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或伤残 保险都怎么赔?_保险知识

2021-06-10
县或保险发展规划

以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产品在各种保险产品中占据相当比例,然而,并非所有被保险人身故的结果都可以得到赔偿。对于自杀、被判处死刑,以及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死亡等情况,保险公司采取的保险理赔原则和方法会大不相同。

自杀身故,两年为界

童童今年9岁,一向成绩优异的她因为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批评,没想到,情感上难以承受的她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悲痛之后,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希望一年前为童童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可以得到受理。

那么,童童父母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据了解,《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在童童的案例中,9岁的她显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2年的界定一说,相关保险公司最终予以了理赔。

当然,即便都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也会因保障内容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身故权益仅限于意外风险事故下,而自杀情况则显然不在保障之内。

《保险法》还在44条后特别说明:“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判处死刑者不予理赔

而对于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者,或是因为拒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残疾、身故的情况,保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可向第三方继续索赔

由第三方造成的保险事故非常普遍,被保险人是否有权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继续向事故造成方索赔呢?

今年47岁的陈先生在路上行走时,不慎被路边小店掉落的广告牌砸伤。经过交涉,小店愿意赔偿陈先生的医疗费用及1000元精神损失费。而陈先生又想起,他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承担意外医疗的费用,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终,陈先生获得了保险公司1700多元的意外医疗赔偿金,在此之后,他又继续向小店提出索赔,这样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呢?

我们了解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陈先生的做法有法可依。

故意行为不予理赔

而为了规避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保险法》特别强调,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可见,在对待以上四种身故、伤残情况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无论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都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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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保险受益人填写有技巧 指定身故受益勿都写配偶


案例:2008年,34岁的吴先生因病去世,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是孩子,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故这笔保险金全部由吴先生的妻子谢某领取。其父母未能领取一分保险金,在找谢索要理赔金未果后,将谢某告上法庭,法庭判吴某父母败诉。

解析:因为被保险人指定身故收益人的行为,即为指定身故理赔金遗嘱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遗产法的分配方式来分割。即如果被保险吴现实指定的身故收益为妻子和孩子的话,那么其理赔金只能给妻子和孩子,其他人无权要求得到此理赔金。

我在实际保险销售的过程中,通常遇见成人做为被保险人时,一般会把身故收益人写成孩子或者孩子+配偶。故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在投保保险时,如果还有父母健在者,请将身故收益人写一部分是孩子或配偶,但还有一部分应该是父母。此做法,虽然违背中国夫妻的传统想法,但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在,这个问题不能避讳。

在血缘观念强烈的中国内地,无论是给孩子还是配偶的那部分赔偿金,配偶肯定会给孩子用,配偶肯定会去抚养、教育孩子。但是在我们走后,配偶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赡养我们的父母,但年迈的父母还特别需要钱来维持老年生活。生前父母可以靠我们,但如果我们走后,父母怎么办呢?所以我们要记得防范:如果我们走后如何给父母安排一份养老金,其中指定身故受益人为父母,变是方法之一。

保险知识汇总,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是否对赔案的影响?


一、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29日,建筑工人陈某所在的工程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和“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每人保险金额分别为意外伤害4万元,意外伤害医疗1万元。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12月30日始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2002年5月24日,被保险人陈某在该施工工地前从汽车上往下卸钢筋时不慎摔落到地面,造成左肱骨骨折,经治疗于11月15日好转出院。2003年1月10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后,于6月12日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费6939.36元。

与此同时,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到当地保险公司认可的县医院做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肘关节呈屈曲状,不能伸展(费用性功能丧失),左肩关节功能不全。医院最后的鉴定结论为:据目前情况,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会1999年7月1日核准),参照第五级23条评定,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残疾保险金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即8000元整。被保险人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费用性功能丧失”不属于条款上规定的“永久完全丧失”为由,拒绝给付伤残保险金。

2004年4月6日,被保险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4月13日,保险公司接到该法院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此后经双方沟通达成和解,以被保险人撤诉、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6000元了结此案。

二、伤残鉴定时间与结论描述对理赔的影响

1、鉴定时间。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凡因意外伤害涉及伤残鉴定的,大都描述为: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因此,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治疗结束”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伤残鉴定结论才是比较准确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180日内治疗结束了,且构成了残疾,保险人直接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如果180日内治疗未结束,被保险人要想得到残疾保险金,就需要在意外伤害后的第180日到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就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该案中的被保险人在做伤残鉴定时,“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内固定未取、左肘关节尚有外固定未拆除”,可以理解为治疗仍然未结束,如果等到治疗结束后,该受伤部位有可能完全恢复、痊愈,有可能部分机能丧失,也可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即是否残疾因治疗未结束而无法判定。对于没有构成残疾的,保险人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2、鉴定结论。2003年1月14日,被保险人在鉴定时拍了受伤部位的X光片,具体描述为:折端对位、对线好,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左肘关节处骨结构完整,关节间隙清晰;由于患者不合作,其肱骨头向后旋,关节面光滑,间隙无明显增宽。该报告的诊断结果为:左肱骨中段线性骨折;左肘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左肩关节未见脱位征象。

