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关于社保制度的新的探讨

2021-05-07
关于保险的知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草案拟提高1.6升以上乘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会议还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关于提名习近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议案和其他任免案。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存在极大的制度隐患。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刘晓武建议,要理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体制,建立相对独立的代表三方利益的监管机构,增加在有关运行中由于不当行为给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草案还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草案新增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草案还进一步明确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车船税征税范围拟扩大

车船税法草案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拟提高1.6升以上乘用车车船税征收标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对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车,税额幅度降低或保持不变;对排气量为1.6升至2.5升的中等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比现行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草案还扩大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按国务院的规定加收车船税。对载客9人以上的商用客车的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货车仍维持现行按自重每吨16元至120元的税额幅度不变。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

延伸阅读

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探讨


到2020年让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是国家义务、党的执政目标和政府责任,实现这一目标和责任必将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提出更大的需求。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就必须探讨关于社保经办机构能力的建设问题。

关于社保机构能力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及其队伍已经初步形成,经办能力迅速成长,但是,服务需求不断增加,经办负荷不断加大、机构能力明显不足,有碍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1.管理体制不顺和运行机制效率不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一致、垂直和平行管理的模式不一致、信息系统不一致、服务体系和窗口形象不一致。

2.组织定性不明确。各地社保机构在名称、级别、职责、结构、人员、薪酬、流程和内控规则等方面均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独立性,专业力量不足、考评标准不一致。

3.人员少任务重,处于小马拉大车状况。在部分人口密集的省级经办机构,人次比高达1:20000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多面广、发展速度快、专业性强,其经办机构亟待发展。

关于社保机构能力建设的八项建议

关于社保机构能力建设不是简单的要编制、增加预算和技术改造,必须与国家社会保障目标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原则保持一致,进行理念、立法、体制、机制、组织、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综合性创新改革。事实证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先行的社保机构,在其绩效得到社会公认以后,财政预算和参公管理都进行得比较顺利。

(一)树立公共服务理念

树立服务理念不是口号,只有将服务深深植根于思想意识之中,才能转换为良好的服务态度、方式和效果。成都市派送社保人员深入基础,将社保所建立在乡镇水平上,他们认为,“节约了农民的时间,就是政府绩效”,这就是服务理念的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要认真研究公共服务需求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责任,扭转轻视服务的思想,强化内部管理效率、提高外部服务能力。

(二)加速社会保险立法

社保机构能力建设需要依法进行,也对社会保险立法提出要求。该法要符合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原则、目标和技术规范,适应一卡通的技术要求,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和专业性。该法应当明确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位和职责,指导和规范社保机构能力建设。在该法颁布实施之时,我国社保机构应当以新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的面前。

(三)预算体制创新战略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的预算制度,依法明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付项目;区分人工费预算、行政费预算和系统建设与维护费预算,构成社保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四)管理体制创新战略

坚持“政府主导、政事分开、全国统一和垂直管理”的原则,打造国家社会保障公共项目的公益受托人制度,逐步实现社保基金国家统筹(先省级),国家统一建立和垂直管理社会保险体系,地方政府根据需求提供配套资金和人员,以建立和完善地方服务体系和窗口。

(五)运行机制创新战略

围绕社会保险信息流和资金流的归集、管理和交换,实现五险合一,简化操作流程,搞好服务窗口、统筹基金、数据中心建设,建立和完善三级效能型社会保险运行机制。

(六)组织管理创新战略

社保机构应纳入服务型政府建设规划,整合经办机构、强化省社会保险局的统筹管理能力,市(含县级市)社会保险中心以及社区派出机构的服务能力。建立三元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建立国家社会保险专业培训和资质授予及评审制度。

(七)绩效评价创新战略

基于结果导向进行绩效评价,运用包括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和公平(Equity)四项指标的公共服务4E绩效评价模型,考评社保机构的成本、投入、产出和效果。开展社保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之间的环比,社保机构之间的评比,社保机构自身发展的比较,考量社保机构距离公共服务标杆的距离,打造公共服务标杆。

(八)电子社保创新战略

制定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的内部整合规划和外部链接规划,以及管理个人账户和做好信息披露的规划,逐步实现社保一卡通和宽带链接,打造居民社保金卡,为居民身份证向社保卡转换奠定基础。

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障制度需要新的发展


当前,我国面临的就业压力并没有消除。由于下岗制度逐步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城镇公开失业出现了长期化、低龄化等新趋势,以低缴费率为支撑、以正规就业人员为主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将需要新的发展定位和完善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中国失业保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模式

