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投保,多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_保险知识

2021-06-09
保险的知识
女人,用你的心计来捍卫你的幸福。挖一个甜蜜的“坑”,“坑”住你的男人,“坑”住你的爱情,“坑”住你的天长地久,“坑”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爱情也可以投保?是的。

专家说:爱情保险是爱侣双方将责任投注于一纸协议,一旦发生爱情意外,将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事宜。这个保险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自我约束,或许它可以给你带来情感上的安慰,或许它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其他形式的补偿。它与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更大意义上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很多人或许会认为在恋爱之初或者热恋的时候就想到了要分手,这不是给自己添堵吗!的确,这样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的处事经验。但现在很多年轻朋友都能够很客观理智地去面对这个恋爱保险,并且面对分手、离婚这些事,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方路与游珊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当时两人只是恋爱关系,对将来感情发展的结果也无法预测,更不愿意为了房子而草率结婚。为了明确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利,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下了一份考虑周全的“协议书”。在这份“只讲法理不讲情面”的协议中,明确两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必须付给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协议还对两人一旦分手怎样处置这套房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方路与游珊的恋情去年走到了尽头,这份“协议书”最终发挥了作用。那套房产已经上涨了32万元左右,可两位当事人都不愿意保留这套房子,决定一卖了之,平分房产的增值部分,为这段恋爱画上句号。房产的升值没有成全他们的爱情,却多少弥补了情感失败导致的情绪伤害。

实际上,国外早已将“爱情保险”商业化,比如婚前夫妻二人投入一定保金,25年后仍旧婚姻美满的夫妇可获得相当丰厚的保金回报,但假使期间婚姻终止,保金回报受益人将是被抛弃的一方,也就是受害方。所以,面对未知的爱情,爱情保险还是值得一投的。别以为爱情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受益者的范围远比这宽泛很多。可以说“爱情保险”保护了爱侣双方与他们的爱情结晶,双方父母甚至家族都得到庇护。

在结婚前夕,莉莉男友提出签订婚前协议,看到那份协议书,莉莉难以接受并将它撕得粉碎。协议书上称:假使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婚前属于谁的财产由谁获得,不存在平分财产;假使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孩子属于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假使还没有决定的能力,就要看谁的经济情况更好些;婚后假使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情况,离婚时,出轨一方的财产的50%归另一方所有。起初女方家里炸开了锅,但男方认为很正常。最终男友的一席话让莉莉听了进去。“他解释,签订这个婚前协议是对未来三个家庭负责,两方父母攒了一辈子的钱都给了儿女,就算将来不幸离婚,父母的这些钱不会遭到分割,也算是对父母的一种尊重。

事后我认真看了那份协议,除了财产、扶养权、忠诚等问题外,其余七条都是一些比较有生活情趣的条款。”这些费尽心机列出的婚前协议,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会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从财产等方面出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签订协议的首要原则就是彼此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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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爱情与保险的完美结合


女人,用你的心计来捍卫你的幸福。挖一个甜蜜的“坑”,“坑”住你的男人,“坑”住你的爱情,“坑”住你的天长地久,“坑”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

爱情也可以投保?是的。爱情保险是爱侣双方将责任投注于一纸协议,一旦发生爱情意外,将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事宜。这个保险更多意义上是一种自我约束,或许它可以给你带来情感上的安慰,或许它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其他形式的补偿。它和普通的商业保险不同,更大意义上是情感的理智表现的现实化呈现。

很多人或许会认为在恋爱之初或者热恋的时候就想到了要分手,这不是给自己添堵吗!的确,这样的行为不符合中国人的处事经验。但现在很多年轻朋友都能够很客观理智地去面对这个恋爱保险,并且面对分手、离婚这些事,人们的观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

王军和夏萌萌在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期房,但当时两人只是恋爱关系,对将来感情发展的结果也无法预测,更不愿意为了房子而草率结婚。为了明确双方对该房屋的权利,两人在律师的见证下签下了一份考虑周全的“协议书”。在这份“只讲法理不讲情面”的协议中,明确两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必须付给违约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协议还对两人一旦分手如何处置这套房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因为种种原因,王军和夏萌萌的恋情去年走到了尽头,这份“协议书”最终发挥了作用。那套房产已经上涨了32万元左右,可两位当事人都不愿意保留这套房子,决定一卖了之,平分房产的增值部分,为这段恋爱画上句号。房产的升值没有成全他们的爱情,却多少弥补了情感失败导致的情绪伤害。