鉴定医生参照被保险人以往的病史资料,并根据以上结果,就得出了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的标准,显然是草率和错误的。从被保险人的X光片报告来看,左肱骨“折线模糊,有少量骨痂生长”外,其肘关节、肩关节是完好的;“患者不合作”,不能排除被保险人有目的的故意行为;《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五级第23条为: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所谓永久完全丧失,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其左上肢的三大关节中,并没有那一关节的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意外伤害而残疾,仅仅是骨折而已,从其病史和X光片的诊断报告来看,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左上肢的各项功能是可以恢复的,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鉴定医院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毫无根据的。

撞死动物怎么赔?_保险知识


在机动车辆保险理赔中,家畜、宠物等被撞死撞伤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家畜、宠物品种繁多,价格各异,理赔中难以把握赔偿标准,赔偿标准不一,给保险公司处理案件带来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对家畜、宠物赔偿问题予以探讨。

探讨家畜、宠物赔偿问题的必要性

城市中随着收入明显增加,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及家庭成员越来越少,很多人家宠物也成为家庭一员,家中宠物五花八门,有狗、猫,更有甚者,家中豢养羊驼、狮、虎等珍贵物种。我国幅员辽阔,农村、牧区土地占据较大面积。在东部地区,家畜等圈养较多。但在西部及内蒙古等地区的农区及牧区,由于客观原因,家畜基本上为散放。在这些地区,让家畜所有者将马、牛、羊、骆驼、狗等拴住饲养,也不太现实。

车辆出险后,依照各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牲畜伤、残的,由责任方负责治疗,并适当补偿;伤、残后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折价赔偿;但属违反规定,未拴系或在公路上散放的牲畜、家畜、家禽,不予赔偿”的规定,以家畜、宠物所有人未尽监护义务,让马、牛、羊等家畜上路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为借口,予以拒赔,似乎不太可能,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容易发生纠纷,出现车辆被扣的情况,驾驶员被殴打,甚至出现民族纠纷。

在城市里轧死宠物的话,肇事者是否赔偿要根据宠物主人有没有相关的证明(例如养狗证)来判断,对于无证的猫狗,肇事者可以不用赔偿。在乡村,家畜属于合法财产,轧死理应赔偿,关键的问题是价格只能通过双方协商,不存在统一的标准。

家畜、宠物的赔偿及建议

农村、牧区散养马、牛、羊、骆驼和猪的赔偿问题由于客观原因,农牧区养殖户不能圈养家畜,散放的牛羊等被撞死的事故常有发生。有些家庭专门以养殖家畜为生,被撞死后给所有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给主人的生活带来严重不便,事故发生后其所有人情绪激动,漫天要价在所难免。

马分为役使、骑乘的马。役使的马即拉车干活的马,撞伤后应该立即送到就近的畜牧兽医站进行治疗;死亡的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证明被撞死亡的马的种类、价值等,保险公司可参考这些资料予以赔偿。部分地区不食用马肉,无法在当地变现,可考虑市场价格后,扣除残值,予以赔偿。

颈椎病或将纳入法定职业病、工伤,保险怎么赔?


最近颈椎病或将纳入法定职业病引热议,被纳入法定职业病有哪些好处?如果工伤、职业病出现了,保险怎么赔?

一、到底什么是职业病?

在《 职业病防治法 》中,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尘肺病、放射病等。

颈椎病纳入职业病,特别惊喜,这种病是不工作的人都能有的高发疾病。低头族、电脑族绝对高发,工作强度不大,但是长期处于坐位,尤其是低头工作者的颈椎病发病率特高,包括家务劳动者、刺绣女工、办公室人员、工厂流水工等。

除因长期低头造成颈后部肌肉韧带组织的劳损外,在屈颈状态下,椎间盘的内压也大大高于正常体位,甚至可超过一倍以上。此外,由于同样的原因,某些头颈常向一个方向转动的职业,如手术室护士、交通警及教师等亦易引起颈部劳损。

所以纳入职业病范畴一点不为过!

颈椎病严重的会压迫神经,造成头晕头痛等问题,不可小觑,严重的可能需要手术治疗。

一台手术动辄十几万,如果工伤可以报销,工厂也有工伤补助,对员工是非常好的一件事。

二、社保怎么报销职业病?

