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保险,女性保险市场卖点迭现

2020-04-29
年轻女性保险规划

随着社会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女性已越来越重视对于自身的关爱和呵护。近年来许多保险公司都相继推出了各种女性保险,像中国人寿推出“国寿关爱女性健康保险”;信诚、泰康也相继推出了女性保险;太保有长泰女性养老保险;平安公司将推出新一代女性保险等等。可以这么说,女性保险市场已成为各大保险公司逐鹿的又一重要领域。

女性对于通过购买保险参与投资理财方面的参与程度和热情完全不低于男性。一项网上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该网站的保险广场通过竞标方式征集保险方案的个人用户中,女性用户的数量已占总数的45%。而在所有参与竞标的用户中,征集投资理财类保险标书的女性用户,约占总用户数的57%。这表明,女性用户比男性用户更加关心目前市场上新出现的险种。

随着女性经济地位不断提高,自主能力不断增强,以及家庭经济生活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她们已成为一支不能轻易忽视的消费力量。业内人士吴先生告诉记者,时下不少保险公司已经注意到女性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购买力。因为一方面,同其他人群相比,女性在生活中经常承受一些更高更特别的风险。资料显示,女性的平均寿命一般比男性长5至8岁,更长的生命时间也意味着在养老和医疗方面需要有更多的保障。另一方面,女性已显露出较大的投保能力。某保险公司在广州地区进行的调查表明,投保人中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超过60%)。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主导营销员多为女性,较易与同性进行沟通,对带有隐私色彩的女性疾病保险的推广无疑比男性来得方便。

据业内人士介绍,随着市场越分越细,保险公司对市场需求的把握和满足能力会越来越高。对广大百姓来说,保险公司险种细分带来的最明显的好处就是选择余地增大,不同的人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选择增多的同时,老百姓还会获得保费便宜的实惠。资深业内人士分析,险种功能越多,其价格越高。如果买一份保额1万元的共保10中疾病的保险要花100元,那么买一份同样为1万元只保一种疾病的保险就只花10元。

从女性险种的推陈出新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制定丰富多样的“菜谱”,力争适合市场的“口味”。有关人士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日趋多样化也预示着一个生机勃勃的“卖方市场”。因此,现代保险业正在加快从广覆盖的市场向分类的市场转型,整个险种将越来越呈现出一种金字塔结构,最底层的是针对所有人群的险种,往上就是各类针对部分群体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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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交易


近年来, 保险市场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几次大规模的飓风和那次具有毁灭性的加利福尼亚地震, 使得公众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补偿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个人健康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仍然是大众所关心的。

随着金融服务改革法案(GLB)的生效, 允许金融服务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存在,可能会使保险业发生巨大变革。本章对于一些在保险市场中应用的经济上的规律和规则给出了一个总括说明, 同时也对讨论和理解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个框架。

因为微观经济分析对于有关资源分配的问题提供了特殊的分析理解方法,因此在美国绝大多数的经济本科生都要学习微观经济学。本章使用了传统微观经济学中的各种工具来阐述保险市场的交易。我们研究经济与保险的相互关系, 然而本章并没有充分地分析这个问题的各种可能性,而是为风险管理和保险导论性教科书提供了一个恰当而且必要的基础知识。对于学习风险和保险的学生来说, 将经济类院校的核心内容如经济学、 统计学、 经济贸易法、 金融等, 与本教材提供的材料结合起来学习, 这是非常重要的。

市场就是买方与卖方进行业务交易的场所。通常情况下, 市场仅涉及两方:买方和卖方。然而保险市场却有所不同, 它涉及三方: 卖方(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和经纪人) ;买方(几乎所有的美国成年人都买了一份或多份不同类型的保险;各公司都是这样) ;保险监管者。保险监管在不同的方面影响到了买卖双方。比如: 一些法律强迫个人和公司购买某种保险, 然而一些法则又要求保险公司为特殊的群体提供保险。图6-1 展现了保险市场的状况。

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类型


 1 .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 人身保险业务, 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显然, 我国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 经营财产保险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能交叉办理财产和人寿保险业务, 这就是一种专业完全型垄断。

 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 保险公司分别垄断某一地区的保险业务, 相互间没有业务交叉。在这种市场中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受到很大限制。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规则


 具体来说,保险市场规则大致包括下列内容:

 1.市场进入准则

 保险市场的进入需要遵循一定的法规和具备相应的条件,例如对保险公司有注册资本金数量的要求,对其经营者有资质的要求。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在中国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为:第一,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第二,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两年;第三,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竞争规则