其实,国外早已将“爱情保险”商业化,比如婚前夫妻二人投入一定保金,25年后仍旧婚姻美满的夫妇可获得相当丰厚的保金回报,但如果期间婚姻终止,保金回报受益人将是被抛弃的一方,也就是受害方。所以,面对未知的爱情,爱情保险还是值得一投的。

别以为爱情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永远是弱势一方,受益者的范围远比这宽泛很多。可以说“爱情保险”保护了爱侣双方和他们的爱情结晶,双方父母甚至家族都得到庇护。

在结婚前夕,莉莉男友提出签订婚前协议,看到那份协议书,莉莉难以接受并将它撕得粉碎。协议书上称:如果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婚前属于谁的财产由谁获得,不存在平分财产;如果两人将来不幸离婚,孩子属于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如果还没有决定的能力,就要看谁的经济情况更好些;婚后如果出现出轨或者婚外情情况,离婚时,出轨一方的财产的50%归另一方所有。

起初女方家里炸开了锅,但男方认为很正常。最终男友的一席话让莉莉听了进去。“他解释,签订这个婚前协议是对未来三个家庭负责,两方父母攒了一辈子的钱都给了儿女,就算将来不增离婚,父母的这些钱不会遭到分割,也算是对父母的一种尊重。事后我认真看了那份协议,除了财产、扶养权、忠诚等问题外,其余七条都是一些比较有生活情趣的条款。”

这些费尽心机列出的婚前协议,会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呢,答案是会的。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从财产等方面出发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订协议的首要原则就是彼此尊重。

爱情保险,“爱情保险”不一定保险,多样化配置作为家庭保障


情人节到来之际,“爱情保险”越发受到夫妻双方关注。在国外,“爱情保险”可以把婚姻维持年限列入约定给付条件,从而保障婚姻的长久。在国内,“爱情保险”只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保障,并非真的能“锁住”爱情。从港城市场上了解到,保险公司推出的“爱情保险”多为分红型寿险,侧重保障功能,对爱情不产生作用,对婚姻内夫妻双方而言则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性收益。

买份“爱情保险”当礼物 市民高先生和妻子小余在去年“十一”黄金周结婚,婚后不久,夫妻俩就各买了一份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对方。“可能是家里有亲戚在做保险的原因吧,我们两个人的保险意识都比较强。”高先生告诉记者,“寿险代表着自己的生命,指定受益人为对方,也就是把自己的生命交到了对方手中。这也算是对婚姻的一种承诺。”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爱情保险”都属于连生型保险,也就是夫妻双方共享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又都是受益人。在港城市场上,这类连生型保险并不常见,大部分为个人保单,支付保费、投资人权益都按个人险来执行,夫妻双方互不干涉。 保险业内人士介绍,由于时下婚房多为男方购买,因此“爱情保险”中保障女方权益的产品更加受宠。 “爱情保险”不保爱情只保财富 面对市场推出的“爱情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爱情保险”只是一种称呼,实际上与婚姻是否长久没有关系,主要为寿险和理财型保险。 “目前在售的鸿鑫人生分红险,就是一款纯粹的理财险。即便家庭出现债务纠纷,这款保险的所有收益也纯属个人财产,别人是无法动用的。”太平洋寿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分管经理李耀华介绍。 这款分红型保险之所以被打上“爱情”的烙印,原因之一在于可以指定日期领取收益。“比如可以在每年的结婚纪念日,指定夫妻一方领取收益,作为纪念日的礼物。保险公司会在当天发送祝福短信给受益人。这也挺浪漫的。” 除了这种领取方式外,夫妻双方还可以等到50年金婚时一次性领取,让保险一同见证婚姻的长久。这款分红型理财险以及专门针对重大疾病和养老的保险是最近较为热销的险种。投保人交费满10年,就可以享受终身保障。 李耀华以第一款理财险举例,26岁女性投保20份,保额在15160元/年,这份保单的收益来自本金、固定收益和分红收益三部分。 “固定收益按保额的9%计算,这名女性即可拿到1800元/年的固定收益,到60岁,如果领走37万元用于养老,那么到了70岁,还可以领28.7万元。”李耀华介绍,“虽然保险分红收益不同,但这类保险风险较低,即便婚姻出现问题,对于女性而言,也有一定的保障。” 另外,终身型寿险可保障终身,最主要保险利益在投保人身故后实现。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另一方可作为保单受益人获得经济上的援助。 多样化配置作为家庭保障 “在购买保险时,先要考虑家庭的经济实力,并权衡产品的好坏后再投保。”中国人寿连云港市分公司的理财顾问伏彩霞表示,“对于一般条件的家庭来说,可以将重大疾病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并适当配置一些意外险和养老型保险。” 伏彩霞建议,新婚家庭可以先购买意外险,“目前人寿推出的意外险200元/年,可以为2口人至5口人投保,赔付金额按人口均分。”其次,健康险也是新家庭的有效保障,“比如30岁的女性可以购买重大疾病险,每年投入1万元,身价保障为12.6万元,每3年分一次红,分红按复利累积升息。” 如果寻求较好的保障,可以选择人寿推出的“福满一生”,这款保险为意外险、养老保障的叠加,为分红型保险,一年一分红,也可以作为夫妻双方的养老保障补充。 “现在港城市场上投保人的年龄多为30岁以上,20岁至30岁之间的投保人很少。其实保险在年轻的时候购买更划算,保额较高,在出现意外或者年老的时候可以获得更高的赔付或收益。”保险业内人士介绍。 业内人士还提醒,投保人在填受益人的时候最好保自己,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如果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变故,可以更改投保人,比如之前丈夫一直为妻子投保,离异后可以更改为妻子自己投保。”另外,年轻家庭投保时应将保费控制在年薪的10%至15%,最好不要超过20%。不然,交起保费来会很吃力,保障成了压力。 “‘爱情保险’只能作为家庭的一种保障,无法为‘爱情’保险。想要婚姻长久,仅靠保险是无法实现的。”业内人士表示。

