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办理失业保险的手续是:在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还要为农民合同工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如属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而你是农民合同工单位为你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在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1%。
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介绍,关于农民工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问题,《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是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是个人也要缴他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这是一点差异;第二点差异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了的话,他可以一次性地把他该得到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所以在参保缴费的费率上有差异;在享受的方式上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这是因为考虑到他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他也符合申领的条件的话,他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近遭遇一件特很困惑的事,虽经努力仍未解决,事到如今感觉一筹莫展,只好试试在此是否能得到相关人士的指点。
我单位是重庆的一家国企,因公司在外省有短期的业务,便在当地招聘一名司机,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根据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条例,该员工在聘用期间,除没住房公积金外,其余三险均与我公司员工等同,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目前我公司在外省的业务已经结束,该员工合同到期。根据有关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他的失业保险必须由他本人亲自去我公司所在地的“重庆市开发区就业办”领取,即使是不领取现金,以转其所在地的失业办,也必须是自己亲自去办理手续,而且逾期不能申领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驾驶员居住地距重庆二千多公里,他所获得的失业险还不够支付他的往返路费已经住宿费。
我公司曾希望通过办理“委托领取”方式代为领取,即有驾驶员本人写一份委托,并附上领取失业保险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原件),委托我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同时附上有我公司出具的相关手续和公章。
此方式被“重庆市区就业管理办”否决。我再次咨询“重庆市区就业管理局办公室”,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态度相当粗暴,只是简单地说国家政策有规定,必须本人才能领取。就把电话撩下。
国家既然出台“劳动法”等相关政策,不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那么为什么企业为农民工交的“失业保险金”就不能与城市工一样可以不亲自去就能代转异地领取呢?
企业为农民工支付的这部分失业险,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工合法利益所制订的,却又因国家制订的失业保险金领取的规定给剥夺。这就是我的困惑和不解?
面对找我要失业保险金的农民工,我真的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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