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

2020-10-03
个人失业保险规划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可否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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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失业保险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条\"企业破产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quot;的规定执行。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38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待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Bx010.Com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相关知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待遇人员是否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刘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半年前,他因所在公司裁员而失业,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前不久,他患病并住院治疗。刘先生想了解,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方面有何规定。

据省人社厅的工作人员介绍,失业人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在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刘先生就属此类。按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种是失业但不享受失业待遇的人员(即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这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前,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12个月;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18个月;累用人单位及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累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应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综上所述,根据员工与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间的长短,员工失业后可以享受12个月至24个月不等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期限与上述期限保持一致。

失业人员,合肥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失业金补贴


记者获悉,合肥市已下发《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类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一个失业期内还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通知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包括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统称“五类失业人员”)。

“五类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应工种补贴标准执行。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其中,普通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职业中介机构为“五类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成功实现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120元/人;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市内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5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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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一、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审核享受资格。

二、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持《就?失业证》、退工登记表、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本人应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理有关手续的,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员持相关证明代办理有关手续:

1.失业人员患病住院期间(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

2.失业人员患严重病症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院外冶疗期间(凭医院诊断证明);

4.女性失业人员生育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

四、失业保险金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推荐就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推荐就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合肥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医疗保险一直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焦点,可失业人员如何接续医疗保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参保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也可以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可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比如2月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一个月,参保者必须在1月就要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2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费,自3月1日起就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原来,失业人员住院治疗最高只能得到48个月失业金的医疗补助,就是22000元,报完后就没有医疗待遇了。”合肥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苏庆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最高可报到22万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凭社会保障卡,到职工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上的个人账户金额支付,若账户金额不足用现金支付。

失业人员从领完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应按个人身份及时接续职工医保,缴纳参保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及时参保,将不享受待遇。

据悉,失业人员中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如果在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60日内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纳医保费至退休,可不受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限制,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的60日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如要不间断享受医保待遇,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减压


市场上众多的保险产品,针对不同情况,不同领域,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构成之一,它的存在为更多的人提供失业保障。今天就一起学习一下失业保险的知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稳定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备受关注。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失业保险在经历了长期良性运转,完全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即便经济下行压力大,也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应有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五个项目之一。

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医保待遇

45岁的阿郎(化名)从2011年初失业了,祸不单行的是,失业后的他一再出现过敏性疾病,肝脏也发现有严重问题。今年7月,他首次前往医院就诊时,发现自己的医保并没因失业而停缴费,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能继续享受。4个多月下来,阿郎累计花费医疗费用3 .8万元,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的部分就高达2 .98万。这一切,缘于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人员的保障性微调,全额资助其失业期间参加医疗保险。

哪种情况可领待遇?

自己炒老板不行没就业愿望也不行

哪些失业者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在政策层面需满足三个先决条件:首先,单位、个人必须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其次就是失业必须是非自愿因素造成。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企业在完全无过错情况下,参保人不想干活了,这属自愿性失业,失业保险不会为其提供保障。这一点反映在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文件证明上。

此外,还有一点就是参保人失业后,必须有就业愿望,前往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待遇期间,你就得积极配合人社部门为你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同时提供合理工作介绍时,失业人员不得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

最后,参保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要去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证。

失业保险如何办理?

(1)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失业保险金按月申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按月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人员必须每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情况的,扣发当月失业保险金。

城镇企业,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的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具体规定是: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与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有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提高了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二是单位职工从不缴费改为缴费。具体规定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解答失业保险各类问题


问: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缴纳吗?

答: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失业前本人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问: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怎样确定?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个人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赡养系数确定,但是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问: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失业人员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况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问: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随转移吗?

答: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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