保险知识,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与保险对策


一、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

1.信息不对称,治理遭遇盲区。保险商业贿赂主要采取账外或暗中的方式,具有隐蔽性,一般只有当事人、经手人知情,除非举报或深入审查,否则很难发现。而且,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将商业贿赂隐藏于人情往来之中,不容易认定。这使保险商业贿赂的治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遭遇了盲区。

2.专项行动易施,潜规则难改。保险商业贿赂存在多年,已渗透到产险、寿险、中介和资产管理的各个业务领域。由于较为普遍和长期地存在,商业贿赂成为一种事实上的“潜规则”。虽然国家和监管机构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度坚决,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但很多人认为专项治理行动的短期努力不可能彻底改变多年形成的不良习惯,担心行动一结束,一切又故态重萌。

3.行业不乏整治与自律,但收效有限。近年来,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如开展专项检查和整顿行动,组织保险机构签订不同形式的《行业自律公约》等。很多保险机构也进行自律,加强内部检查和审计。但是整体收效并不理想,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在有的省份和地区,类似《行业自律公约》或自律行动常常不了了之,一些航意险联盟也以失败告终。

4.治理商业贿赂与短期业务发展出现矛盾。很多保险机构和员工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主要目的就是争抢业务,巩固和拓展市场。由于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潜规则”甚至是常见的展业手段,致使一些保险机构在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担心短期业务发展出现下滑,对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存有顾虑,甚至认为在反商业贿赂问题上,“谁先治理、谁先死”。

二、现实成因分析

目前,保险反商业贿赂面临的现实,既与保险业自身发展尚不发达有直接关系,也与社会经济运行环境不健全密不可分。具体分析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现实利益趋动。从普遍意义上讲,人都有逐利倾向,即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也要追求利润。与普通人求利不同的是,商业贿赂者或是把企业利益置于社会并益和商业伦理之上,或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途径,甚至不惜违规违法,获耳不正当的利益。为扩展保费规模,有的保险机构和员工利用少数投保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逐利心理,在账外Hi中给予高额手续费、高额返还和高额回扣。还有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商业贿赂中饱私囊。如,与个另关系人串通,私自侵占给保户的价格优惠;在定损和修理车辆时故意扩大赔付,暗中获取差额回扣;在办理钳行存款、采购等工作中,收受对方给予的财物等等。治理商业贿赂行动触及这些人的既得利益,不可避免划遭到干扰和抵制,致使治理成效相对有限。