 这是各保险市场竞争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行为准则。保险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竞争,意味着它们机会均等地出售自己的保单,承担相同的税负。为了实现保险主体间的平等竞争,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已在制定监管保险企业的各项规章办法,并加大了监管力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保险主体的利益,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3.市场交易规则

 这是关于保险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例如,保险单的售卖必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依靠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影响力强制推行。再如,根据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承诺内容,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三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


 保险市场具有的这种选择功能,表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这种选择是一种双向选择

 也就是说,在保险市场上不是单纯的保险人选择投保人,更不是投保人被动地选择保险人,而是双方处在平等、主动的位置上相互选择。这种选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实质上这种双向选择是一种利益选择,即以满足保险人和投保人各自需要为目的的选择。

 2.这种选择是发生在一系列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如由于地域条件、保险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人实力、保险市场范围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保险人不可能满足投保人转嫁所有领域内的所有风险的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所说,一切经济生活的基本事实是:在一定的资源数量和技术知识下,生活标准只能达到一定的限度。

 3.保险市场选择主要表现为横向间的选择

 即对市场上所有保险公司的同一险种或相近的某一险种的比较和选择。通过比较和选择,对保户以相同支出可能带来更大利益的保单就获认可,反之就遭淘汰。当然这种利益不仅表现在保障程度上,也表现在服务水准等一系列软指标上。而且因为某一险种的保单出自具体的保险人,所以保户选择保单的同时,也是对保险人的选择。既然保险市场上存在着选择,保险企业一方面应该根据市场的变化,主动地适应市场,加强管理,对那些风险大、管理水平低、防灾能力差的保户要在选择与否和选择条件上作出科学的决断,以更好地分散风险,督促保户加强对风险的管理,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降低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应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实力,扩大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让本企业在市场选择中有更多的机会被社会公众选中。作为社会公众,无论是现实或潜在客户,都要坚持“货比三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选择的着重点应该是一个公司的信誉和补偿实力,在这一前提下就要考虑价格因素,即“优质优价”者为首选。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细分(二):保险市场细分的依据


 一、个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

 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不能仅靠一种方式, 保险营销人员必须尝试各种不同的细分变量或变量组合, 以便找到分析市场结构的最佳办法。对个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 主要有地理变量、人口变量、心理变量和行为变量等四类。

 ( 一) 地理细分

 所谓地理细分, 是指根据地理区域( 如国内、国外、城市、农村、沿海、内地等) 以及所处地区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状况、文化传统、风土人情、城市规模、人口密度、风俗习惯、不同气候等因素对保险需求产生的不同影响, 对保险市场加以细分化的举措。根据地理细分, 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市场、城市保险市场、农村保险市场、沿海保险市场、内地保险市场等等。这种划分的依据是由于上述条件的差异, 产生了对保险的不同需求。例如, 地处沿海的人们, 由于经常受到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袭击, 因而他们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会具有较大的需求; 生活在城市的人们, 往往对教育金保险、健康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家庭理财型保险等有较大的需求; 农村则对养老保险具有强烈的潜在需求; 等等。保险营销的任务就是具体了解各地区的不同需要, 集中有限的资源, 首先为重点地区提供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 二) 人口细分

 按照人口统计因素来细分市场叫人口细分。一般可根据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教育、家庭人口、家庭生命周期、宗族、种族、国籍、社会阶层等进行市场细分。保险是为人提供服务的行业, 因此从其中任何一个角度展开分析, 都有可能发现新的市场机会。仅以人口中的女性为例, 市场调研人员针对女性不同的人生阶段, 提供了以下市场细分结论: ( 1) 单身期。时间: 从20 岁至30 岁。( 2 ) 家庭形成期。时间: 结婚至新生儿出生。( 3) 家庭成长期。时间: 从新生儿出生到孩子学业完成参加工作。( 4) 家庭成熟期。时间: 45 岁到退休前。( 5) 退休期。时间: 55 岁以后。保险是为人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的, 通过对女性一生需求的细化研究, 如果能分别设计开发出具有适应不同时期女性需要特点的新产品, 将会为保险营销提供又一个新的广阔空间。

 ( 三) 心理细分

 心理细分是指根据人的心理因素对保险市场展开分析的方式。心理因素包括动机、认知、个性、生活方式等。认真研究会发现, 所处的经济环境、地理环境等都大致相同的人群, 他们的心理特征却多种多样: 如有的直率、有的含蓄、有的外向、有的保守、有的崇尚时尚、有的喜欢传统等等, 不一而足。由于个性心理的差异, 会产生不同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 因而也会产生不同的投保动机、选择不同的投保形式, 热衷于不同的保险服务方式等。为了使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加贴近客户, 营销人员对客户这种心理的差异应予以关注和理解, 这样才能设身处地为客户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产品, 提供更加周到的保险服务, 把保险营销与人文关怀进行有机的融合。这是提高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必要举措。

