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性商业保险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介绍

2021-04-09
个人养老保险规划

随着现在人们保险意识的日渐提高,很多人都想投资保险,为自己规避风险,尤其是想为自己晚年买一份养老保险。那么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呢?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购买保险有以下原则

一、因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而购买。二、年缴保费不超过15%,10%为最合适。或者年收入为保额的5倍。三、买保险一定不能成为自己的负担。四、保险不是用来投资的,不要想用保险来获得高利五、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任何理财产品,都不能代替的。

问:我所在的企业要求职工必须参加某保险公司的储蓄性养老保险。我们有些职工不同意,企业负责人说这也是国家要求的,谁不同意就从工资中扣除保险费。请问:储蓄性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有什么不同,企业的做法对吗?

答: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劳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此外,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而储蓄性养老保险则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决定参加与否。投保多少和投向什么保险机构,也由劳动者自己决定,其他人不得干涉。所以你所在企业的行为已侵犯了你们的合法权益,你有权拒绝参加该储蓄性保险。

扩展阅读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何谓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種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實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實行广泛的群众监督。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實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如何选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形式具有自愿性,职工自主决定参加和自主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职工退休以后,之前所缴纳的那些保险金可以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做为养老金。

那么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有哪些呢?

首先,这种缴费方式可以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第二,有利于消除在我国被认为是保险费用由国家承担的观念,增强了职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以及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另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结合在一起,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那么,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如何实现呢?其实就是职工按照自己的工资情况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并且按相关利率计息,本息在职工个人所有的账户里,归职工本人所有,在职工退休以后支付给职工,以这样的方式实现的。

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帐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帐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帐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并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可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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