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对车险知识比较淡薄的车主,为了保险起见就买了全险,他们以为全险就是全部险种,只要购买了全险就能够高枕无忧,无论汽车出现任何的损伤,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我的车保的是全险,为啥出了事故还不给赔?”鞍山市民韩哲最近碰上一件郁闷事。据了解,所谓“全险”只是代理人的一种简单提法,而不是包赔一切。
韩哲去年购买汽车时,按照4S店的提示办理了“全险”。前段时间,韩哲倒车时与其他车发生了剐蹭,倒车镜被刮掉了。向保险公司报险后,却遭到了拒赔,这让他十分不解。
对此,韩哲承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倒车镜的单独破损已被写进了保险免责条款中。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应对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不仅如此,还有很多项目也不在“全险”之列。
不少车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他们往往在为爱车投保了全险,但在出险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他们很是郁闷,明明买了全险,怎么还有不赔的道理,那是车主没有搞清楚全保车险的概念。那么,汽车全险都包括什么呢?其实,车辆全险,是针对商业险的一种通俗说法,主要是为了满足要求全面的车主而设计的,具体包括有: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检查车辆是否拥有全险,建议车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热线或者到官网进行查询。
不过,一般新手买第一辆车,应该尽量保全险。因为这点真的很必要,因为新手的技术和经验不足,一旦车子出现刮碰,修车、赔付对方都会很麻烦。所以建议新手买第一辆车时,除了必须要交的交强险和车船使用税以外,商业险最好依次按以下顺序投“车损险、第三者险、司乘险、全车盗抢险、划痕险、玻璃险以及自燃险”。
温馨提示:车主们在选择机动车辆保险时,应预测自己可能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风险,然后按照需要选购车险产品。正确的投保方法是:凡是适应自己车辆保险都应该投保和保足,以确保在万一出险时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偿。
无证驾驶并非仅指“未取得驾驶资格”
张某在服役期间取得部队驾驶证,转业后亦到地方车管所办理“转证”的相关手续,在“转证”期间,其驾驶车辆与宋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要求赔偿。经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存在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且享有向张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无证驾驶并不仅仅是指“未取得驾驶资格”,还包括“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所谓“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区分不同的准驾车型,而且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等不同的情况,驾驶员驾驶车辆应当保证“证”与“驾”一致,也就是说一方面应当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一致,例如C1驾驶证准驾车型包括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俗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另一方面就如同上述案例一般,持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不能驾驶普通民用车辆或者在境内驾驶车辆。
逃逸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加重情节
林某与朋友把酒言欢,趁着酒劲,亦认为下半夜不会出事,遂开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单造成受害人贺某受伤,还撞坏了马路边的护栏,林某害怕了,竟弃车逃逸,妄图躲过酒精度测试,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林某是第二天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测试,仍然是酒精度超标,在这般情形下,林某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亦需要对贺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其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贺某的赔偿责任,享有向林某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不少人心存侥幸,认为醉酒或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逃离现场,待酒醒后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此一来就无法确定事故时是否醉酒,便可免除刑事处罚。这种想法是非常无知且不负责任的,并不是只有醉酒驾驶这一种情形会构成刑事犯罪,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亦有可能,而且肇事后逃逸造成死亡后果的更是加重处罚的情节。另外,逃逸虽不是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形,却是商业险免赔的事项,即是说如果侵权人肇事后逃逸,受害人超过交强险范围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偿的。肇事逃逸,在民事方面是面临巨额赔偿,在刑事方面是则失去人身自由,孰轻孰重,应有考量。
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并不是终局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保险公司起诉被保险人,要求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经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受害人故意时保险公司绝对免赔和驾驶人员醉酒、无证驾驶等情况时的相对免赔。据此,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交通事故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法律基于保护受害人的立场而做出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才替代了侵权人的身份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在侵权人存在诸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节时,保险公司仅需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且享受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以职工的名义参加保险,同时在用工的合同上写上一句“赔偿收益方为公司”,当事故发生后厂方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款,这样即使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或许还可以赚回来。近日,因这样的案由持续近半年的一场官司终于结束,绍兴一家企业不仅向受害职工支付了工伤赔偿,而且还返还了2万元保险理赔款。
2006年7月13日,绍兴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双手残疾、面容憔悴的女职工,她叫姜金贵,去年2月26日,她在工作时不慎被注塑机轧伤双手,致使右手大拇指、食指、中指全部被切断,左手食指、中指各被切断一至半节,造成严重伤残。因企业没有依法为姜金贵办理工伤保险,姜金贵无法获得相应赔偿。事后,虽然厂方为姜金贵支付了1.3万余元的医药费,但姜金贵一家仍陷入困境。听说姜金贵的遭遇后,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立即与劳动部门取得了联系, 2006年10月23日,经绍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姜金贵获得了9万元工伤赔偿款。
事后,姜金贵得知,在工作期间,厂里为她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如果按照协议,她这次伤害应该能够得到3万元的赔偿。然而,厂里已经领取了这笔赔偿款。她向厂里催讨时,厂方认为这保险费是企业交的,而且用工合同上也写着受益人是企业而不是她,所以她无权享有这笔赔偿款。
据了解,姜金贵所在的玩具厂于2005年3月以姜金贵的名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3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每份100元。工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赔付3万元。但厂方以与姜金贵在“用工协议”中约定保险理赔款受益人为公司作为理由,认为这3万元保险理赔款理所当然地应归企业所有。
然而,姜金贵对此却心有不甘,自己是被保人,又是法定的第一顺序受益人,这赔偿款怎么又要归企业?随后,姜金贵又找上了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中心工作人员遍查资料,并求教了绍兴不少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大学的法律专家,得到的答案是,目前浙江省范围内没有类似案件,无参照案例。企业是否属不当得利,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又一次为姜金贵提供法律援助。
今年4月30日,在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的帮助下,姜金贵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不当得利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5月10日,越城区法院受理了姜金贵一案,认为玩具厂是不当得利,遂判决玩具厂归还姜金贵3万元保险理赔款。随后玩具厂不服判决,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玩具厂提出了调解,双方都作出让步。日前,企业按期支付了姜金贵2万元保险理赔款。
最近,有朋友问小编:我想买保险,但有一个问题:是不是我买的保险,只要了生效了,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付我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是!
