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天津市社保新制度覆盖四百余万人

2020-11-13
万能保险的基础知识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使本市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障的全覆盖。

据了解,《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执行,是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改善民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本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一次建制参保人群最多、政府财力投入最大的惠民举措。从10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将开展全市性的宣传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两项制度实施后,本市社会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新增覆盖人群总数将超四百万人。制度建立后,不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城镇居民,无论是农籍职工、还是农村居民,都将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后,将同原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起,形成覆盖城乡、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组成,将使本市农村人口养老纳入制度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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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以城乡、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保障人群。将参保的人员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纳入保险范围。分别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金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金中筹集,参保人员无需在缴纳费用。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2011年度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最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标志着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风险社会管理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暂行规定》的出台,对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实施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通过对《暂行规定》的分析,有助于全面认识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对我国其他省市未来推广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并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具体而言,由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主管,并协调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政府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同时,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的统一经办,即通过建立独立的经办机构,专门负责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最后,受托保险公司在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开展经办工作,并将理赔等情况及时上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

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按照70%的比例给付参保人员;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当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四级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给付参保人员2万元;伤残等级为三级的,给付2.5万元;伤残等级为二级的,给付3万元;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给付3.5万元。当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对参保人员的合法受益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不难发现,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的附加保险或者补充保险的方式实施,因此,《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过分析《暂行规定》,笔者认为,经过实践,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渐成熟。首先,《暂行规定》提出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是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探索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诸多省市中第一次予以明确。虽然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存在较大差异,但是,基于经办力量、筹资渠道、覆盖人群等的考虑,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但是,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我国各地区应当继续探索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其次,天津市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了服务中心,创新了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组织管理方式。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有助于减轻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经办压力,并发挥其专业高效的优势。但是,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必须因地制宜,切实考虑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人员的力量,在提高意外伤害保险经办效率的同时,控制相应的成本。同时,必须保证组织机构的独立性、公平性,避免不正当的寻租行为和对参保人员利益可能的损害。

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完善天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天津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天津市建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住院和门(急)诊报销待遇,同时,还就继续推进天津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等做出一系列规定。据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人介绍,按照市政府要求,2011年,在总结按项目付费经验的基础上,天津市将进一步完善总额预付制,合理制定医疗机构预付标准,加强预付基金监管,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

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由800元调整为600元,降低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负担。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00元不变,按照缴费档次的高低,分别报销40%、35%和30%比例不变。

总的来看,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从参保人员的角度来说,是一种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险处理方式;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角度来说,是防范和降低人民群众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管理工具;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是一项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截至2010年年末,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312.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486万人。随着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实施,天津市800万人口享有意外伤害风险保障;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道路上亦踏出坚实的一步;保险公司可以极大地扩展保险市场份额。未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必将逐渐在参保人群层面实现全覆盖。而建立覆盖全体人群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满足人民群众的意外伤害风险保障需求,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是我国未来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方向之一和应有之义。

天津市怎么提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以说,住房公积金政策是一项福利措施。只要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或市民,一般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期望能提取公积金以享受福利。那么,对于天津市民与职工来讲,该如何提取公积金呢?

天津市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缴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消费类提取:① 购买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② 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③ 无房无贷职工租房的。

(2)非住房消费类提取:①离休、退休的;②出境定居的;③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两年的;④领取失业保险金的;⑤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⑦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⑧外地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⑨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⑩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天津市按揭贷款如何提取公积金?

提问:我刚买了二手房,按揭贷款,想把公积金取出来,请问都需要什么材料?

回复:您按揭贷款购房,可办理首付款提取公积金,同时每月也可办理还贷提取,您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卡;3.《房产买卖协议》;4.房地产权证;5.契税完税证明;6.借款合同;7.贷款还款凭证; 8.职工本人签署的同意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一份(柜台填写)。

天津市购房如何提取公积金?

