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险条款以及它的特点

2021-05-03
财险保险规划

货运险顾名思义就是货物运输险,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它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货运险条款十分重要,弄清楚货运险条款,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是向民航部门(以下简称承运人)托运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将其空运货物(鲜、活物品和动物除外)向本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二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引起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散失;

四、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在装货、卸货时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第三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三、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责任起讫

第五条 本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航空货运单注明保险时起,至空运目的地收货人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空运至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六条 飞机在飞行途中,因机件损坏或发生其它故障被迫降落,以及因货物严重积压所保货物需用其它运输工具运往原目的地时,保险人仍继续负责,但应办理批改手续。如果所保货物在被迫降落的地点出售或分配,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以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通知以后的十五天为限。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七条 空运货物的保险金额可按货物价格或货价加运杂费、保险费确定。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调整保险金额,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的同时,必须按照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规章,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其包装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并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工作。

第十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或剔除扩大损失的部分。

第七章 货损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后,如果发现保险货物受损,应当及时向当地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所属机构申请检验,最迟不得超过十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如果当地无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机构,则由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会同承运人共同检验,并由承运人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向起运地保险人索赔。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航空货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索赔请单、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应否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物价值时,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或只赔偿其不足部分,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按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有许多: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了解了货运险条款以及它的特点,将对您在选择货运险时会有很大的帮助,便于将企业在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延伸阅读

货运保险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地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也更深一步加深,货物的运输越来越频繁,也进一步改善着人们的生活,在北方也可以吃到南方的水果,可是,货物的运输中,难免存在着隐患,所以,货运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货运保险是什么?它又有什么特点呢?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它的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国内几大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网上投保方式。但是,都存在着填写保单复杂,仍需保险业务员人工干预等弊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普及。百幸物流软件与华泰保险货险联盟,推出一种新的投保方式,在填写运单,保险信息自动从运单信息中提取并推送到华泰保险系统。具有安全,快速,省事,无需业务员上门等优势。

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人首先要对投保的货物制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受货物种类、运输工具、运输线路、投保险种等影响。

它的特点主要有八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车上人员险条款以及价格介绍


随着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汽车已经成为现在最热点的话题之一,几个朋友聚在一起不是讨论怎样养护汽车,就是讨论投保哪些险种比较好。其实在投保车险时,主险车损险、盗抢险、三者险都是针对车辆本身和其他人员的险种,偏偏与车主本身意外伤害息息相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却无人问津。很多车主在发生事故之后需进行理赔时,才发现原来不在被保险的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很多车主对该险种的认识跟理解都远远不够。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车上人员险条款以及价格。

车上人员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责任限额: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人员险价格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司机座位每万元40元左右,其他座位每万元25元左右,非常简单便可计算出车上人员责任险多少钱。

另外,车主在关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多少钱的同时,也应该关注该险种的投保注意事项。大部分车主在投保该险种时,考虑到驾驶员位置使用频率最高,加之为了省钱,故倾向于将驾驶员座位的保额单独提高,而将其他座位的保额降低,甚至单独投保驾驶员座位。但从实际案例来看,在车辆碰撞事故中,副驾驶座位的危险系数要高于驾驶员座位。所以保险公司都会建议车主在投保该险种时,不要降低副驾驶座位的保额。

同时,车险专家也提醒车主对于后排座位的投保,该险别的费率较低,用不多的钱既可得到较大的风险保障,所以尽量将后面所有的座位均保相同的保障金额,避免理赔时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开心宝专家为你介绍铁路货运险条款


近几年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都是不可避免并且数额较大的,因此,人们为了将这些损失降到最低,都会选择购买一份保险。保险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都有自己的作用。下面,开心宝专家将为你介绍铁路货运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以上的介绍,希望您对铁路货运险条款会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3782.html

上一篇:海外留学 意外险和健康险不可少

下一篇:选择儿童健康险哪个比较好?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