2.竞争手段单一。在计划经济下的独家经营时代,保险业几乎不存在商业贿赂。随着保险业由垄断矗向开放,市场竞争开始激烈。受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的影响,竞争手段还比较原始。有的公司由于成立初期社有明显优势,为迅速打破市场格局,抢占渠道和客户,采用了商业贿赂的手段。有的公司虽然具有长期积舅的品牌、网络、技术等在位优势,但是面对市场格局的快速演变和客户的现实利益需求,一些分支机构盲目婵随,也采取商业贿赂等短期行为。对少数保险机构而言,商业贿赂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此外,有创员工业务知识不扎实,展业技能和手段比较单一。由于商业贿赂易于操作且收效快,成为他们展业的主要寻段,久而久之养成了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不良习气,更加不注重学习和竞争手段的创新,也更加依赖商业贿赂拓展业务,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3.机制与管理缺位。一是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不匹配。有的公司虽然确立了效益为先的经营理念,但在实际的业绩考核中仍然偏向业务规模,甚至个别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扩张初期就是“以保费论英雄”。经营理念与考核导向的不匹配,让基层和员工无所适从,必然在思想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一些公司和员工只关心短期利益和现金流,只关心如何卖出保单、收取保费,很少考虑经营效益和市场规则,为完成任务和目标,不惜采取商业贿赂等手段,甚至不计成本地拓展市场。二是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制衡。有的公司虽然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内部缺乏有效制衡,承保、理赔权限不清晰,业务流程和财务制度不规范,稽核审计与效能监察相对弱化,责任追究难以深入,使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少数分支机构和个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人力资源管理相对滞后。有的公司人员进出口不畅,冗员沉积较多,业务知识和技能老化;有的公司重业务培训、轻素质培训,商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明显匮乏;有的公司薪酬激励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员工对商业贿赂的逐利倾向。

4.市场秩序缺乏公平公正。这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深入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历史现象,也是保险商业贿赂治理成效相对有限的重要外部因素。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看,由于市场经济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源配置并不完全取决于市场支配,目前还存在行政垄断、行业垄断等现象。为获取交易机会,一些保险机构不得不遵从所谓的“潜规则”,采取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事实上,从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考虑,保险机构并不情愿为商业贿赂付出高昂成本。另一方面,从保险市场看,市场秩序还不健全、规范。少数保险机构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商业贿赂争抢业务,甚至认为只要有利可图,可以不择手段。还有个别保险机构和人员无证、无照经营,严重侵害了其他主体的正当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加速了商业贿赂行为的蔓延。这直接导致保险机构之间普遍缺乏诚信和自我约束意识,都把自己当成“羊”而把别人当成“狼”,都不考虑自己如何去信守约定,反而担心别人会首先破坏规则,所以自己也不能有效遵守承诺,致使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这使得保险机构在治理商业贿赂时处于两难境地,既希望予以彻底整治,

保险知识,“爱情保险”真的可以保障爱情吗?


当然从家庭的角度考虑,这种“爱情保险”也有着其优势,在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样保额下,夫妻合保的保费比单独投保要相对便宜一些。同时,从夫妻双方获利角度来看,婚姻越持久,分红险保单价值就会越大。

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在力求为自己的生活多寻求一份保障,保险除了是一种经济制度、一种理财方式,同时也成了一种心灵安慰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在2月这个情人专属的季节里,我们的眼球碰触到了“爱情保险”。

“爱情保险”在国外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国外的“爱情保险”与爱情婚姻关联紧密,类似于信用保证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外国的“爱情保险”更多是赔偿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不是给一定时期内不离婚的夫妇提供礼金。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美国则有一些“分产合约”,双方离婚按保单上的比例分家产,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还可以约定,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的惩罚。韩国的该类险种已有约20年的历史,包括婚前和婚后“爱情保险”。前者以恋爱者是否成婚为给付条件;后者以婚姻存续到一定年限为给付条件,婚姻中断即止。

在我国“爱情保险”就与爱情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了,而是在爱的名义下,夫妻双方联合投保的人寿保险计划。国内“爱情保险”大多是“连生型”保险,即一张保单承保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人的人寿险。此类保险一般是以夫妻双方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而不是以婚姻爱情本身为保险对象。同时相爱的情侣如果没有组成家庭,没有夫妻关系也是不能购买的。购买之后家庭除了享受人寿保险,还可以获得银婚纪念祝贺金和终身分红等;同时保单还能附加一些住院补贴等附加险,与普通保险计划相比,并没太多特殊之处,主要是对产品进行了组合,同时注入了一些“爱”的元素。目前市场上的“爱情保险”主要有:安联大众的“美满婚姻见证计划”,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太平人寿的“情系今生”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通过这种方式履行了人生的爱与责任,而不是通过这种保险方式来对爱情本身进行保险,因为真正的爱情靠一种商业契约是无法维护的,只有彼此笃定的信赖、流畅的沟通和无尽的关爱才能为爱情上上最好的保险。