 ( 四) 行为细分

 行为细分是指按照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程度、态度把客户分成的群体。

 行为是各种要素的综合反映, 因此行为变量是建立细分市场的最好的出发点。

 例如, 经过长期总结, 根据投保人的行为特征将投保人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基本需求客户。这类客户的特征是要求交费较少, 以获得保障为主,只寻求基本权益的保障。他们的收入水平差异较大。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希望手续简便、交通方便可靠、理赔容易迅速。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属于被动接受型, 不要求保险工作人员有过多的礼节, 上门找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也能认可, 只要方便、规范、效率高就行。这类客户占客户的绝大部分。

 第二类是较高层次的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 有一定的主见和社会地位, 个人收入和文化修养都达到一定水平, 办事比较理智, 不盲目追潮。这类人群在满足基本需求的情况下, 对险种搭配的灵活性、保障范围的实用性有明显的需求倾向。

 他们希望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 参加公司的联谊活动, 喜欢舒适的境界。对保险服务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他们对保险服务的需求, 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处于被动需求和主动需求之间。这类客户目前所占比例不大。

 第三类是高层次需求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事业比较成功; 保险意识较强;收入丰厚。他们约占投保客户的三分之一以下。需求的内容为家庭的保险; 卫生、医疗上门咨询; 保险、证券、银行的综合理财服务; 要求享受保险公司的应急服务和优惠服务; 大多数有特殊保密的需求; 强调实现自我, 对保险服务挑剔, 主动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鉴于不同客户的行为特点, 保险营销人员必须注意区别对待, 分层次进行保险服务, 以服务的“差异化”, 提高本公司的竞争能力。二、团体投保者市场细分的依据许多用于细分个体投保市场的依据, 也可用来细分团体投保者市场。例如按地理因素, 可以将中国的团体火灾保险分为农村团体火灾保险市场和城市团体火灾保险市场。农村团体火灾保险市场的投保团体, 主要是乡镇企业、合作企业、个体经营者等; 城市团体火灾保险市场的投保团体, 主要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等。除此以外, 对团体保险市场的细分, 还要依据以下原则:

 ( 一) 团体的需求

 不同的企业团体对保险有特殊的需求, 因此应按不同的需求将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以便寻找适宜的目标市场, 如团体人寿保险市场、团体意外保险市场、船舶保险市场、货物运输保险市场、航空保险市场、建筑工程保险市场等。

 ( 二) 团体的规模

 团体规模的大小决定了其对保险需求的状况, 如对保险产品需求的种类、保险金额的大小等都不尽相同。为了提高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公司要对不同规模的团体市场进行细分, 如将投保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和少数中型企业归类为高端客户; 将投保潜力一般的大多数中型企业归类为中端客户; 将投保潜力较小的众多小型企业归类为低端客户。针对不同的团体客户, 保险公司采取“差异化”的服务策略, 以便抓住重点, 有效地控制和占领市场。

 ( 三) 团体的性质

 以企业为例,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企业已突破国有独资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出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共存的局面。不同性质的企业, 其经济实力、文化背景不同, 它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需求也不尽相同。

 因此, 保险营销人员应该根据企业性质, 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营销工作。

 ( 四) 团体的投保途径

 不同的团体其投保途径不同, 如有的团体通过上级统一“ 招标”、“ 竞标”的形式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有的企业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的企业通过保险经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等。根据这种不同的投保途径将团体保险市场进行细分, 有利于较有效地找到本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以便顺利占有市场。

保险市场,世界主要保险市场简介(四):德国保险市场(二)


