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许多车主反映:“自己是驾驶老手,出险几率很小,年年都往保险公司白送保险费,实在太亏了。”
长期以来,车险业客户服务仅仅注重对出险客户的理赔,往往忽视了那些一年或者几年不出险的优质客户。这样一来,就形成了“经常出险的客户享受优质服务,不出险的客户享受不到服务”的怪现象。怎样让这些未出险的车主也能享受到同等服务呢?
“当前,随着异地出差、自驾游等越来越频繁,像电瓶亏电、轮胎爆破、电路故障等情况相应增加。以前,车主只有出险时才会主动联系保险公司。现在,我们主动服务非事故车主,并将车险的作用由‘出事赔钱’变成‘日常应急’”,平安电销一位市场经理表示,只要是投保商业险的新渠道客户拨打95512,即便车主身在异地,平安客服人员也会通过救援系统联络合作厂商统一安排施救。一般情况下,承诺45分钟内到达救援现场,并且100公里内不限救援次数。
“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是平安为客户提供的特色服务内容之一,救援服务商在其救援网络覆盖范围内提供24小时全天候救援服务,除接电服务外,还包括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等。截至今年底,平安车险已向电话车险客户实施5000多起非事故道路救援服务。而救援服务范围早已渗透至全国各个区域,除包括地级城市外,还囊括大部分县级城市。
现在,车险电销的竞争逐渐从价格竞争转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理赔服务竞争。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趋同的高效、便捷、简单的理赔服务逐渐难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所以能以客户为中心,提供差异化特色服务将成为吸引客户的关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运输这个行业。运输也沟通了生产者跟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难免出现丢失或是损坏的意外,如果没为货物买保险,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但是要您买了货物保险,情况就不一样了!这样就为我们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也为我们的货物提供了保障。所以说货物保险方便您的出行,保障您的生活!
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审批颁布。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四大类;对某些特殊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
根据货物运输方式的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邮包保险; 四、航空运输保险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差不多每个物流企业都经历过货损,都给客户赔过钱,只不过多少不同罢了!”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感叹。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作,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是否需要拟办理保价或保险,完全以托运人自愿为原则,铁路不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但从托运人、收货人利益立场出发,应办理保价运输。因为托运人一方面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能安全、迅速、经济地将货物送到达站;另一方面,当发生货损货差时,总希望得到与货物价格最为接近的赔偿额,不办保价运输货物:从货物安全讲,货物运输管理虽按现行的铁路货物管理有关规章办理,但未能得到与保价货物一样的特殊安全措施的保护,故发生货损货差的机会比保价货物大;从赔偿方面讲,虽然不办保价也不办保险,故不用支付保价金和投保金,但因为铁路受理货物时,不论货物的贵重与否,都接货物重量收取运费,如果发生货损货差赔偿时,则按货物价值赔偿,这对铁路运输企业讲,是不公平的,因此铁路采取限额赔偿,但这样对托运人(特别是托运贵重货物的托运人)利益影响也大。
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因为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为铁路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为了减少事故赔偿,必然要认真对待货运事故,而且货物保价运输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铁路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并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改进内部的管理工作,提高货物运输安全质量和服务质量。从这方面讲,铁路与托运人利益是一致的。从赔偿方面讲,托运人虽然支付了保价金,但铁路以货物实际价格(保价额)承运,发生铁路责任时,按不超过保价额赔偿,托运人能得到合情合理的经济利益,因此,保价运输解决了铁路限额赔偿不足的矛盾。
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责任是因为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参与运输管理,赔偿只是一种对货物损失后的经济补偿形式。
不论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或是投保运输险,都属保护措施。铁路办保价是针对铁路责任的,对于不属于铁路责任的损失,铁路不承担保价赔偿;托运人要求得到比保价运输更高的赔偿时,也可办理投保运输险。
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旅行成了人们放松心情的首选方式。出门旅游,乘车坐船是少不了的。旅行途中的安全问题也是每位游客重视的。不怕一万,只怕万一,上个保险等于系上一根保险带。安全是第一位的,专家建议:安全快乐出行须有旅行保险随行。
跟团:旅行社无法“保意外”
很多出行者认为,如果自己在旅行社已投保,不管什么问题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旅行社所说的保险,其实都是特指旅行社责任险,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的旅游风险。一旦出行者在出行时受到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且损害结果不是由旅行社的过错造成的,旅行社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要在出行过程中“保意外”,那就有必要购买相应的旅游意外险,这类保险主要提供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住院医疗等的赔偿,期限为1—30天不等,一般由旅行社推荐购买或由游客自行向保险公司购买。
旅行保险不可忽视的问题
强制性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
保险公司开设的该险种,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至离开景点区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旅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做出买与不买的选择。但是建议在参加如下旅游时,你最好投个保险:
1.探险游,如到大峡谷探险,到辽阔沙漠、大草原旅游,到洞穴猎奇探险等;
2.生态游,如到野生动物园观看动物,到野生植物园内野炊、露营等;
3.惊险游,如进行水流浪急的漂流,悬崖峭壁的攀援等。现在,我国保险公司已开辟了住宿旅客。
旅行保险误区
自由行: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就足够?
