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尊享版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2021-06-07
保险是人生的规划
本文介绍了百年人寿是不是正规保险公司?还有他们最近新推出的“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是不是骗人的,百年康惠保(尊享版)什么情况下不理赔?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是骗人的吗?

答案:当然不是。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是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该公司是经原保监会批准同意后于2009年6月3日成立的,至今有10年历史了。

百年总部在大连,注册资本金为77.948亿元人民币,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到687亿元。

截止2019年第一季度,百年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1.8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93.29%,对比上一季度都有所提升,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是一家正规且靠谱的保险公司。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也是经过保监会审核备案的新产品,是正规的保险产品,有需要的客户可以放心投保。

百年康惠保(尊享版)什么情况下不赔?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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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加惠保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有不少小伙伴对百年加惠保都不是很了解,那么这款产品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呢? 百年加惠保是骗人的吗

百年加惠保是由百年人寿推出的一款重疾险新品,主要提供100种重疾、55种轻症、身故、全残、心血管疾病二次给付保险金(急性脑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以及主动脉手术)等保险责任,同时享受被保人轻症与重疾保费豁免,保障全面,保险期间灵活,是在银保监会备案的正规保险产品,所以不存在骗人的情况。

百年加惠保什么情况下不赔

1、等待期内不赔

百年加惠保有90天的疾病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身故或全残或确诊轻症、重疾,无息退还保费,合同终止。

2、没有如实健告

投保时都要如实健康告知,否则即使顺利投保,那么出险后被保险公司发现后也是可以合法拒赔的。

3、符合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是百年人寿新推出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那么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广大投保人阅读和了解。

重大疾病保险可谓是健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人会问,有必要购买这样的保险吗?选择一份保障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而选择之前,弄清楚产品本身的内容就至关重要。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保什么?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非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您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须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后保险费,保险公司仅继续为您承担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合同中其他责任效力均终止;

如果您未选择投保“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0%,35%,40%,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6、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这个是可选的,赔付也是很优厚。

百年康惠保超越版什么情况下不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4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百年康定保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百年康定保是百年人寿刚刚推出的一款重疾险,知道的小伙伴还不是很多,那么这款产品会是骗人的吗?什么情况下不赔? 百年康定保是骗人的吗

百年康定保是百年人寿“康字辈”当中的新成员,推出时间不久,在银保监会备案过,在百年人寿的官网也可以查到相关的保险条款,所以不可能是骗人的。

小编知道有些小伙伴说保险是骗人的,主要是指保险理赔难,其实保险理赔并不难。这可不是小编瞎说的,而是有数据支撑的。2019年刚过去,各大保险公司全年的理赔报告还没完全出来,但是上半年的早已经出来了。从报告来看,各大保险公司的平均理赔率为97%,个别的能达到100%,如此高的赔付比例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也许有小伙伴会质疑数据真实性,但是小编告诉你:所有保险公司都要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如果被发现造假将面临严重的处罚,最严重的的会吊销牌照,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敢在这上面造假的。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百年康定保什么情况下不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百年童惠保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


百年童惠保怎么样?有哪些优缺点?相信百年人寿的新老客户都十分的好奇,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在文章中为大家答疑解惑,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说起百年人寿保险公司大家应该比较熟悉,而作为旗下的产品百年童惠保又会怎么样呢?一款好的重疾险在保险产品中是非常热门的,因此,这款保险的保障内容就显得十分的重要。百年童惠保保什么?什么情况下不赔?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

百年童惠保保什么?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确诊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每年以5%的复利增加,即第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十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5%);

从第十二个保单年度起,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2 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可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 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童惠保什么情况下不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总结

对于百年童惠保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相信用户们也有一定的了解了,但是这款保险具体适不适合自己,还是要看用户自己的侧重点,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8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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