由于失业问题的长期性和严重性,各国政府都把扩大就业、治理失业、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通过采取积极劳动政策(修复劳动力市场)与被动劳动政策(完善失业保障)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国际经验,中国必须把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发挥劳动方市场基础地位作为基本思路,同时根据国情特点和经济承受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失业保障、社会保障及劳动保护体系。对这两个方面都要给以足够的重视,并力争平衡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达到促进就业与保护劳动权益的和谐,应当成为中国解决失业问题的指导思想。

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是,将目前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至全体城镇从业人员,还是转换制度模式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灵活就业与流动就业大量增加的现实。理论界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这即符合扩大失业保障覆盖面的需要,又节约失业保障负担和管理成本。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根本没必要、也没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中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这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的双元失业保障类型,既可以适当扩大失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又不至于把比较刚性的失业保险制度完全应用到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新失业群体身上。

二、关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位问题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逐步承担起解决失业职工风险防范的主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看,不应把它视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也不应作为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混同的扶贫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城镇正规就业人员防范失业风险的主要制度。尽管目前这一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但不应成为否认这一制度及其作用的理由。对于大多数正规就业人员来说,通过建立一定的失业保险机制,可以减缓其在失业状态下的生活保障及寻求新职业的压力,并成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当然,由于中国仍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变化很快,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仅能局限于城镇正规就业人员的范围之内。为这些人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应当避免过高的管理成本,同时不要使其成为影响劳动力发育和正常流动的障碍。

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采取以下政策:

第一,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得到贯彻。

第二,适当提高或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比例。

第三,提高失业保险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

第四,合理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四、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失业保险制度要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机制。作为一种社会化的正规就业风险防范与失业补偿制度,失业保险只能对参加这一制度的保障对象在需要时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水平的帮助或补偿。如果失业超过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而又无法就业,变成长期失业者,或者临近退休年龄的失业者,就必须由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合,否则将出现不同制度之间的空挡或漏洞,难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安全网”的作用。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进入退休状态,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IJ]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也应当在失业保险制度中有所体现,建议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这要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至于外来民工、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五、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

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根据劳动力市场柔性化、灵活化的客观现实,应当为大量的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这种新失业保障制度既不同于失业保险制度,又不简单地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取代。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比如参保标准可以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六、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首先,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其次,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再次,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改革,积极改善就业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二要规范劳动力市场,为失业者寻找工作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和就业指导。三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培训市场,鼓励各种形式的职业和技能培训。四是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社保,关于我国养老制度的讨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20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会就人口问题、就业状况、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研究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

前几年,有关部门就曾抛出过“延迟退休”的话题,因招来众多的反对而告终。而今旧话重提,虽然只是“研究”而且是“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但无疑向公众传递了国家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不会善罢甘休的信息,不好说随后即实施,起码是摆到了议事日程。

对于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尹部长没有过多的阐述,只从应对老化、长远发展以及和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回应。

不错。凡此都是理由。然而,现实毕竟现实,国情终究国情。离开现实和国情来研究延长退休年龄,恐怕要“跑偏”。

首先是目前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问题,而是就业严重不足。不时出现的“用工荒”只是一种“结构荒”。假若延长退休年龄,“爷爷”、“奶奶”级的员工没人愿意雇佣不用说,而现在男50、女40的下岗职工,几乎都无法实现再就业了。他们没了工作,却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负担。他们恨不得再提前几年拿到退休金,如今却要“延长退休”,这不是要他们的命吗?

其次是当前公务员社保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实行的是“双轨制”。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有资料显示,由于“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

其实,不用有关部门回避,旧话重提的一个“动力”,是因为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甚至亏空巨大。仅就上海而言,近年来财政每年就要拿一百多亿元填补这个亏空。所以至此,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养老双轨制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却享受着高退休金待遇,实是其中的主要。如此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来源,不亏空才怪。

可见,无论现实还是国情都告诉我们,与其兴师动众费力劳神研究“延迟退休”,倒不如先取消“社保双轨”再作打算。若能将机关事业单位也纳入统一社保,那么,既可节省财政用于机关事业养老的大量投入转而用于全民社保,又可以增加扩展社保基金的缴费来源,所谓社保入不敷出的难堪,不敢说根本改观,最起码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几年来,媒体和社会一直致力于社保“双轨制”的扭转。2月15日,官方也表示要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前瞻性制度设计和试点。问题是“表示”了之后不见动作,却又把相对来说并不太急的“延迟退休”问题拿了出来。

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因此,在公务员社保试点即将展开之际,取消社保“双轨制”,消除公务员与普通群众社保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正公平的阳光,势在必行!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社保转移的办理手续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以及转出。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在省社保局申请办理转出手续时必须注意几个环节:

一是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停保手续;

二是核查该职工名下有无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先还清欠款后才能办理关系转出。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一式两份。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必须由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填表时,必须要确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单位不需要申请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只需由转出单位办理停保,由转入单位于职工停保的次月开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单位为调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查询单和原投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查询单(原件)上注明单位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没有查询单的,职工必须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并尽快将查询单送达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保险知识汇总,上海养老金改革的相关问题探讨


