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学活用健康险的观察期_保险知识

2021-06-09
健康保险知识

与其他保险合同类似,在健康保险中也有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观察期可分为两种,简单地说,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

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这与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并无区别,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赔观察期。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

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在本例中,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因此,投保人应该投保时注意分清不同保险品种观察期的区别,避免出现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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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你知道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吗?


初为人父的罗先生想为孩子买一份健康保险。可是他听保险代理人说,健康险生效前,有一个观察期。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不赔。

那么,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保险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专家解答健康险观察期


很多人都想为自己的健康购买一份保障所以市场上健康险深受大家的欢迎。专家提醒消费者健康险早投保早受益,投保健康险要注意保险观察期。

初为人父的罗先生想为孩子买一份健康保险。可是他听保险代理人说,健康险生效前,有一个观察期。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不赔。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因疾病造成残疾或死亡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由于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与一般人寿保险不同,故而其保单形式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保单条款中也有某些特殊的规定。

1.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

2.严格的承保条件

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寿险要严格,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而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来判断,了解被保险人身体的既往史、现病史,有时还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

另外还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居住的地理位置及生活方式也要进行评估。

3.免赔额条款

免赔额条款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规定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利。在医疗费用方面,保单中规定了免赔额,即保险费用给付的最低限额。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由保险人承担。这种作法是基于这样一种承保理论,即自负费用的一定比例能够促使被保险人努力去恢复身体,而不会去利用没有必要的服务和医疗设备;而且并不意味着医疗保险就可以随便拿药、住院,医疗保险并不是无限度的。

4.给付条件

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合理的和必需的费用,保险人都会给予保险金给付。可以赔付的费用包括门诊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各种检查费等。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此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时,则保险人停止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当医疗费用的支出累计超过(也可以是按次计算)免赔额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申请给付各种医疗费用。

5.保险费率

决定健康保险费率的因素主要包括:残废发生率、利率和费用率等,健康保险保费的多少,与残废率、费用率的高低成正比例,而与利率成反比例。另外,免赔额和保险费的费率密切相关,免赔额高则费率低;反之,免赔额低则费率高。健康保险的费率确定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及给付种类。其中职业尤为重要,一般依职业危险的大小划分等级,规定费率,而年龄因素不象人寿保险那样重要。

那么,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

保险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观察期,你知道健康险中的观察期是什么意思吗?


张先生在2007年8月10日,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中的住院医疗险,他于同年9月5日因肺炎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其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拒绝理赔。张先生非常想不通:保险的生效日为8月10日,而他是在9月5日住院的,保险公司为何拒绝理赔?何为“观察期”?

保险专业人士是这样解释的:所谓“观察期”,是健康保险中特有的时限规定。投保健康保险后,保险公司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要经过一个合理期限,保险公司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理赔申请。所有健康保险合同,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是每个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不大一样。一般来说,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观察期”的设立,不是保险公司为多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疾病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所需理赔的病因发生时间,是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倘若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不能公平地体现保证其他被保人的权益。现在还有一些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购买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小问题时,就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假如保险公司理赔了,这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观察期”的设立,可以从源头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公正、公平、公开地保护所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再则,如果被保险人经过“观察期”后生病的,就无需证明疾病时间,这样就方便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因此,保险公司对发生在“观察期”内的疾病理赔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观察期,健康保险的观察期是什么?


初为人父的罗先生想为孩子买一份健康保险。可是他听保险代理人说,健康险生效前,有一个观察期。观察期内出险,保险不赔。

那么,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的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的观察期


什么是健康险的观察期呢?保险专家介绍说,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该时段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住院医疗类保险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则一般为90天、180天或一年。

观察期分为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该条款中,健康观察期为90天。“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理赔条件中的“30天”就是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或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观察期,保险“观察期”为何物?


王女士最近碰到一桩烦心事,今年3月10日,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款健康险产品中的住院医疗险。不巧,4月5日她因病住院治疗,事后保险公司却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付。王女士十分不解:保单的生效日为3月10日,而自己在4月5日住院,前后不到一个月,保险公司为何拒赔?所谓“观察期”到底何意?