问:我想购买二套住房,以前全款买过一处房产,现在为孩子上学,想在学区片再买一处,请问,我首付了60%(假如是70万)房款,能否用首付的付款凭证提取公积金余额?需要哪些手续?如果我办理完商业贷款后,开发商不能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可否以契税完税证明或全款专用收据代替?是否资料齐全后不用再交一个月的贷款就可以办理提取业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按揭贷款所付首付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您可以携带以下资料到任意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1.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龙卡;3.《房产买卖协议》;4.过户后房地产权证;5.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购房协议中明确注明使用商业性住房贷款的,但未明确注明购房首付款金额的,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在要件5中:全额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提供其中之一即可,办理首付款提取业务时,不需要再还一个月的贷款。

天津怎么提取父母公积金购房?

无论是否使用贷款或贷款形式,凡购房日期在2012年5月1日(以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以后,购买保障性住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或首套住房(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提取人的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也可就全额支付的房款或支付的首付款,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此外在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6月30之间,购房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双方父母住房公积金,其中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时,应均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债务。具体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2329。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购买二套住房不能提取父母公积金。父母名下的房产,子女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帮助偿还。

天津市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在天津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也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且已支付房租。这三种情况下,是可以去租房公积金的。那么,各种情况下天津市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呢?

租赁住房自住的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材料如下:有效期内的租赁双方签定的租房协议、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有效)、公积金卡、身份证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填写《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中心在受理提取人的申请后,需通过有效途径对租赁行为和租金额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市场租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金额?

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

与他人合租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租住两套住房怎么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租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流程

第一步:开具租房发票。开具租房发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与房东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2)通过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发票,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

温馨提示:在开具房租发票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发票需要缴纳5%的税率。

第二步:将相关材料交由所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据了解,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查询自己银行账户余额即可安排提龋

温馨提示: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咨询清楚。

天津租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

1.承租人身份证;2.承租人住房公积金龙卡;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租赁房屋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5.《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如果您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天津公积金提取流程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

提取流程

1.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4)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5)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6)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8)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户内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证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经管理部或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4)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5)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10日内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为职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销个人账户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至少保留一元余额。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天津市汽车违章查询方法介绍


如今,天津市的汽车保有量连年呈现“井喷”状态,如此多的汽车。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也给交通线路带来较大压力,同时,随着车辆违章和重大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天津市交管部门加大了整治力度,不但执法交警亲自上路执勤,在天津市交通重要路段和安全事故隐患路段均安装了电子交警,车主因自身原因驾车不慎和其他事宜极其容易造成违章违规的驾驶行为。

在天津市,生活让人们无时无刻不体会到紧张忙碌的快节奏,汽车的出现让“千里江陵一日还”成为一种现实,快速、便捷成为日常生活的主旋律。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均属交通违章。交通违章后的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扣押车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注销驾驶证、行政扣留,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当你违章后没能及时查询得知违法行为,有可能多次同样的违章行为,然而一个记分周期(一年)是12分,你已经超出分值,交了罚款和滞纳金后积分是不会自动消除的,还应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才能消除积分的,会给你带来很多不便。

当然也许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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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违章查询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的行为,天津交通违章查询便是查询这类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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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违章查询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管理的行为,天津交通违章查询便是查询这类违章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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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天津市2016年保险基数是多少


天津市2016年保险基数是多少?天津社保缴纳的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是什么?职工和非职工人员缴费基数的标准一样吗?带着以上疑问,请随小编一同了解一下吧。

1、用人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

2、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按照6047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047元与2912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12元。

3、其他类人员社保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12元。

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812元。

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686元。

以上就是“天津市2016年保险基数是多少”的全部内容,更多社保知识欢迎关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额度介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一、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满足的基本条件有: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岁);法定退休年龄一般女性55岁、男性60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本人没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是指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住房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1个月,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三、不准予发放的情况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4.有呆账或核销记录;5.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6.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按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计算方法

①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②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且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50%。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③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④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

住房公积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业务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二)职工购买私产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职工离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职工退休的,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和天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每份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二十五条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津房改资[1998]78号)、《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关于对采取预约购房方式购买公有住房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津房改资[1999]109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关于调整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津房委资[2002]49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26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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