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乐享岁月分红型是一款专注于规划退休生活的养老年金产品。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泰康乐享岁月分红型条款分析和40岁男案例解析 泰康乐享岁月分红型条款分析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起,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其金额为:
(1) 按月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 按年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 11.866 倍。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生存,保险公司按您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 1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 祝寿保险金给付时间是80 周岁-85 周岁
2、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 祝寿保险金给付时间是85 周岁-90 周岁
3、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 祝寿保险金给付时间是 90 周岁-95 周岁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祝寿保险金给付结束前, 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和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两者取价值较大。
2、祝寿保险金给付结束后,无身故保险金。
保单红利
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泰康乐享岁月分红型案例解析泰先生为自己(40 岁)投保乐享岁月,泰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泰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生存保险金起领年龄选为 60 岁,对应的祝寿保险金给付时间为 80 岁-85 岁。
年交保险费:204475 元
交费期间:10 年
基本保险金额:5000 元
生存保险金领取频次:月领
自泰先生到达起领年龄起,在每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至被保险人年满 106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可领取生存金 5000 元/月 。
泰先生在祝寿保险金给付时间内,在每个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泰先生可以领取祝寿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18%/次, 最多给付 6 次 。
如果泰先生在祝寿保险金给付结束前身故,小泰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后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等待期
从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退还您所支付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理赔资料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犹豫期
自签收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附加险合同,如果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附加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附加险合同时,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 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申请解除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豁免
作为一款终身寿险,很多用户也许都会在意,平安大福星这款保险有没有豁免,毕竟是保险产品,很多用户都希望自带豁免,这样可以有更多的保障。虽然平安大福星是终身寿险,但它可以附加重疾险,这也因此有了豁免的保障权益,只要被保人在等待期后确诊了特定疾病和特定轻症,就可以豁免剩余的保费,相信许多用户也为此心动了吧!
平安小福星投保规则介绍
1、这是一款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投保,终身有效,建议额度一次保足。
2、少儿专属的重疾险,出生满28天-17周岁都可以投保,需要由父母做投保人。
3、多种交费方式,可在投保时选择10/15/20年交,交费期越长,豁免概率越大。
4、因为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有90等待期;意外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确诊即赔。
5、条款只保身故与120种重疾,10种轻症+15种特疾+癌症多次赔+豁免需附加。
平安小福星条款解析
一、主险:平安小福星终身寿险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且未满18周岁身故,按身故时累积缴纳的保险费理赔,赔完合同终止;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且已满18周岁身故,按主险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合同终止。
二、必选附加险:附加小福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之一,立即按小福星重疾条款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主险保额等额减少,当主险保额减少至0时,主险合同随之终止。(意味着,如果你的主险额度和重疾额度相同的话,那么赔完重疾,这俩合同会同时终止。当然,你也可以主险的额度保高一些。)
2、少儿特定重疾保险金: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5种少儿特定重疾之一,按小福星重疾条款的100%基本保额理赔,赔完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重疾保额不变。(前提是理赔特疾保险金之前,未发生过重疾理赔,若之前赔过重疾,那本附加合同是终止的。)
注意:若被保人首次确诊的是少儿特定重疾中的“白血病”,按照重疾金和特疾金赔完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可选附加险:
1、附加小福星轻症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10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病种赔1次,不同的轻症病种可以赔3次,每次理赔的金额是重疾保额的20%,3次累积60%重疾保额。注意,当主险合同的额度减少至0时,本附加合同也会终止。(10种轻症:早期恶性病变、原位癌、皮肤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后遗症、主动脉内手术、早期原发性心肌病、轻度颅脑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2、附加陪护金条款
若被保人在25周岁前,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疾,除了按重疾/特疾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每个月还会给到2000元陪护保险金,累积给六个月。(若被保人未领满六个月陪护金就身故了,保险公司会将剩余未领的陪护金一次性结算给受益人。)
3、附加恶性肿瘤多次赔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首次按重疾金赔),且间隔五年后,被保人再次确诊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可按本附加合同的100%基本保额,再赔一次恶性肿瘤。(注意:若首次重疾不是恶性肿瘤,则此项责任无效。)
4、附加投保人豁免条款
投保人已满16-60周岁,且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10种轻症疾病、或120种重大疾病之一,可免交被保人的余期保费。
5、附加被保人豁免条款
被保人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合同约定10种轻症疾病、或120种重疾、或15种特定重疾之一,均可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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