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保险法规的修订设法提高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2020-09-16
保险法的知识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等五项社会保险,此次一并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审。

省人社厅厅长王焕明表示,此次集中修订社会保险法规,是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在广泛征求和依法合理采纳相关部门意见后,对五项社会保险法规在适用范围、统筹层次及支出项目等方面作相应修改。

扩大参保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增加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并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纳入参保范围。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失业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增加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并把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纳入了参保范围。

同时,《〈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外国人在本省范围内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写入草案。

核定征收机构

关于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核定权,由地税部门划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调整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相关职能。

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经研究认为将社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核定权,由地税部门调整划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省政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也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制的一次重要调整,应当充分做好有关职能调整和各项工作的衔接、转换,确保平稳过渡,有序运作。

此外,各修改草案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

提高保险限额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根据省情,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同时,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对向后逐年补缴增加了不超过5年的时间限定,并规定补缴超过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缴满15年,使有关规定更加合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将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的要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下限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调整为6倍。同时,建议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从5%调整为5%-7%,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王焕明表示,五项社会保险法规的修订充分考虑到省情,从民生出发,关切民意,想方设法提高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例如,《〈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明确了生育保险实行全省统筹,规定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扩展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抗通胀时勿忘防风险


在CPI高位运行的情况下,银行的储蓄存款缩水已是不争的事实。负利率越来越明显,抗通胀的任务艰巨。在大部分人将理财重心投入股市、基金的同时,也切莫忽视风险防范。事实上,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保险是唯一能够转移风险的金融产品,应该作为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来首先进行安排。

保险金赔付的数额可能是所缴保险费的数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这个“回报”是任何其他投资都很难达到的。这笔大额的赔付无疑可以解决许多重大问题,比如,用来治疗重大疾病,使自己尽快恢复健康;用于遗嘱和子女的生活费用,保证家庭正常生活;用于归还房贷,保证家人不会“无家可归”;用于伤残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等,使得不至于太拖累家人,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

事实上,全面的保险规划包含五类必备保险:意外险、定期寿险;重疾、医疗险;养老年金险;两全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其中意外险、定期寿险和重疾、医疗险是最基本的保险需求。

具体来说,定期寿险提供死亡保障,费率低、保额高,还有现金价值;意外险的保费最便宜,而保额较高。国泰人寿的相关精算人士表示,购买意外险和终身寿险的保险金额可以以家庭贷款金额加上未来十年的生活保障为参考。以该公司的定期寿险和综合意外保障计划为例:30岁的夫妻一共费用1380元/年,两人可获得总共40万元的疾病身故保障、高达8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障,直至60周岁。

而重疾险是为保障某些重大疾病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医疗险是指提供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的保障,有定额给付和实报实销两种,可以作为社保补充。目前,市场上多数终身型的重疾险仅含有身故和重疾保险金,定期型的重疾险除了有身故、重疾保障外,到期时还有满期金可以领取。

少部分返还型的重疾险,除了上述基本利益外,每隔几年还能返还一笔生存金,算下来,与现有银行定存利率接近。如果消费者考虑到在没有得病的情况下,所交保费不能浪费了增值的机会,那么返还型的重疾险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费率方面,以国泰美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为例,一个30岁的男性,每年保费5415元,交20年,可获得10万元的重疾、身故保险金,保32种重大疾病直至80周岁,每届满2年返还2500元,若健康生存至80岁,拿10万元的满期金做养老之用,另外还可分享公司经营成果,领取红利。

保险专家提醒称,只有在做到保障充足后,再去考虑投资事宜才是上策。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上述险种,可以进一步考虑养老、两全分红、投连险,这些保险产品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绝大部分寿险产品可以分为投资型产品(如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型产品。这些保险产品与加息之间是水涨船高的关系。加息意味着保险公司可用于分红的收益也会增加,会使投保人的收益相应提高,所以加息对投资类产品市场是利好。

央行的加息有利于分红险和万能险的销售。分红险和万能险的回报率会随着市场利率的提高而提高,因此对客户的吸引力也会增强。从分红险的年度收益看,目前保险业整体的分红收益水平基本保持在3.5%至5%左右。这意味着不论牛市还是熊市,投保人都能享受到基本相同或相对较高的回报率,跑赢CPI基本上不是问题。