近年来随着自由行逐渐升温,人们的旅游保险意识也逐渐增强。新华人寿专家强调,培养购买旅游险的意识是第一步,根据自身和旅行特点购买适合的保险,还需要对旅游险有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最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因为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由于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死亡和残疾,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则承保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相对而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使用率更高,所以在购买意外险时不要只单独投保意外伤害险。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伤害医疗险是一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意外伤害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
出境游:只重保障不重救援?
鉴于目前出境游人数激增,专家建议境外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保险时,可以更多地关注保险的紧急援助情况,现在的紧急救援服务涵盖的范围很广,无论是游客在外遗失钱包、证件,或者是大人出险后小孩的看护,都可以致电救援热线寻求帮助。目前,新华人寿与国际SOS救援中心合作,推出了SOS境外救援保险产品,利用国际救援中心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能为客户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风险提供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而医疗险的保额也要根据目的地国家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选择,如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医药费较高的国家,最好不要低于20万元;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如果行程较短,医疗险的保额在10万元左右即可。
特别提示:旅游投保要特别注意“除外责任”。市面上的旅游险产品大都规定,若保险事故的发生系由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则保险公司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一些疾病如心脏病、脑溢血等,也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游客在外出旅游前,如果计划进行高风险的运动项目,需要单独购买保险,或者追加保费投保相应的附加险。
近年来,伴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我国居民主要的休闲娱乐消费方式,而旅游保险的重要性也随之凸显。不过,虽然消费者普遍认识到了旅游保险的重要性,但是在实际购买中还是会遇到各种问题或心存疑虑。
购买旅游保险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1)跟团游的市民,旅行社责任险和意外险都不能少。旅行社责任险只为旅行社因疏忽或过失所需承担的经济责任埋单,如果游客本人发生了意外事故,则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而这部分风险需要游客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来增加保障。
(2)选择合适的保额。旅游意外险属于消费性支出,选择保额时,要参考自身的收入水平、旅行地区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死亡或伤残的保额过高,会承担较高的保费支出;保额过低,则不能有效体现保险的价值。另外,就医疗险保额而言,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如去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医疗险保额应适当提高;而去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保额可以适当降低。
(3)需要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在旅行过程中,难免有一些刺激性、高风险的项目。目前,很多旅游意外险将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列为责任免除。当然,随着对这些旅游项目需求的增加,有保险公司已经推出了可以承保以上项目的旅游意外险。因此,市民需要对照旅游项目,匹配相应的保险保障。
(4)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旅游险一般均为短期险,保险起始期是签单次日0时开始,到最后一天24时止,建议保险期间覆盖出行时间。
(5)注意购买方便快捷的旅游保险,旅行本来就要准备很多东西,如果再花过多的时间在购买保险上面,就等于消耗了很多时间成本,人也很累,不太划算。
(6)关键是旅游紧急救援。“旅游紧急救援”一直是被消费者忽视的环节,但由于菲律宾人质事件,大家开始对这个保障服务更为重视和关心。
购买保险前要先比较各种产品在“紧急救援服务”方面的差别。在旅游目的地尤其是出境游时,出事之后如何让自己得到保护成为第一要着。现在,“旅游救助保险”的险种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使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以便于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
