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具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四)

2021-04-06
船舶保险知识

3.救助

救助是一种他救行为。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处于危险的局面,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的行为。由此种行为引起的费用为救助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救助费用计算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

4.施救

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的自救行为,由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bx010.cOM

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买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

(2)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3)浪损、座浅;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5)清理航道、防止或清理污染的费用,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6)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7)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浪损:指由于八级以下的风力或水上任何物体(包括船舶)造成的波浪冲击致使船舶损坏或翻船的情况。

座浅:指船舶在浅水区停泊或作业时,因潮汐或装载而引起的船舶吸底现象使船坐落在水底造成的损失以及船底与水底磨擦而又未搁浅所造成的损失。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7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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