保险公司,细谈保险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保险是通过商业的方法,集中社会资金从事有关灾害损失等人身与财产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保险业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恢复发展起来的。为规范保险经营,监管保险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1995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

保险法修订草案是由中国保监会组织起草,并经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修改,于8月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8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保险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8月12日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将在8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一、修订保险法的必要性

作为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保险法实施十余年来,对于规范保险经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与金融体系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保险市场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达7035亿元,目前全国100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约3万亿元。

与此同时,保险业和保险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迫切需要对保险法作进一步修改。首先,保险市场上各类主体日益多样,陆续出现了政策性保险、合作保险机构、互保机构等产品和机构,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已难以满足需要,需要就上述机构和产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同时,随着养老、医疗体制的改革,保险公司在原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以外,陆续开展了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等业务内容,这些业务也需要纳入保险法进行规范。其次,保险业是以部分保险资金从事投资来满足保险赔付需要的营利业务,由于目前法律对保险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过窄,导致保险资金商业上不可持续,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存在一定的利差损问题。第三,随着保险市场发展,出现一些新型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如保险公估机构等,需要予以法律规范。第四,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各类保险纠纷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经营规则和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第五,随着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目前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严重缺乏,难以适应行业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保险法修订草案共10章194条,与原法相比,新增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并修改完善了相关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保险合同法律规范。针对保险实践中存在较多保险纠纷和理赔难等问题,草案从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进一步细化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效时间(第十五条第三款);(2)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加以限制(第十八条第二、三款);(3)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以及保险凭证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第十九条);(4)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第三款)。此外,修订草案还对保险人在理赔时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二是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规则。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草案修改了保险公司有关制度,加强了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等监管准则,主要包括:(1)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适应保险业的发展需要,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七十一条)。同时,鉴于目前国外保险业普遍存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这种合作性质的保险公司比较适合县域保险、农业保险的发展,且我国目前也已开展了一些相互保险试点工作,草案赋予这类保险组织以法律地位,规定:“相互制、合作制等形式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保险活动适用本法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2)严格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条件。一方面增加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第七十三条),另一方面强化对保险公司实缴资本的要求(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同时增加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3)拓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在保险公司业务方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第九十九条)。同时,适应保险业持续经营的需要,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规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于不动产的规定,并由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4)完善业务规则,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管理。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第一百一十一、第一百一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登记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5)完善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和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草案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偿付能力监管,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进行了规定。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

为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改进保险监管方式,草案增设“保险行业协会”一章,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对保险业规范发展的作用。

四、是强化保险监管

草案根据保险监管的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现场检查(第一百六十二条)、监管谈话(第一百六十四条)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第一百六十五条)。

此外,草案对一些新型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保险法,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之所以我国我的保险业发展的这么顺利,保险法起着重大的作用。如今,仍有很多人对保险法不太了解,也不知道保险法的内容有哪些,本文将详细概述。

保险法的内容: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保险法的内容: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即属于保险合同法。

保险法的内容:③保险特别法

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洛阳市社保网社会保险法规问答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洛阳市社保网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本文将洛阳社社保网关于社会保险法规相关问题整理如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建立缴费关系。

参加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必须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单位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月制定征缴计划,参保单位通过银行直接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上。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不封顶)。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目前,我市为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经上级同意,实行优惠政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7个档次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基数。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洛阳市社保网——相关资讯洛阳市社保网:干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保险知识,保险法自杀条款的说明


原《保险法》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一:对于自杀的认定,指被保险人故意结束自己生命,如果没有自杀故意,只是自己的行为导致死亡,就不是自杀。比如,误食了有毒的食物,即使被保险人有自杀的想法,实施了自杀行为,但未能死亡,却由其它介入原因导致死亡,也不得认定为自杀。举例:被保险人投水自杀未果,被人救起,送入医院抢救,但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由于发生火灾导致其被烧死,此时被保险人仍属于意外死亡,不是自杀。

