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 到底谁有资格作为投保人?

2020-09-22
保险作为资产规划

张某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保险,合同到期后,在领取保险金时,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张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金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某五年前为其孙子投保了一份红利发两全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原告儿子已死亡,孙子只有四个月。原告投保的红利发两全保险,条款中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内容。合同到期后,其在领取保险金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两全人身保险合同,包含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内容。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原告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未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无权签订该合同,被告作为保险人亦不应承保,故该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订立合同时,知道且应当知道本案原告对其孙子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签订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存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返还原告保险费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可得红利三千余元,作为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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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寿保险的意义和益处


不论是谁,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希望我们自己,我们的亲人和朋友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因为平安和幸福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然而"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漫长的人生旅途中,人们不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如生病、伤残、死亡等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常常会扰乱正常的生活秩序,使人们陷入经济困境。人寿保险虽然不能阻止风险的发生,但能够在人们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雪中送炭,雨中送伞。

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高额风险给付的特点,通过这两大经济功能,人寿保险可以促进我们安全和幸福的实现。具体来讲,人寿保险有以下好处;

1、人寿保险可以保证我们家庭生活的稳定,可确保美满幸福的家庭能面对任何风浪,您可以无忧无虑地投身到自己所热爱的工作和生活中去。

2、人寿保险能使我们从容面对意外或疾病。

3、人寿保险可帮我们安享晚年,是维护个人尊严的保证。

4、人寿保险可为我们积累预期要开支的资金。

5、人寿保险可以起到鼓励和强制节约的作用。

6、人寿保险是自身价值的体现。

所以,买人寿保险是我们明智的选择。

投保人 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投保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投保人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年龄


由于年龄在多数人身保险中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不同年龄的人投保同一险种享受的保障以及所缴的保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有些消费者为了追求高性价比的保障就选择了虚报年龄,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为了成功投保。有的消费者看中了一款保险产品,但由于受年龄的限制,被保险条款拒之门外。为了能投保,便采取伪造出生证明的方式,继而成功投保。

乍一看,消费者似乎成功地为被保险投保人送上了一份关爱,但是实际上这份保单却存在着隐患。由于被投保人的真实年龄并不满足保单所载明的投保要求,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以消费者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上一般载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一旦保险公司发现消费者的这种做法,那么保险公司随时可以解除这份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与其担惊受怕地被保险公司发现,何不重新选择一份更加合适的险种呢?

为了降低保费。有些消费者为了享受既定的保障,又觉得按真实年龄投保保费太贵,于是铤而走险,故意报低自己的年龄,试图降低投保成本。

对于这类消费者,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要他们补缴保费和利息或者降低给付比例。

保险合同中往往有这样一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于因虚报年龄而少缴了保费的消费者是十分不利的。投保人本来是想要节约保费,没想到最后却要将节约下来的保费全部补齐,同时还要缴利息。如果投保人坚决不愿意补交保费,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降低给付比例,这样的话被保险人所希望的保障就无法达到。

保险知识汇总 投保人寿保险后的十项权益


投保人寿保险可享受十项权利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九、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十、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权

依据《保险法》第59条,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您可填写《保险合同效力恢复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险权利,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 如何进行保单变更


投保人变更

一、服务内容

1、投保人相关信息的更正;

2、原投保人的身故、债权转移(即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束,如夫妻离异、养父母与养子女脱离抚养关系)等均可引起投保人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如投保人身故,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提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4、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6、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代办);如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变更,还需提供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保险合同原件。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若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联系电话、家庭住址、邮编、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3、由身份证、出生日期等变更引起的投保年龄变更,处理办法见条款。

受益人变更

一、服务内容

1、变更身故受益人的相关信息;

2、更换身故受益人;

二、申请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变更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若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2、受益人为数人时,变更时必须注明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益顺序、受益份额等。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顺序的受益份额之和为100%;