当然从家庭的角度考虑,这种“爱情保险”也有着其优势,在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样保额下,夫妻合保的保费比单独投保要相对便宜一些。同时,从夫妻双方获利角度来看,婚姻越持久,分红险保单价值就会越大。

投保“爱情险”勿盲目“爱情保险”并不保爱情

从本市一些保险公司获悉,随着历年情人节的到来,一些适合夫妻双方共同投保的所谓“爱情保险”成为年轻夫妻的互赠礼物。“爱情保险”真能保爱情?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家保险公司。

“爱情保险”不保爱情

据了解,1996年,太平洋人寿就推出过“金婚银婚保险”,夫妻双方只需各掏100元,如果两人一直不离婚,“恩爱金”会随忠诚度直线上升,婚姻越持久,保单价值就越高。比如,缴保费100元,20年时可领500元;30年时可领1088元;50年金婚时就可领6800元,并加送金婚纪念金戒指一对。但如果夫妻在第19年分手,就没有“恩爱金”。随着离婚率上升,该险种因退保率太高,最终于1998年悄然退市。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被冠以“爱情保险”的保险,其实都不保障爱情,而只是夫妻联合购买一份保单。这种保险与普通保险相比,并没有太大区别。据了解,这类险种的卖点就在于夫妻俩只需要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两人同时有受益权。据了解,目前成都主要有三家公司销售“爱情保险”,分别是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以及中德安联的“福星高照终身寿险”。泰康人寿四川分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自2002年上市以来,“爱家之约”一直是公司的主力产品,每年这段时间都是一个销售高峰。

投“爱情险”的前提是已婚

“虽然不保爱情,但送给男朋友一份联合保险也不错”。然而,当21岁的张小姐去保险公司给自己的男友投保时,却被拦住了。原来,投保“爱情险”是有条件的,即必须是扯了证的夫妻。据介绍,由于未婚恋人之间没有“可保利益”关系,难以共同购买终身寿险,所以通常拿“爱情险”当情人节礼物的多是已婚人士。

平安人寿四川分公司产品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投保平安的“爱情险”必须是夫妻双方。据悉,该保险的投保年龄最低是22岁。而泰康人寿“爱家之约”也规定,投保者若是新婚夫妇,可以给家里的经济支柱一人投主险,给在家主内的配偶买一些附加险即可。等孩子出生了,还可在惟一的一张保单上增加相关保障。

至于人们普遍关注的,当婚姻遭遇不测时,所买的爱情保单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据了解,平安人寿的爱情保险列有专门的“拆分选择条款”,可以灵活简便地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把保单拆分成两份,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记者获悉,相比同等保额的保险,爱情保险还有一大优势:保费便宜。中德安联四川分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夫妻两人只需一张保单,就可双双获得终身高额保障,且相比其他终身寿险,保费支出要低一半。

不过,即使如此,一些保险专家也提醒各位不要盲目购买。相比普通保险,“爱情保险”在保障上还有些不足。中德安联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的“爱情保险”最大卖点是保费低,比较适合于手上不太宽裕的客户,而其不足之处在于医疗方面没有保障,仅有身故保障。

国外爱情保险花样多

据了解,相比国内徒有爱情保险之名的联合人寿保险,国外的此类保险更为多样化。比如,英国的一种“爱情保险”内容是,每对夫妇每月交5英镑,自保险之日起和睦相处25年,可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

如果经调解无效离婚,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瑞典的一些爱情保障计划也类似.

爱情保险,“爱情保险”惹争议:保爱情还是销售噱头?