(7)不同目的地要购买不同的“针对性强”的保险产品。
目前旅行社向游客推出的旅游保险主要险种是“人身意外险”。
购买何种保额的人身意外险,主要是以出游的时间长短来衡量的。无论是国内游还是出境游,如果时间在7天或7天以内,则需缴纳25元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保额10万元。8天或8天以上的线路,则需缴纳50元或以上的保险费,提高保额额度。
(8)购买后,一定要注意检查审核保单的要素是否齐全和正确,保险资料是否完善,一般投保都应该有发票、保险单、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等。
(9)网购保险注意安全。网上投保方便快捷,还有一定的优惠。市民在通过网络购买保险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了解网上投保的流程。网上购买保险,一般要经过产品选择、保费试算、表单填写、在线支付、提交成功等环节。
第二,在填写投保信息时,要注意区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信息。
第三,要详细填写联系人地址、信箱、联系方式等,保证信息完整准确,确保能及时收到保单。
第四,网上买保险通常采取网银或支付宝付费,需要特别注意个人信息安全,而且网销保险一般都采取电子保单,最好在该公司的官网进行验证,确保购买的保险真实有效。
旅游确实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不仅可以陶冶人的情操,还能学习到很多平时不会接触的知识,但同时,人们规避风险的意识要加强,购买旅游保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是很有必要的。那么究竟如何购买旅游保险也就成为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了解一下旅游保险都有哪些险种?1.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这个属于强制性的险种,保险费已经包含在票价里面,旅客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买了这个险种,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不过,很多游客并不太清楚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的状态中,所以特别提示大家,在坐车或坐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马上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赔。
2.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跟团旅游也会面临很多意外风险。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自然灾害;交通工具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风险;旅游景点或者住宿点也有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虽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购买的险种,但为了安全着想,对于某些特定的旅游项目要有针对性的投保,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探险游:如到大峡谷探险,到辽阔沙漠、大草原旅游,到洞穴猎奇探险等;
生态游:如到野生动物园观看动物,到野生植物园内野炊、露营等;
惊险游:如进行水流湍急的漂流,悬崖峭壁的攀援等。
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至离开景点景区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旅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做出买与不买的选择。
3.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出门旅游,住宿是免不了的,而住宿期间,突如其来的情况总是难以预测,您遇到不平之事,见义勇为而受伤该怎么办?您遭遇扒手洗劫该怎么办?您遇到歹徒袭击该怎么办?
旅游中的住宿旅客人身保险为您保障了这一权利。该保险每份保费为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算起,保险期限15天,期满可以续保,一次可投多份。每份保险责任分三个方面:一为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二为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三为旅客随身物品遭到意外损毁或盗抢而获赔的补偿金200元。
在保险期限内,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谋杀或者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4.旅游救助保险
对于出境游的旅客来说应购买旅游救助保险,这类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的救助。
知道了旅游保险的种类后,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出行购买适合自己的旅游保险,但是,也有一些人却认为有些保险上了也是白上,对购买旅游保险产生了误解,从而使自己在出事后,无法得到索赔,最终让自己后悔不已。那么,对于旅游者来说,在购买旅游保险时主要存在哪些误解呢?
