表示,这两个方面都不该是公务员“另起炉灶”的理由。

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20多年来,计划经济的旧体系虽已打破,但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中,而是自成一体。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一方面,使得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延续,出现部分人吃亏,部分人获利等显失公平的现象,无法适应职业流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务员养老金的流动性减弱,还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在,政府人员分流最大的困难就是被分流人员担心自己老无所养。

从国外的公务员发展史来看,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出来以前,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就已经有了。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分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不仅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还有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法国、德国等国家即如此。此外,也有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采取混合模式,既有与全体国民的共同制度,又有公务员的特别规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完善制度,促进各种职业和阶层间的流动,稳定社会,体现义务与权利的对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单独设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与一般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起来。美国、智利、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就已经统一了此项制度。可以说,这也代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当然,也不能将公务员与其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一统了之”,而无视公务员与其他职业在权利义务、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这时单独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是必要的。

“另起炉灶”已经不是好主意。这不仅存在搞特权的嫌疑,另外,另搞一套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考量社会现实,综观世界各国的经验,我们不能再走其他国家已走过的老路,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各种阶层与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应实现全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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