其实,不只是这位朋友的会这么认为,相信小编现在问:很多用户的回答也会是:是。保单生效了,保障就开始了,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得赔!
如果你现在还这么认为,那就真的要好好看看这篇文章了。
为什么说保险生效后,保险公司不一定会赔,那是因为有些保险是有时间的限制——等待期。
小编常说: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寿险是我们的基础保障,也是我们必须要配置的。
下面小编就这四类保险分别给大家说说他们的等待期。
意外险:一般情况下,意外险是没有等待期设置的。
比如:
以大金刚综合意外险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不管是住院还是伤残/身故,只要保单生效了,发生的事故在保障期限中,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昨天购买了大金刚综合意外险,生效时间是今天早上0点,但下午的时候在外面不慎摔伤,需住院治疗。
根据马大姐这份保险的生效时间,今天的时间已经在保障期限内了,所以,因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需按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所以,意外险就是朋友们认为的:只要保险生效了,出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就一定要赔!
医疗险:一般情况下,意外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30天、60天、90天不等。
比如:
以安联住院宝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30天内,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30天后,发生了疾病住院,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举个实际的例子:
马大姐购买了安联住院宝,2个星期后,得了急性阑尾炎,必须做手术,那么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吗?
不赔!
原因在于,2个星期仍在这款产品的等待期内,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是在生效的第31天得了急性阑尾炎的话,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赔付。
所以,医疗险并不是保险生效后,就一定会赔付。
重疾险:一般情况下,重疾险都是有等待期的,时间为90天、180天、360天不等。
比如: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在重疾险这块,等待期内,有这么几种特殊情况:
1.买了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生病了
举个例子:假设马大姐购买了一份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A款,等待期是180天,是完全符合此款产产品的健康告知的。但是在2个月后,马大姐因为急性阑尾炎住院做了割除阑尾手术。
其实,对于马大姐的这种情况,小编觉得对购买的重疾产品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像感冒、发烧、拉肚子等情况,都是常见可以治愈的疾病,对重疾理赔不会有啥影响。
2.购买的附加轻症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轻症疾病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为啥?对不起,没过等待期!
虽然不给赔付,但是对于附加的轻症合同,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般有这2种:
(1)等待期确诊轻症,主附险合同一同终止:轻症疾病一般是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上的,即:重大疾病保险为主险,而轻症疾病保险为附加险。有很多含有轻症疾病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确诊轻症疾病后,会主险和附加险合同一同终止,有的是退还所交的保费,有的是退还保单价值,要根据具体的产品进行分析。
(2)等待期确诊轻症,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虽然等待期确诊了轻症疾病,无法得到轻症疾病理赔,只有轻症疾病合同(附加险)终止,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主险)仍会继续,也不会影响后期得重疾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比如上面小编举例的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这样的情况。
3.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过了一段时间,但是没过等待期就发生符合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或与重大疾病相关的身体异常和健康状况,保险公司给赔吗?
关于还未过等待期就发生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这个小编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不赔!而且市场上大多数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等待期内查出来重疾, 保险合同终止,返还所交保费或返还现金价值!
所以,在等待期内发生重大疾病或身体出现与重疾相关的异常,保险公司都是不赔付的!
寿险:一般情况下,是有等待期,时间为180天不等。
比如:
以弘康大白为例
从上述图片可以看出:保单生效后的180内,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保单生效后的180天后,发生了身故/伤残,保险公司才会承担赔付责任。
这里小编要特别提醒一点:一般寿险条款规定,因自杀导致的身故,2年内保险公司不赔付。
小编·小结:有些人以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出了事就一定赔,是大错特错了!
目前只有意外险是可以的,其他健康和人寿险种都不可以,都存在等待期的。如果是过了等待期后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是正常赔的;如果是在等待期内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只退还保费,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连保费也不退,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最后,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等待期,等待期越短越好,如果没有严重不适,等待期内最好不要看病或体检,等过了等待期再去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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