工伤、职业病可以先通过社保进行赔付,社保的其中一项就是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三、商业保险怎么赔?

1、医疗险:劳动者购买医疗险,如果因为工伤导致的治疗费用,可以到保险公司报销。但百万医疗险通常针对的是住院治疗的费用,而且有1万元的免赔额,扣除医保报销的部分后,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才能到保险公司报销。

2、意外险:意外险主要保障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一般的意外险还能报销意外产生的治疗费用,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如果因为意外导致的工伤,致使劳动者达到伤残级别,可以申请对伤残进行评级。一般的意外险,都会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比例赔付。十级赔付保额的10%,九级赔付20%,如此类推,一级赔付100%保额。劳动者可以根据其伤残等级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相应比例的保额。

3、寿险:寿险主要保障身故和全残,由于工伤和职业病导致的身故,可以通过寿险获得赔付。

4、重疾险:劳动者的工伤、职业病,导致出现重疾险中的重疾,或者实施了重疾险合同中的手术,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及身故险介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由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无关,而是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而一个团体的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所以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相比,意外伤害保险最有条件采用团体方式投保。

现代企业发展的步伐飞速前进,在大型的新型企业中,各个部位环节莫不是人在发挥作用。单独的个体运作构建了庞大的企业发展和扩张。在人性化,归属感,以人为本这类关键词成为社会人文环境大方向的今天,企业如何更好的留住员工的心,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员工的归属感,成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思考的课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员工不幸发生意外伤害时,尤其是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时,让团体意外保险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以达到双方平衡目的。

都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介绍保险对象

一、被保险人:凡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与被保险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可作为投保人。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须达到职工总数的75%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人数不得低于8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连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连续投保手续,并按连续投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重疾险,得病身故,重疾险到底赔不赔?赔多少?看清重疾险条款怎么规定的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买了重疾险,得病身故,重疾险到底赔不赔?赔多少?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含身故保障就赔付,不含就不赔!很简单的一个事!但是赔多少,根据产品不同,赔付的规定是不同的!

主要是有4种:赔付保额、返还保费、赔付现金价值、没有赔付!

1.按照重疾保额给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这种重疾险含有身故保障,身故时,按照购买的保额进行一次性赔付,例如:你购买了30万的保额,身故也就直接赔付你30万。

因此,对于这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很多人的印象是:得约定重疾能赔,身故也能赔,反正怎么样都是不亏的;但其实,但身故和重疾保险金只赔付一个。

同时,由于消费型的重疾险不含身故保障,也就是身故不赔付,很多人会觉得这种保险很划算!但在实际所缴的保费上,消费型重疾险(不含身故)却要便宜很多。所以,这个身故保障,也不是白来,是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金钱去买的。

2.按照保费赔付

某重疾险的身故保险金赔付

这种情况,要说包含身故保障,其实赔付的是已交的保费,说不含身故保障,却有赔付身故保险金这一项。

说白了,就是身故时,返还所交的保费。

例如:你买了30万的重疾险,保费交了10年,累计交了6万多保费,那么,这个时候发生了身故,那么直接返还你这6万多的保费钱,保险合同就结束了!

所以,这并不是完全的含身故保障的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时要看清楚,尤其是想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的用户。

3.赔付现金价值

这种情况,说白了就是身故时,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通常,保险条款中会对现金价值,有着明确的说明: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由本公司退还那部分金额。

简单说,就是你退保时,能拿到的钱。具体的能拿多少,是要看产品的,每个产品不同,现金价值也是不同的!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了,现金价值,一定比保费赔的多!

不一定哦,通过来说,购买重疾险前期的现金价值是很低的,和累计保费相差甚远,一般要到很多年后,才会超过累计保费。

现金价值就一定比保额赔的少吗?也不一定。

有的产品在被保险人年龄很大很大时,现金价值会超过保额,这种产品直接退保就完事了,还等什么赔付?!

所以,这都是要看产品的,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规定和设置!在购买前一定要清晰的明确现金价值表的变化。

4.不赔付的

这种很简单了,就是上面小编所说的,不含身故的重疾险,也就是消费型重疾险,因为产品中就不含有身故责任,所以并不会给付赔付。

但身故也能赔的,只是要通过退保来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但这个要看情况来操作的!也比较难操作!

看完上面所说的这四种情况,肯定不少人想问小编:要不要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呢?

