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2021-02-12
保险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是对社会保障不足的一种补充。

对于人身保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

按保障范围分类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病风险为保险责任,使被保险人因伤、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得到补偿的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如简易人身险。

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保险:单个被保险人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投保人身保险称为个人保险,保险对象为个人;

2、联合保险:将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视为同一个被保险人,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或合作者等多人,作为联合被保险人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称为联合保险;

3、团体保险:以一份总的保险合同承保某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团体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的人身保险称为团体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

1、长期业务:是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2、一年期业务: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

3、短期业务: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

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人身保险:也称为“法定人身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强制实行的人身保险;

2、自愿人身保险:是人身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自愿缔结保险关系的一种人身保险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相关知识

人身保险的种类和特点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生、老、病、死、伤、残等各个方面。无论是人生自然走到终点,还是生活中患病或遭受事故,买了保险后,保险金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你的损失。

在各大人寿保险公司中总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险种,但细分一下,主要就是这几个大类:寿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一、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二、健康保险:它是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其主要内容就是:个人在健康的时候,用较少的钱来购买医疗保险,当其生病或受伤时,保险公司就会按比例支付其医疗费用,使个人减少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显然,健康保险是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疾病或身体伤残时给自身或家庭造成损失所预先采取的一种经济补救手段。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意外伤害指的是外来的、突发的、偶然的、非疾病导致的伤害。

人身保险的特点

与财产保险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险,保险期限短期则数年,长则十几年、数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险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取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人身保险险种的分类介绍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现阶段,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分为四种最基本的险种。

人身保险险种第一类是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种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很大。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种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如: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国寿金色夕阳养老年金保险(A)。

人身保险险种第二类是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如:国寿附加珍爱一生长期健康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三类是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如: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保险险种第四类是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例如一般的分红保险,投资的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如: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所谓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残疾,由于其他原因(如疾病、生育)引起的伤残、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人身保险险种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意外伤害保险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虽然不大,但因其保费低廉、保障程度高、投保简便、不需办理体检等复杂手续,因而投保人数较多。

人身保险险种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习惯上,往往把不属于寿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全部归入到健康保险中。健康保险业务的发展潜力与一国的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及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覆盖范围密切相关。

旅游保险种类介绍 应强化旅游保险责任划分


一般出门旅游,大家都会选择旅游保险。但旅游保险种类繁多,一般人只对其中一、两种比较熟悉。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旅游保险的五个种类,方便用户选择合适的旅游保险购买。

旅游保险种类划分

一、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旅客在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旅游险,其保费是按照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其中意外事故医疗金1万元。保险期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起,至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止,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付医疗费外,还要向伤者或死者家属支付全数、半数或部分保险金额。

二、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现在多数保险公司都已开设这一险种,每份保险费为2万元,保险金额2万元,一次最多投保10份。旅游安排中包括探险游、生态游、惊险游等的旅客适合购买该类旅游保险。

三、旅游救助保险

保险公司与国际(SOS)救援中心联手推出的旅游救助保险险种。该旅游险将原先的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服务扩大,将传统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后理赔向前延伸,变为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的有效救助。

四、旅游求援保险

这种旅游保险对于出国旅游十分合适。有了它的保障,旅游者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由于不谙当地习俗法规引起了法律纠纷,只要拨打电话,就会获得无偿的救助。

五、住宿旅客人身保险

该险种每份保费为1元,一次可投多份。旅客因遭意外事故,外来袭击或随身携带物品遭盗窃、抢劫等而丢失的,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

旅游保险责任应进一步明确

2月3日晚间,上海市旅游局披露,又有一批中国游客在美国遭遇车祸。美国东部时间2月2日12时09分,由上海国旅组团的中国赴美旅游团在美国费城和华盛顿间的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媒体报道有一位游客受伤。这是继1月30日(美国当地时间)中国旅行团在美国亚利桑那州遭遇重大车祸后的又一起旅游交通事故。连续两起旅游事故引起人们对旅游保险市场的思考。

首先,旅行社责任险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据了解,目前,旅行社责任险实行统保,由国家强制规定旅行社必须购买。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统保方案,其保险责任设定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包括领队和导游)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亚利桑那重大车祸遇险游客均应依据有关规定获得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赔偿。

记者了解到,针对旅游市场纠纷和矛盾,国内一些地方正试行旅行社责任险的浮动费率。将旅行社的违规记录、客户满意度测评结果、是否选择已购买责任险的服务外包商等情况作为费率浮动的因子,利用费率杠杆,建立旅行社有奖有罚的管理机制,促进旅行社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保险专家,旅行社责任险还应具备更高的服务标准,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实务操作要点,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以及明确保险公司在出险时提前介入事故处理,协助做好紧急抢救、医疗费用前置审核和垫付、小额快速赔付等理赔服务工作。

有专家认为,旅游保险责任范围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作进一步明确,投保金额应与旅行社的实际经营状况相挂钩,个人赔偿限额应根据实际赔偿标准逐步调整。为满足旅行社在组织特殊旅游、旅游延误、旅游取消等情况下的责任保险需求,鼓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使用其他附加责任保险条款。

通过对旅游保险的相关介绍,相信大家会对旅游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外出旅行,一份合适、完善的旅游险,可以提供人身安全保障,免去您的后顾之忧,让您放心出行,乐享生活。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9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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