误区一: 旅行社给自己上了保险自己不必再上。现在,旅游者如果是随旅行社旅游,旅行社都会为旅游者投保责任保险。很多人认为,旅行社已经为自己投保了责任保险,自己再购买其他一些和旅游有关的保险也是白搭。其实,他们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旅行社为旅游者所买的是国家强制的旅行社责任险,它是指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过失或疏忽,造成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是有限的,只有旅行社过失,旅客才能获得赔偿。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旅游行程中,游客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游客在景区的事故、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等,只要导游没有直接责任,都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围。
如果一旦意外发生后,这些意外和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旅游者就不会得到这种旅行社责任险的任何保障。所以,为使旅游者出门旅游“安心”,一些旅游方面的保险该购买的还是应该购买,以防发生“意外”。
误区二: 一般人身意外险包括所有的意外事故。很多旅游者,在出门旅游时都会为自己购买一般人身意外险,以防范旅游时的不测。他们认为,购买了一般人身意外险,自己出门旅游时,即使进行高危险活动,也会得到保险保障。其实,他们的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是对一般意外险产生的误解。根据笔者了解,旅游者在出门旅游时,所购买的一般人身意外险都不对高危险活动进行保险保障。如果要进行高危险活动,如:从事攀岩、登山、蹦级等,必须购买保险公司专门为高危险活动定做的保险,只有购买了这种保险,旅游者从事高危险活动,才能真正更好的得到保障;否则即使旅游者出现意外,保险公司也与你免谈。
误区三: 自驾游上了普通车辆险就不用再上其他保险。出门旅游,不少人是随旅行社出游的,因为找旅行社省心,但也有一些人却愿意自行出游,特别是自己有私家车的,更是认为开自家的车出游会很方便。可是方便归方便,他们却在出游时,对上有关保险很含糊,觉得自己的车辆已经上了保险,再不需要上其他保险了。 其实,如果他们这么想,肯定就错了。因为,相对来说一般汽车所上的保险是第三者责任险与车辆损失险,而这些险对车上人员的安全是不会进行保障的。因此,对于自行驾车出游者,出游前也需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在考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为旅游的所有人购买一些相关的“旅游”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及同车人员都能更有效地得到保险保障。
检查驾驶证件
驾驶证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细节。中秋节期间,笔者的一位朋友因为自驾游,在广珠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严重,维修费用将近8万元。当这位车主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赔付的时候,然而得到的答复令他非常惊讶。经过审核,保险公司发现,笔者这位朋友的驾照已经过期,按照规定,驾照过期,属于无照驾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结果8万元维修费用,只能自己承担。因此,出行前必须对驾驶证照进行检查,以防不测。
异地出险注意事项
自驾游到了外地,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异地出险理赔也是保险公司服务内容之一,但是车主千万不能把事情想得太简单。
为此,笔者采访了一位自驾游爱好者张先生,他今年年初就遇到了一件令他心烦意乱的异地出险事件。当时他开车前往湖南长沙,在高速路上发生事故,车辆没法继续行驶了。在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定损的过程中,张先生出示了车辆行驶证等一系列证件,办完手续,就回到珠海理赔付。由于他临走时,把行驶证放在车辆内,无法出示该证件,整个理赔时间和程序变得相当复杂。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在异地车辆出险时,首先拨打110,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还要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如果希望回居住地定损,必须先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车主索赔时应收集相应的索赔材料,如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修车发票等。
专家提醒车主准备出游时,除了要检查驾驶证、行驶证还要确认汽车保险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因为一些小细节导致索赔困难重重。
四、海上保险的作用
如前所述, 海上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因此, 同其他财产保险一样, 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运转等作用。除此以外, 具有国际性的海上保险, 还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对保险人而言
1. 增加或平衡外汇收入与支出
海上保险的承保标的多为远洋运输轮船和进出口贸易货物,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保险公司,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便可通过保险人的补偿得以恢复, 从而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 保障常规利润所得
获得适当利润是贸易经营者的重要目的。因此,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 保险人允许贸易商以货物发票价的 110% 予以投保。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 贸易经营者自然可以赚得预期利润, 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项下的意外事故导致经济损失, 贸易商亦可按照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然, 在该索赔额中, 含有贸易商的常规利润, 因保险金额是按发票价值含预期利润投的保。反之, 假如保险人没有提供上述海上保险保障, 贸易商的经营利润自然就会随着货物自身在意外事故中的灭失而损失。由此可见, 海上保险可以保障贸易经营者的常规利润所得。
(三) 对国家而言
1. 促进外贸、运输和金融业的发展
对外贸易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贸需要运输, 而国际货物运输又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 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据统计, 运输费用约占世界各国生产成本的 15% ~20% , 其中海上运输量约占全部运输的 75% , 主要原因是海上运输比陆上运输便宜 20~25 倍, 比空运廉价约 100 倍。随着世界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发展, 进出口货物在频繁的运输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 然而, 通过投保海上保险便可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由此可见海上保险对促进国家外贸、运输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 信用证是国际金融业务中广为使用的票据, 它一方面可以保证售货人按照协议交货后, 能够收到货款; 另一方面也向买方担保: 在卖方发运货物以前, 他无需付款。所以, 信用证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共同的担保。然而, 假如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灭失, 银行则难以对贸易经营者进行资金融通, 不得不自食苦果。有了海上保险制度, 海上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补偿, 这样可以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使其积极开展资金融通业务。