 二、德国保险市场

 2 . 发达的商业保险

 德国商业保险很发达, 其保险大国的世界地位保持第三。德国有百年以上的保险发展历史, 在东西德统一后, 原联邦德国大保险集团基本上容纳了民主德国的保险业, 从而使保险实力进一步增强。《 Sigma 》 资料显示, 德国 1991 年的全部业务保费收入为1 043 .43 亿美元,其中, 非寿险业为 637 .82 亿美元, 列世界第三;寿险业为 405 .61 亿美元,排名世界第五; 人均保费 1 299 .9 美元,居第 11 位,保险深度 5 .7%。1992 年, 德国成为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 保险地位跃居欧洲第 1 位, 世界第 3 位, 全部业务保费收入为 1 074 .03 亿美元, 实 际较上年 增长 9 .6% , 人均保费 增长到1 329 .2美 元, 列 世 界 第 八。1999 年, 德 国 保 险 费 总 收 入 达1 388 .29亿美元,人均保费 1 899 美元。这一系列指标表明, 德国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保费收入一直稳定增长, 始终保持世界第三,欧洲第一保险强国的地位。2002 年其保险费收入为 1 357 .71 亿美元, 居世界第 4 位;人均保费 1 627 .7 美元;保险深度 6 .76%。

 德国有保险公司 690 多家,20 世纪 90 年代又有所发展, 外国保险公司以及子公司也有 215 家之多。据统计, 德国保险从业人员有 30 .5 万人(1990 年) , 全国人口每万人中有 90 人从事保险工作, 还有 35 .9 万代理人和 3 000 经纪人, 开设的险种达 215 种。德国是世界上使用保险中介人服务占重要比例的典型国家, 个人投保有近 80%的业务是由保险代理人办理的,工业企业保险业务的 50%也是由中介人承揽的。1999 年, 代理人业务占据市场份额为 54% , 保险经纪人销售占据市场份额为 20% , 银行保险则占市场的 18%。

 据《Lloyd’ s list》报道, 德 国保险 市场 有着传 统优 势, 即从1929 年以来, 人身寿险业务一直蒸蒸日上, 从未出现过一次失误或反复, 这是与其他国家截然不同的。因此, 德国投保人都十分尊重和信任本国保险人的经营信誉。即使欧洲统一保险市场形成, 被保险人选择余地扩大, 投保人完全可以自由寻求所钟爱的保险人, 但德国的人寿保险、 健康险市场仍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 德国的保险技术和管理水平又进一步提高。

 在 1995 年世界最 大 50 家保险公司的 排行榜上, 德国占两家。其中, Allianz holding 安联保险列世界第六位, 其净资产达1 999 .52亿美元,成为欧洲最大的跨国经营保险巨人。1995 年,该集团的全球保费收入达 490 亿美元, 管辖资产近 2 000 亿美元,为世界最大的工业风险保险人。安联集团 2000 年资产总额为579 亿欧元,该集团在欧美已设立了诸多保险子公司。2001 年 3月, 德国安联并购德累斯顿银行,使其市场资产价值达 1 096 亿欧元, 成为集保险、 投资和银行业务于一身的世界第四大金融服务集团。近年来, 为加快亚洲市场的开发, 安联集团在已向中国香港、 新加坡、 中国台湾、 泰国、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菲律宾及韩国投入2 .5亿美元的基础上,又投资 5 亿美元, 力求赶上其在欧美的发展速度, 以便在亚洲进一步拓展工业险和人身险的市场。现在, 安联集团出资已与中国的大众保险公司合资创办了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 取得良好的业绩。安联保险集团也在中国的北京、 上海和广州获准经营业务。安联集团活跃在世界保险舞台上, 几年前以 6 亿瑞士法郎购买了意大利保险人 Llocl Adiriatice62 .7%的股份, 以 15 亿瑞士法郎购买了苏黎世 Eliva 公司 60%的股份(Eliva 是瑞士第三大保险人)。几乎同时, 安联集团又购买德国 Vereinte Versicheringen/ Magdeburge 100%的股权。总之,安联集团通过接管购并正取得惊人的大发展。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竞争的必要性


 竞争的范围很广, 诸如人类社会的政治竞争、军事竞争、经济竞争, 以及“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的自然界竞争。正是因为有了竞争, 动物得以进化,人类得以发展, 社会得以进步。当今社会表现更为白热化的竞争是在经济领域、高科技领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保险人之间的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生产时曾经指出: 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 它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 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因此, 社会发展到今天, 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回避竞争, 而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保险市场的竞争, 主要是参与市场的保险人为了取得较好的环境, 占据较多的市场份额, 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必然要在费率、实力和服务上展开竞争。这里有一个朴素的道理, 就是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并存, 要生存就要竞争。当然, 这也是保险市场发育的一种客观需要。从市场垄断到市场竞争是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 也是一种社会进步。

 我们说竞争是一种社会进步, 是因为社会进步不仅表现在物质丰富方面,更重要的是表现在人的要素上。社会需要强者, 强者在竞争中产生, 强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力军。这种强者既包括某一企业团体, 又包括社会精英而组成的群体, 也包括在平凡工作岗位作出卓越成绩的某些个人。就保险业来说, 企业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同样需要竞争, 在竞争中发展, 在竞争中壮大。