其实,“观察期”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起一段时间内,因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为在投保健康险后,保险公司虽然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承保,但还需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才能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

“观察期”是指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所有健康保险合同均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只是每个保险公司规定的时限不同。一般而言,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专家指出,“观察期”的设立并非保险公司为多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更大程度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疾病发展有个过程,如果某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之后。若保险公司理赔了,就不能公平体现保证其他被保险人的权益。甚至少数人,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买保险,但当身体出现一点小问题就立即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理赔,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所以,在设立“观察期”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病因进行判断更为方便,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还能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当然,对于大部分投保人,在选择有“观察期”类的健康险时就必须要慎重,投保时应看清楚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以免盲目投保。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中,观察期是什么?


在健康保险中,有一个很关键的词:观察期,也称为等待期。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这几类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时,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在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一年。

观察期可分为两种,简单地说,就是健康观察期和理赔观察期,健康观察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观察期。

如某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本附加合同之全额保险金的给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在这项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条款里,我们可以看到,其健康观察期为90天,这与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并无区别,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有“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这个条件,保险公司才给予赔付,这个30天就是我们所说的理赔观察期。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经过了健康观察期,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得有30天的理赔观察期。目前,在市场上同类产品中,理赔观察期一般为15天、28天、30天,有主险形式,但多以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的形式出现。

某些普通医疗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如某医疗保险的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一般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65天。”在本例中,医疗保险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的不算,这“前3天不赔”的类似条款可以看做是另一类“理赔观察期”。

保险知识,何为保险投保前的“观察期”?


每家保险公司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接受投保以后,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这才会受理理赔,其目的是防止一些不作为的人的有意骗保。这个过程便是保险所谓的“观察期”,也称“等待期”。

今年某月1日张女士向本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3份住院医疗保险,巧的是,投保几天后的该月8日张女士便因肝硬化住进了当地该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她感到非常庆幸,她想,幸好自己刚投了3份住院医疗保险,否则,自己还不知道要花多少住院费呢?可当她把自己的住院情况通知保险公司后,却让她没有想到,而且大失所望的是,保险公司负责人明确告诉她,她虽然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但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她医疗赔偿的,理由是她的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张女士感到很是郁闷且也非常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某月1日,该月8日自己才住院,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因是“观察期”而对自己拒绝赔偿呢?

对于多数投保医疗险的人来说,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都会同张女士一样感到纳闷,其实,这并不应感到奇怪,而保险公司的做法也是完全正确的。

因为,每家保险公司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接受投保以后,一般都要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这才会受理理赔,其目的是防止一些不作为的人的有意骗保。这个过程便是保险所谓的“观察期”,也称“等待期”。

一般来说,“观察期”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任何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规定,只是时间不一样而已。正常说来,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只要被保险人在超过这个特定期限时,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理赔,这一点投保人一定要明白。

当然,保险公司“观察期”的设立并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大限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少数人喜欢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问题时,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理赔了,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说,对于那些缺乏诚信的投保人,在投保医疗险时,不要有意故作聪明,当已经发觉自己的身体发生异样时才去保险公司投保,那只会让自己偷鸡不成还要蚀把米,同时,也告诫那些想要投保医疗险的人,如果要投医疗险就应该及早行动,以让自己的医疗险真正起到保障自己医疗费用的保障器,不要因投保较晚,而把自己的医疗保险理赔困在“观察期”内,使自己有苦难言。

保险知识,“观察期”出险不能获得赔偿


吴先生8月10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住院医疗保险,9月5日因肺炎接受住院治疗。结果保险公司以保险事故发生在“观察期”内为由,拒绝理赔。他觉得很奇怪:保险的生效日明明是8月10日,9月5日住院,保险公司为何因“观察期”而拒赔呢?

“观察期”指保险公司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健康资料、同意接受投保以后,还要经过一个合理期限,才可以受理理赔。也称“等待期”。

“观察期”是重大疾病险和疾病医疗险所特有的一个期限,任何保险公司对上述保险产品都有规定,只是时间不一样。一般说来,疾病住院险是30天,女性疾病与某些特定疾病是120天,重大疾病险是90天。

“观察期”的设立不是保险公司为自己增加一个拒绝理赔的理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更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少数人喜欢在身体健康时拒绝保险,当身体出现一点问题时,赶快找保险公司投保。如果保险公司理赔了,就损害了其他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疾病的发展是有一个过程的。如果某一投保人在保险一生效,就提出疾病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其理赔的病因,是发生在投保之前还是在投保之后。在设立“观察期”之后,判断就方便了,无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举证病因发生时间。保险是对未知风险的分散,保险公司对已知风险是不承保的。“等待期”的设立,从源头上可防范某些道德风险的发生,对所有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到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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