2. 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
国际贸易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生产的商品和劳务之间的交换关系。保险是一种无形贸易, 在不增加贸易成本的情况下, 可以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因此, 世界各国, 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经济发达与否, 都把与国际贸易和运输密切相关的海上保险事业作为重要的第三产业而加以发展, 使其在为本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活动服务的同时, 努力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 进而壮大本国的经济实力。我国亦不例外, 广大保险工作者, 多年来都在广泛开拓服务渠道, 大力发展保险品种,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面下功夫, 除了承保进口货物外, 还尽量争取办理出口货物保险业务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的保险业务, 在为我国节省外汇支出, 增加外汇收入方面做出了显著贡献。
返回目录:海上保险目录
(五)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保险领域的地位, 把握各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和适用规律。
1. 按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划分
按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划分, 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保赔保险合同, 海上资源勘探、开发保险合同等。
(1 ) 船舶保险合同
这是以各类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在此, “船舶” 包括着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各种海上作业船, 如钻井平台、挖泥船, 趸船、浮船坞、浮吊、水上仓库等也归入此类予以承保。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 船舶保险合同不仅承保营运船舶, 还有建造的船舶、修理的船舶、停航的船舶等。同时, 往往兼保船舶碰撞责任和费用。从各国海上保险实践看,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可以将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分别投保。但在我国, 通常是将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来投保。
(2 )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这是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所谓货物,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主要是指具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 当然, 也包括物品、展品、援助物资, 旅客行李若经特别约定的话, 亦在此列。就现代国际海上保险合同来说, 上述货物由各种运输工具, 包括海船、火车、汽车、飞机、邮运或联运的, 均可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 ) 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合同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不同于船舶和货物等有形物, 而是保险人所承保的一种无形利益。
由于运费的支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有预付和到付之分, 则以其作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情况也是不同的。预付运费的, 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 预付运费一般不退还, 承担这一风险的货主可将运费单独投保。但在实践中, 货主更多的是将运费列入货价一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到付运费的, 则要求船东或承运人必须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因此, 运费能否收取的风险就由承运人所承担。承运人可就其向保险人投保。当然, 保险人只是在载货船舶或货物全部灭失( 全损)、运费收取权全部丧失时, 才予以赔偿。
与此相同, 租船合同中的租船人对预付的租金, 或船东对到付的租金也可投保此类海上保险合同。
期得利益主要是指货主对于货物预期的利润。它从属于货物, 对其享有保险利益的是货主。所以, 货主可以此为保险标的单独投保, 或将其以CIF 发票价格的10%~30%列入保险金额来投保。
(4 )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
这是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所谓责任, 是指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海上航行或海上生产作业中因发生危险事故而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船舶碰撞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海洋污染责任等。依法承担上述责任的当事人(船东、货主) 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将其向保险人投保。
(5 ) 保赔保险合同
此合同的全称为“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合同”, 其保险标的是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及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保险标的的特点在于, 一般船舶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 诸如保险人在船舶保险合同中不予承保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责任及清除费用、航道清理费用、船员遣返费用等, 船东可以将其向船东保赔协会投保此类海上保险合同。现在保险公司也开始单独办理此类海上保险合同。
(6 )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合同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综合性的, 包括用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船舶、平台、设备、费用、对第三者的责任、工程建造等。勘探、开发者可以进行投保, 签订保险合同。