第二:关于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保险人无法抵制其在神智不清状况下的冲动而自杀,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原保险法66条,没有就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加以区分和区别对待,以至于经常发生纠纷。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新保险法44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注意但书条款,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可见修订后的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自杀时的精神状态作出了严格区分,填补此处的法律漏洞。举例:某甲和某乙是母女关系,某乙是学龄儿童,母女两人都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一日,由于家庭矛盾,某甲和某乙在所住楼房高层坠楼身亡。经公安机关认定,某甲和某乙均系自杀,此时保险合同成立未超过二年,则对于某甲,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某乙,保险人必须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同理,若某乙是精神病患者亦然。

商业保险法——《保险法》的延伸


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标准,在商业保险业界是重要的材料文件。最新商业保险法全文的相关内容,对于市民的理解等各个方面也有所帮助。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2000年1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10章119条内容的法规,是《保险法》实施之后对我国保险管理影响最大的重要法规。

规定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独立性,为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提供依据。《规定》第3条明文规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这一规定,第一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纯法人化和纯商业性,是《保险法》所没有的。

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所必需的资本金额度,进一步强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规定》第13条指出,保险公司以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3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2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1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5千万元。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5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这进一步表明保监会对设立保险公司的态度,即:要设机构首先要有充足的资金,能保证偿付,有能力开拓业务;同时也给了保险公司充分的扩张余地,只要有实力,就有资格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为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

突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证了保险人的稳健经营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与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相对应,《规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作了专门规定,规定按比例而不是以定额标准确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且,对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也作出了严肃处理的规定,直至由保监会实行接管。这些规定都表明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重视。应该说,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始终是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这在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保险公司整体实力相对较弱的情况下,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对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投保防癌保险 为家庭增强疾病风险抵御能力_保险知识


近20年,中国每5个死亡者中就有1个死于癌症。这是一个令人心跳加快的数字,癌症是那么的让人恐惧。面对癌症我们该采取哪些行动?是否想过给自己或是家人购买一份防癌保险呢?

世界卫生组织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20年前,全球癌症发病率将增加50%,即每年将新增1500万癌症患者,而且,全球20%的新发癌症病人在中国。

应该看到,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大多数癌症不再是“不治之症”,但癌症的治疗却是一场体力和家庭财力的“持久战”,面对这个巨大的潜在风险,防癌的家庭财务准备显得非常必要。我们发现城市的发病率高于农村,而且发病群体日益年轻化,这主要源于空气污染、饮食安全和工作压力等方面。一旦发现患有癌症,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年治疗费用超过30万元,如果是家庭经济支柱,整个家庭会陷入危机。”新华保险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刘燕晖说。

那么如何制定防癌保险计划呢?

问题一:市场上的防癌险产品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市场上的防癌险少说也有几十种,大致分为消费型和储蓄型两种。

消费型防癌险的特点是保费低廉,一般每年几百元保费就可以获得大约10万元的保额,不过消费型防癌险会随着投保人的年龄增大而增加续保难度,即使续保,保费也会不断上升。有人计算过,女性20岁左右投保消费型防癌险,年保费仅200元到300元,超过30岁后,每年的保费可能上升到千元左右,40岁时,保费就要达到每年3000元左右了。

储蓄型防癌险带有返还功能,多挂靠在定期寿险产品上,作为附加险进行销售。

从保障期上看,防癌险分为一年期和终身防癌险;从理赔方式上看,有定额给付型和费用报销型。定额给付型是被保险人罹患癌症后,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一笔费用。另一种是费用报销型,即根据癌症治疗的不同环节进行医疗费赔付,涵盖癌症治疗的全过程。

问题二:如何选择合适的防癌保险?

“挑选防癌险首先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情况,比如你是不是癌症的高风险人群,包括年龄(国外最新研究发现,癌症发病随年龄增长而增加,老年人患癌率比年轻人要高许多)、家族史、身体状况、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实际需求等等,经过综合考量与判断后,再做选择。”刘燕晖说。

在具体产品选择上,首先要关注防癌险的保障范围,不同的产品会有很大区别。比如在保障时间上,有的只保障到60岁,或者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5年。最近新华保险在银行渠道推出的“康爱无忧”防癌保障计划则将保障期限拉长至70岁到80岁。

其次要关注各种产品等待期的长短。防癌险都有一定的等待期,这是为规避道德风险。等待期的长短从30天、120天到一年不等,比如中国平安的附加金灿人生防癌险等待期是180天。对于投保人而言,等待期越短越好。

