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2020-04-14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规划

生命人寿附加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重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女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界定的女性疾病,且从确诊之日起三十天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女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疾病确诊之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本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变更为主合同原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备 注

产品特色保障范围广,保障的重疾种类多达33 种,另有多种专门针对女性的疾病保障

根据人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额外给付(70 周岁前)和提前支付(70 周岁后)相结合,既满足客户需求,并有效降低保险费率

保费低廉,保障实用有效

附加于生命至爱,构造完美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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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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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定期保险,保障全面,充分体现保险真谛

28种重大疾病保障,特别关注您的身体健康

量身定制,专为女性设计,更为贴身

重大疾病分类给付,节约您的保费支出

保费豁免后责任继续有效,体现人性关爱

保单短期贷款,便于您的资金调剂

案例设计30岁女性,保险期限到50岁,20年交费,保险金额10万元

保费支出:每年交费530元

保险利益:

疾病保障: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发生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伤害事故初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初患一类重大疾病,可领取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

因意外伤害事故初患二类重大疾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初患二类重大疾病,可领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

身故保险金:如未领取任何重大疾病保险金,意外身故或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病故可得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以上内容仅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保险内容均以正式保险条款为准。

生命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生命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水陆交通意外额外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保险金。

4、航空意外额外给付: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并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外,还将另按该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保险金。

备 注

产品特色保费低廉,提供多重高额交通工具意外保障

享受一年的航空意外保障,免除多次购买航意险的麻烦

附加于主险中,提升保障范围

案例设计李先生(假设职业或工种类别为第一类)在投保了生命人寿[生命至爱增额终身寿险]后,又投保了保额100,000 元的[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每年支付保险费为220元, 则当他遭遇意外事故而身故时,本公司将支付100,000 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李先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正身处营运中的公共客运车辆上时,本公司将支付高达300,000 元的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还会特地投保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


在我们普通人的眼里,重大疾病总是令人闻之色变,人人对之都避而不及。一旦罹患重疾,那么患者将会背负来自于各方面的沉重压力。除了病患自身需要忍受巨大的痛苦之外,患者家属也会因此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更好地解决百姓的重疾治疗问题,国家前不久对重疾的社保报销作出了新的规定,使得患者的负担有所减小。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在办理保险时,还会特地投保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这项保险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类的生活条件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然而与此同时,我们的生态环境却也遭到了比较严重的破坏,空气不再清新,河流不再清澈。这就导致我们罹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几率变得高了许多,有资料统计显示,目前人类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已经高达72.18%,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有癌症患者700万人,并且每年有新发病人100万左右。面对这样的权威数据和事实,我们能做的,就是未雨绸缪,及时投保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

目前国家认定的重大疾病有几十种,常见的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尿毒症、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严重三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等。这些疾病一旦发生,治疗费用都相当可观,平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高额的医疗费用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很沉重的负担。平安保险的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可以为这些重疾提供保障,能够帮助病患及其家属减轻负担,让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在中,我们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每种产品的承保范围和保障金额、保险对象等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如果您需要为孩子投保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可以选择平安的少儿综合保险,这款保险转为0-18岁的儿童设计,另外还可以为常见的18种儿童重大疾病提供保障,非常不错。通过直接在线投保,更可享受便捷和优惠。

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鸿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一类重大疾病 ”或“ 二类重大疾病 ”,(二)因导致“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2、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 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的 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只给付1次。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之一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 重大疾病 (见 8.1)保险金后的余额;

(2)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差额,加上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中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我们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我们退还主险合同减少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如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主险合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3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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