备受单身男女推崇的光棍节即将来临,孰不知,11月11日既是向往爱情的“光棍节”,也是庆祝爱情的“夫妻节”。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催热了市面上的“爱情保险”。在国外,“爱情保险”可以婚姻维持年限为约定给付条件之一,保障爱情婚姻的长久。但是在国内,“爱情保险”真的能为爱情上把锁吗?笔者了解到,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爱情保险”基本是“联合寿险”形式,这种保险主要由夫妻双方联合投保,但多与爱情婚姻无关,仍以侧重寿险保障为主,所谓的“爱情保险”或仅仅是保险公司吸引客户的一个噱头而已。

国内“爱情保险”大多不保爱情

目前,市场上推出不少“爱情保险”产品,如安邦保险“爱情婚姻保险”系列产品:心心相印爱妻保障计划;缘定三生爱妻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等,此类产品为丈夫为妻子投保、妻子为丈夫投保或夫妻双方互保等形式,而实际上与夫妻爱情婚姻长久没有关系,主要为寿险或理财型保险。中德安联有关保险专家指出,目前,国内市场上的“爱情保险”基本为“联合寿险”形式,有定期型寿险和终身型寿险两种形式。终身型寿险可保障终身,最主要保险利益在投保人身故后实现,当婚姻中一方不幸因疾病、意外或衰老等原因身故,另一方可作为保单受益人获得经济上的援助。

离婚后保障利益仍存在

某寿险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国内夫妻共保形式的“爱情保险”可共享保额,但只要保单有效,就存在保单利益,也就是说,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保单的保障利益同样存在,夫妻双方可以做的是通过调解等形式对保单进行分割。而在国外,“爱情保险”可作为离婚后财产分配的合约,例如,英国对于被遗弃的一方,可给予一定的保险金赔偿,而美国对于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上将受到惩罚。此外,韩国“爱情保险”还将婚姻存续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婚姻中断即停止给付保险金。

结婚51天离婚 国内“爱情保险”不保爱情_保险知识


近几年,有数据表明,我们国家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人们都说,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但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悲哀。各种奇葩的离婚理由也是成了人们的饭后闲谈。这几天有一对夫妻才结婚了51天就吵着要离婚,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最主要的是他们的离婚原因,竟然是女方嫌弃婆家米饭太硬吃了生病。这都是啥情况呢?

杨女士结婚51天就起诉离婚了,原因是婆家的米饭太硬!

杨女士今年三十出头,家住昆明。去年国庆节后,她嫁到嵩明一个村子。婚后她很不适应,据她所说,婆家的米饭煮得太硬,导致她吃了身体难受,还住院做手术了。她一出院就立马到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不仅婆家米饭硬吃了伤身,丈夫平时还喜欢辱骂和殴打她。虽然此时距夫妻俩结婚才过去51天,但据说小两口还曾经协商离婚,但没有达成共识。

针对杨女士的控诉,丈夫张先生反驳:“咱俩的关系哪有那么糟糕,你不就是因为住院手术筹集医药费和我产生矛盾生气吗?平时因为生活琐事闹点小脾气,怎么能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我才不离呢,我还要和你一起生活。”最后法院以杨女士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张先生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所以没有同意杨女士的离婚请求。

一见钟情容易,细水长流难。现在人们的爱情都是快餐式爱情,很快爱上又会很快分手。于是就有保险公司抓住“爱情”的噱头,打出“爱情牌”增加卖点。不仅仅是国内,国外也有很多的爱情险。但是国内外的两种爱情保险有着很大的差别。

国内“爱情保险”不保爱情

国内的“爱情保险”属于连生型保险,并不是以爱情的长久为保险标的,即一张保单可以同时承保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是有法律关系的合法夫妻。

以一张保单承保夫妻两人的寿险及其他附加险为例,如果不幸离异,保单可拆分,拆分后的保险责任依然有效。上述人士分析称,目前来看,跟国外的风险保障模式相比还是比较单一,国内“爱情保险”不保爱情,没有跳出传统的风险保障模式范畴,只是进行了营销上的包装。但出现这类产品说明现在的保险公司开始更多的营销尝试。 

有数据显示,这种“爱情保险”往往只是看热闹和旁观者居多,实际购买率很低,保险公司也只是图个噱头。据精算师统计,98.39%的情侣都会分手。不过,对于相濡以沫的夫妻来说,比起花哨的礼物,他们更愿意在不动声色的陪伴中,选择代表责任和守护的保险产品来表达爱意。

国外也推“爱情险”