不同险种还会有一些特别约定,如免赔额、除外责任、可提供保障地区、指定医院、报销范围和比例、是否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期限等,对于客户来说,限制越少越好,比如住院给付天数越长越好,外科手术给付限制次数越少越好。

保险基金,保险的地位:保险基金的特性


(二) 保险基金的特性

保险基金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1. 分散性和广泛性。保险基金主要是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 而投保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 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和各种事业单位, 乃至国家机关;就自然人来说, 包括男、女、老、少, 各种职业各个阶层的人士。

这些法人和自然人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 因而, 由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2. 返还性。保险基金 ( 不包括保险企业经营费用和利润) 不管来自何方, 采取何种具体形式, 最终都将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补偿和给付。也就是说, 保险基金最终必然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基金的返还性具有宏观性和总体性的特点, 即保险基金虽然来自千家万户, 但只集中赔付给少数遭灾受损的被保险人。从全社会总体来看, 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全部返还给社会。

3. 专项性。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各行各业、各家各户、国内国外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又分别投保各种不同的险种和险别。由于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办法、赔付数额等等有其特殊的规定性, 因而, 各类保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例如, 财产险和人身险, 水险和火险, 国内保险和国际保险, 保险和再保险等, 在费率、承保责任、赔付期限、赔付率等方面都很不相同。对各类保险基金, 不能混在一起统一使用, 而应当单独立账, 分别管理。

4. 契约性。保险合同 (契约) 是一种法律文书, 受法律保护。

保险公司为了组织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赔付和给付准备金, 即保险基金, 反映着保险人之间的等价有偿交换关系, 保费的收取表现为货币单方面的转移, 保险单相当于有条件的“债权证书”。

5. 互助性。保险基金运行机制的基本特点是互助性。也就是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自身转嫁风险的需要, 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以换取保险保障, 但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大数法则, 因灾害事故取得保险赔付的单位或个人毕竟是少数 ( 储蓄性保险给付例外)。

保险基金的这种运行机制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为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互助共济思想, 也是任何形式的后备所不能比拟的。国家救灾后备虽取之于民, 但是它只用于灾区的救济和安置, 体现政府对全体灾民的援助, 并非补偿行为。互助型的救灾后备, 虽然也体现互助共济的抗灾行为, 然而它在空间上相当有限, 对参与者来说不是负担过重, 就是补偿不足。

6. 科学性。保险学原理目录

支付能力,保险的作用(一)


 保险的作用, 是指在国民经济中保险职能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一)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 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4 个环节组成, 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 在空间上是均衡的。但是, 再生产过程的这种连续性和均衡性会因遭遇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或失衡。一个企业的受灾, 还将影响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保险经济补偿职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或失衡发挥修补作用, 从而保证了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两大资金宏观调控计划。对比资金运动来说, 物质资料的生产、流通与消费是第一性的, 所以, 财政和信贷所支配的资金运动首先决定于生产、流通和消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每一次破坏,都将或多或少地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和银行贷款归流的中断, 同时还要增加财政和信贷的支出, 从而给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带来困难。

 与此相反, 企业参加了保险, 财产损失得到保险赔偿, 恢复生产经营有了资金保障。生产经营一旦恢复正常, 就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基本稳定, 银行贷款也能得到及时的清偿或者重新获得物资保证。同时, 受灾企业由于得到了保险经济补偿, 也就减轻甚至无须要求财政和银行信贷支持。由此可见, 保险确实对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发挥着保障作用。

 3.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保险在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 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按照国际惯例, 进出口贸易都必须办理保险。保险费与商品的成本价和运费构成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三要素。一国出口商品时争取到岸价格, 即由出卖人在本国保险公司投保, 就可以赚取到保险外汇收入。相反, 在进口商品时争取离岸价格, 即由买受人负责保险, 则可以减少保险外汇支出。保险外汇收入是一种无形贸易收入。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起着积极的作用, 历来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4. 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各种经济活动中, 采用新技术比采用落后的技术显然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当代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 技术附加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 对于熟悉了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活动主体来说, 新技术的采用就意味着新的风险。保险则可以对采用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壮胆, 可以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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