“基金现收现付的压力是减轻了不少,但整个养老金账户的亏空很难填补。”在养老金账户调整运行近半年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士坦言相告。

按照人保部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规模由(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项改革各地进度不一,上海迟至今年方始启动。

人保部的意图是充实社会统筹账户,并通过经营增值使养老金账户转为良性运行,但实际运作情况并不乐观。即使是在账目比较清楚、个人账户相对较“实”的上海,养老金支付压力也一直在加大。“财政每年给100个亿补亏空。”前述人保局人士称。

据悉,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个人账户,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曾为上海市做过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复旦经济学院院长袁志刚教授和封进副教授的相关论文指出,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一代以一定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应该包括一系列的产业及公共政策调整,而采用何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第二位的。

账户亏空难填

根据人保部新规,今年起养老个人账户里的资金总额有所减少。“直观地看,就是用个人的钱去救社会统筹资金之急。”江苏省某市人保局副局长表示。

3%的资金划拨,确实大大缓解了养老金社会统筹的支付压力。以上海为例,企业年金存量的总体规模约在180亿元至190亿元之间,3%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

但由于历史欠账,养老金实际运行很不乐观。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设立于1997年,养老保险费的60%进入现收现付制的统筹账户,40%进入对应于基金制的个人账户。在现收现付制下,制度的第一代人享受到了作

为馈赠的养老金,由此产生了一笔债务;个人账户几乎全部被用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而成为一种名义账户。因此我国的养老金账户可以说是几乎没有积累,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到来,支付压力将难以承受。

从筹资这头来看,养老金“开源”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从1991年的16%增加到1997年的24%,已经到达比较高的水平。

国资委的研究人士曾透露,将来可能考虑让一部分国有资本的收益和支出进入社保、养老,并使之进入国家财政年度预算的总盘子,但上述设想停留于中长期规划。

转轨效应不定

养老金现收现付制的运行遇到财务困境、公共财政受到很大压力时,基金制就显得很有吸引力。据分析,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也主要是基于现收现付制的负担日益沉重这一事实。

但是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的有关研究表明,对中国而言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回避:一是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制所涉及的转轨成本;二是养老金基金制可能会给老年保障增加额外的风险,即利率风险。

复旦社保研究中心的报告认为,以宏观经济的视点来看,如果产出保持不变甚至下降,那么即使是基金制也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形下,产品市场将难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后果,资本市场将难逃资产缩水的厄运,由此,养老金的实际价值必然遭到贬值。报告指出,改革养老保险体系的关键是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产出。

“对上海而言,如果不进一步产业升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几乎无解。”参与上述课题的复旦社保研究中心人士说,这将涉及技术进步、福利制度、收入分配等诸多更广义改革。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失业保险的问与答


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制度的现状


(二)农村家庭、集体和个人储蓄养老功能减弱

1.家庭养老面临挑战。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农村家庭户规模从4.3人/户降到3.97人/户,到1995年降到3.9人/户,2000年为3.44人/户。家庭户平均规模的缩小,加上完全核心家庭的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使得农村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健康不佳的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苦闷等问题。二是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和老母;同时,这些青年夫妇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三是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2.集体养老保障功能弱化。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形式有五保户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我国各地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直接影响了集体养老的普及和规模化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迅速变化,集体养老只能作为农民养老的重要补充形式。

3.储蓄养老保障功能不足。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但是,多数老年人的创收能力毕竟有限,同时储蓄的低利率和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储蓄养老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化养老体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农村社会加速变化的形势下,现行农村以自我服务和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一是在农村商品经济加快发展的形势下,农村的老龄人缺乏养老的物质基础。二是即使在家庭养老仍然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况下,其功能也将削弱。子女养老和在家养老存在分离的趋势。两个因素在农村正在逐渐突出:第一,年轻人和老年人两代人的居住偏好不同。现代人特别是青年人喜欢分开过,是时尚,也可以说是人的现代性的一种表现。而老人方面,也有图清静、少麻烦、想分开过的想法。第二,家庭人口外流或外迁因素。子女不在身边,两代人只好分居两地。三是即使具有了货币收入对于养老需求也还不够。对于一个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很低的老人来说,仅有钱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自我服务和家庭成员的服务外,还需要有社会化服务。

二、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问题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等多方出资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制度,其产生和发展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有一个不断探索、改革和不断完善的过程。我国在探索建立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做出了巨大了努力,但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和其他多方面的原因,至今仍处于早期试点的发展体制阶段,没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到目前为止熍┐迳缁嵫老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段探索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6~1992年熚早期试点阶段。第二阶段是1992~1998年熚早期试点推广阶段。第三阶段是1998年以后进入早期试点衰退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3年以后开始进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探索试点阶段。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在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建立调整增长机制、防范基金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和进展。

