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问: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作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基本简介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相关比例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1%,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基本特征
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主要包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如果你是个灵活就业者,社保全额由个人负担的话,那你只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周岁)就可以享受每个固定的退休金待遇。
医疗保险,从你缴纳之日起,如果因病住院治疗,个人只负担医疗费的40%,60%由医保部门负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除了住院享受保险待遇外,平时每个月医保部门都会往你的医疗卡里打钱,可以到药店买药,也可以上医院看门诊。也就是说社保的作用是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问题。
社保缴费比例,以3000元为例:
1.养老保险:单位缴20%,也就是600元;个人缴8%,24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1.5%,也就是45元;个人缴0.5%,15;
3.工伤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单位缴0.8%,也就是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单位缴10%,也就是300元;个人缴2%+3元,即60+3元。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于日前公布,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了《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政策和经办管理的统一,即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口径和行业基准费用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等。二是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市级统筹前的结余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县区在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余统筹管理,其中县区留存50%,其余50%上缴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四是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标准按县区上年度3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核定,用于县区日常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五是工伤保险费率实行适时调整,当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额过大或当期征收额与历年结余额不足支付需动用市级储备金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六是明确市、县区政府的责任,当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调剂)时,由市财政先行垫支;对当年未完成工伤保险目标任务的县区,其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县区财政先行垫支;对未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而增加的支出,由当地政府承担。
据悉,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建立,通过互助共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市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使劳动者可能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但也有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活动来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确定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这些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鉴于此,就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有悖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被判刑收监执行是指公民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后,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收监执行刑罚进行改造。工伤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丧失了人身自由,与外界的接触存在诸多限制,更重要的是,根据《监狱法》等规定,监狱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人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也就是说,劳改人员在其改造期间,基本生活是得到国家保障的,所以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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