来波理性分析:

从保费上看:赔付保额>赔付现金价值≥赔付保费>没有赔付

所以,赔付的额度不同,保费是不同的,甚至相差甚远。

从赔付原则上看:

上述小编也说了,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中的重疾保障和身故保障,只赔付一个,也是终身必赔的产品;而消费型重疾险只有发生了约定重疾险的时候才给予赔付,身故不赔付,保险合同终止。

这样,看似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有很大的优势,但其实保费很贵,而购买纯消费重疾险后剩余保费,又完全可以购买一份寿险进行搭配。

下面是单独购买寿险产品和纯消费重疾险进行赔付,和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的赔付原则对比:

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疾病和身故保障,只赔付其一。

纯消费型重疾险搭配寿险:或有可能得到双重保障,双赔付。

如果得约定重疾险在先,身故在后,那么纯消费型重疾险和寿险都赔付;如果身故在先,得约定重疾在后,只能拿到寿险赔付。

大家在选择产品之前,一定要考虑和计算清楚所选的保险产品并进行对比分析。

面对此情况,小编也给予大家一些建议:

如果你预算充足,直接购买含身故保障的重疾产品或购买重疾较为全面的产品搭配一款的终身寿险;

但如果你目前预算有限,希望能在第一次不幸罹患重大疾病时,能有足够高的保额来做患病后的收入补偿,小编建议可以购买一款单独的重疾险搭配一款定期寿险或只买那些责任明确简单、定价更极致的纯重疾险(例如百年康惠保、弘康健康一生等),也许更适合你。

保险产品没有好坏对错之分,大家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按需选择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或选择更加灵活保费较低的消费型重疾险。

最后,小编说一句:如果在同等条款下,保费不至于过高的话,优先选含身故保障的重疾产品而不是纯消费型重疾险。

今天就说到这里,还有几句话想告诉大家:

关于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会有很多问题。

比如:这款产品好不好?适不适合我?这个疾病保不保?我能不能买?有什么限制吗?等问题。

关于身故保障,尤其是寿险,大家在购买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该给谁买?不该给谁买?买多少?最高限额是多少?什么产品最适合?等问题。

大家对保险有任何问题和疑惑的地方,都可以联系小编,小编立马回给予解答哦。

重疾先赔:是指先赔身故保险金?不是重疾保险金?


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产品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有“重疾先赔”服务的重疾险。那么,重疾险中的“重疾先赔”是什么意思?

平安重疾先赔:30分钟10万元到账

近日,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为一名不幸罹患“右肺下叶腺癌”的客户开启了重疾先赔服务,用时仅30分钟客户10万元重疾理赔金到账。

今年春节,55岁的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客户原先生(化名)时常感到肺部疼痛,直至8月痛感加深,经医院确诊,原先生罹患右肺下叶腺癌。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再加上原先生患病增加的治疗费用,原先生一家经济压力陡增。庆幸的是,原先生曾购买了平安的重疾险。

“当日上午10点17分我们理赔受理,10点47分理赔结案,用时仅30分钟,10万理赔款就付款至原先生账上。重疾先赔是平安人寿的理赔服务之一,投保人满足投保保单超两年、首次罹患条款约定的重疾、相关诊断依据明确三个条件,即可优先审核、快速获赔。“负责原先生理赔案件的保险代理人说道。

什么是重疾先赔服务?

根据给付方式,重疾险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其中,提前给付是指在寿险+重疾险组成的保障计划中,寿险和重疾险共用保额,身故和重疾先发生哪个就赔哪个。重疾先赔就是指当发生重疾时,保险公司会把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保额相应减少。所以,重疾先赔是在罹患重疾时将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了,并非是指“先赔付,后治病”。

此外,保险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都会相应减少。

举个例子,方先生购买了一份主险寿险保额50万附加20万的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在符合重疾理赔条件时理赔20万,那么身故时候就只能赔付50-20=30万。如果未发生重疾,那么身故直接赔付50万。若是主险寿险保额与附加重疾的保额一样,假设同为50万。那么在符合重疾理赔条件时理赔50万后,身故时只能赔付50-50=0,合同终止。

在具体理赔中,无论是重疾还是身故,都需要符合相应的理赔要求才可获得。重疾先赔主要还是通过提前给付,减轻投保人家庭经济压力,以便安心治疗。

那么重点来了,大家买的重疾险是否有“重疾先赔”呢?

一般来说,产品的条款上都会有明确的说明,并且附加合同的名称中通常都会包含“提前”二字。比如某款“提前给付型”的重疾险产品条款里是这么写的:

“我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还有些产品在一个主险合同同时包含身故和重疾两种责任的基础上,最多给付身故和重疾其中某一项责任,本质上来说,这种也是有该服务的重疾险。

所以,在购买时大家一定要看清楚产品的合同条款,确认具体的理赔条件与说明。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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