3、身故理赔后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

4、若变更的是受益人的受益份额和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则无需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系、收费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联系电话、寻呼机号,如续期缴纳保险费是通过银行转帐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及其帐号。

续期保费形式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续期保费或保全保费缴费形式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户名为投保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变更为银行划款)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如变更为银行划款形式,则银行划款帐户的户名应为投保人姓名。

职业类别的变更

一、服务内容

保险单签发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的变更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对于费率与职业类别有关的险种,当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发生变更时,需依照职业分类表重新确定新的费率,并按照规则退还或补缴保费。

缴费方式变更

一、服务内容

1、缴费方式从期交(年缴、月缴)变更为趸缴;

2、缴费期间由长变短;

二、申请人

投保人

三、申请时间

1、保险合同第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或宽限期内,但均未缴纳第二次保费;

2、保险合同第三年生效对应日前一个月或宽限期内,但均未缴纳第三次保费;

四、应备文件

《保全作业申请书》、保险合同原件、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

五、注意事项

1、投保人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意;

2、对于分红险种,我公司目前不受理此项业务。

投保人该如何解决“孤儿保单”


所谓“孤儿保单”是指因为原营销人员离职而需要安排人员跟进服务的保单。当我们遇到类似事情时投保人该如何去解决呢?小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面对“孤儿保单”,投保人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其实最好的办法就是主动出击,联系保险公司。通过拨打服务热线等方式,寻求保险公司的帮助。

针对投保人而言,作为保单的投保方、被保方、受益方应该增强保险意识,定期整理保单,因为这将关系到自身的权益,如定期为保单体检,一旦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投保人是冲着熟人介绍的代理人购买的保险,如果这位代理人离职,保险公司后续服务不到位,就会导致投保人的一系列损失。因此,解决孤儿保单问题,还要特别提醒投保人慎重选择代理人。媒体提醒,投保人最好多打听,选择口碑好 、有信誉的代理人。一旦碰到代理人跳槽的情况也没必要惊慌,而是要主动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让他们指派新的保险代理人。

保单一旦失效该怎么办呢?媒体了解,如果缴费期限已经较长,那么保单失效后申请退保,还有可能拿回本金。但如果缴费期限较短,只有两三年,那么申请退保时就更加得不偿失,不但要失去保险保障,而且只能按比例拿回保单现金价值的一部分,本金可能面临亏损。不过,两年以内,客户可对失效的保单提出保单复效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与保户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那么保单的效用就恢复了,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 通常除了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自己的生活保障了。日常生活中的意外险有很多,不仅会为人们的身体带来损害,也可能使您的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具有保障意识的人们,通常除了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外,还会适当选择家财损坏保险产品,以使自己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今,平安产险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中,推出了一款家庭财产保险产品,除了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三个主险外,还可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室内财产盗抢损失,管道破裂、水渍造成的损失,以及高空坠物责任、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居家第三者责任、保姆人身意外等十余个与家庭财产相关的附加险保障。投保这款家财损坏保险时,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某市的王先生在春节期间带着自己的全家人回了趟老家。当愉快的春节过后,一家人返回家中时,一进门意外地发现水管漏水,把家里的实木地板都给泡坏了。这让王先生一家感到十分心疼。不过,王先生在平时就比较注重家庭财产保障,由于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因此他当即掏出手机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就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还有不少,如果没有家财损坏保险的话,一般业主除了找物业公司理论外,也许只有自认倒霉,而不能想出其他有效的补救办法。实际上,投保家财险每年只需几百元,就可以得到较多的保障,如家电设备短路、漏电、电线老化、煤气泄漏引发的火灾,水暖管道破裂等意外风险都可得到防范。

如果您打算投保家财损坏保险,可登录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由于省去了中间环节渠道,由保险公司直接与投保客户进行交易,因此平安网上保险商城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价格非常优惠,无论您是自住,还是租房都可得到保障。投保后,还可用信用卡、网上银行、支付宝、快钱及财付通等方式直接网上支付保费,十分便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6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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