 然而, 对于多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生活, 已习惯安于现状的我国大多数人来说, 尽管市场竞争已经开始, 但仍需着重培养我们的竞争意识, 才能使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充满活力, 这是一个民族兴盛的基点。

保险市场


四、再保险发展现状

(一)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自 2006 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再保险市场经历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国内保险领域开放度最高的部分。中资再保险公司历经多年改革,目前已有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实现了快速发展。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它不受国门限制,是一个具有广泛开放性的国际市场。正因此,自 2003 年在国内市场上第一家外资再保险分公司开业仅三、四年时间,外资在保险公司总资产份额的 12%。

此外,其他外资在保险公司也加快了进入中国的步伐,2007 年 4 月,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获准经营非寿险在保险业务;法国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分别经营非寿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展望

1.国内社会经济环境良好

近几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国内社会经济环境良好。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2.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十一五”期间,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将更加广泛,在国家基础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保险业功能充分有效的发挥,需要再保险市场的强力支持,需要再保险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性的风险保障服务。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

3.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保险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随着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将促进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加重视再保险机制的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从而刺激再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为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4.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带来机遇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将会有更多拥有强大技术和资本实力的国际知名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 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一局面,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机遇。

保监会 2007 年 7 月 l1 日印发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中明确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用 5 年时间,把中国再保险市场建设成为市场主体数量适宜、经营行为规范、 承保能力与偿付能力充足、 竞争实力较强、 业务结构合理、 产品服务丰富多样、风险有效分散、再保险保障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能够引导和支持中国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现代再保险体系。发展再保险市场,不仅能使原保险公司分散承保风险、扩大承保能力,而且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保险、再保险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密切关系。我国再保险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应及时把握机遇,积极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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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保险市场的概念及保险市场的类型


市场的一般概念

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有商品的地方, 就必然有市场。市场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 指买卖商品的场所。其特点是具备一定的地点和设施。广义的市场, 则指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 商品交换关系及其意志行为的总和。

简单的商品经济条件下, 商品在社会经济中处于附属的地位, 市场狭小,市场活动只是反映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简单的经济关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范围不断扩大, 商品在市场中处于统治地位, 市场的关系也就随之发生变化。今天我们可以说, 市场已经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处不有, 任何人的衣、食、住、行都不可能离开市场, 尤其在现代社会里, 人们离开市场几乎是寸步难行。而且当今市场日趋世界化, 现代市场并不固定在某一地点, 可能交换双方相距遥远, 然而通过光纤或卫星通讯以及电脑网络, 仍然可以建立起市场联系。

具体地判断一个市场, 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主体, 也就是商品占有者。二是市场的客体, 也就是用于交换的对象和标的物。三是市场交换行为, 也即交换主体为交换而表现出的意志行为。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越来越完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商品经济的普遍规律, 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都要通过市场发挥作用, 并成为企业行为的基本依据。企业的活力来自对市场的适应, 对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的适应。首先, 市场起着自发的调节作用。这种作用主要是通过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来体现的。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引导着人们调整生产和消费, 并自发地调节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 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其次, 在市场交换过程中, 卖主之间、买主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不可避免地要竞争。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改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最后,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 一切有竞争力的商品进入市场, 不仅要进入某一地方、某一国家的市场, 而且要进入广阔的世界市场; 市场不仅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市场, 而且有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等等。

保险市场的类型

在当今世界各国中, 保险市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1. 自由竞争型的保险市场

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 存在着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 任何公司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出市场。市场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状态下, 同时存在大量的买者和卖者, 投保人和保险人参加市场的交易活动都有完全的自由, 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市场自发地调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 垄断和竞争并存的保险市场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 大量存在的是竞争和垄断并存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类型的保险市场中不排除某些方面的垄断, 但在垄断的同时仍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市场中大、小保险公司并存, 少数大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在这种市场中, 一个公司占据市场份额的 25%即为垄断。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大垄断公司与小公司之间展开, 各国政府有时则通过政府行为削弱大垄断公司的势力。

3. 高度集中的保险市场

这种市场是完全垄断性质的。这种垄断有两种形式。一是专业型完全垄断, 即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同时存在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 分别垄断某类保险业务, 相互间业务不交叉, 从而保持各自的完全垄断。2002 年 10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保险法》 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1) 财产保险业务, 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 人身保 险业务, 包括 人寿保险、健康 保险营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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