2. 按海上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划分
按海上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划分, 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两种。
(1 ) 定值保险合同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固定价值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定值保险的海上保险合同是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收取保险费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而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高于或低于约定的保险价值。依此保险价值所规定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海上保险合同中的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大多采用这种保险合同。
(2 ) 不定值保险合同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是,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只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 却不约定保险价值。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而损失时,保险人按标的损失之时的实际价值(市价) 确定保险价值, 并以此为根据计算赔偿数额。如果保险价值低于保险金额, 则按保险价值赔偿; 如果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则按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由于海上保险的标的流动性很大,确定保险标的致损时的实际价值比较困难, 故很少采用此种合同。
3. 按海上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划分
按海上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划分, 可以分为航程保险合同、定期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停泊保险合同、船舶建造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等。
(1 ) 航程保险合同
这是以船舶航程为单位确定保险期间的海上保险合同, 即保险人仅按合同约定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确定保险责任起止期间。在保险实践中,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较多地采用此种合同, 海上运费保险根据运费的性质也可投保险航程保险合同, 而船舶保险则较少采用, 只在接受新船或其他特殊情况时采用。
(2 ) 定期保险合同
此类合同是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约定的某一时间过程规定保险期间, 如3个月、6 个月或1 年。船舶保险多采用此类合同。
(3 ) 混合保险合同
它是指航程保险与定期保险结合于一个海上保险合同中。实践中,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航程为主, 又用具体时间加以限制, 并规定以何者先发生为准。
(4 ) 停泊保险合同
这类海上保险合同主要适用于船舶保险。具体来说, 它是以投保船舶在约定港内停泊时间作为保险责任起止根据的。因此, 凡是在船舶不营业或进行维修而需要在港内长期停留时, 可以投保此类海上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于船舶在港内静态停泊或在港内移泊过程中遭受意外损失的, 承担保险责任。
(5 ) 船舶建造保险合同
这是以船舶建造过程为根据确定保险期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始于船舶建造开工或上船台之时, 终止于船舶建成下水或交付之时。
(6 ) 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是一种事先约定承保范围、保险险种、保险费结算办法、每次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保险形式。它实际上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的长期保险业务协议, 没有期限限制。预约保险合同可以长期使用, 主要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我国《海商法》确认了这种保险形式。该法第231 条规定: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时, 可以与保险人订立预约保险合同。
预约保险合同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方法不同于其他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需将每批保险标的(如货物) 的保险人申报(一般采取起运通知书或定期填报起运登记表的办法) 作为保险人结算根据即可, 保险标的一经起运,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所以, 被保险人不需逐笔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但是, 由于预约保险合同具有的概括性, 各国法律往往要求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我国《海商法》第231 条就明确要求: 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加以确认。
海上保险展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海上保险是一项涉外业务, 在展业中要有针对性。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 海上保险展业要根据本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趋势, 针对每一时期不同的业务重点去扩展业务, 这既有利于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增加贸易外汇, 也有利于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顺利开拓保险市场, 增加非贸易外汇, 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为此, 海上保险展业应注意把握本国国内贸易市场同国外交往的变化, 及时了解本国经贸等机构在国外市场直接设点和在当地经营业务以及本国对外贸易项目的发展情况, 主动承揽相关业务。 二是, 海上保险展业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市场和客户, 在展业时要适应进入国的风土人情及经济政策, 准确把握有关信息, 尊重客户的价值观、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 了解客户的各种禁忌, 并避免犯忌, 以赢得市场“守门人”及客户的信任和支持, 这是海上保险展业中非常重要的特点, 也是海上保险业务发展的一个基础。
海上保险展业要符合国际惯例, 具有国际性
海上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 现代最发达, 涉及他国的保险业务, 具有较强的国际性。目前在其业务的各方面已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形成了较完善的国际惯例。例如, 在海上保险目录
相关推荐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