这类保险与国外的“爱情保险”有不少差别。国外也有夫妻婚姻险保障,但其是为养老金准备的,而且期限是20年,20年后夫妻双方如果还没有分开,就能获得一笔钱用于养老。

比如英国保险公司就规定:凡是已婚夫妇均可购买爱情保险。在英国,每对夫妇只须每月交5英镑的保险金,即可享受爱情保险。大约有20%的新婚夫妇都会投保这种爱情保险,其中还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妇把这种爱情险作为家庭理财的重要选择。具体保险内容为:自保险之日起,夫妇和睦相处达25年者,可以领到5000英镑的保险金;夫妇中若有一个在保险期间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也可以领到1000英镑的抚恤金;如果参加保险的夫妇不和,经由公司调解无效而离婚者,被遗弃一方可获3000英镑的保险金。

而美国的婚姻保险更像是一份分产保证合约,即保证离婚时可以分得保单上列明比例的家产。保单上按夫妻实际共有财产,列明财产分配及赡养费情况。倘若双方真要离婚,就履行分产合约,若因为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不能履约,则由保险公司赔偿,无须诉讼,并且可以在保险中约定,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方面会有所惩罚。

保险知识,协调保险愿望与现实


随着我国公民和企业对防范风险的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进入千家万户。然而,商业保险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一种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由于公众对商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甚了解,或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正确,或保险人操作不规范等诸多原因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近年有增加的趋势。一般人不曾想到,买了保险未必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的发生,除了风险意识之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必须掌握相关的法律常识。

人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即保险法所称的“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和情况,必须在合同中具体列明,必要时还需对某些保险事故的概念和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包括保险人的免责条款等,这都是投保人必须打起十二分精神面对的问题。比如有些财产保险合同就在条款中清晰地规定了“暴雨”的标准,避免了理解上的分歧。当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包括“保险事故”条款在内的合同内容。若保险人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的操作程序也要规范、合法。这是“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商业道德的双重要求。其实,保险公司用诚实的服务态度赢得客户的同时,又是以信用擦亮了自己的品牌。

及时收集并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成功索赔的关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院,主张索赔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及其受损情况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适用于保险索赔纠纷。因此,每一个索赔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必须要有证据的意识,注意收集、保留、调查相关的证据,为日后的索赔甚至对簿公堂做好充分准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上述法律的条款强调了索赔方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现超出索赔方的能力范围而不能提供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据的情形,索赔方还有一个救济办法,那就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诸多保险案例提醒我们,怀着“花钱买平安”,“一份保险十分保障”心态的老百姓,如果多些了解保险的法律常识,良好的愿望更容易实现。

保险知识,提高规范化程度的首要点


首个规范健康保险的部门规章──《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即将出台。业内人士评价:“这将提高我国健康保险经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从而有力推动健康保险持续、快速和专业化发展,对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规范”促成健康市场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欣逢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不久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明确,将“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首要任务。继5家商业性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先后成立之后,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加上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以及商业贿赂治理活动的推进,其经营环境正在逐步改善。

那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即将问世,是否意味着这项以人的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旨在解决医疗费用补偿、长期护理、失能收入损失和重大疾病给付等保障问题的新兴业务,因此迎来了规范化发展的春天?这仍需拭目以待。重要的是,凭借系统性的规范和要求,不论是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还是以健康险作为“附加险”来经营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已经深刻意识到,要推动健康保险从单纯“健康保障”走向“健康保障加健康管理”模式,进而打造出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市场。

据统计,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正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约为100亿元,2005年约为312.3亿元,5年间增长了3倍多,承保人次达到1亿多人次。200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保费占GDP的0.17%,实现保费占总保费的6.34%,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推向市场的产品共达到400余款。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在保险事故、保险金给付依据、保费计算依据等方面均表现出不同于其他保险的特征,加之其经营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之间的关系,而第三方的加入,大大提高了经营风险,这些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得规范化要求更为紧迫,只有对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规范,才最终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真正促进健康保险的良性发展。

“走进社区”的新销售模式

5月20日,上海市江宁社区庆祝“社区节”的当天,一长溜关于健康咨询、健康评估的摊位“顺势”摆进了社区,正式开始了“营业”。原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瞅准了“社区节”当天人多的势头,进行了一次大型的客户服务活动。

“人保健康当天开展了健康生活问卷调查,收集了潜在客户名单,发放健康讲座入场券,邀请客户参加专家健康讲座等。”据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通过这一“走进社区”的活动,有效宣传了公司的品牌,并锻炼了营销员队伍的业务拓展能力。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在上海、青岛、深圳等地尝试建立自己的社区医疗“门店”,通过与社区医疗合作来有效地利用资源。