(一)现状与问题

1.早期农保制度建设自1998年进入第三阶段以后陷入僵局,至今没有实现大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个县熓小⑶、旗牪煌程度地开展了农保工作,5442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10亿元,有301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这些农保总体上属于早期农保性质。早期农保试点工作不成功,陷入僵局。

保险知识汇总,西藏建立社保制度


截至目前,西藏已经建立以城镇职工为主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为主体,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事业等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记者从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运行,2007年自治区财政共投入资金700多万元,建立自治区养老保险统筹个人账户网络管理系统。西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始终保持在100%。

与此同时,西藏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在全区全面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从2007年10月1日起,自治区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具有自治区户籍并居住在县以上城镇的居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区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生以及内地西藏班学生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

据介绍,目前西藏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医疗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参保人员不断增多。截至目前,农牧区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分别达到240万人、16.1万人和20万人;全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达到7.7万人、7.8万人和2.3万人。

保险知识汇总,关于延迟退休的争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日前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中国会就人口问题、就业状况、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研究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前几年,有关部门就曾抛出过“延迟退休”的话题,因招来众多的反对而暂歇。而今旧话重提,虽然只是“研究”,而且是“全面地、慎重地、积极地”,但无疑向公众传递了国家对延长退休年龄问题较为积极的信息。

对于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尹部长没有过多地阐述,只从应对老龄化、长远发展以及和国际接轨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回应。的确,凡此都是“延迟退休”的理由。然而,离开现实和国情来研究延迟退休年龄,恐怕要“跑偏”。

我们首先是目前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问题,而是就业严重不足。不时出现的“用工荒”只是一种“结构荒”。假若延长退休年龄,“爷爷”、“奶奶”级别的员工估计没多少单位愿意雇佣。另外现在男50、女40的下岗职工,几乎都无法实现再就业了。他们没了工作,却要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增加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负担,本已是恨不得再提前几年拿到退休金的他们,如今却要“延长退休”,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我们其次是当前公务员社保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保实行的是“双轨制”。同是处级干部,在公务员系统退休可拿六七千元,但在企业退休却只有区区一两千元。企事业单位与公务员系统的退休养老金存在的巨大差距,令人吃惊。有资料显示,由于“双轨制”,待遇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难怪有职工发出这样的感慨:“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待遇低几倍,何以论公平。”

我们其实,有关部门也毋须回避,旧话重提的一个“动力”,是因为社保基金的入不敷出甚至巨大亏空。仅就上海而言,近年来财政每年就要拿一百多亿元填补这个窟窿。之所以这样,虽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我国目前的养老双轨制下,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不用缴纳社保,却享受着高退休金待遇,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此既加重了政府财政不合理的养老支出,又缩减了社保基金的一大资金来源,不亏空才怪。

我们推进社会保障的公平、均等和普惠,让每个公民都沐浴在社会保障的阳光之下,是理性政府的必然追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因此,在公务员社保试点即将展开之际,取消社保“双轨制”,消除公务员与普通群众社保差别,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保体系,让广大群众享受公正公平的阳光,远比研究“延迟退休”来得迫切。

保险知识汇总,医疗保险的报销制度


案例:

孙先生,38周岁,个体经营者,年收入30万元;孙太太,35周岁,银行职员,年收入5万元。有一个5岁的宝宝,正在读幼儿园。孙先生无社保和商业保险,且因生意需要经常外出;孙太太有社保、无商业保险。双方父母均退休,无需赡养。

孙先生由于经常出差,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心,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0万元保额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几年后,孙先生因患疾病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孙先生十分疑惑,自己购买的保险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功能,为什么所有住院治疗费用还要自己独自承担呢?

分析:

孙先生的疑惑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他所购买的险种,其保障功能仅仅针对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从而对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在事例中,孙先生是因为疾病住院,所以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住院治疗费用报销责任的。

孙先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的保障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主要是针对意外事故导致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较低、保额较高;缺点则是保障范围相对较窄,仅对因意外事故引发的住院医疗进行赔偿给付责任。

因此,孙先生购买的保险只能降低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而其他方面的保障是没有的。根据孙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如果需要得到全面的保障,那么孙先生需要解决的风险应该是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孙太太的保障需求是重大疾病和意外;孩子需要覆盖的保障是健康和意外伤害。

推荐建议:

根据孙先生一家的需求情况,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建议孙先生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孙太太可以选择重大疾病险和意外伤害险来补充自己的风险保障;孩子购买少儿健康产品和意外险。购买这些风险保障后,如果资金仍充足的情况下,还可以选择子女类、养老类或投资类产品作为未来养老和孩子教育的储备金。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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