“另外还有一点,保险往往给人的第一印象是代理人夹着皮包到处跑,为了改变这一印象,我们需要在好的社区里开设门店,让人感觉只要出现健康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来找我们,这也是销售模式的创新。”中国人保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健康管理的“专业化色彩”

事实上,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自设社区门店的做法并不仅仅是为了拓展新的销售模式,从更严格的意义上看,凭借这一模式来加强健康管理,最终实现“健康企业”的集团化经营,才是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最真实的意图。

据悉,目前商业性健康保险仍处于规模不大、效益不高的现状,但为了加强“健康管理”,而不仅仅是提供“健康保障”,为数不多的几家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都相继确立了专业化经营的方向。

以人保健康为例,依托其医疗服务资源和专业的健康服务队伍,已经开发出从健康评估到诊疗管理等多项服务项目,从多角度系统关注、维护和管理客户的健康及诊疗问题。除了常规性的健康档案管理、健康体检服务等项目,还特别设定慢性病管理服务和家庭医生管理服务,以便有针对性地为其制定监控计划,并配备具有临床经验的家庭医生来提供个性化健康、诊疗咨询和疾病干预指导等服务。

“我们希望打造成一家百年老店,而不仅仅把健康险视作权宜之计,牢牢遵循从保障到保障+管理再到健康管理产业发展的方向。”人保健康有关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

保险知识,爱情保险成时尚


情人节,除了浪漫的烛光晚宴和甜蜜的鲜花、巧克力,保险公司推出的“爱情保单”也让共度情人节的小两口增添了一份责任和关爱。

情人节期间,多家保险公司以“爱情”为主题,推出夫妻联名共保的保险类产品,如平安人寿推出“世纪同祥”终身寿险,泰康人寿的家庭保障计划产品“爱家之约”等。

据了解,夫妻共同投保联名保险的数量近年来有所增长,投保人群主要是刚结婚的年轻夫妻。在电影《非诚勿扰2》中,葛优扮演的“秦奋”买下一份保险,在受益人一栏填下女友“笑笑”的名字。“秦奋”说:“人家年纪轻轻跟了我,我要有个三长两短的,能对人没个交代吗?”这段情节让不少观众感动不已,也让买保险成了新的爱情“感动指标”。

平安人寿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夫妻双方投保“爱情保险”多以理财分红和寿险保障为主。以平安人寿的“世纪同祥”终身寿险为例,一张保单可以承保夫妻双方的寿险。相爱的人购买一份保单,共同支付保费,就可以双双成为被保险人,同时两人都有受益权。这款产品仅销售给合法夫妻,当夫妻年龄不同时,按相关风险系数折合相应投保年龄,其实质仍是寿险,并不以“爱情恒久”作为保险标的。

专家建议投保人购买产品前应先了解产品的保障内容,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及经济情况确定是否适合此类产品。

保险知识汇总,旅游送保险 送的大多是旅行社责任险


“十一”长假将至,准备出游的市民发现,不少旅行社打出了“旅游送保险”的招牌。是不是真的送保险,你可要仔细看合同,送保险可能只是个噱头,这送出的保险往往是旅行社责任险,受益者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

“十一”长假将至,准备出游的市民发现,不少旅行社打出了“旅游送保险”的招牌。是不是真的送保险,你可要仔细看合同,送保险可能只是个噱头,这送出的保险往往是旅行社责任险,受益者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

济南市民李女士看到一家旅行社“条条线路送保险”的宣传,高高兴兴地报了名,在签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并没有出示保险合同,在李女士的追问下,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称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送的就是这个保险。

没有太多保险知识的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询问旅行社责任险是不是为游客买的保险。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专家。据介绍,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所有的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付,受益者是旅行社。在这种情况下,游客能否得到赔付,要看旅行社的“脸色”。另外,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旅行社责任险不予赔付,因此,游客必须投保旅游意外险,才能成为直接受益人。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部分旅行社“旅游送保险”的语句,极易令游客误以为自己已经获赠了旅游意外险,一旦在旅途中发生伤害、疾病、遗失证件等情况,却是没有保障的。市民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了解清楚送的是什么保险,旅行社责任险以外的保险,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等,才是货真价实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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